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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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常见命题点有: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以及其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的问题;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等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本章罪名需要区分侵害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1.侵害犯:
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具体危险犯:
法条规定成立犯罪要求“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抽象危险犯:
法条规定成立犯罪只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
1、放火罪(重点)失火罪
法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
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则产。
所谓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是指则产一旦被放火焚烧,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包括行为人本人拥有的则产。
如果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或者家庭使用的房屋或者其他则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样构成放火罪。
注意:
烧毁自己财产或者自焚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放火行为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如用引火物点燃公私则产,制造火灾;
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本罪是危险犯,实施放火焚烧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罪行认定
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标准:
看防火行为是否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或者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损害结果,而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的标准。
刑事责任
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则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参考资料
法条性质:
刑法第115条是对放火等罪既遂的规定,第114条是对放火等罪未遂的规定,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处罚规定。
但是,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及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
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分
标准(分界岭):
看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简要区分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则物罪的界限。
如果以放火方法故意损毁公私则物,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能以故意毁坏则物罪论处。
如果放火损毁公私则物的行为己经危及或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放火罪论姚
(2)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
如果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其行为具有放火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特征的.鉴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破坏方法己经包含了放火方法,目破坏交通工具等罪对象是法定的.故对此情况应当按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而不再定放火罪。
(3)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企图以放火的方法烧死或者烧伤特定的个人的,如果其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如果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则应当按放火罪论处。
(4)放火罪与使用放火方法等实施针对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产的犯罪的界分
关键在于行为人使用的放火等方法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定放火罪;
非,其他罪。
罪数问题:
(1)用放火等方法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等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用放火等方法杀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2)用放火等方法伤害他人或者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放火罪等。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3)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参考:
2、爆炸罪
(一)爆炸罪的概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则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爆炸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毁坏重大公私则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具体说来,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故意引爆弹药、爆炸物以及其他易爆物品、引爆装置或者利用技术手段故意导致机器、锅炉等爆炸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是以作为方式进行的,如故意安放定时炸弹进行爆炸,也可以是以不作为方式进行的,如锅炉工故意不给锅炉加水致使锅炉发生爆炸。
其次.爆炸行为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则产进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犯罪卞体是一般卞体。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4.卞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爆炸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并目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提炼命题点:
1.行为主体:
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1)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
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水罪。
(2)在爆炸引起火灾、水患的情况下,如果爆炸行为本身(即使不发生火灾、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则认定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
由于法定刑相同,则考察情节,以主要情节认定犯罪。
历年真题
法硕真题
司法真题
17.甲报复杀害其仇人乙,在农贸市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点燃后掷向乙,致乙重伤,并造成三名菜农轻伤。
对甲的行为应定为()。
A.故意杀人罪B.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C.故意伤害罪D.爆炸罪
划清爆炸罪与以爆炸的方法实施的针对特定个人或者公私则产的犯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是爆炸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则产,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辗制在特定的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的.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则物罪论处。
但是.如果爆炸行为虽然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公私则物.但是爆炸发生在公共场合,实际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则产的安全的,则仍然应当按爆炸罪论处。
3、投放危险物质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重点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则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是指向公共饮用的水源、出售的食品、饮料或者牲畜、禽类的饮水池、饲料等物品中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本罪是危险犯,不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具体方式怎样.也不论使用何种危险物质,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则产安全,或者足以严重污染环境,就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1.投放方式:
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二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三是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场所。
2.行为性质:
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012
2012-45.下列选项中,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的有:
()
A甲在其竞争对手销售的面粉中掺入毒鼠强
B乙为了吸引顾客在火锅底料中掺入罂粟壳
C丙工厂违反规定,向河流中排放有毒废物后造成下游大量农作物绝收
D丁意图报复本单位领导,在单位的公共饮水机中投放无色无味的剧毒农药
【参考答案】ABCD
2011
司考真题
【刑修-8】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环境污染罪区分()
刑修-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侵害的客体不同:
投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投表现为将毒害性等危险物质投放于公共的饮用水等特定的物品或环境中,而且只要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
而重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犯罪主体不同:
投只能是自然人为主体;
而重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不同:
投只能出于故意;
而重只能出于过失。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则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凡危险性不相当,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3.犯罪卞体是一般卞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卞体。
4.卞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并目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高速行驶的,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成立危险驾驶罪。
社会案件
5、破坏交通工具罪
5、破坏交通工具罪重点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
破坏交通工具罪。
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己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二轮车、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
但如果被破坏的拖拉机在某些偏远或者农村地区是被用作交通运输的工具,破坏拖拉机的行为足以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则拖拉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破坏其他交通工具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果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则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可以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则物罪论处。
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己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己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不论是否实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而希望或者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1.行为对象:
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包括大型拖拉机(对汽车的扩大解释)。
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关涉公共安全,主要从交通工具所处的状态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
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但维修人员破坏维修的交通工具的,可以构成本罪。
2.破坏行为。
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具体危险犯:
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该根据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的部件具体分析是否存在该危险)。
如果行为人窃取交通工具零部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没有上述危险的,只成立盗窃罪。
划清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则物罪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与侵犯客体不同。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则产,侵犯客体是公私则产所有权。
因此,如果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设施.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盗窃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盗窃的仅仅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符合盗窃罪特征的,可以按盗窃罪论处。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和盗窃罪相同。
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
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或者仅仅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附属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的.则不能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符合故意毁坏则物罪特征的.可以按故意毁坏则物罪论处。
6、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交通设施。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的行为或者进行了其他破坏活动。
其次,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实际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虽然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但还显然不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现实危险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或者可能实际造成倾覆、毁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或结果发生。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17条、第119条规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划清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交通设施是从事交通运输的基础物质条件。
破坏交通设施往往会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工具往往也会损毁交通设施。
如何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视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
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如果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间接造成了交通设施损毁的后果的.则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7、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7、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重点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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