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并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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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感谢主持人,各位嘉宾、各位网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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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来主要是以个人的身份就并购当中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做一些交流。
有关刚才主持人提到的具体的收购数额问题,我个人认为,具体的并购数额是一个商业谈判的结果,当然这个数额的构成包括多种方面的因素,知识产权在其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
至于数额的大小,我想,它和市场、和并购企业以及目标、公司的具体现状是分不开的。
从这个角度来讲,在个案当中的一些并购数额的大小,可能带给我们的只是一些并购当中资源整合或者是规模的一些具体体现,所以它是由市场进行判断的。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讲,我觉得不好判断说18亿是多还是少。
您觉得能否说知识产权在跨国并购当中处于核心地位?
在并购当中,知识产权是一个重要的资源,在不同的案件当中,知识产权在并购当中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在很多的情况下,比如说以知识产权为目标的并购当中,毋庸置疑,这种并购肯定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核心的因素。
本期的沙龙以并购当中的知识产权作为选题是非常及时,而且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并购当中有很多的问题,也有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这一块无论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在海外的并购,还是国外的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来通过并购境内的或者国内的企业,这个过程当中,都有知识产权的因素。
就中国企业而言,无论是前者走出去在海外的并购,还是在境内和外国投资者洽谈,通过并购也好,或者是合资合作的方式也好,组建新的外商投资的主体过程当中,都有一些案例出现。
但是,我看到目前一些案例处理的并不是很好,没有把知识产权这种核心的价值能够公平地体现出来。
对于我们并购之后的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审核方面一些发展,会带来一些隐患。
所以,首先第一个概念就是在并购当中注意到知识产权对我们的企业家,无论是走出去并购别的目标公司,还是我们在和外国投资者洽谈我们的并购,我们作为目标公司的并购当中知识产权的意识,我觉得首先是非常重要的。
24]
今年收购的重头戏,除了吉利并购沃尔沃以外,我们知道还有腾中收购悍马,据中国知识产权报的报道,四川腾中和通用汽车确认的并购意项是腾中获得悍马的品牌使用权,悍马的制造技术仍归通用汽车所有。
我想问一下严总,您如何看待这种跨国并购当中的品牌价值?
并购中品牌是否可以与核心技术分开收购?
这样做会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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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安]:
如果谈品牌的时候,或者谈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或者无形资产。
我觉得可能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领域来看,作为一种无形的资源。
资产和资源在我们来看是有区别的。
实际上,刚刚说的18亿、64亿的定价的问题,仍然是一个商标,仍然是一项专利,为什么价格发生这么大的变化?
因为作为资源来讲,它的利用价值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26]
腾中这个案子就是这样的,腾中并购形式是作为并购中的品牌使用方式之一,并购无非是几种方式:
使用并购企业的品牌、使用自有品牌、联合品牌以及启用新品牌,这取决于市场的变化,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力、风险把握能力。
腾中这个案子,如果消息属实的话,我觉得是属于在使用并购企业品牌上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并购,品牌直接使用,第二类是租用,第三类是贴牌,品牌可以和其他的无形资产和资源脱离,是正常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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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并购的脱离的影响会有哪些呢?
有一定影响。
品牌与其他的无形资源之间的脱离,从并购方来讲,它的速度比较快,它的使用风险相对比较小,但是它也会在资源把控能力上降低。
同时,我认为品牌资源作为一种市场类的无形资源,它和技术类的资源,和企业本身的人力资本,或者它的基础性资源,包括管理制度、企业文化、IT架构,都是值得联系的。
如果脱离了这些它生长的土壤,是不是仍然能够保持它这个品牌的独特性,或者使它焕发新的活力,我认为有一定的难度。
陶律师,您参与过很多企业的并购。
我想问一个具体的问题,吉利收购沃尔沃的最新声明中说,将收购沃尔沃的100%的股权。
收购100%的股权是否意味着吉利会拥有沃尔沃所有的知识产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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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景洲]:
那倒不一定。
沃尔沃的知识产权好多不一定是自己的知识产权,可能是被许可过来的知识产权,人家可能继续许可吉利使用这些专利技术,你收购了股权本身,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审计,看看哪些是你的,哪些专利到期了,哪些关于商标、版权、专利的许可安排是怎么样的,你仅仅作为一个所有人,并不一定你所有的与它这个生产汽车相关的知识产权都归你了,这是不能划等号的。
29]
实际上陶律师也带入了另一个话题,企业在跨国并购之前会针对知识产权做哪些准备工作?
