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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政治学》的介绍力求直观,不涉及上述的各种观点,基本遵照原著的行文顺序。
限于时间,仅对各卷的主要内容作简单归纳。
(第七、八卷的内容不作介绍)
三、主要内容
(一)城邦和家庭
1.城邦的性质、形成
“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
所以,“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追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
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政治家和君王或家长或奴隶主并不相同。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他认为可以分析出每一个城邦所由组成的各个要素而一一加以考察。
了解城邦的构成要素必须要了解城邦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对于任何事物,对政治或其它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获得最明朗的认识。
”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出于自然的演化,其发端于两性的结合。
“人类和一般动物以及植物相同,都要使自己遗留行性相肖的后嗣,所以配偶出于生理的自然,并不由于意志(思虑)的结合。
”接着还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结合。
“凡事赋有理智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主人;
凡事具有体力而能担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的,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而处于奴隶从属的地位”,所以主奴关系也是自然的。
而男女同主奴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就组成家庭。
家庭是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
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组成的初级形式便是村坊。
村坊最自然的形式是由一个家庭繁殖而衍生的聚落。
若干村的组合便为“城市”(城邦),这时,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
所以说,“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
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该是自然的产物。
”由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他著名的论断:
人是政治的动物。
因为城邦是出于自然的演化,因而人也就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
虽然在发生学意义上,个人先于家庭,家庭先于城邦,但就本性而言,城邦却是先于个人和家庭的。
因为就本性而言,全体必然先于部分。
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满足其需要。
2.家庭的基本要素
家庭的基本要素包括:
主奴关系,夫妇关系,亲嗣关系以及致富技术。
(1)主奴关系
当时关于主奴关系有两种流行观点。
一是认为管理奴隶是一门学术,而且家务和政务,以及主人的治理奴隶同政治家和君王的统治人民完全相同。
二是认为主奴关系违反自然。
主人和奴隶的生来没有差异,两者的分别是由律令或俗例制定的:
主奴关系源于强权,这是不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先对这两种观点都有所保留。
对于第一种观点,一方面,他认为奴隶是有生命的工具,并对奴隶是性质和本分做出以下界定:
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别人,则自然而为奴隶;
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
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
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主人的权威异于政治家的权威。
政治家所治理的人是自由人;
主人所管辖的则为奴隶。
家务管理由一个君主式的家长掌握,各家家长以君臣形式统率其附从的家属;
而政治家所执掌的则为平等的自由人之间所托付的权威。
对于第二种观点,一方面,他认为存在天然的主奴关系。
“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
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事物如果由若干部分组合而成一个集体,各个部分常常明显地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分别。
