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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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汇总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
(l)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通过这四个任务的实现,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目的。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事、对人,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适用和发生作用。
1.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
(l)民法、婚姻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案件;
(2)劳动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3)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2.对人的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人,都要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等。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4.时间效力。
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1991年4月9日,人民法院不论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后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1991年4月9日前受理的案件,都适用该法。
(三)诉和诉权
1.诉。
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依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诉可分为:
(l)确认之诉,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
(2)给付之诉,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诉的要素有二:
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二者缺一不可。
2.诉权。
这是指法律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诉权的主要内容是:
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权向人民法院陈述案情,并证明其在案件中所据之事实;有权依法获得司法上的实质保护;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
(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根据基本原则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
1.共有原则。
(1)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3)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2.特有原则。
(l)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3)对等原则;(4)调解原则;(5)辩论原则;(6)处分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8)支持起诉原则;(9)人民调解原则。
(五)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它是相对独任制而言的。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涉及离婚、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六)民事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种类主要有:
1.级别管辖。
这是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外的其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诉讼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分为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l)普通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2)特别管辖。
是指以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
特别管辖有: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一定的法定条件,协议由一个法院对其诉讼的管辖,协议管辖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故又称为约定管辖和合议管辖。
(4)专属管辖。
是指对特定的案件确定专属于特定法院管辖。
包括: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国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诉讼参加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分为两种:
一是当事人,其中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二是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有三个特点:
(l)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2.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
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3.诉讼代表人。
即群体诉讼中人数众多的当事人的代表人。
在我国分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和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所谓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
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八)民事诉讼证据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点。
2.民事诉讼的分类。
学理上的分类:
(l)本证与反证;
(2)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以下七种:
(l)书证;
(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3.举证责任的分担。
举证责任有两个基本含义:
一是指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是指不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负担。
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为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
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但在两种情况下应当调查收集证据:
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在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倒置有下列六种情况:
一是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是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三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四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是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六是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
4.举证责任的免除。
(l)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的事实,能推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九)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是指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据职权,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先予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急需,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裁定先予执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l)当事人提出申请;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
(l)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十)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带有制裁性的强制教育手段,是排除诉讼中的妨害,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措施。
措施的种类有五种:
(l)拘传;
(2)训诫;(3)责令退出法庭;(4)罚款;(5)拘留。
(十一)普通程序
1.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其特点是:
(l)普通程序具有相对完整性;
(2)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3)普通程序具有广泛适用性;(4)普通程序的适用具有排他性。
2.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应具备的条件是:
(l)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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