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提单概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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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的定义和作用
提单(BillofLading)(OCEAN/MARINEBILLOFLADING)是由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签发,证明已收到指定的货物,并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交付收货人的书面凭证。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是货物收据。
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提单的记载收到托运人的货物。
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
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
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3)是物权凭证。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拥有支配货物的权利。
运输单据分为两类:
一类具有物权凭证,可以进行转让,如海运提单、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等,另一类不具有物权凭证,如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
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
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
其主要表现为,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
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知识链接】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
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则HagueRules:
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of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
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
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
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海运事业发展,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
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VisbyRules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toAmend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UnificationofCertainRulesofLawRelatingtoBillof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1968Brussels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
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HamburgRules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ftheCarriageofGoodsby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
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
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
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海运业影响不是很大。
(二)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OnboardB/L或Shipped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forShippmentB/L).
(1)已装船提单
是指船公司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轮船后签发的提单。
它必须载明船名和装船日期。
是指整票货物已全部装进船舱或装在舱面甲板上后承运人才签发的提单。
提单是买方凭以提货的依据,为了确保能在目的地提货,一般都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装船。
同时,使用已装船提单对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均有利,具体说来,在FOB、CIF、CFR价格条件下,货物装船是承运人“钩至钩”责任的起点,如果在装船过程中承运人发现问题,可以在提单上加一批注以修改托运人申报货物的内容,只有在货物表面状况与托运人的申报一致时,承运人方才注明“已装船”文句,因此,“已装船”是卖方按照合同交货的标志。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始对提单上描述的货物负责,承担货物在运输中的灭失和损坏之责,因而对买方来说,减少了收货的风险。
故双方都愿意在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上有已装船字样。
由于信用证中一般均要求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也因此只接受表明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提单。
表示货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由提单上印就的“货已装船”或“货已装具名船只”这类词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提单出单日就是装船日或发货日。
另一种是由提单上加批的词语证明货已装具名船只。
批注必须表明货已装船的日期,这一日期即是发货日期。
如果提单表明“预期船只”,也就是货物有可能装上这只船,提单上的已装船批注除了要表明货已装船外,还要写明货实际已装的船只的船名。
如果货实际所装的船只就是当初预期要装的船只,这一说明也不能免。
货物装载在船只上,可分为置于舱面即甲板上,loadedondeck与置于舱内即甲板下,loadedunderdeck。
若在提单中载有ondeck,loadedondeck或stowedondeck等批注,这类提单称为甲板货提单OndeckB/L,它表示货物装载于甲板上。
一般收货人都不喜欢其货物置于甲板上,因甲板上之货物易遭雨淋水浸,或卷入海中等损失,比甲板下货物有较大的危险性,对买方不利。
除非发货人同意,承运人将不属于甲板货deckcargo的普通货物装载于甲板上,以致发生毁损或灭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提单上载有上述批注,表示该项装载已获托运人同意。
根据UCP600第31条,银行将不予接受有这类批注的提单。
由于货物本身的性质,例如具有危险性的货物,或体积过于庞大的货物,如整部重型车辆等,非装载于甲板上不可,或按一般商业习惯可以不必装载于甲板之下者,如原木之类,则信用证应加注“ondeckshipmentacceptable”或类似字样的特别条款,也就是说必须具有信用证特别授权。
但是,根据海运的惯例,即使运输条款没有规定,承运人也有权将货物装载于甲板上,只要他对货物的灭失负责。
为了说明他的这种权利,提单条款中往往有承运人有权将货装甲板的内容。
这种提单不算是甲板货提单。
若提单只是表明货可装甲板thegoodsmaybecarriedondeck,而并没有明确注明已装或将装甲板thegoodsareorwillbeloadedondeck,银行可以接受。
(2)备运提单
备运提单是指船公司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这种提单没有载明装货日期,也没有注明船名,所以将来货物能否装运和何时装运都难以预料,故买方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这种单据。
收妥待运提单receivedforshipmentB/L简称待运提单。
