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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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区别于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以撤销权,该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民事行为,或者不请求撤销而请求变更其内容。
[魏振瀛《民法》]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1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P200]
所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3.条件[P181]
所谓条件,指当事人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魏振瀛《民法》]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14.期限[P187]
所谓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魏振瀛《民法》]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15.代理[P210]
法律上所称代理,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魏振瀛《民法》]代理是指当事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6.表见代理[P232]
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魏振瀛《民法》]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7.复代理[P224]
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事物之全部或一部,而以自己的名义授权他人代理之代理,为复代理。
[魏振瀛《民法》]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18.时效[P237]
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19.诉讼时效的中止[P248]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魏振瀛《民法》]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力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参民通139条]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诉讼时效的中断[P249]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魏振瀛《民法》]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参民通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简答:
1、民法的本质特征[P30-P36]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私法
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四、民法为实体法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原因[P62]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发生、变更、消灭,绝对不是无缘无故的,须有一定的原因,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件和人的行为。
法律上所称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切客观情况。
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即状态和事件。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等。
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等。
法律上所称的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民法上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其他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其他行为是除以上两种行为之外的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3、自然人人格权的性质[P92]
其一,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人格权是以主体不可分离的人格利益为标的,而人格利益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权。
其二,人格权为支配权。
人格权之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属于支配权。
其三,人格权为绝对权。
人格权的效力可以对一切人主张,因此属于绝对权。
其四,人格权为专属权。
人格利益存在于主体自身,与主体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人格权属于专属权。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P103-105]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国民法均以成年作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
法律赋予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使其能够不依赖他人而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精神病人须由法院作出其无民事行为的宣告。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受到限制,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包括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5、我国监护人的职责[P108]
其一,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二,保护被监管人的财产。
其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通意见]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6、自然人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法律后果[P109]
宣告失踪条件:
其一,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其二,须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失踪法律后果:
一、确定财产代管人
二、代理人的职责
[民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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