像您刚才说的如何了解专利或者商标的具体情况。
并购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又不一样。
比如高科技的公司,比如思科之类的,他们并购的很多就是集中在专利、新开发的技术,减少开发风险这种角度出发的。
30]
有些工业项目,专利当然很重要,但是并不是那么重要,有些是商标很重要,比如国际名牌之类的,主要是并购它的商标,它没有什么专利。
知识产权作为并购里面的一个部分,根据你的交易性质不同,可能它是最重要的一部分,或者是相对重要的一部分。
所以,并不一定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但是它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们必须查清楚,作为律师主要是在我们的众多的项目进行事先的法律调查过程中,知识产权作为很重要的一章,看看它的所有权是不是比较完善的,它的所有登记注册手续是不是都已经做得比较好了,它有没有和其他人有任何合同关系,有没有潜在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等等,我们要做很多这方面的工作,还要和相应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做商标、专利价值评估等等。
31]
您在做这些前期工作当中,您觉得哪些是比较困难的?
了解对方知识产权的状况、情况。
32]
应该说每一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所以每个企业都不一样。
我们就拿汽车领域的行业做一个例子。
假设一家汽车领域的企业去并购的话,会有哪些难点?
会遇到哪些问题?
现在有一个并购项目,他们是通用汽车的子公司,它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因此我们感到这个项目做下去的可能性就不是特别大了,因为没有任何的自主知识产权,买一套设备回来的话,不太合算。
另外,许可过来的技术未来要支付的相应费用是多少,我们做这个项目是不是合算,这也是汽车方面所要考虑的问题,另外加上专利、商标的地域性的问题,你要是把这个项目从美国也好,欧洲也好,并购过来以后,想做全世界相应的市场开发是不是会因此在其他国家会有侵权的情况发生等等。
所以,这是一个特别复杂的问题,不是说你给我开出一个单子来,只要满足了以后,未来关于这方面的并购就不会再有问题了。
再就是为什么每一个项目都要重新请一遍律师的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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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处长,我想问您关于企业在并购之前需要做哪些工作?
您怎么看这个话题?
首先我刚才提到,并购当中知识产权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这应该是我们在从事并购业务当中首先要意识到的。
有了这个意识之后,我觉得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因为刚才陶律师是从具体的个案讲了它的复杂性、系统性,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我觉得并购之前,作为并购公司,它应该做到至少三个层面的工作:
第一,巧设计。
就是在市场当中结合企业的情况和目标公司的情况,要明确自己的并购意图,比如你要选择目标公司的何种关键要素作为你启动并购的主要参考点,或者你选择何种并购目标。
另外,还要考虑到并购实现之后,和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的整合和今后可持续发展。
这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在策略或者是战略层面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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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重调查。
所谓重调查,刚才陶律师也谈到,对于你确定的并购目标里面知识产权要素的状况要进行客观、全面、深入地调查,而这种调查,我觉得也包括这么几层意思:
一是明晰你并购目标公司里面的知识产权的权属状况到底是属于目标公司的还是属于它共有的,还是别人许可它的,这一块的权属关系要理清楚。
二是对于拟并购的知识产权自身的状况,比如它的有效性、它的保护范围、它的法律状态、它的实施状态究竟是什么样的情况,可能都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列表的分析的东西。
三是明晰自身拟并购的知识产权的状态,所谓状态就是从是否侵犯知识产权的角度,是不是有纠纷,纠纷处理得情况怎么样,这些因素都要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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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细评估。
这个细评估主要是进一步从目标公司走出来看到目标公司所在的国家,这个环境在市场当中涉及到国家对于并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管制,司法方面的情况,包括经济安全的审查等等,这实际上也左右了将来你从企业或者是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两家你情我愿,比较好的有了并购的意向,但是对于东道国整个的状况是什么样的情况,可能在并购之前也要做一些考察。
有些时候我们忽略了这个方面,你做了大量的投入,到了最后东道国政府依法审批的时候这个关是过不了的。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是上面这么几个层面,有了知识产权这种意识的前提下,再考虑有关知识产权并购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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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总,您觉得企业跨国并购之前需要做哪些评估或者准备的工作?
