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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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258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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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1、法律的历史类型:
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对法律所做的分类。
2、法律渊源:
指用于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又称法律的表现形式。
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
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
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
6、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7、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8、法律规范:
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9、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0、法律的适用:
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11、法律的遵守:
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
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3、法律的解释:
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14、法律责任:
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5、法律制裁:
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事实:
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
18、社会主义民主:
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1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20、宪法:
是集中反映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21、国家性质: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
2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
2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24、选举制度:
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25、国家结构形式:
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26、行政区域:
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27、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28、政治权利和自由:
就是管理国家、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
通常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9、国家机构:
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工具。
30、行政:
即国家事务的管理。
在我国,行政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31、行政法:
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2、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3、行政机关:
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
34、公务员: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5、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36、行政立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37、行政执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
38、行政决定: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39、行政处罚:
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40、行政强制执行:
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41、行政司法:
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42、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
43、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指对于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法实施的监督。
44、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一般职能监督:
指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45、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专门职能监督:
指专门的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46、行政监察监督:
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47、审计监督:
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48、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9、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50、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出生至死亡时止。
51、民事行为能力:
拽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公民能独立为发生法律上的效果的行为的资格。
52、监护:
指为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53、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4、民事法律行为:
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55、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包括民事责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
56、共有:
指对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情况。
57、按份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58、共同共有: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59、相邻关系:
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相邻所有人在使用或经营这些相邻的不动产时,相互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0、知识产权:
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61、著作权:
称版权,作者或其他主体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62、专利权:
一项发明经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发明所享有的独占的权利。
63、商标权:
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64、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65、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6、不当得利:
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67、无因管理:
即无法律的义务,又无彼此间的约定,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称为无因管理。
68、婚姻家庭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9、结婚:
男女双方依法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70、收养:
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71、抚养:
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72、离婚:
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73、继承权:
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的取得遗产的权利。
74、法定继承:
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75、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76、特留份:
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77、遗嘱:
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78、遗嘱继承:
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数额由继承人生前的遗嘱规定的继承方式。
79、人身权:
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
80、人格权:
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亦即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81、身份权:
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82、诉讼时效:
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83、一般诉讼时效:
由民法统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84、商法:
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5、公司法:
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6、有限责任公司:
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企业法人。
87、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8、破产: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人民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以及与此相关的破产预防制度的统称。
89、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及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的行动的议事机构。
90、破产和解: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91、破产整顿:
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系列的改组、调整及其他挽救性活动。
92、保险: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93、保险法:
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4、票据:
指由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一种凭证。
95、票据法:
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6、出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97、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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