如同灵魂和身体,人和兽的分别一样,人之间也存在从属关系。
身体的从属于灵魂和灵魂的情欲部分受治于理性及其理智部分,总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
要是两者平行,或者倒转了相互的关系,就常常是有害的。
驯养动物比野生动物的性情更为善良,而一切动物都因受到人的管理而得以保全,并更为驯良。
按照这种原则,所以凡是这种只有体力的卑下的这一级就自然地应该成为奴隶,而且能够被统治于以为主人,对于他实际上较为合宜而且有益的。
因此,凡自己缺乏理智,仅能感应别人的理智的,就可以成为而且确实成为别人的财产(用品),这种人就天然是奴隶。
此外,亚里士多德体格的差异也是区分奴隶和自由人的一个标准。
奴隶的体格总是强壮有力,适于劳役,自由人的体格较为俊美,宜于政治生活。
他也承认,有些奴隶的体格也像自由人那么俊美,有些奴隶还具有自由人的灵魂。
但他认为这些例外不足为凭。
因为“自然所赋予人类的体格既有区别而且区别的程度竟有如神像和人像之间那样的优劣分明”,所以,“大家应该承认体格比较卑劣的人要从属于较高的人而作他的奴隶”。
另一方面,他认为法定奴隶和强迫奴隶是不正义的。
这里所指的法律就是战争的一些常例——凡战败者都归战胜者所有。
亚里士多德认为,主奴关系应该以善良和卑劣为准则,凡是身心不应当被奴役的人实际上就不应该降为奴隶,而发生战争的原因可能是不义的,所以战争的成败与品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战争而产生的奴隶也就是不正义的。
(2)夫妇关系和亲嗣关系
丈夫对于妻子,父亲对于子女的治理虽然同样为对于自由人的统治,但也有不同。
夫妇关系则好像共和政体。
就天赋说来,夫倡妇随是合乎自然的,雌强雄弱只是偶尔见到的反常事例。
所以,男女在家庭间的地位虽属平等,可是类似于民众对那轮流担任的执政的崇敬,丈夫就终身受到妻子的尊重。
父子关系好像君王的统治,父亲和他的子女之间不仅由于慈孝而有尊卑,也因为年龄的长幼而分高下,所以他在家庭中不期而成为严君了。
总而言之,家务管理重在培养善德,其目的在使全家人都达成善德。
主从的道德标准相异,为主为夫为父同为奴为妻为子女各有其所善。
奴隶虽无理智,却异乎力蓄而能感应理智,主人也应该以善德教导奴隶。
(3)致富技术
亚里士多德所言的致富技术相当于现在的经济学。
他认为,致富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同家务管理有关系的部分(农、牧、渔、猎),另一种是指有关贩卖的技术(经商)。
就这两种方式来说,前者顺乎自然地由植物和动物取得财富,事属必需,这是可以称道的;
后者在交易中损害他人的财货以牟取自己的利益,这不合自然而是应该受到指责的。
至于由贩卖发展起来的致富的极端方式——“钱贷”则更加可憎。
这种行业不再从交易过程中牟利,而是从作为交易的中介的钱币身上取得私利,使得本钱诞生子钱。
这种致富方法是最不合乎自然的。
接着,他归纳出实际上应用的各种致富方法:
畜牧的经验。
如蓄养家畜的经验,经营耕地和林园经验,养蜂的经验,养鱼、养禽的经验。
从所列举的内容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畜牧的经验实际上包含了现代意义上的农、林、牧、渔。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些是致富技术中的正当方式,也是基本方式的若干生产部门。
交易。
商业是交易技术中最重要的部门,商业包括三项手续,船舶供应,购货及运载和商品的陈列及出售。
交易的第二部门就是贷钱取利。
第三部门是雇佣制度(人工交易),包括制造业务方面的技工和仅仅提供老李的非技工两项。
包含自然方式和交易方式的各种要素,及前两种方式的结合体。
如矿治,或从地面采集不是为了过时而经营的植物,如木材采伐。
亚里士多德指出评价各种行业的标准在于:
凡是不靠时运(机会)而着重于技术的一定是最有本领的行业;
凡是对人体最有损害的一定是最鄙贱的行业;
凡是使用体力最多的行业一定是最劳苦的行业;
凡是最缺乏善德的行业一定是最可耻的行业。
此外,最为人乐道的就是关于泰利斯垄断的故事。
世人曾经轻侮泰利斯以哲学见称而贫困得几乎难以自给,讥笑哲学并非救贫的学问。
某年冬,泰利斯凭星相学预测明年夏天油橄榄树将获丰收,于是以低价租得各油坊的榨油设备,到了夏天则以高价出租,由此获得大量金钱。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就是垄断的方法,即造成某一事物的专有。
这种原理可以普遍应用于致富的各个门径,但私人垄断和城邦利益有时是冲突的。
实践中,政治家有时也用这种方法来解决财政困难。
(二)理想城邦和优良城邦
1.理想城邦
这里所说的理想城邦是指当时学者创制的自认为制度最为合理的城邦。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分别对柏拉图、法勒亚和希朴达摩的政制进行了评述。
(1)评柏拉图的政制
柏拉图的城邦制度理论有两部分。
一是他早期的在《理想国》中提出的公有制,二是他晚期在《法律篇》中论及的政体。
这里仅介绍亚里士多德评析公有制的部分内容。
柏拉图所言的公有制是指子女、妻子和财产都归公。
建立这种公有制的的社会,其目的是要消除私心,保证城邦的大公一统。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制度所根据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第一,这种以划一求完整不符合城邦的本性。
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倘使以“单一”为归趋,即它将先成为一个家庭,继而成为一个人;