37]
我觉得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大。
把它放大一点,知识产权是评估中的一个因素,但是这个因素的考虑可能放在一个更大的框架考虑更合适。
比如单纯的知识产权意味着商标、专利、版权这些法律上的权利。
这些权利究竟应该怎么考虑,我认为有一种理论叫做无形资产的优势转移,实际上我们并购的过程中看重的是一些无形资产的优势是我们没有的,在现在这个社会,以实际的资产为目标的并购实际上是越来越少的,大家看重的是无形资源,它是一种资源,这种资源究竟有多大价值?
38]
把知识产权放在这个无形资源中来看,我们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它的土壤,这个资源作为品牌也好,作为技术也好,它是否能够发挥它的作用,我们并购的品牌是不是能够和我们现有的产品架构和品牌架构相匹配,有没有足够的资源支持它,使它更加强大。
技术上,我们本身考虑它的权属状况、未来的经济价值。
另一方面我们有没有能力实施它,考虑两个公司,并购方和被并购方企业文化程度能不能融合,这就决定了将来这个技术能不能得到合适的运用,同时考虑到品牌的匹配度,没有相应的品牌,没有相应的销售渠道和相应的客户关系,这个技术可能也很难起到它的相应价值。
作为一种资源性的整合考虑,从企业来讲应该考虑多一点。
在这个基础之上再来考虑知识产权本身应该怎样操作,这就是操作层面的事情了。
39]
就操作层面的事情您再多说几句。
先声明一下,我是作为个人身份来的,不是作为企业代表的身份。
也可以讲一讲前期的调查。
陈处长说的三步,我觉得是非常精炼的,也是非常准确的。
一个是前期的自我预测、自我评估,首先要知道目标是什么,知道目标之后再来确认这个调查,这些目标,比如我希望以品牌为主导并购,以技术为主导并购,以销售网络或者以企业文化等等各种方式,考虑的方向不一样。
40]
如果以品牌和技术来考虑,就是考虑这个品牌本身的可拓展性或者它的可维持性。
以技术来讲,可能考虑技术的再开发的前景。
买一项成熟的技术,就考虑这个成熟技术的生命周期有多长,有没有相应的技术团队能够对它进行进一步的开发,我们不可能买一项已经快要过期的技术,我们可能更看重的是这个技术背后的研发实力。
所以,操作层面上来讲,还是这些:
法律实施状态,法律状态的稳定性、法律风险的大小,后期要请一些专业的律师和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细项进行评估,最后进行整合。
您方便透露当初并购IBM的PC业务的时候给它做的评估大概是一个什么样的程序?
或者最后给它评估的价值有多少?
41]
这个不大方便说。
确实我也不太清楚,因为我进入的比较晚。
可能很少有企业去买东西的时候说你这个品牌究竟值多少钱,尤其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时候很少考虑得这么细。
当然,国外企业并购中国企业往往是品牌作价,这个价是不是准确呢?
有时候发现品牌很好,但是没有值那么多钱。
比如我买了一个品牌,有些品牌的知名度非常高,但是我认为这个品牌可能逐渐地在死亡,它有处于巅峰或者处于走下坡路的时候,。
同时在并购的企业内部又没有相应的品牌管理团队对它进行进一步的改造使它重焕青春和活力的能力,作为并购方来讲,可能就要考虑把它废止。
对于一个废止的品牌来讲,品牌价值一定是很低的。
如果是一个我认为它将来有很大潜力的品牌来讲,我要考虑如果原来公司本身就有很好的资源,有足够的实力把它重新激活,并且我也有足够的资源匹配,这个品牌价值就大。
我想所有企业都会考虑这个因素,还是一个大的框架考虑,并不会考虑一个商标值多少钱或者这项专利值多少钱,这很难评估。
43]
您也带出了一个话题,中外企业并购当中有很多不同的做法,陶律师接触的并购当中,中外企业的具体做法有什么不同?