是在托运人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已接管等待装船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
有时船公司因船期问题,指定仓库预收货物,根据仓库收据签发收妥待运提单,准备交由日后到港船只装运。
特别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因集装箱船航运公司大都在内陆收货站收货,而收货站是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的。
通常此种待运提单上记载“receivedforshipmentinapparentgoodorderandcondition…”等文句,表示签发提单时,承运人仅将货物收管takeincharge准备于不久后装船,而实际当时还未装船。
由于这些货物尚未装船,所以提单上并未载明装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运日期。
有时提单上虽有船名,也多属拟装船名,该船能否如期到达将货运出,船公司并不负责。
正因为此,进口商一般不欢迎这种提单,如果进口商付款后取得的提单对货物能否及时装船并没有确切的保证,万一货物不能顺利装船,进口商无货可提。
所以信用证项下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
收妥待运提单虽表示货物尚未装船,但如在签发待运提单后,货物已经装载于船只上,则承运人可在待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Onboard字样,注明船名和装运日期并由承运人签署,这时待运提单便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在此种情况下,货物的装运日期是加注的装船日期,而不是待运提单的出单日期。
也有承运人在待运提单上加注“Icertifythegoodsdescribedhereinareloadedonboardthevesselnamedhereinattheportspecifiedinthebillofladingonorbeforethedateofthisendorsementdated…”等语,并加签署,使这张待运提单具有已装船提单的效力。
如果受益人提交的是待运提单,银行将审查是否转化为已装船提单,也就是查看是否有已装船批注。
这一项是银行审单的重点。
如果信用证要求已装船提单而提单内无已装船说明或批注,银行不会接受。
2、根据提单有无不良批注,可以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orFoulB/L).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此种提单买方通常不接受,银行也拒绝接收。
3、根据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B/L)、不记名提单(BearerB/L)、指示提单(OrderB/L).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
故这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收货人名称而留空。
这种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
承运人交货,只凭单不凭人。
这种提单风险很大,在国际贸易中也很少使用。
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定”(toorder)或凭某人指定(toorderof)字样的提单。
这种提单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故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提单分类
英文填写
背书要求
提单特点
不记名
提单
Tobearer/holder
不需要背书
谁持有货物就属于谁。
该提单不代表货物拥有权、方便转让和流通。
很少采用。
记名提单
ConsignedtoABCCo.,Ltd
需要背书
(托运人作为第一背书人)
1.只能由指定的人提货,安全。
2.
不能转让
指示提单
不记名指示提单
Toorder
可以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不定的其他人
记名指示提单
Toorderof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
需要由托运人(货主)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是由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
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可转让,流通性强,采用较普遍。
ToorderofxxxBank
凭银行指示提单
需要由所指定的这个xx银行背书再转让(背书给进口人)。
实际操作中,还要托运人作为为第一背书人。
货主作空白背书,银行作记名背书speciallyendorsement
TOorderOFCONSIGNEE
凭收货人指示
CONSIGNEE通常是外贸公司背书
通知人才是真正买家。
买家只能充当NotifyParty(通知人)
Toorderofaccountee凭开证申请人指示提单
需要由开证申请人背书
(委托进口的贸易公司或经纪人公司)
背书人背书后才能转让给实际要货的进口人
4、根据运输方式,可以分为直达提单(Direct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B/L)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是指货物从装运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而直接使达目的港卸货的提单。
转船提单是指船舶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口换船所签发的提单。
转运手续由第一程船承运人负责代办,费用也由他承担,但责任则由各程船公司分段负责。
联运提单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
它的性质同转船提单一样,途中转船的手续和费用都由第一程承运人承担,但转运及以后的责任/则由各段的承运人分别负责。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可分为全式提单(LongformB/L)和略式提单(ShortformB/L).
“全式提单”又称繁式提单,是指通常应用的,不仅在提单正面,而且在提单的背面详细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提单;
“略式提单”是指提单背面无条款,只注明承运的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等基本情况的提单。
6、按提单使用有效性可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B/L)和副本提单(CopyB/L).
正本提单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正本提单上须标有“正本(Original)”字样,以示与副本的区别。
副本提单是指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
7、集装箱提单(ContainerB/L).
集装箱提单是指凡由集装箱装运货物而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
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究竟采用哪一种提单,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8、根据签发人不同,分为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
海运提单(MASTERBILLOFLOADING)分为货代提单和船东单两种,船东单就是由船公司签发的,价格相对贵,但风险小,目的港一般都不会多收费用!
货代提单:
HOUSEBILLOFLOADING(FORWARDERBILLOFLOADING)是由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价格相对比较便宜但是有风险到目的港不知道会不会多收什么费用!
两者的详细区别在于:
(1)签发的主体不一样:
MB/L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而HB/L是货代基于MB/L出的提单,由货代公司签发。
货代单不是想签发就签发,签发货代单的主体起码要在目的港有代理。
(2)抬头不一样,船公司提单是以船公司为抬头的,货代提单是以货代名称为抬头的。
(3)目的港收货方式不同:
船东单可以直接向船公司提货,货代单提货时必须先在目的港向货代的代理换取船公司提单。
然后再凭着船公司提单去提货,俗称换单。
或者由目的港客户凭货代单直接找货代的代理提货。
(4)适用范围不一样:
船东单适用于FCL货物,LCL货物,货代只能给客户签发货代单,或者电放。
因为船公司是不会帮你拼箱的,到目的港也不会帮你分货。
这种情况只能出HB/L或者电放。
或许有人会问,既然船公司可以出提单,那么为什么还要有一个货代单呢?