就单一而论,则显然家庭胜于城邦,个人又胜于家庭。
这样的城邦发展到最高成就实际上就是城邦的死亡。
而“每一事物所希望的应该是生存而不是消亡”,所以这样的城邦是不值得追求的。
第二,过度划一的城邦不能达到自给。
组成城邦的人必须是品类相异的人们,各以所能和所得,通工易事,互相补益,这才能使全邦的人过渡到较高级的生活。
不仅如此,这种公有制在实践中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问题一,公有制并不能消灭人的私心,公产团体中将会发生更多的财物纠纷。
在公有制下,人们在同时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
但这时的“我”是集体的“公我”,而不是各别的“私我”。
所以,当全体的人们对同一事物说“这是我的”,这只是作为集体的陈述。
而这种倡议不仅不能导致众人的恰和,实际上还会引起损害。
“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
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
问题二,导致亲情的淡化。
“事物的引人爱顾具有两种性质:
这是你的所有物,而且你又珍惜这个所有物”,但在公有制下,父亲和儿子之间的关系只是千分之一或更小的分数。
这样的亲情也就淡而无味了。
问题三,公有制的运作存在难以克服客观障碍,因为有些公民也有可能通过亲子相肖的通例找出亲属关系的表征。
问题四,共妻共子导致父子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无法厘清。
人们既不知道相互的亲属关系,就容易发生逆伦的犯罪,并且,礼法也不能对其区分于普通犯罪而加以重处。
问题五,新生婴儿的阶级转换会使得原来的亲属关系完全消失,这样,那些伤及伦常的罪行就更为容易发生。
问题六,易导致财产纠纷。
撇开共妻共子,单就财产公有也会引发问题。
在土地公有问题上,若所有者和耕作者是同一个人,财产所有权常常会引起重大纠纷。
“他们如果在劳动恶化报酬之间不得气瓶,则多劳少得的人就将埋怨少劳而多得的人”,“人类在各种场合,作为伙伴儿共同作业和生活,在涉及财产时尤其会发生许多苦恼”。
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提出,“产业私有而财物公用”是比较妥善的财产制度。
“财产可以在某一方面(在应用时)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属私有。
划清了个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们相互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
个人注意自己范围以内的事业,各家的境况也就可以改进了。
问题七,各级组成分子的地位都欠明确,主治的人们永不更替,一直由他们执政,这容易引起不满而滋生纷扰。
(2)评法勒亚的政制
法勒亚提出用节制财产的方法来消弭内乱的主张,他建议,一国内的公民应该各有同等的产业(一样大小的地亩),即平均地产。
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政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这种均产制在实施上存在很大困难。
立法家需要订立财产限额,并且同时规定各家子女的人数,使各家的财产足以供养家庭成员。
“但在实施这种均产制度的地方,每户的定额可能过大或过小,因此人们或流于奢侈,或困于生计。
”所以,还必须立定一个适当的定额。
但尽管如此,人的欲望却是各不相同的,“这就必须用法律来订立有效的教育,人欲没有止境,除了教育,别无节制办法。
”然而,尽管对每个人授予均等的教育,但是“个人所受和所发挥的却相差甚远”,人的欲望仍然会不相同。
第二,均产制不能避免内乱和刑事犯罪。
即使以道德教育使人们放弃物质追求,但“人之间的争端或城邦的内讧并不能完全归因于财富的失调,名为或荣誉的不平也常常会引起争端”。
至于平常的刑事犯罪,其原因也是多样的。
有些犯罪是由于缺乏衣食,有些是情欲所困,还有些是由于肆意纵乐。
而法勒亚的均产制只能防止第一类犯罪。
第三,法勒亚的政制只关注与国内的安宁和正常生活,而没有考虑国防和外交问题。
第四,法勒亚的政制是不完善的。
他所均的仅以地产为限,但人间的资财还有奴隶、牛羊和金钱,以及种种所谓动产,但法勒亚并没有论及于此。
(3)评希朴达摩的政制
希朴达摩的政制最大的特点就是三分法。
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个部分(阶级):
工匠、农民和战士。
全邦土地也分为三部分:
一部分划归寺庙,另一部分由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
境内诸神节日的庆祝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
武备开支出于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户。
法律也分三类,各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敺辱、伤害、杀人。
行政人员由三部分公民共同选举,当选的人们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务事务、外邦侨民和孤儿事务。
亚里士多德认为,第一应受批评的是公民三分法。
工匠、农民和战士既然同样列入公民名籍,就应一律参加城邦政治体制。