44]
中国的并购千千万万,中国在国外的并购刚刚起步,但是看来是势不可当。
就拿联想并购IBM来说,有媒体报道来说,主要是看到他们4000多个专利,有的说主要看重它过去品牌的含金量,有的说主要是看上将来用联想的英文字取代IBM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
说法很不一样。
45]
外国企业在国内做的并购,也有相应的情况。
比如感到这个商标很不错,主要看商标后面到底有什么样的销售网络,看的主要还是销售网络,这个商标可能最后就被冷冻了,就是不再使用这个商标了,因为这个商标尽管在中国很有名,但是,它不能进入到我们全世界的促销的活动中,不会专门为中国策划一套营销的方案、广告,这样成本太高,我们要全世界都用一个商标,把中国这个商标逐渐地冷冻起来,把它忘掉,但是因为这个商标在它的运营过程中有千千万万的销售点,我们看重的是他们的销售网络。
我想反过来,中国到国外,肯定也有相似的情况发生。
比如,既然要全球一体化,我们不可能这个商标针对某一个国家的,对其他国家,到中国做协调的话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
刚才严先生提到的,到底你的侧重点是哪,当然我也同意刚才严先生提到的,你这个商标,或者你这个品牌是不是已经到了你的顶峰了,比如中国企业在法国并购一个时装品牌,这个品牌早就在过去的十年一直在走下坡路,尽管它可能现在还值一点钱,但是我们感到它的未来的盈利能力会很差,另外这个品牌和法国的文化紧密联系起来,和某些时装设计师的名字紧紧联系起来,现在突然被我们某一个省的企业家买下来了,到底这种商标的相应的含金量会不会因此降低,这也是需要我们考虑的,不仅说之前你的历史价值是多少,而且要考虑你未来可持续性有多大,而且业务的转变本身会对你的商标的含金量造成什么影响,这需要之后有一个整合的过程,这都需要做相应的评价。
46]
中国企业刚刚在走出去,他们在并购当中的经验或者是一些想法可能还不够成熟,也有一些企业走过一些误区,从您的角度来说,您对中国的企业有哪些具体的建议或者是一些提醒?
任何一个并购都是一个系统工程,任何一个并购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有时候是政治问题,比如中海油并购,可能是政治问题、外交问题、中国形象的问题。
有些并购牵涉到文化冲突的问题,如果这个国家被中国企业控制住,他们公民的接受程度如何之类的。
现在社会的整合问题又整合不到一块去,可能有些人宁愿为了他们当地的公司工作赚十万美元,也不愿意为我们中国企业工作赚15万美元,可能有这样一种文化上的差异。
47]
给中国企业什么建议呢?
就是说要考虑到前期的目标选择是不是对,付的价钱是不是合理,你未来的整合能力是不是够。
如果目标选的不对,或者目标选对了,价格太高,或者目标选对了,价格是合理的,未来整合做不成,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三部曲,哪一步错了以后,都可能对你未来在海外的成功造成致命的影响。
陈处长,我国早就有技术进出口方面的规定,现在海外并购潮来临的时候,咱们政策上有哪些变化?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又有哪些问题?
