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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4
3.2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5
4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管的对策…………………………………………………………5
4.1加强公司内部会计监管的力度…………………………………………………5
4.2强化社会即外部会计监管………………………………………………………6
4.3我国会计监管模式的具体构想…………………………………………………7
5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1前言
公司财务报表造假在当今市场经济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安然事件”、“世通财务丑闻”等以及国内的琼民源、东方电子、蓝田股份等都曾经是股市的明星股,但最终却因为财务造假纷纷被拉下马。
“美国世通事件中的安达信、施乐事件中的毕马威、南方保健造假案中的安永、帕玛拉特舞弊案中的均富等国际性会计公司近年来接二连三卷入重大会计舞弊案。
让人们不禁要问:
注册会计师行业究竟是遭了什么‘瘟疫’?
”
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必须要经过会计人员的登记入账、内部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的审核,然后交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后方能对外发表,为什么历经如此多的专业人员之手却仍然有财务报表造假的现象存在、虚假信息的披露?
这就是本文试图要研究的问题——会计监管问题。
会计监管源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角度。
监管和被监管之间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但更多的情况是双方易于形成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形成会计监管存在的前提之一。
利益冲突的形成原因,从理论上讲,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企业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目标取向不同而形成利益冲突。
所有者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就是要为了使其保值增值,可以综合表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
而经营者的目标与所有者是不一致的,经营者可能更为关心自己的薪金、声望、地位等。
所有者的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形成法人财产,经营者可以支配这些财产,经营者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自然关注其自身利益。
在一般情况下,为在任期内取得经营业绩,经营者会倾向于采取风险较大的方案甚至是违法经营等短期行为,而不是采取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方案;
为提高自身声望与地位,会不计成本追求企业的规模扩张等。
这些做法,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所有者的利益。
正是由于这种利益冲突,需要设计有效的约束机制来保证所有者资本保值增值的目标实现,会计监管正是在这一需求之下产生的。
经营者要以会计资料报告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有者以会计报告来衡量自身目标的实现程度,以会计监管防止利益受损。
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供方有较完全的信息,需方有不完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希望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而较少信息的一方则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信息。
2概述
2.1会计监管的定义和目标
会计监管是伴随着会计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其实质可以归结为一项制度安排或是一种管理活动,它是指会计监管主体对被监管单位或经济组织的会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再监管和再管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监管模式则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断博弈的结果。
会计监管以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目标,是通过会计检查、督促、控制等工作过程和手段,对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管管理;
主要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管、会计工作社会监管和会计工作政府监管管理三部分组成。
单位内部会计监管的重点,主要是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和约束机制,强化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
会计工作社会监管的重点,主要是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物所独立、客观的监管与鉴证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管及社会各界举报监管的作用;
会计工作政府监管管理的重点,主要是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行使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管;
审计等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管检查。
“会计监管的目标是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采取的监管方法有会计预测、决策、计划、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会计核算、会计判断、会计控制、检查、分析等具体方法。
不进行会计监管,财务欺诈或会计造假会盛行,使市场交易费用变得无穷大,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转;
也使人们会逐渐怀疑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有用性,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存在方式。
2.2会计监管的内容
会计监管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发现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等。
“会计监管的内容可分为:
激励(通过实施满足部门或企业职工的合理需要,设置适当的经济效益或工作目标,运用强化原理‘表扬、奖励、批评、处罚’、及时反馈等措施而进行的监管)、约束、督促、检查、分析等;
实施会计监管的主体可分为:
国家或地方立法机关的会计监管、国家或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的会计监管、国家或地方司法机关的会计监管、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管、企业投资者的会计监管、企业债权人的会计监管、企业职工群众的会计监管、社会会计监管等。
会计监管需要从内部、外部两个不同层面展开,具体包括内部会计监管(也称会计监控,指的是会计对组织内部经济活动的监管控制)、外部会计监管(也称会计管制,指的是政府、社会对组织内部会计工作的管理控制)、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等。
2.2.1内部会计监管问题。
具体包括:
如何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管控制职能,确保组织的经济活动合规、有效运行;
如何适应会计主体组织形式和规模的发展变化,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如何建立会计信息质量和单位履行会计法规制度的控制标准(规范性标准或示范性标准);
单位内部会计监控的形式与途径,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会计内部控制体系。
2.2.2外部会计监管问题。
包括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
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法规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研究财政、审计、税务、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部门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以及相互关系;
研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系,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
研究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监管的关系;
研究市场机制及社会舆论对会计监管的作用等。
2.2.3信息披露监管问题,主要包括:
信息披露有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包括完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专业核算办法在内的会计标准,进一步加强会计法规建设和会计制度建设,继续研究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
加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信息质量分析与评价标准研究;
