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题答题要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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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题答题要领
2005年11月08日 王利明
1.确定法律关系
对于民法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考生往往看完案例题干以后,觉得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
首先应当明确题干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答题时,为了节省时间.避免出错,可以在稿纸上画出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图,将题干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画在结构图上。
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中是否体现,最好都在法律关系结构图中一一体现。
这样答题时,内容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避免忙中出错。
对于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我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当事人。
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多,因此分析案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当事人,将其中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剔除,从而简化分析内容。
在确定当事人以后,应当分析当事人的状况,确定这些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2)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
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这个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事实,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
其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有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之分。
(3)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后,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明确了。
但要注意两个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
其中既可能是多个行为导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能是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
在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中,要注意分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是责任聚合还是责任竞合。
2.根据问题确定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定具体的法律后果。
因为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根据案例事实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
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返还后果,要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返还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根据追认权人是否行使追认权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然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确定。
同时要特别注意案例问题中的假设性问题。
因为目前的考试中,往往在问题中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这要求将新的内容在法律关系的分析中体现出来.
3.答题的具体要点:
(1)一定要就题答题,不能随意发挥题意。
(2)先写结论,后写理由。
(3)答题尽量一点一段,有条理。
最好用数字或者连接词标明。
(4)不要在解题时大量重复案情。
(5)原则上不要写明具体法条,但如果你刚好记住了,则可以写明具体条文。
[案例一]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颇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
几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某某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
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奖金究竟属谁所有?
为什么?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萧某能否要求退货?
为什么?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中,涉及到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题。
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某某与商场的附赠与奖券的买卖合同关系、南某某与萧某之间的监护关系。
其法律关系的结构图表如下:
[参考答案]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某某所有。
理由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
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
理由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南某某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
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
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理由是: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解析]
1.《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故此,南某某对获得的奖金享有所有权。
2.《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而根据南某某的年龄、购买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判断,应当认定其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另外要注意可以要求退货的理由的阐述。
由于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民事行为有效。
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而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产生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
因此本题中当事人可以要求退货的理由就是拒绝追认导致合同无效后产生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
3.《民法通则》18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对于这条,主要掌握“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内容。
但是对于何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考生可能存在争议。
一般而言,为被监护人办理保险、支付个所得税等税费的行为都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但将被监护人的金钱赠与他人的行为虽然往往彰显被监护人的道德,如将被监护人所有的金钱捐赠给希望工程,但不应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
[应注意的问题]
本案例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与所谓民事行为的关系问题。
其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问题
1.(《民法通则》中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民通意见》第3条、第6条规定见前面分析部分)
2.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见前面分析部分)
3.重点提示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问题,如其行为为非合同行为,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为无效;如其行为为合同行为,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为效力待定。
(2)限制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行为有效。
(3)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至于判断标准,见《民通意见》第3条,此规定也适用于合同行为。
(4)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效力的区别。
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除纯获益的民事行为以外,其他所有的民事行为都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才能有效。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所为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
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益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外,其他所有的民事行为都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所为的民事行为,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合同行为,则属于效力待定,如果是合同以外的行为,则为无效。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见前面分析部分)
《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
2.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20条规定: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
3.重点提示
(1)监护职责共计有六项,重点是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注意在委托监护下的责任承担。
主要是要考虑在委托监护中,可能存在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
(3)追究监护人责任的普通程序之诉和变更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之诉应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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