但是农民无武装,工匠既无武装也无田地,这两个阶级不可能参加政府的一切机构。
这就不能保证他们会效忠于这个政体。
并且,战士在数量上并不占优势,不能压制工农服从其统治。
而农民和工匠又是城邦所必需的,不能把他们排除在重要的政治生活之外。
土地三分法同样存在问题。
公有土地没有安排人耕种,若由战士来耕种,则战士和农民无异;
若是农民和战士之外的人来耕种,则城邦又得有第四个阶级;
若由农民同时耕种私有和公有土地,则又无必要把土地划分成公有和私有。
所以亚里士多德认为,希朴达摩在这些问题上的思想是混乱的。
希朴达摩关于司法判决手续改良的问题以及亚里士多德对其的批判这里不再详述。
不过,亚里士多德在此处提出的关于法律变革的观点却值得注意。
他认为,“变革实在是一件应当慎重考虑的大事。
人们倘使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它沿袭的好;
一经更张,法律和政府是威信总要一度降落,这样,变革所得的一些利益也许不足以抵偿更张所受的损失。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消弱了。
2.优良城邦
这里所说的优良城邦是指政治较为修明的现世各城邦。
亚里士多德主要分析了斯巴达政体、克里特式政体、迦太基政体和雅典政体。
(1)评斯巴达政体
关于斯巴达政体,亚里士多德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评价:
第一,农奴制。
农奴制的一个好处是使斯巴达人获得了“闲暇”,从而有精力来参政以及征战。
但是那些农奴也会时常起来反抗其“闲暇的”主人。
第二,纵容妇女。
斯巴达没有注重培养妇女的品德,养成她们的放逸习性而使全邦的政治结构陷于失调,并且还间接培育了贪婪这一恶德。
斯巴达的妇女因继承和奩赠获得大量财产而成为邦内的大财主。
这种法制造成男子减少,军队规模缩小。
第三,基本的组织制度也存在缺点。
监察会议(监察院)制度的缺点。
A.监察官从全体平民中选举,使得很贫穷的人也常常当选,而这种人由于急需金钱,就容易开放贿赂之门。
B.权力过大,可以专断职务。
监察官可以凭私意随便决定军政大事,而不是凭法律上成文的条规慎重处理一切案件。
C.不符合斯巴达政体的基本精神。
斯巴达的其他公民的生活被约束得非常严格,而监察官的生活却很放任。
长老会议制度的缺点。
A.长老实行终身职,但才德犹如身体,总是随着年龄而渐渐衰弱。
B.当选为长老的才德未必符合立法者的初意。
受任为长老的人在处理公务时也有徇私舞弊的现象。
C.长老竞选的方式虽鼓励人们发展各自的抱负,但同时也鼓励了野心(好名)和贪得(嗜利)的性情。
王位世袭制的缺点。
每一位新王都应该凭他生平的品行,经人民的推戴而后才得继承王位。
会餐制度的缺点。
斯巴达不管公民是否负担得起会餐费用,仍旧规定各人应缴的金额,这使得部分公民更加贫困,违背了会餐的本意。
穷人没法参加食堂,但按照斯巴达的传统,反不参加食堂的人们就不能享受一切宪法上的权利了。
海军统帅的问题。
斯巴达原有的两王是终身的陆军统帅,设置海军统率与之对峙,相当于又增添了一个王,因此常常引起内讧。
第四,尚武。
尚武的精神使得斯巴达人只注重培养战斗的品德,而忽视其他才德。
所以他们只能在战争中发挥其英勇,但却不懂得如何应用其闲暇以为长治久安之计。
公共财政也由此匮乏。
由于邦国常常忙于战事致使库藏空虚,而斯巴达公民也只是好战,而都不踊跃于国赋的输纳。
(2)评克里特政体
克里特的政体与斯巴达的近似,大体上还不如斯巴达政制那么精详。
不过其会餐制度优于斯巴达。
克里特用公产来支付会餐的费用,这就避免了穷人参加不了会餐的问题。
但其监察制度和长老会议制度却远不如斯巴达,这主要体现在监察官(哥斯谟)和长老(布利)的人选上。
在克里特,监察官的被选举人仅限于某几个宗族,而不是所有的公民;
而长老的人选又进限于曾经受任为监察官的人们。
最不可取的是克里特的“门阀政治”。
克里特的党派斗争严重,内讧不断,其政制机构常在解体之中。
(3)评迦太基政体
迦太基政体也与斯巴达的近似,但很多制度优于斯巴达。
如监察官的选举是依据才德为标准;
王位的继承人是从当时各个著名的宗族间凭才德选任的。
迦太基的政体属于贵族政体,或共和(混合)政体,可是它有时偏向平民政体,有时又偏向寡头政体。
就偏向平民政体而言,两王和长老们在一致同意的条件下可以决定任何按键是否提交人民(公民大会)公议,但人民(公民大会)对于他们所未经一致同意提出的案件,却也一样可以进行讨论。
就寡头偏向而言,五元老团执掌许多重要的机务,甚至占据了最高权力的职位。
另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行政人员的选任不是单凭才能,还要看其家产。
虽尚富和尚贤两种标准并行,但实际上富人占了才德之士的上风。
这必然会使全国竞相贪婪,兴起看重财富而轻视才德的风气。
(4)评雅典政体
这里主要介绍梭伦创制的政体。
梭伦建立了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在他所创立的政体中,各个因素都被融合起来而各的其所——元老院保全了寡头作用(尚富政治),执政人员的徐那句规程着重才德标准(尚贤政治),而公审法庭则代表大众的意志(民主政治)。
并且全体公民都有被选为公众法庭陪审员的机会。
但梭伦把审判一切案件的权力交给这些由拈阄法复选出来的公民所组成的法庭,实际上就消灭了另外的两个因素。
由此,雅典的政制转化成了“极端民主”的形式。
(三)公民和政体理论
1.论公民
(1)什么是公民
研究城邦政制必须先要问明“什么是城邦”,而城邦是由公民组成,所以必须要明确“什么是公民”。
要注意的是,公民不是由其住处所在而决定的;
侨民和奴隶同样也有相同的住处。
仅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
外侨也享有同样的权利。