企业内部财务报告问题研究,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和财务信息的可读性研究。
2.3会计监管的主要模式
会计监管模式从总的方面来看,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独立监管模式等三种模式。
(1)行业自律模式。
该模式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建立一套自律监管机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实施的监管。
该模式对会计行业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民间会计职业团体进行的,政府部门基本上不参与行业监管。
行业自律模式在会计职业团体机构完备的西方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加拿大、澳大利亚、1999年之前的英国和2002年之前的美国采用的都是这种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过度介入,增大全社会的管制成本,出现政府失灵;
其缺点是容易造成对市场会计监管的放纵,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2)政府监管模式。
该模式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对会计活动进行监管,会计职业团体的主管部门是政府部门,会计职业团体中一般设有政府代表以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有的会计职业团体甚至是一个半官方的组织。
完全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会计职业团体不发挥监管作用,通常仅仅是对会员提供专业上的指导和帮助,采用该模式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按市场机制运作,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又可有效地避免市场失灵;
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
其缺点是很难真正界定政府会计监管和市场会计监管的范围,过分强调政府的作用会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出现政府失灵。
(3)独立监管模式。
独立监管模式由独立于政府和会计职业的机构依照授权对会计行业进行监管,该机构中会计行业之外的成员应占多数,政府部门不直接进行监管,但可通过对独立监管机构的管制间接发挥作用。
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代表是美国。
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的监管模式。
根据该法案,美国组建了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代替AICPA成为美国最主要的监管机构,PCAOB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和会计行业的机构,其委员的3/5来自会计行业以外的人士。
独立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该机构相对于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于政府监管模式来说则是具有更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独立管制可以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的全部领域实施管制,且灵活性要高于政府管制;
独立管制可以解决政府管制不当的问题,能促使其有效克服官僚化问题,从而具有高于政府管制的管制效率。
但是独立监管模式也存在着独立监管的经费来源不容易解决、政府和自律组织对独立监管机构是否支持和支持程度会如何等问题。
3
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3.1.1我国内部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厂长经理负责之下,会计人员是由企业管理当局聘请的,其行为必然受控于企业管理当局,反映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和目的,体现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志,会计人员往往要“看经理、厂长的眼色行事”,因此存在“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现象,会计信息的“公允性”难以实现,会计信息质量下降,存在“领导空调子,会计天数字”的虚假会计信息。
会计监管“名存实亡”,这根源于会计人员受控于管理者领导,其监管权力也由管理者授予,被领导者监管领导者,不符合管理学的基本原理,会计部门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可能实现对管理者的有效监管。
从而使内部会计监管形同虚设。
3.1.2我国外部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会计监管模式可以说是政府监管模式,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
这种监管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图一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组织框架
会计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清,监管机构重叠,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
国家财政部门、审计机构、证监会、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监管权。
但由于各自职责不清,造成了监管主次不分、监管不力,如国家审计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下达审计检查书,财政部门在国家有要求的情况下也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检查,而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组织机构又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日常检查。
可以看出,我国的政府会计监管实质上是多方位监管。
这种多方位监管容易出现的两个问题是:
一是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监管,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以至于不分主次,将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无效的监管;
二是会造成政府监管效率低下,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3.2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3.2.1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是和我国现存的所有制结构相联系的,产权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症结所在。
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占有绝大比例,这就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国有企业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都是国有产权的代表,但又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造成国有企业产权主体虚置的状态。
就内部监控体系而言,国有企业也按照规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但由于其地位的不独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政企不分的情况下,不首先规范公司行为,会计行为就不可能自动优化,也容易出现监管不力的状态。
3.2.2会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管的,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以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
该体系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同时必须承认我国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政府会计监管的法规性文件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
我国质量控制体系等法规存在着系统性不强、制度准则并存等诸多问题,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是行政、刑事、民事三者并重,缺一不可。
我国目前的状况突出表现为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得不到赔偿。
(2)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
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部门立法、部门分割,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没有一个规范的体系,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
“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中,《会计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是平行的经济分支,《会计法》统率会计准则体系,《证券法》和《公司法》统率会计信息披露准则体系。
由于《会计法》与《证券法》之间相互独立,证监会与财政部的监管权基本上相互分割,其各自指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独成体系,难免在某些规定上出现不一致。
4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管的对策
4.1加强公司内部会计监管的力度