49]
中国把技术进出口作为我们对外贸易的一种范围来进行管理。
我们国家在2002年1月1号颁布实施了《技术进出口条例》,根据这个《条例》,把我们技术进出口分为三个类别:
禁止类、限制类、自由类,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技术进出口条例》实际上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因素,比如它里面明确规定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还有技术秘密的转让,这些都是属于技术进出口类别。
同时在这个条例里面,还有一条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条款,那就是第29条,也就是讲到了在技术进出口过程当中一些法律所禁止或者是限制出现的一些条款,比如说在技术进出口当中通过合同的约定来限制原材料的采购,限定价格,限定知识产权的后续研发等等这些方面的一些东西都是按照我们这个《条例》的规定都是受到法律规制。
50]
另外一个层面,实际上在整个知识产权的交易过程当中,还有有关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里面也涉及到这些东西,比如在去年12月份,我们通过的专利法的第3次修改,这里面也是明确规定,涉及到专利权的转让或者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一个方面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办理相关的手续,实际上这些条款我认为指向了我刚才所说的技术进出口条例作为一个行政法规,要依照这个《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同时这个法律也规定了,专利主管部门对于上述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的转让要进行登记、公告,而且合同的生效是以专利部门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
同时商标法,对于商标管理权的转让需要核准。
52]
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权属转让或者许可是实行了自愿备案的制度,目前涉及到知识产权具体的转让这个方面有一些规定,同时在今年5月份和6月份,商务部在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公司法,包括反垄断法去年实施之后,专门颁布了两个规章,一个是5月份的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还有一个就是外商投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当然这是最新修订的一个规定,也是配合反垄断法实施。
这两个具体的行政规章里面也有一些内容的规定。
所以,到目前为止,和并购当中知识产权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我们国家的状况就是我刚才说的。
同样另外一个方面,并购,尤其是在海外的并购,中国企业参与到海外的并购当中还涉及到东道国有关的法律。
所以,如果从并购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来讲,应该是两个层面:
一个是中国的,刚才我已经大概做了一个简单的梳理,另外一个就是东道国的有关法律。
这些方面实际上也是我们并购当中所必须认真研究,而且必须按照一些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的。
53]
具体的涉及到并购当中知识产权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应该说我还没有看到专门的这方面的一些规定,包括一些政策层面的,包括一些法规层面的,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是我们今天的一个主要的话题。
这个问题需要方方面面地系统的跟踪、研究,我觉得处理好并购当中知识产权的问题对于保障或者引导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资本的跨境流动当中以并购为主的流动方式还是非常有意义的。
您刚才谈到,其实在这之前陶律师也谈到过东道国的法律。
在并购当中,关注东道国的法律有多大的重要性呢?
它会带来哪些问题?
我想陶律师会有很多例子,给我们讲一讲?
54]
因为你在人家的地方并购,肯定要遵守人家当地的法律。
就像沃尔沃公司在中国并购要特别遵守中国的法律。
刚才陈处长也提到了很多中国法律方面的规定,你一定要对东道国国家的相应的法律做出详细的研究,聘请当地的律师、当地的会计师、当地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做相应的调查研究。
还有一个问题对中国企业有关的,有一些当地国家的技术出口或者是某些技术的限制问题,特别是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牵涉到中国企业去并购的话,对他们高技术出口的管制也有相应的规定,可能我们中国企业就不能涉足这些方面的并购。
主要的核心竞争力,主要的公司价值可能就在那一块,要把那个剥离掉,这个公司就不值什么钱了。
对于中国企业特别的歧视,可能在我们国际并购中牵涉到高科技的企业,可能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
事实上原来已经遇到过这样的例子。
55]
很多年以前,我们并购一家直升飞机的公司,就是因为外国对中国进行技术出口限制,中国企业又没有进行前期的评估,才吃了大亏。
56]
这种问题如何规避?
企业前期的评估或者风险评估没有做到位。
也可能请的投资银行财务顾问不好,也可能请的律师不好,也可能请的公关公司不好,不知道到底谁犯了错误。
当然如果真的出现这个事,大家肯定互相推诿,说你公司决策的,另一方面说你们律师做的调研不够充分之类的,所以前期的跨国并购是一个很烧钱的事,前期的很多调研,比如说调研好了,最后说这个不值得买,有一些中国公司就想,我的钱不是白花了吗?
领导跟你说你必须把这个事做成,不计较后果,做成当然可以做成,就会造成你后面会有很多的问题出来。
为什么要请独立的第三方去做这种调研呢?
就在于他们不在乎这个项目是不是能够做成,他们只在乎我要对这个风险做出充分的评估,从而给公司提出你做出正确决策的一个重要的参考。
请比较好的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对公司并购特别重要的事情。
我们不能紧紧依靠公司内部的团队做这件事,而要靠这些做过数百个、上千个案子的律师事务所,和他们一起发现你的目标公司可能有什么问题。
我们是第一次走出国际的企业,对你来说是新问题,对其他公司来说,如果公司有花花肠子的话,早就看的很透。
58]
刚才陈处长已经介绍了中国法律上的变化。
我想问一下严总,这些变化和调整对于企业来说,将来参与并购当中也会相应地做一些调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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