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精解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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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9、西塞罗:
《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张寿民:
《罗马法论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1、[古希腊]柏拉图:
《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
52、[英]约翰索利:
《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XX年版。
印度法
丘日庆:
《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英]查尔斯埃利奥特:
《印度教与佛教史纲》(第1卷),李荣熙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摩奴法论》,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王云霞、何戍中:
《东方法概述》,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尚会鹏:
《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王云霞:
《东方法律改革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楔形文字法
周一良、吴于廑:
《世界通史》(上古),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
法学教材xx部:
《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全球通史——1500年以前的世界》,吴蒙婴、梁赤民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辑:
《汉穆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美]约翰·
H·
威格摩尔:
《世界法系概览》,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
[英]爱德华滋:
《汉穆拉比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王立民:
《古代东方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日尔曼法:
[古罗马]塔西佗:
《阿古利可拉传日尔曼尼亚志》、马雍、傅正元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由嵘:
《日尔曼法简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法兰克]都尔教会主教格雷戈里:
《法兰克人史》,[英]道尔顿英译,寿纪瑜、戚国金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古罗马]恺撒:
《高卢战记》,任炳湘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法]基佐:
《法国文明史》,沅芷、伊信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美]孟罗·
斯密:
《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马克:
《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
李宜琛:
《日尔曼法概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李秀清:
《日尔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
二、教会法:
1.张绥:
《基督教会史》,上海书店1992年版;
2.董进泉著:
《黑暗和愚昧的守护神——宗教裁判所》,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圣经》,中国基督教协会出版发行;
4.[英]诺·
库尔森著:
《伊斯兰教法律史》,吴云贵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5.吴云贵著:
《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6.吴云贵著:
《当代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
7.《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8.[比]亨利·
皮朗著:
《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
9.[美]汤普逊著:
《中世纪经济社会史》,耿谈如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10、[埃及]艾哈迈德·
爱敏:
《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纳忠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1990、1991年版。
11、高鸿均:
《伊斯兰法:
传统与现代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
12、周一良、吴于廑:
《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13、[比]亨利·
皮雷纳:
《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14、[德]汉斯-维尔纳·
格茨:
《欧洲中世纪生活7-13世纪》,王亚平译,东方出版社20XX年版。
15、[美]哈罗德·
伯尔曼: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6、[美]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7、杨昌栋:
《基督教在中古欧洲的贡献》,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版。
18、彭小瑜:
《教会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XX年版。
三、普通法系的形成及普通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
1.何勤华主编:
《英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英]温斯顿·
丘吉尔著:
《英语国家史略》,薛力敏等译,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
3.[英]密尔松著:
《普通法的历史基础》,李显冬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4.[英]戴雪著:
《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5.[英]劳森、B.拉登著:
《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英]阿蒂亚著:
《合同法概论》,程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董安生等编译:
《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7.[英]史密斯、B.霍根著:
《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8.徐昕著:
《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9、[英]丹宁勋爵:
《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10、王名扬:
《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1、程尚清:
《当代英国法律制度》,延边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2、[英]鲁伯特·
克罗斯、菲利普·
A·
琼斯:
《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3、杨桢:
《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英]劳森、B.拉登:
《财产法》,施天涛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15、程汉大:
《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XX年版。
16、何宝玉:
《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7、李红海:
《普通法的历史解读——从梅特兰开始》,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美国法
《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黄绍湘著:
《美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3.何家宏主编:
《当代美国法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版;
4.[美]伯纳德·
施瓦茨著:
《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美]杰罗姆·
巴伦、托马斯·
迪恩斯著:
《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6.马新彦著:
《美国财产法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7.王军编著:
《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8.苏号朋主编:
《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9.储槐植著:
《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0.[美]杰弗里·
C·
哈泽德、米歇尔·
塔鲁伊著:
《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杨桢著:
《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2.韩苏琳编译:
《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
13、[美]汉密尔顿等: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14、李昌道:
《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15、《美国统一商法典》,潘琪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版。
16、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17、[美]路易斯·
亨金:
《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郑戈等译,书店1996年版。
18、[美]莫顿·
霍维茨:
