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级法律硕士经济法课件整理版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066407
- 上传时间:2023-01-16
- 格式:DOCX
- 页数:80
- 大小:78.32KB
大连海事大学级法律硕士经济法课件整理版Word文档格式.docx
《大连海事大学级法律硕士经济法课件整理版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连海事大学级法律硕士经济法课件整理版Word文档格式.docx(8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
●二、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同一种社会关系也可以受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理解法的调整对象,有助于理解不同的法律部门发挥作用的领域。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主;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
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干预过度?
干预不足?
(一)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如计划关系、财税关系、金融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等。
2.为什么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由经济法的调整?
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实现宏观调控。
¡
±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
市场经济为什么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是基础的调节,市场调节是微观调节;
由于市场调节的固有缺陷,必须建立必要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
3.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具体表现
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
我国遗产税、物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研究;
政府采购法对民族产品的支持;
消费税法对于生活消费的调控;
4.哪些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1)固定资产投资关系;
(2)国有资产管理关系;
(3)财政关系;
(4)税收关系;
(5)金融关系;
(6)对外贸易关系等。
宏观调控法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法;
(2)国有资产管理法;
(3)预算法;
(4)政府采购法;
(5)税法;
(6)金融法;
(7)对外贸易法等。
(二)经济法调整市场规制关系
建立有序的市场秩序重要性?
法治化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降低交易成本。
1.市场规制关系
“规制”是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反复出现于政府法令和学者著作中的词语,日本学者植草益《微观经济规制法》一书传入我国后,被我国广泛使用。
“规制”含有“规整”“制约”和“使有条理”的含义。
规制是表明外部力量对某一事物企图达到一定的状态的矫正设计。
2.我国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
垄断问题
不正当竞争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
消费侵权问题;
中介机构的诚信问题;
广告欺诈问题等;
3.为什么市场秩序需要国家规制
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的市场秩序;
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局限性?
国家对市场秩序干预的必要性?
市场规制法由此产生。
4.哪些市场规制关系需要经济法调整
(1)市场竞争关系;
(2)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产品质量关系;
(4)价格关系;
(5)会计、审计关系等。
市场规制法内容包括:
(1)反垄断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3)产品质量法;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会计法;
(6)审计法;
(7)注册会计师法等。
制定市场规制法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
●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和民法
民法以个人权利为价值取向,奉行个人本位的理念,对一些市场失灵的问题无法解决。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价值取向,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1、民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国家公权对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干预。
2、民法是从微观经济层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来提高效率并以此增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是站在宏观经济层面,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民法和经济法如何相辅相成发挥作用?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
现代国家权力发展的一个特点是行政权的扩张;
行政法是“管理管理者之法”;
行政法的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
经济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
经济法的核心是授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
1、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有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行政法侧重于从形式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来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2、行政法采取直接调整方法,经济法更多采间接调整。
(三)经济法和社会法
社会法和经济法都是立足于社会本位,都是带有社会性的,它们的最底限度功能是保障人类的生存权,最高限度功能是保障人类的发展权;
都强调国家干预。
1、社会法是针对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障等领域进行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是针对市场秩序和宏观经济领域;
2、社会法的宗旨是保障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安全,追求社会公平,把基本人权放在第一位;
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立法、司法、执法的最高准则;
提高对法的基本原则理解,是法律执业的客观要求。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伴随着¡
°
市场失灵¡
问题而出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而得以产生的。
市场经济发展,为什么需要国家干预?
为什么是国家适度干预?
适度的标准是什么?
举例说明国家适度干预?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政府采购法、消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是如何实现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市场竞争应当是公平的;
市场竞争很难做到公平;
维护公平竞争是国家的责任;
经济法是如何维护公平竞争的?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税法等是如何实现公平竞争原则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什么区别?
哪些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
哪些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五、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利益为基点,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
维护社会利益是经济法的神圣使命。
以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为标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近代以来,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利益的观念;
以此为基础,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之外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域即经济法。
(一)关注社会利益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
1、产品质量问题?
2、消费者问题?
3、垄断问题?
4、不正当竞争问题?
5、社会公平问题?
(二)对社会利益的理解
1、法律是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平衡的工具
利益是指人们企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愿望或者期待;
法律不是创造利益,而是确认、平衡、保障利益;
由于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法律部门侧重于保护不同的利益层次;
2、国家利益、个人利益、社会利益
国家利益是从政治组织的角度出发,以政治组织的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个人利益是从个人生活出发,以个人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3、社会利益的内容
(1)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
(2)经济秩序的健康、安全、效率化;
(3)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利用;
(4)社会弱者利益的维护;
(5)公共道德的维护等;
(三)社会本位
本位是指主要、优先、着重的意思;
法律本位是指在制定法律时,必须确定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者基本功能;
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利益为主要追求的目标。
(四)经济法与社会责任本位法
任何一个法域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
法律应当对不同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为了满足新的利益¡
ª
社会利益的需要,经济法产生了。
本章关键词
经济法;
现代市场经济;
市场规制;
宏观调控;
国家干预;
维护公平竞争;
社会利益;
社会责任本位法。
第二章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提示:
1、反垄断法的地位
反垄断法属于竞争法,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竞争法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经济,竞争法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3、反垄断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反垄断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反垄断侵权诉讼
反垄断法对经营者的影响
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4、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刑法等。
5、反垄断法的立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6、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的影响
为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审理好与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件,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
人民法院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范围。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业务的审判庭,负责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经过行政复议。
对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在审理反垄断案件中将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对于案件管辖、原告资格、适格被告、垄断行为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反垄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等问题。
本章讲授的重点内容: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反垄断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四种垄断行为的认定;
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
反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案件民事诉讼。
●我国的垄断现象及其特征
市场竞争的作用;
垄断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垄断的危害: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损害社会公平;
影响技术进步。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经济,竞争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增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市场竞争,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
《反垄断法》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机制放在首位;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而不是保护具体的经营者。
反垄断法是如何体现对市场竞争机制的保护?
