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蒲鲁东的平等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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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蒲鲁东的平等观
2007-0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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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蒲鲁东是无政府主义的创始人之一,它的无政府主义思想曾在东西方的工人运动、民族解放进程中都发挥过积极作用。
虽然,对现代政治发展来讲,无政府主义思想是弊大于利,阻碍作用大于推动作用,但我们分析蒲鲁东的无政府思想,可以发现,在政治思想史中,他的平等思想仍是引人注目的。
本文试图从他的平等观产生的理论前提以及内涵和实现方式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蒲鲁东平等思想
无政府主义是现代西方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之一。
主张立即取消国家和政府,建立没有任何政治权威的、绝对自由的自治社会。
无政府主义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斯多葛派的创始人芝诺,犬儒学派的安提斯泰尼和第欧根尼,都曾提出过立即取消国家和政府,回到人类自然善良的天性中去趋实现宇宙和谐的主张。
近代第一个提出无政府主义思想的是英国人威廉·葛德文,此后德国的施蒂纳,法国的蒲鲁东,俄国的巴枯宁以及克鲁泡特金等人,都相继提出了各种无政府主义主张。
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是蒲鲁东,他也是第一个使用无政府这一概念来标榜其学说的人。
无政府主义者抨击资本主义的弊病,认为这些弊病的产生是由于国家和政府的存在。
他们认为,政府是一种强制力量,它造成了人们的屈从,而屈从是产生一切邪恶的根源。
基于这种观点,他们反对任何权威和纪律,企图建立一个以个人自由结合为基础的、小生产为主体的、没有国家政府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绝对自由的社会。
19世纪40年代开始,无政府主义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工人运动中传播并产生了广泛影响。
直到20世纪初,随着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其影响日益削弱。
二战后,在西方,六七十年代无政府主义思潮又在一些地区兴起。
在中国,无政府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也产生过巨大的影响。
无政府主义反对封建专制,鼓吹自由平等,反对封建伦理思想和封建宗法制度,提倡男女平等自由恋爱,批判封建神学,破除宗教迷信,提倡科学真理,对几千年来禁锢人们思想的万里长城进行了严重的冲击。
但它把国家作为社会不公正、不合理的基础予以摒弃,把权威当作社会的祸害和人的自由的破坏者予以拒斥,把密谋性的恐怖活动视为革命的基本手段予以倡扬,脱离了客观实际,对我们今天的政治经济发展来说是一种消极的阻碍作用。
因而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往往也对之采取了消极废之的态度。
本文试图站在客观的立场上,通过对无政府主义者的代表人物蒲鲁东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评析,以期作为我们建立和谐发达的社会环境时的借鉴和参考。
比埃尔·约瑟夫·蒲鲁东是法国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创始人之一。
早年出生于法国贝桑松城郊一个农民兼小手工业者的家庭。
由于家庭的遭遇和青少年时期的坎坷经历,使他领略了破产之苦,他憎恨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幻想建立一个使小生产永世长存的太平盛世。
[①]蒲鲁东著作的思想来源不仅有葛德文和施蒂纳的无政府主义,而且还有西斯蒙第的小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观点以及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人的改良主义成分。
黑格尔和费希特的唯心主义,特别是叔本华哲学的唯意志论,构成了蒲鲁东无政府主义的哲学基础。
在唯意志论和小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说的基础上,蒲鲁东建立了无政府主义的思想体系。
他的无政府主义观点主要反映在《什么是所有权》、《19世纪革命的总观念》和《一个革命者的自白》等著作中。
在他的一系列学说中,他的“平等思想”是引人注目的。
一、平等的理论前提:
蒲鲁东关于平等概念的提出,是建立在对个人自由的分析认识基础上的,平等是人们获得自由的一种权力,是在不侵犯他人自由前提下的自由。
蒲鲁东从历史的角度提出,平等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得到了不同的定义,他写到:
“在历史上和政治上所应用的关于正义的概念不同于今天的概念,它曾不断向前发展并且愈来愈精确,终于达到了我们现在所见到的程度。
但是它是否已达到它的最后阶段了呢?