《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谢鹏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四、大陆法系的形成及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
法国:
1、何勤华主编:
《法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2、沈炼之主编:
《法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3、[法]古斯塔夫·
佩泽尔著:
《法国行政法》,廖坤明、周洁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XX年版;
4、[美]艾伦·
沃森著:
《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李静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拿破仑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6、[法]勒内·
达维著:
《英国法和法国法:
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7、[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8、[法]勒内·
达维德:
9、洪波:
《法国政治制度变迁——从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0、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1、《法国新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2、王名扬:
《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张卫平、陈刚:
《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4、尹田:
《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5、[法]卡斯东·
斯特法尼:
《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6、[法]卡斯东·
《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何勤华等:
《大陆法系》,商务印书馆20XX年7月。
德国:
7、何勤华主编:
《德国法律发达史》,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8、[德]罗尔夫·
克尼佩尔著:
《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9、[德]平特纳著:
《德国普通行政法》,朱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德]罗伯特·
霍恩等著:
《德国民商法导论》,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1、邵建东著: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2、《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3、[德]汉斯·
海因里希·
耶赛克、托马斯·
魏根特著:
《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
14、[德]库特·
宗特海默尔:
《联邦德国政府与政治》,孙光武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本。
15、沈达明、梁仁光:
《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16、[德]K.茨威格特、H.克茨:
《比较法总论》,潘汉典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7、刘兆兴: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8、[德]迪特尔·
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9、[德]哈特穆特·
毛雷尔:
《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20、[德]罗尔夫·
克尼佩尔:
《法律与历史——论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21、[德]卡尔·
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日本:
14、何勤华等著:
《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5、赵建民、刘予苇主编:
《日本通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6、董璠舆主编:
《日本司法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
17、[日]宫泽俊义著:
《日本国宪法精解》,董璠舆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版;
18、宋长军著:
《日本国宪法研究》,时事出版社1997年版;
19、邓曾甲著:
《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0、[日]丹宗昭信等编:
《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21、[日]高柳真三:
《日本法制史》
(一),有斐阁1949年版。
22、[日]石井良助:
《日本法制史概要》,创文社1952年版。
23、[日]中野贞一朗等编:
《民事诉讼法讲义》,有斐阁1976年版。
24、[日]小室金之助:
《商法概说》,成文堂1979年版。
25、[日]中山研一:
《刑法总论》,成文堂1982年版。
26、[日]荒木诚之:
《社会保障法》,青林书院新社1983年版。
篇二:
合同法
参考书目
1、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
2、王利明:
《合同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3、王军:
《美国合同法》,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XX年。
4、王军:
《美国合同法案例选评》,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XX年。
5、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
6、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XX年。
7、黄建中:
《合同法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版。
8、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9、李晓斌:
《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典型案例全书——合同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
典型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10、冯文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原
理精解·
案例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合同法课程小论文
1、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2、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3、浅论信赖法律关系
4、浅谈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5、浅议出卖人的权利担保责任
6、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研究
7、浅析建设工程法定抵押权
8、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9、格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10、浅谈第三人利益合同
11、浅谈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12、客运合同客票法律性质探析
13、浅论合同期前救济制度
14、论债权保全制度
15、浅谈委托合同解除权
16、前合同义务研究
17、后合同义务研究
18、浅谈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介入权
19、仓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与选择
21、论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
22、再论违约责任制归责原则
23、论出卖人之瑕疵担保责任
24、企业借贷合同效力探析
2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探讨
26、免责条款研究
27、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
以上为20XX级合同法课程小论文题目。
小论文具体要求:
字数在4000字左右,要求有目录、摘要和关键词,文章末尾附有本文写作的参考文献;
独立完成,不得抄袭剽窃;
最后交稿截止日期6月17日,由学习委员统一收好上交给杜卫红老师。
案例分析题
1.甲煤矿公司长期以某价格从乙机电公司购买某品牌和型号的直流电动机,双方合作愉快,从未发生合同纠纷。
20XX年3月15日,甲煤矿公司与乙机电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电机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机电公司于4月15日前向甲煤矿公司供应20千瓦电机20台,甲煤矿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向乙机电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机电公司四处寻找货源,至4月14日甲煤矿公司所需电机仍无着落。
乙机电公司负责人发现合同中未写明须交付直流电动机,尽管其明知甲煤矿公司一直购买的是直流电动机,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便向甲煤矿公司交付了20台20千瓦交流电动机。
10日后,甲煤矿公司发现乙机电公司交付的不是自己需要的直流电动机,要求乙机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机电公司称因合同条款不明造成自己误解,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
请问:
乙机电公司的履行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哪种原则?
2.1995年元月,D省E地区电力实业公司供销部业务员张某得知F省G市H机电公司驻I省办事处可供金属鱼尾板材,主动与该办事处联系业务,为防止受骗上当张某特意到仓库看货,在得到办事处保证付款后5天内发货的承诺后,遂与对方签定了价值88万元的购销合同。
但付款90天后,仍不见任何货物,于是赶紧要求对方退款。
但这笔88万元的款项已被支解取走。
经查实,这个F省H机电驻I省办事处子虚乌有,其办公地点是临时租用的,货物也是其他单位存放于仓库内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与陌生客户订约前应注意哪些问题?