禁止垄断协议,体现了对同行业经营者的保护;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体现了对中小经营者的保护;
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体现了对中小经营者的保护;
禁止行政垄断,体现了对外地经营者的保护。
2、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弱者;
垄断行为是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前提的;
从宏观方面,垄断现象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最大;
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公共性,是为大多数公民的利益而存在并作为其出发点和归宿的;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行为;
行政垄断,实施地区封锁,使消费者失去了更多的选择权。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反垄断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了不少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
《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填补了我国已有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框架中的一个空白。
我国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
●三、反垄断法制定的理论基础
反垄断法的产生、发展、存续依赖的理念:
竞争产生社会效益,垄断则通过排除竞争、限制竞争,使效益丧失,制定反垄断法是出于保护竞争的需要。
1、反垄断法产生的经济学基础
经济学对垄断危害的研究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经济,竞争带来了经济发展的高效率。
垄断的实质是排除、限制竞争,而竞争的减少,带来了经济发展的低效率,从而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
经济学对垄断危害的研究,是反垄断法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
世界最发达的国家是市场竞争程度最高的国家,也是反垄断法最发达的国家。
2、反垄断法产生的社会伦理基础
19世纪80年代初,美国历史上开始了第一次企业兼并高潮,托拉斯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市场普遍失去活力,中小企业失去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
由此,美国爆发了一场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
如果再不控制垄断势力,美国宪法中对个人自由的保证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这种反对垄断的思潮最后导致了1890年《谢尔曼法》的颁布。
1938年,罗斯福总统提出了经济民主主义,与政治民主主义相辅相成。
经济民主以经济机会的均等和经济权利的平等为主要内容。
为了实现经济民主,国家必须尽可能地保障经济自主,为企业提供平等的权力,并尽可能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有均等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
市场经济发展,经营者有强者和弱者之分;
社会伦理基础主要是从以保护弱者、机会平等、平均分配等理由来反对垄断;
西方主要国家的反垄断立法表明与这些社会伦理思潮的作用密不可分。
这些思潮主要表现在经济民主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兴起。
3、反垄断法产生的法学理论基础
自由竞争时期,西方的法律制度从整体上是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基础上形成的民商法体系;
民商法体系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市场自由竞争过程中,出现了垄断现象,垄断现象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
由于民商法过于关注私权,有明显的局限性;
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现代经济法应运而生,兼跨公、私法,以社会利益的和谐为目标,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
经济学对垄断危害性的研究是反垄断法产生的经济学基础;
社会伦理思潮对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关注,是反垄断法产生的社会学基础;
法学思想从个人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的转化,是反垄断法产生的法学基础。
●四、反垄断法相关问题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反垄断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如何实施?
(二)国家垄断问题
反垄断法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1、反垄断法对于国家垄断的态度?
2、国家垄断合理性?
3、专营专卖的合理性?
(三)经济垄断的主体问题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经营者与企业的区别?
高等学校、医院、电视台、律师事务所等能否成为经营者?
(四)相关市场的范围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1、市场范围大小的影响
2、如何理解一定时期?
●五、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
禁止垄断协议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控制经营者集中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对于上述垄断行为的态度?
垄断行为的排序方法?
(一)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性?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1、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是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主要表现形式是:
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
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
垄断协议的规制原则:
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针对垄断协议一般适用“本身违法”和“合理分析原则”进行规制。
2、垄断协议的特征
(1)主体有多个独立的经营者构成(经济上、法律上独立)
(2)行为人之间存在同谋或者协调
(3)垄断协议的实施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
较高的市场集中度
相近的成本结构
类似的经营理念
3、垄断协议的种类
垄断协议的分类包括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划分的意义是不同的垄断协议主体不同。
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两个以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客体要件
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3)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4)客观要件
以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主体为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存在交易关系的经营者;
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主观为故意;
实施了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
4、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行业协会是由同一行业的经营者组成,以保护和促进同行业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
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
(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1)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2)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方法?
5、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垄断协议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垄断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管辖问题?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被告之间的责任问题?
连带责任的种类?
◆
(2)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确定方法?
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依据?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
垄断协议执法难度分析?
引人宽恕制度具有有力制止垄断协议、节约执法资源的积极价值。
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分析
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存在的问题
(1)经营者的报告机关是否仅限于反垄断执法机构?
(2)经营者的报告时间是否仅为调查前,或者调查前后均可?
(3)经营者报告的方式?
报告时应当提交的文件?
(4)重要证据的范围?
(5)对于不同阶段的坦白者是否都实行宽恕?
(6)对经营者实施宽恕的条件?
(宽恕的积极条件?
(7)对经营者不得宽恕的条件?
(宽恕的消极条件?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1)我国行业协会的领导体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连 海事 大学 法律硕士 经济法 课件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