我认为还没有。
不过,由于它必须加以克服的最后障碍是从我们保存下来的所有制产生的,所以,如果要结束政治上的改革和完成革命,我们应当加以攻击的就是这制度。
”[②]在这里,正义即是平等。
在蒲鲁东的著作中,正义与平等的概念往往是含义相同的。
他把自由——一个人可以任意行动的自由——奉若神明,而且在谈到这种自由时,往往像是主张这种自由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但是,他也热烈拥护“正义”,誉之为法国大革命的主导思想,认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实现这一思想是所有真正发扬革命传统的人的使命。
他常说,正义意味着“相互性”,这是限制自由唯一正当的条件。
他希望建立一个人人都能在“相互的”条件下享有自由的社会,也就是说,建立一个自己享有自由也允许他人享有同等自由的社会。
他认为,必须把“正义”和“自由”的原则确定为社会制度的真正基础;但是,这些原则的本性又决定不能凭借任何强加于个人头上的权威来贯彻这些原则。
所需建立的社会组织必须是人们的公仆,而不是人们的主人。
“理想的共和国是—种绝对的无政府状态。
它既不像在君主立宪政体下那样,是从属于秩序的自由,也不是受秩序严格控制的自由,而是一种摆脱了一切桎梏、迷信、偏见、诡辩、重利盘剥和权威的自由;它是一种相互性的自由,而不是一种受限制的自由;自由不是秩序的女儿而是秩序的母亲。
”[③]
二、对平等的理解
在蒲鲁东的学说中,它不仅像启蒙思想家那样主张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重要的是把平等思想扩展到了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在思想史上留下了鲜亮的一笔。
体现在经济上,平等指的是多劳多得,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并非平均主义。
在蒲鲁东看来,在社会的实际活动当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家庭,而不是圣西门等人所讲的“协作社”。
他把社会同国家或政府截然分开,在他的想象中,社会实质上是家庭的组合。
家庭与家庭之间既存在着自然的和谐,也存在着自然的分歧。
按照自然法则,每个家庭都会自谋其利。
但是蒲鲁东认为,由此而产生的分歧在一个以正义的相互原则为基础的、组织灵活的社会范围内,完全能够充分地协调起来,任何事物也阻挡不了。
他说,各个家庭自谋其利的倾向同把所有家庭自然地维系在一个共同社会中的休戚相关的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谁想消除这种“矛盾”,那便是愚不可及的事。
这样做就会把鼓励劳动的刺激因素破坏无遗,因为改进家庭境遇的欲望是一种有效的刺激因素。
蒲鲁东从这一点出发,谴责埃蒂耶纳·卡贝及其信从者的共产主义,认为这违反人类的基本天性,同时也以这一点为依据,谴责任何要求建立经济平等的建议。
[④]他说,不等的劳动理应获得不等的报酬,这种报酬是完全符合正义的相互原则的。
他把人们应得的报酬与人们的各种劳务、职级、贡献等挂上了钩。
蒲鲁东的思想可以说是思想史上最早的关于“按劳分配”的完整提法。
比较而言,圣西门的继承者曾提出的“按能力及报酬,按功效定能力”[⑤]的原则,还提的很一般、很抽象,远不及蒲鲁东的提法具体、完整。
或者说,圣西门主义者是从正面提出“按能力计报酬,按功效定能力”的分配原则,蒲鲁东不仅从正面论述,更从反面提出不等的劳动应获得不等的报酬。
蒲鲁东不仅讲求经济上的平等,而且要求政治上的平等。
他不相信代议制民主,他否认群众有能力判断候选人的好坏,也否认“那种通过秘密投票选出的集体”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原则”。
在浦鲁东看来,政治始终意味着中央集权,而中央集权正是他极力反对的。
他认为政治就是权力的集中和个人自由的相应损失,个人只有从权威和社会身份中解放出来,并根据自由契约来处理自己的事务,才能获得自由。
[⑥]可见,他对民主的一般否定,其出发点就在于他认为权力的集中会造成对个人自由的威胁,是由于他对“民主”的错误理解,认为民主会引起权力的集中。
而权力的集中或财富的集中会影响磋商的公平性的实现。
三、平等的实现方式
在蒲鲁东看来,平等权是天赋的,不可以出卖和转让的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既不能受限制,也不能有例外”。
[⑦]蒲鲁东把他的平等思想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这些深刻的思想,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中所通行的“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形成了他的学说中的一大特色。
