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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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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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在北京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包括14位勘察设计大师在内的31位专家参会,经讨论与会专家一致同意要点送审稿通过审查。
会后根据审查意见完成了报批稿,于2012年1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之后,编制组根据2013年5月1日之前出台的新法规和新标准对本要点的审查内容进行了部分调整。
为使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人员了解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的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有关人员参考。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本要点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
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基本依据,所有与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内容。
经统计,目前与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含地方标准)约12本,其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约33条。
随着新版工程建设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强条的内容和数量也会发生变化,应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进行施工图审查。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是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是基于现场钻探、测试及室内试验成果,并结合历史信息积累、工程经验的综合判断。
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应紧密结合工程实际,求真务实,全面准确理解并把握技术标准的各项规定,避免追求形式的行为。
本要点编写过程中,参编专家经过多次深入讨论,结合十年以来施工图审查的开展情况,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非强制性条文约120条,并将其逐条列出,作为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的内容。
这些条文或是强制性条文的技术支撑,或是勘察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3.地方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内容,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规定。
二、审查机构依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时,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内容也可有所不同。
如确有必要,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审查内容,但不应减少审查内容。
需增加审查内容的,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本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涵盖工程勘察工作的全部内容,勘察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应全面执行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如勘察企业未执行要点中非强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通过,目前各地处理方式也不一致。
本要点的表述是“如勘察企业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
这一表述主要考虑既然不是强制性条文,原则上在审查时也不应作为强制要求来执行,可按规范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把握,允许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在不降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变通措施来解决问题,但应有充分依据。
五、本要点主要依据2013年5月1日之前发布的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在此之后如有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应以新版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为准。
前言
编制说明
一、总则…………………………………………………………………………………………1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
三、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3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32
(一)城市桥涵…………………………………………………………………………32
(二)城市室外管道……………………………………………………………………42
(三)城市道路和支挡工程……………………………………………………………47
附录A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4
附录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63
一、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详见附录A,以下简称8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详见附录B,以下简称13号令)规定,编制本要点。
1.0.2本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城市桥涵、室外管道、城市道路(包括路基、路堤、路堑)和支挡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1.0.3本要点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主要包括: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条条文;
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且需要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落实的规定。
1.0.4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重点包括:
岩土层分布、地下水条件、岩土的工程特性指标是否基本查明;
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地基承载力和变形特性、水和土的腐蚀性等重要的岩土工程问题是否正确评价。
1.0.5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及岩土参数等为通用性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应参照执行。
1.0.6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勘察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岩土工程勘察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的情况进行审查。
1.0.7除按81号令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条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勘察企业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
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1.0.8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1
强制性
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岩土工程勘察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三、房屋建筑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基本规定
1.1
基本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3A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2
勘察要求
4.1.1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需的岩土参数;
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9.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
3.0.6详细勘察阶段应采用多种手段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应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场地和地基稳定性作出结论;
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特殊性岩土的防治、地基基础形式、埋深、地基处理、基坑工程支护等方案的选型提出建议;
应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参数。
2
勘探点的布置
2.1
勘探点的布置原则
4.1.16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
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4.1.17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
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2.2
勘探点
间距
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4.1.15确定。
表4.1.15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m)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勘探点间距
一级(复杂)
二级(中等复杂)
10~15
15~30
三级(简单)
30~50
2.3
勘探孔
深度
4.1.18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
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4.1.19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4.1.18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
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
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
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范第4.9节的要求。
4.9.4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
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
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
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
层;
5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3
取样与
测试
4.1.20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4
室内试验
11.1.1岩土性质的室内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规定。
11.1.2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点确定。
5
地下水
5.1
勘察
7.1.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6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5.2
水位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此款取消)
3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5.3
水土腐蚀性测试与判别
12.1.3水和土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
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侵蚀性CO2、游离CO2、NH4+、OH-、总矿化度;
2土对混凝土结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
pH值、Ca2+、Mg2+、Cl-、SO42-、HCO3-、CO32-的易溶盐(土水比1:
5)分析;
3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包括:
pH值、氧化还原电位、极化电流密度、电阻率、质量损失;
4腐蚀性测试项目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2.1.3的规定。
12.1.4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可分为微、弱、中、强四个等级,并可按本规范第12.2节进行评价。
5.4
评价
7.3.1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6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地震液化判别深度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4.3.4条规定。
6.1
划分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
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6.2
地震动
参数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5.7.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6.3
场地类别
4.1.2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Ⅰ类分为Ⅰ0、Ⅰ1两个亚类。
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的等效剪切波速(m/s)
Ⅰ0
Ⅰ1
Ⅱ
Ⅲ
Ⅳ
υs>
800
800≥υs>
500
500≥υse>
250
<
≥5
250≥υse>
150
3~50
>
50
υse≤150
3~15
15~80
80
注:
表中υs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6.4
液化判别
4.3.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
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
对于桩基和基础埋
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
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7
不良地质作用
7.1
4.1.11
8.1.2对有直接危害的不良地质作用地段,不得选作高层建筑建设场地。
对于有不良地质作用存在,但经技术经济论证可以治理的高层建筑场地,应提出防治方案建议,采取安全可靠的整治措施。
7.2
岩溶
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7.3
滑坡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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