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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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准登记
通过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
离婚证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
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未作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2、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担心婚后协议履行的问题,你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在法院还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两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质区别。
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会把夫妻财产明确到司法文书上,称为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如,离婚文书上写到,男方在两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分两次还清。
在男方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拿这个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会向男方追偿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需要女方亲自去追偿。
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协议。
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对方非常信赖,靠对方信誉来履行的。
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耗时耗力。
通过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手续非常简便,时间不超过半天,手续费用也很少。
3、婚姻律师协议离婚问题若干
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所以如果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就是你们的居住地,你们在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不必到上海去办理。
三、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要婚姻当事人到场。
协议离婚主要是要以书面形式,反映出对财产(包括房产)以及孩子的处分结果.
协议离婚可以在户籍所在的婚姻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也可以在法院。
附《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的概念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如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国家婚姻登记部门的认可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在婚姻法学理论中,又将协议离婚的法律程序称为登记离婚,由国家主管婚姻登记的部门依法对双方的离婚请求进行审查和登记。
我国的协议离婚由《婚姻登记条例》来规范,男女双方的协议离婚,应当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属于行政登记管理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4、2010新《婚姻登记条例》:
离婚手续不需单位证明
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
根据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当事人只需出具本人有关证明材料和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办理离婚的手续。
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这就意味着离婚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条例同时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5、离婚时遇到房屋拆迁怎麽办?
1、假如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所有
离婚与房屋拆迁补偿都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我们简单地把离婚时的房屋产权状况分为两大类,一种是房屋产权归一方婚前所有,一种是房屋产权归夫妻共有。
并且,我们简单地把离婚过程限定在拆迁期限或户口冻结期间。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一方婚前所有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他方无权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以,拆迁补偿款作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体现,应该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所有。
2、房屋增值部分一人一半
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就是一方在婚前购买该房屋时以较低价格购进,而在婚后经过修缮,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房屋拆迁补偿价值远远高于购房价格,这就存在着房屋增值问题。
这部分增值,我认为是一种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论上一人一半,而不全归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
还有,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续期间,经过了扩建,房产证上建筑面积重新登记了增加额,但产权人名称没有变更,或者,该房屋在一方婚前购置时,就没有办理产权证,以后虽然经过一次或几次扩建,仍未办理产权证。
《办法》第32条规定:
“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谋,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表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计算中,有可能存在关拆迁补偿面积大于原购置的房屋面积的情况,多出来的就是扩建部分。
依据司法解释,扩建部分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扩建部分的全部拆迁补偿款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平等处理,这与前面我们所说的增值部分是不同的。
3、享有产权一方要给对方一定补偿
以上我们所说的是以货币形式进行的补偿,如果实践中以房屋形式进行补偿,我认为应按照同样思路来理解。
如果存在着增值、扩建部分,应将无房屋产权一方应得份额分给该方。
应当注意的是,以实物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享有被拆迁房屋产权的一方将得到补偿房屋产权,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无房居住的窘况。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4条有这样的规定: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由此,我认为可以比照这一条款,允许因房屋拆迁而无房居住的一方适当居住拆迁补偿房屋或得到对方一次性的适当经济帮助。
下面,再谈一下我对夫妻共有房屋拆迁补偿分割问题的认识。
夫妻共有房屋包括婚姻存续期间以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也包括本属夫妻一方婚前所有,但因婚姻存续期间超过8年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屋。
这些房屋的产权证上有些登记一位产权人姓中,而把另一方登记为共有权人,有些可能仅登记了一位产权人的姓名。
实际上,不管怎么登记,夫妻双方都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中等的所有权、处理权,依据《办法》的规定,都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即被拆迁人。
这样,如果以货币形式进行拆迁补偿,那就相对简单,夫妻双方一人一半,如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如果拆迁补偿系以实物房屋的形式进行,并且双方不可能将此房屋分割使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3条规定处理,即: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女方。
”
4、承租房屋存在“婚前一方所”之说吗
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很多市民无房屋产权却仍然能够得到拆迁补偿,即《办法》中所说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也就是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按照国家规定租金标准承租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人。
这些人可以依据《办法》第29条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如果离婚的夫妻双方属于这种情形,我认为,无论被拆迁住房是以一方的名义承租还是以两个人的名义承租,也无论是在婚前承租还是婚后承租,其相应的拆迁补偿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因为,这种因承租而产生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因而不存在“婚前一方所有”之说。
而由于拆迁补偿产生的财产权益,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当然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目前,国家对于离婚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房改房屋分割、拆迁补偿分割等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说来容易,但真正在审理过程中,因为将会涉及到举证、评估等问题,相信还是有一些困难的。
所以,切合实际的立法已为社会非常需要。
6、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
撤销权的行使虽然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但权利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
婚姻关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应撤销情形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二、向婚姻登记管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
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也就是说,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处理。
7、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
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8、如何办理离婚?
一、离婚的方式
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达到离婚的目的。
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书面协议后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从而达到离婚目的的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达不成离婚协议,无法登记离婚,从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一并做出处理的离婚方式。
二、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是:
"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以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参考作为"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该法第3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民)发【1989】38号)
该意见指出:
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本条规定的3年已经被修订后的婚姻法改为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解析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将以重婚罪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58条【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又称姘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虐待和遗弃情节恶劣的将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将以虐待罪和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罪无重伤、死亡情形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自诉案件。
遗弃罪属于公诉案件。
我国刑法第260条【虐待罪】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1条【遗弃罪】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哪些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具体规定。
那么,哪些疾病属于"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呢?
1986年7月21日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划分了四种情况:
①不许结婚的情形,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
②暂缓结婚的情形,包括性病患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传染病在隔离期间的。
③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的情形,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
④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的情形。
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只保留女性胎儿。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该法第九条规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该法第十条规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002年6月17日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卫基妇发[2002]147号)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
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
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
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
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
(1)、
(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指出:
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
(2)艾滋病、淋病、梅毒等性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隔离期间的。
(3)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4)不能发生性行为并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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