内部会计监管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具体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进行的监管。
在企业内部通过会计控制、会计检查、会计分析、会计考核等监管方法和程序,可以确保企业的会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企业内部会计监管:
(1)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相结合,制定严密的企业内部会计监管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会计监管管理制度是一个企业实现其内部会计监管职能的基本保障。
在公司治理框架下,企业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不断深化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改革。
首先,结合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不断调整企业内部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会计监管管理制度,为会计人员实施内部会计监管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
(2)改善公司内部会计监管机构的设置。
设置合理并运行良好的会计及其会计监管机构是实现有效的会计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针对我国监事会监管作用弱化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冲突的问题,我认为,在我国公司制企业,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应由具有财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组成,明确其关键职能是确保企业如实地编制和披露会计信息,并负责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近期内,应引进独立监事制度,并调整监事会的职能,使监事会履行审计委员会以外的监管职能。
从长远看,随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制度等方面的建立和规范,应选择适当的时机取消监事会,以避免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两个监管机构并存导致监管功能重复、监管成本过高的现象,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由于内部控制的优化是建立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基础之上,我国应继续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探索,必要时强制推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建设。
要进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改变当前国有股股权一股独大的局面,实现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调整。
在优化产权的基础上改革企业管理机制,在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中,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
首先,客观存在的外部人士与内部人士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质量的差异;
其次,外部监管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其监管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后,而内部监管可以在事中进行监管;
最后,内部监管实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整个的监管都是建立在自我监管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一个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整个监管无从谈起。
结合我国实际,可采取如下对策:
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
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改变目前对建立审计委员会的非强制性要求,可以考虑将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写进《公司法》。
(3)强化社会实施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会计是企业管理者授意、迫使提供虚假信息的必经之路,以会计为突破口,把住会计这一“关隘”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途径,会计人员委派制度的出台和试行就是针对会计人员对公司经营活动监管软化的缺陷,按照“国家(国务院)——会计局(财政部领导)——会计人员(执行监管)——内部人”逐层委托的设想,主要向公司委派独立客观的会计人员来强化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公司管理当局(内部人)的监管。
通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管机构的设置,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管。
(4)加强会计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从“人”这一根本角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当务之急的工作包括:
建立一套统一的,具有刚性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特别是加大违法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此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
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严格确定应具备哪些条件才有资格从事财务工作,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担任总会计师;
健全专业资格确认制度,在坚持目前专业资格“考评”结合制度的基础上,应该相应提高专业资格考试的入门条件,重视学历因素在“考评”中的作用;
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
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
4.2强化社会即外部会计监管
4.2.1加强会计制度的制定,使会计反映方法科学、先进、会计准则的应用要避免主观随意性,缩小会计信息与客观实际情况的出入;
尽量减少对同类或相似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明确各种处理方法的场合,弹性区间,增加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这方面已做出了表率,1989年IASsE32“CompatabilityofFinancialStatement”对以前发布的13份IAS进行修改,将这些准则中可供选择的方法分为三类:
一是“基准处理”;
二是“允许备选的方案”;
三是“应取消的处理方法”。
同时也对“许可替代方法”做了严格的限定。
会计是国际商业语言,我国制定会计准则应尽可能同国际会计惯例接轨。
注重会计准则制定的前瞻性和提高公众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积极性。
同时应把会计报表信息造假法律责任个人化,特别是加大直接责任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在会计监管中的震慑作用。
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加强对现金流量表及表外信息披露的监管,扩大表外披露的范围。
4.2.2政府应完善或制订有关公司治理方面的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政府会计监管。
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皆对会计舞弊行为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但如何使现行法规更加完善,加大舞弊者的违规成本,以增强威慑作用,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这方面可借鉴美国《2002年SOX法案》的做法。
SOX法案是美国关于会计监管和公司治理的一揽子改革法案,强化了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交易披露方面的监管,试图从公司治理结构上来堵住会计信息造假的漏洞。
健全的会计监管法律体系应是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并重、三者不可或缺的。
民事责任追究是治理造假的有力措施,执法必严对于会计舞弊是一种真实可信的阻吓力量。
因此,应借鉴《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抓紧修订、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与行业监管有关的会计、证券、司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中,《注册会计师法》应特别就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
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
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和自律管理机制;
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市场公平、平等竞争及反垄断;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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