仅以血缘来论断公民身份也存在不妥,因为血缘论无法应用到一个城邦的初期居民或创始的人们。
所以,对公民恰当的定义是:
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
按照这一定义,公民身份的取得就可分为三种:
一是参与城邦初建事务而取得公民身份。
二是因父母双方都是公民而获得公民身份。
三是因政体的变革而获得政治权利从而取得公民身份。
(2)好公民的品德
公民的品德问题关系到城邦的优劣,所以弄清“什么是好公民的品德”至关重要。
好公民的品德不等于善人的品德。
善人的品德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而公民的品德应符合其所属的政治体系。
政治体系分为几个不同的种类,因此,公民的品德也得有几个不同的种类,而不必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
若从最良好的理想政体去探讨这个问题,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结论。
城邦是由不同的分子构成的,所有公民为职分相别的组成分子。
职分不同要求不同的品德,每个公民克尽职分所需具备的品德也就不同。
所以,所有的好公民总是不可能而且也无须全部都是善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好公民所具备的品德就是“他应该懂得作为统治者,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而作为自由人之一又须知道怎样接受他人的统治”。
2.政体的种类
根据政体的宗旨,亚里士多德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大类。
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
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飞政体就都是变态的政体。
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人以他们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
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寡,又可以将政体作如下分类:
在正宗政体中,凡政体以一人为统治者,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
凡政体以少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政体”。
以多数人为统治者的政体就称为“共和政体”。
在变态政体中,僭主政体为王制的变态,其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他个人的利益为依归。
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其以富户的利益为依归。
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其以穷人的利益为依归。
需要说明的是,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于统治者人数的为少为多,而在于贫富的区别。
“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财阀)政体;
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
3.政治权利的分配和最高治权的寄托
平民主义者认为,人们出身相等(同为自由人),便应享有相等的政治权利。
寡头主义者认为,人们财富不等,便应享有不等的政治权利。
两者虽然都主张平等,但对平等的依据却各执一词。
“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相应收受的人。
”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民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
对于一个城邦来说,财富、出身、才德和集体多数都是不可或缺的,公民应各自按其在各方面对城邦的贡献来获得政治权利。
凡是有一项、而且只有一项与人相等者就不该(像平民派那样)要求享有各项事物的同等权利,凡是只有一项为较优者也不应该(像寡头派)要求对各项事物都享有较优的权利。
关于最高治权应该寄托于怎样的人们,这也是一个疑难:
寄托于“群众”或“富户”或“高尚人士”或“全邦最好的一人”或“僭主”。
选取任何一项都会发射不良的后果。
倘使穷人占据最高治权,就会凭其多数来瓜分富户的财物。
富户或僭主当权同样也会发生类似情形。
若是由少数贤良来执政,则邦内的大多数人就会被摈弃于名位之外。
若是由一个最好的人来执政,这种情况会更加加剧。
于是有人建议将最高治权寄托于法律。
但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其本身可以倾向于寡头或倾向于平民,仍无法避免上述的问题。
就少数贤良和多数平民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最高治权寄托于多数平民更可取。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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