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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
3、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行政制裁最严厉的一种,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劳动教养的期限1年到3年,必要时可延长。
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总和。
旅游法调整的主要是旅游活动中形成的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
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有: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4、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5、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
6、外国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进入我国旅游市场所产生的关系。
“立法”
又称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旅游立法;
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是国家加强对旅游事业管理的手段。
立法主要范围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务院。
3、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地方国家机关。
5、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
旅游立法的作用:
1、通过立法对旅游事业的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2、明确参与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
3、规范和引导旅游活动行为。
4、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5、产生了新的部门法,丰富了国家的法律体系。
立法基础:
1、社会经济基础。
2、政策基础。
3、法律基础。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
一是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即权利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指被旅游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旅游活动中形成权利和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是受旅游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旅游法的规定而进行。
旅游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或参加者,主体主要包括:
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
3、旅游企事业单位。
4、旅游者。
5、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境外旅游组织。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对象。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
物、行为和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
保护机构:
2、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3、司法机关。
保护措施:
1、行政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
2、民事措施。
3、刑事措施。
旅行社组织者。
它通过销售旅游产品,把旅游产品供应者旅游产品消费者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由此获取利润。
旅行社成为旅游行业的“龙头”,它与旅游交通、旅游饭店被称为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专题二:
旅行社管理法规
背景:
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50号令,发布了《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又发布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的宗旨是:
1.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2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3维护旅游市场秩序,4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旅行社的发展历史
1.1845年,英国人托马斯.库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旅游业务代办处。
它所从事的活动类似于当今旅行社代办的包价旅游。
2.1923年,经当时交通部批准,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在其银行内创办了旅行部,负责办理旅游业务。
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华人经营旅游服务的旅行社。
1927年7月,该旅行部从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了中国旅行社。
3.1949年12月厦门成立了新中国第一家华侨服务社。
4.1954年4月15日,中国国际旅行社成立,总部设在北京。
5.1974年,中国旅行社成立。
.1980年,中国青年旅行社成立。
二、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2.以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主要业务3.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1)国内旅游业务:
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2)入境旅游业务:
招徕、组织和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澳门、台湾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和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境内的旅游业务。
(3)出境旅游业务:
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以及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4.旅行社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
三、旅行社的类型
1.1996、2001年《旅行社管理条例》按照经营业务范围,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2.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未作分类,统称为“旅行社”,但根据质量保证金和经营年限的不同,在经营范围上有所区别。
四、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产权或不少于1年的租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2传真机、复印机(3计算机(4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五、旅行社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日工作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1)条件:
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没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申请:
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日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成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验资证明4.经营场所证明
5.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6.企业章程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设立旅行社分设社的有关规定
1.旅行社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和门市部。
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
2.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的限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3.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网点必须设旅行社所在地区
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1.取得营业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2.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分社增存5万;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增存120万,分社增存30万。
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九、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
1.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资旅行社
2.程序:
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许可证和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3.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十、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1.禁止超范围经营2.禁止旅游业务中不正当竞争(
(1)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2)不得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3)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经营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十一、旅行社的权利(1有权收取合法费用2有权按合同的规定索赔3有权要求经营人员保守商业秘密
十二、旅行社的主要义务
1.依法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委托事项依法进行
(1)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收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3接收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出赔偿后,可以向接收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收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
3.出境旅游安排领队
(1)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2)出境旅游团队的领队必须有导游证、领队证。
(3)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4.及时通报“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5.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在境外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6.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旅行社必须投保责任保险。
在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7.服务项目质价相当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8.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违反《旅行社条例》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1.情形有: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或赴港、澳、台地区旅游业务;
(5)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公布
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2.处罚: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滥用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1.情形有: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3个月,没收非法所得;
