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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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巩固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各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属驻佛山单位在本市实施行政审批,应依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行政机关要依法规范实施行政审批,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市和各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牵头组织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其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各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
各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机构的依法设立和职能的依法配置;
市、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承办审改办的日常工作,推动行政机关审批窗口的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批服务方式的改革创新。
第二章行政审批的适用
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必须依法设立。
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要求;
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
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对外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或变相实施。
行政机关依法增加、调整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应及时报市审改办审查备案,由市审改办报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布。
各区行政机关增加、调整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须由市级主管行政机关统一报市审改办审查备案。
第八条对依法清理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但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
第九条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监督,按规定制定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报同级审改办审查备案。
第三章行政审批的公开
第十条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申请受理机构及地点、审批决定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证件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依据、标准、年审或年检、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行政机关应依据上述公开内容、按规范格式拟定办事指南。
第十二条市政府对本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主体通过佛山政报、政务网站等向社会公告。
市、区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按照统一规范格式,通过中心网站公布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
行政机关须在本机关审批窗口和网站公开本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指南,并依法公开受理、审查、决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需要通过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进行。
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有关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延期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和理由。
第十五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开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公众查阅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监督检查记录时,可以按照行政机关的规定复印或者摘抄。
第四章行政审批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必须建立统一对外办事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不得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各内设科室办理。
行政机关应当按本级政府要求,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审批窗口,集中对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行政机关审批窗口应提供优质行政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
第十九条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行政机关集中受理、联合办理行政审批,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审批。
同时,根据政府电子政务建设规划,负责推进“一站式”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建设,整合行政审批信息资源,搭建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审批业务信息共享互动,向社会提供“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
第二十条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切实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努力压缩审批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积极推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审批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行政机关应积极创新管理模式,前移审批窗口,简化审批程序,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二十一条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本级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机关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转告有关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也可以授权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审批、集中审批。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和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已作出的行政审批进行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年审、年检的行政审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行政机关进行集中年审、年检和联合年审、年检。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具体实施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取得行政审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从事行政审批事项中违法违规的活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实施行政审批。
市、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监察机关开展行政审批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加强本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自觉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实施行政审批。
第二十八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对前移审批窗口的,应当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日常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行政机关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实施和监督实施行政审批的文件资料;
(三)观察办理行政审批的过程;
(四)检查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五)向行政审批实施相对人了解有关情况;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抽查制度、巡查制度,加强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行政服务中心以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投诉和举报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和举报的机构及电话,不得拒绝受理投拆和举报。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对行政审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实时在线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的联动机制和协作机制,提高监督检查的成效。
第六章行政审批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上级行政机关和各级监察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又违反规定要求在其他地方受理的;
(二)越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在实施行政审批时违法收取费用,或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五)无法定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六)不依法履行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监督职责,而未发现取得行政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具备行政审批条件,或发现后不撤销原行政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行政审批相对人违法或不当实施审批事项的行为,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按下列规定追究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一)行政审批相对人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行为中变更或放弃法定条件,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追究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监督检查职责的责任;
(二)行政审批相对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审查不严,过失作出错误行政许可决定的,追究行政机关的失职责任;
(三)行政机关明知行政审批相对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仍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追究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施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指“首问责任制”,指行政审批相对人来人或来电话到窗口办事(含咨询、查询),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科室(人)办理;
“一次告知制”指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限时办结制”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行政审批相对人所诉求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
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中央、省属驻佛山各单位,驻佛山部队,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佛山传媒集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5年12月7日印发
主题词:
行政事务审批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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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 行政 审批 管理 监督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