3.20XX年5月李某退休,欲办一家食品加工厂,但缺少机器。
经朋友介绍,6月李某从王某处购得一套机器,价值3万元。
双方约定,李某在收到王某交付的机器后3个月内付款,为保证王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双方以李某一处房产为标的物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8月,李某发现在签订机器买卖合同时,王某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了该买卖合同。
王某认为李某撤销买卖合同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实现抵押权,以弥补损失。
问:
王某的请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4.甲商贸公司因圣诞节将临,急需一批圣诞老人布娃娃,遂向乙玩具厂、丙玩具厂发出函电,称:
“我公司急需圣诞老人布娃娃100箱,如贵厂有货,请速回函,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两家玩具厂在受到函电后,都向甲商贸公司回复了函电,称备有现货,且告知了该布娃娃的价格。
但乙玩具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甲商贸公司送去所需圣诞老人布娃娃100箱。
在该批布娃娃100箱到达之前,甲商贸公司认为丙玩具厂价格合理,因此,向丙玩具厂发出函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圣诞老人布娃娃100箱,请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第二天,乙玩具厂布娃娃送到,甲商贸公司称已决定购买丙玩具厂货物,故不接受乙玩具厂货物。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甲商贸公司与乙玩具厂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5.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发盘:
某商品100公吨,20XX美元/公吨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的2个月交货,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限3天内回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youroffer,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请立即装船)”中方A公司未作答复。
又过了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immediately(立即装运)”。
此时该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了30%。
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
从法律角度看,此合同成立与否?
6.20XX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T市某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价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李某在发现后将该公文包捡起并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该公文包带走。
4月4日朱某在T市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李某在得知该寻包启事后,即与朱某取得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行牡慕馐吐邸罚亍斗ㄑа芯俊003年第4期。
代表性学者包括胡长清、梅仲协、史尚宽、郑玉波、孙森淼。
二、违约金条款的解释
在合同中,当事人往往不会照搬法条来进行约定。
如何判断一个违约金条款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
是否以合同中有无“惩罚”二字为标准,还是以有无“赔偿额预定”为标准;
抑或依据《合同法》第125条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法院进行判断的权力有多大,可否在当事人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的情况下修正为赔偿性违约金?
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断定是何种性质的违约金时,应当依据什么规则?
(一)是否以合同中有无“惩罚”等字眼为标准?
1.中国大陆的实践
中国大陆的司法实践没有采取这种标准。
比如在“赵志敏与杭州天锴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尽管当事人约定“天锴公司逾期供货或美诺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欠款金额向对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惩罚性违约金”,但是从其诉讼请求中未看出有另行给付迟延赔偿的要求,故即使在合同中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也不能做僵硬地文义解释;
反之,在“诸暨市振兴建筑工程公司与上海中联兴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给付金钱迟延)中,原被告在《锚杆静压桩施工合同》中约定:
“工程款按工程完成产值的50%逐月支付,工程竣工后,付至竣工结算价的75%,余款20%待质监部门鉴定合格后支付,尾款5%在一年后付清。
如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一切经济损失外,还需支付违约金5,000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拖欠工程款的被告支付工程款即迟延利息损失(同期贷款利率)以及违约金5000元。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合同文本上没有出现“惩罚”等文字,但是合同中却明确约定了额外给付一笔金钱(等同于惩罚性违约金效果)的条款,法院也承认了这种约定的效力。
1110
2.比较法研究
对于这个问题,英美法上,法官会分析条款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条款的目的是为了强迫履行或阻止违约,则会被认定为罚金条款,不可强制执行;
如果是为了当事人预计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数额而订立的,则可强制执行。
其测试标准主要有三个部分:
(1)条款的目的
(2)证明实际损害赔偿数额的难易程度(3)约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害或预期损害的比例。
10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浙杭商终字第267号”,资料:
北大法宝数据库。
1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78号”资料:
12
中国台湾民法的规定似近于英美法的规定。
如果某一违约金条款订立的目的是强制惩罚性而非为损害赔偿,则属惩罚性违约金。
13
但是,笔者发现这种标准可能还存在矛盾:
比如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乙方倘不依合约规定限期完工,应向甲方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总工程款千分之五(迟延给付特定物)。
美国法上,根据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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