(2)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质量保证金和责任保险管理规定
(1)未在规定期限内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2)不投保责任保险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备案制度的
(1)名称、场地、法人代表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未在规定期限备案的,换领或者交回许可证的
(2)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3)不按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材料的
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1.为旅游者安排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信息有虚假内容或者虚假宣传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罚;
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六)违反旅游合同的处罚
1.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2.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至3个月。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3)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
(4)未与接收委托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合同
3.有下列情形,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领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导游证和领队证
(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
(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七)违反导游领队规定的处罚
(1)出境旅游未安排领队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1-3个月
(2)委派的导游、领队无证的,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委托规定的处罚
(1)不向接受委托旅行社付费的
(2)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成本的
(3)接待旅行社接受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3个月,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未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2)非法滞留境外,未及
时报告并协助立功非法滞留信息的(3)非法滞留境内,未及时报告并协助立功非法滞留信息的
(1)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导游人员、领队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严重的,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十)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处罚
因妨害国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事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别吊销资格证的旅行社主要管理人员,5年内不得在在其他旅行社工作。
十四、旅行社管理制度
(一)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1.许可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2.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一切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3许可证注明了旅行社经营范围
(一)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应自取得学科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交提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的银行担保。
1.质量保证金是由旅行社缴纳,或者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的银行担保,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2.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的处罚的,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3.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损失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4.旅行社不在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一)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先行调解3独立审理原则
(二)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二)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条件(1符合质量保证金赔偿制度2请求人是直接受害者或者是其合法代理人
3有明确的被诉旅行社、请求、依据
(四)理赔程序
1.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书
2质监所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进行调节4调节不成作出处理决定
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诚信管理制度
专题三导游人员管理法规
一、导游人员
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要点:
1.取得导游证;
2.向导:
引路、带路;
讲解:
为旅游者讲述旅游过程中的各种自然景观和人文旅游资源。
3.接受旅行社委派。
二、导游人员的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应具有相应的学历(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
4.具有丰富的导游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5.获得导游资格证书
6.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
注意: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三、导游证的类别
1.正式导游证
2.临时导游证
四、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
1.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2.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
3.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1)正式导游证是个人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临时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
(2)有限期限不同
正式导游证有效期是3年,期满可申请换发导游证;
临时最长是3个月,期满不得展期。
五、导游证与导游资格证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导游资格证表明具有从业资格;
导游证表明获准从事导游职业。
2.颁证机构不同
导游资格证是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导游证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3.领取程序不同
导游资格证是考试合格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证必须是领取导游资格证后,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
4.作用不同
导游资格证是从业资格;
导游证是从业许可。
5.期限不同
导游资格证书没有期限规定;
导游证是有期限规定的。
六、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被吊销导游证的
1.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以公民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为根据,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2.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我国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七、导游证的管理(P264)
(一)导游证版式
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现颁发的是新版(2002年版)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等内容。
导游证的颜色分为初级灰色、中级粉米色、高级淡黄色、特级金黄色
(二)导游证编号
规则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记数编码
(三)导游证的领取
需提交的材料:
1.导游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或者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及复印件
4.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四)导游证的变更和换发
1.跨省或跨城市调动
(1)原发证机关须收回变更原导游证、打孔作废,并在《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中注明“原证已收回”、“跨地变更、换发”字样。
(2)申请人持原发证机关的证明和办导游证提交的四类材料,到新单位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换领导游证。
2.调整所属单位的变更
(1)持原单位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材料的证明材料、身份证、原导游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
(2)领取、填报《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3分、须注明“单位变更”字样,同时持办导游证提交的四类材料办理导游证。
3.等级调整
持原导游证和身份证、导游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3分、须注明“等级变更换发”字样,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以上原件仅供交验
4.导游证遗失、补发
(1)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
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2)申请补发导游证
凭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在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八、导游的分类
1.按导游服务范围
领队、全陪、地陪、定点陪同导游
2.按语言分类
外语导游
汉语普通话导游
中国地方导游
少数民族导游
3.按专职隶属关系
专职导游
兼职导游
九、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无理要求拒绝)
2.紧急情况下,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1)必须是在进行旅游活动的过程中;
(2)必须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
(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
(4)必须立即向旅行社报告。
3.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不服,依法享有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义务
1.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接受旅行社委派,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3.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
4.维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1)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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