原因在于:
虽然说船东单(MB/L)是最基本的物权凭证,但是死板,里面的许多条款你无法左右。
如果你是做L/C的,但是你在规定的交货期生产不出来,上不了船,那么你可以选择出HB/L,并且要求货代帮你倒签提单。
假如你做L/C的,审单的时候你没有发现里面对船的特殊要求(如:
船龄,船籍,ISMCODE,运费证明,挂靠港口,船证等等)而船公司又不能出具这些,不按要求交单,无法结汇,在L/C没有明确规定不接受货代单的情况下,SHIPPER一般会选择出货代单,此种做法一般国外客户不太容易接受。
另外情况是在发货方没有收到国外客户的货款的时候,有可能会要求签发货代单以便控制货物,避免钱货两空。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
牵涉到第三方,中间商不想让最终的客户知道货物的来源等其他信息,就有可能要求签发货代单,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这样做产生的风险是:
签发船东单对发货人和货代来说都是比较安全的选择。
对发货人来讲船东的信誉和安全系数高于货代,对货代来说也比较安全;
所以整柜出口不到万不得以货代不是很愿意签发货代单。
(5)船东单目的港提货一般不会产生什么费用,货代单提货肯定会收取目的港客户的换单费,也有可能由发货人支付给货代,货代另行和代理结算。
9、其他种类的提单
(1)预借提单(AdvancedB/L),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到期或接近到期,而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因船期延误影响货物装船,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装船提单,以便结汇。
这种在货物装船前或开始装船前已为托运人借走的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虽然托运人在要求签发预借提单时,必须提供“保函”(LetterofIndemnity),以承担一切责任,但仍会给承运人带来风险,收货人可以向法庭控告承运人的欺诈行为,而保持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往往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承运人应避免签发这种提单。
(2)倒签提单(AntedatedB/L),指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如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署提单,势必影响结汇,为使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日期相符,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填写。
这种提单称为“倒签提单”。
一般提单签发日期应为该批货物全部装船完毕的日期。
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内装运,又来不及修改信用证,为符合信用证规定,采用倒签日期的做法。
这种提单与预借提单的签发均属不合法行为,承运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特别是在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伪造提单”(FalseB/L)为理由,拒绝提货并向法院起诉,扣留船只,直到取得补偿或保证金为止。
因此,不应使用倒签提单。
(3)舱面提单(OnDeckB/L),又称甲板上的货物所签发的提单。
这种提单应注明“在舱面”(OnDeck)的字样。
承运人在提单上一般加列不负责任的批注,如“Shippedondeckatshipper’srisks.”或“Cargoshippedondeck.Carriernotresponsibleforlossesarisingtherefrom.”对于一般货物,由于装在舱面容易损失(如遭雨淋、水浸或卷入海中),对收货人不利。
故而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一般不接受舱面提单。
由于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情况有所变化。
根据UCP600第31条a款规定,即使运输单据内有货物可以装于舱面的规定,但未特别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运输单据可予接受。
(4)过期提单(staleB/L)指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收货人不能提货的提单。
过期提单使得收货人不能及时凭单提货,将造成码头费用、仓租等损失,而且要承担货物遭受火灾、丢失、雨淋等风险。
故而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接受过期提单,所以在近洋国家间的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以接受”(StaleB/Lisacceptable)的条款。
根据UCP500规定,提单必须签发日期后21天以内,但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送交银行议付。
超过21天的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
此外,还有运输代理人提单(HouseB/L)、最低运费提单(MinimumB/L)等。
三、海运提单的主要内容及缮制
(一)提单内容
各国海运提单的格式不一,但其内容大致有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组成。
1、、正面内容包括
A.由托运人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部分。
B.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印制的文字声明,包括:
a.表明提单(BILLOFLADING)字样
b.船公司名称(NAMEOFTHESHIPPINGCOMPANY)
c.承运人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
并已装船,将运往目的港卸货。
d.船方对在提单上所装货物的重量、数量、价值等内容不负责核对,概不知悉。
e.对托运人、收货人等在提单上正面印定的条款表示接受。
f.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为证明以上各个内容,签发正本提单,凭其中一份提货,其余各份即行失效。
2、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主要签发提单的船公司根据《海牙规则》(TheHagueRules)与《汉堡规则》(TheHamburgRules)制定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各项条款。
其背面条款内容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权利、义务的豁免。
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处理争议时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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