在此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提出了如何实现这一平等思想的路径。
在经济上,蒲鲁东最主要的主张就是关于无息贷款的思想。
蒲鲁东打算通过他所谓的“无息信贷”制度来保证这种交换自由。
这就是说让所有能利用资本生产出可供交换的产品或劳务的生产者都获得资本。
他认为,这种资本应该无息提供,或者所取的利息刚够支付发放信贷的“国民银行”所需的行政费用。
蒲鲁东准备在开始时收取很低的利息,随着新制度的充实完善,利息也逐渐降低到几乎等于零的水平。
他的“国民银行”具有两种职能:
一是向工农业生产者提供低息或无息带款,使他们摆脱高利贷的盘剥;二是组织商品的直接交换,消灭间接交换所产生的剥削。
[⑧]至于“国民银行”的开创资金,蒲鲁东希望利用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缴纳的税款来提供,其中包括公职官员所缴纳的所得税——蒲鲁东对于官吏极为厌恶。
“国民银行”不归国家管理,而是一个自治机构,它应能随时提供足够的无息信贷,以保证人人都能获得生产资料。
只要有可能,无息信贷应直接向个人提供,而在大规模生产无可避免的情况下,才通过劳动者的协作组织提供。
这就是蒲鲁东称之为“互助主义”的制度,后来他的信从者往往就被称为“互助主义者”。
在政治上他认为,任何性的“政府”都是错误的,因为它们全都以剥夺人类平等为基础,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正常。
他的主导概念是“契约”。
按照他的说法,“契约”的根本含意在于人人都能按照本人的意愿在如下的条件下同他人订立契约:
即保证人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磋商,根本不会由于权力垄断或财富垄断而使磋商的公平性遭到破坏。
[⑨]在他看来,契约实际上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享有自由的权利和遵守契约维护他人权利的义务。
这里面,最重要的是强调了制定契约的自由性,定约者的自愿接受为其合法性来源。
任何要求人们放弃以个人身份采取曲直接行动,而代之以摆脱个人责任的集体机构成代表机构的行动,他都表示不信任。
虽然,他承认社会生产中生活中,一定程度上的协作是必需的,但他也希望将这种协作压缩到最低限度。
一定意义上讲,这是个人自由主义的另一种极端表现。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发现,蒲鲁东虽然对政府的存在表示怀疑、不信任,但却并不是完全的反对宪法。
他曾经讲过他之所以反对宪法的理由:
“绝不是,因为宪法规定了的一些事项是我想取消的东西,而另外一些我所希求的事项又没有载入,以致出于好抬杠或革命激动的性格所使然。
如果这样的理由就可以影响一个议员的思想的话,那就永远不应该对任何一条法律投票了。
”“构成一部宪法本质的东西——我所要说的是一种政治性宪法,而不涉及其他任何宪法——这就是权力的分割。
换言之,就是把政权分为两个部分:
立法权和行政权。
这就是所有宪法的原则和实质。
”[⑩]同时,蒲鲁东并不反对路易·勃朗提出的制定一部新的社会和政治的根本大法来保证“劳动权”的实现,并为成立“劳动组织”提供法律根据的主张。
蒲鲁东对路易·勃朗等人所指望的以成年男子的选举权利为基础的立法机构和对此负责的行政部门能够存在,也希望这些机构能在维护宪法方面持续地起作用,并在必要时修改宪法的企图并无异议。
但是,蒲鲁东认为制定宪法的机构不应该是“国家”,而且制定宪法的机构在宪法制定之后也不应该继续保持任何职能。
在蒲鲁东看来,继续存在的权威只能是法律本身,而决不是一种必然会滥用权力和法律,从而弄权自败的人。
综合分析蒲鲁东的平等观,我们可以看出,他对平等的认识是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的,甚至超出了一般小生产者狭隘的眼界。
但他在选择自由的实现方式的时候,采取了一种极端的方式,正是他的这种极端的认识导致了他的一系列学说走上了无政府主义的道路,脱离了现实的土壤。
[①]徐觉哉,社会主义流派史,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94
[②]蒲鲁东,什么是所有权,参见中共中央编译局编,马列著作编译资料(第9辑),人民出版社,1980:
87
[③]柯尔著,社会主义思想史(第一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77:
202
[④]柯尔著,社会主义思想史(第一卷),北京:
商务印书馆,1977:
205
[⑤]山东大学等8院校编,空想社会主义学说史,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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