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策和预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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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对策和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策和预防
内容摘要:
“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百余年前维新派领袖梁启超曾一针见血的指出青少年与国家前途、命运的关系。
而今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起被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
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呈现出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何防范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得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历史上很早就被法学家和政治家所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1999年6月28日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二部法律以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为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为了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有力措施,正确的适用相关的法律,笔者就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进行探讨,抛砖引玉,以期对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宽严相济
一、未成年人的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他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14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未成人犯罪数量增加较快: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各方面的转型期,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显现出来,致使社会治安问题仍十分严峻,加上未成年人本身抵御外界不良影响的能力较差,致使未成年人犯罪量由过去的20%-30%增加到现今天的70%左右,其中在校学生占了17%,女性犯罪的绝对数和所占比重比以往也增加(女性犯罪主要是杀人、伤害、盗窃、诈骗和拐卖妇女五类案件)。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
据统计,目前未成年犯的平均犯罪年龄为14-15岁,比80年代提前了0.84岁,有不少11到12岁的孩子就有劣迹,14岁便走了犯罪道路。
例如:
北方某市在破获一起抢劫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12岁。
其中一名14岁的少年绑架一6岁男孩后向男孩父母索要巨款。
他被抓获后,警方问他为何要绑架一儿童?
他说,我是模仿录像中黑社会“英雄”。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分辨能力差,而模仿能力强,而我们有的传媒和非法出版物所描述的暴力、凶杀、色情无形中起到了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我们应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消除暴力文化和不良风气的影响,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三).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且预谋性案件增多:
劫持人质、非法拘禁和盗枪、抢枪杀人、持枪抢劫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不断出现。
与以往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偶发性相比,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经过精心策划,有充分准备;作案手段上日趋成人化、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并时而伪造证件、信用卡,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
(四).团伙化特征明显:
据统计调查,团伙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
例如,有一省级少管所中,一年所收押的团伙型未成年犯占收押总数的60.6%,有的团伙则从过去的三、五人发展到七、八人甚至十几人,团伙内部有“老大”,有自己的纪律,活动地点和活动习惯,作案时有明确的分工。
(五).以侵财、侵害人身为目的的恶性案件越来越多,作案手段日趋残忍,且学生所占比例较大:
2002年1至10月,四川泸县发生的147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中抢劫案39起,盗窃案78起,杀人案2件,故意伤害6件,猥亵儿童3件,共128件;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7%。
在抓获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在校生65人,占44.2%。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一)、家庭因素
一是单亲家庭的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单亲离异家庭,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
由于单亲家长对孩子疏于管理和教育,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
二是家庭教养方式不当。
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育方式不当,有的对子女娇宠溺爱,有的对孩子简单粗暴,有的对孩子放任自流。
三是父母不良行为的影响。
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有的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等不良行为,给子女以不良暗示。
由于孩子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在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学校不良因素
1、学校受到社会不良风气侵蚀,且部分学生素质太差。
学校本是一方净土,但是由于社会上不良因素的渗透,使有些学校良好学风遭到破坏;另外部分学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一味招收高费生,不管学生素质是否合格,这种做法,往往对学校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2、有的学校一味追求升学率,重智轻德,放松了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和纪律法制教育,致使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目无法纪;
3、校园周边环境不良因素的影响。
由于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不彻底,学生的自控能力差,易受到暴力、色情等精神垃圾的腐蚀。
4、部分老师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问题感情用事,或者姑息迁就,以罚代教,使学生产生逆反甚至报复心理,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
二是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对未成年人产生间接的教唆和潜移默化的犯罪诱导。
如李某抢劫后供述,他的一些作案方法是从电视中学来的。
还有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吧,夜不归宿,没有钱了就去抢劫、盗窃,走上犯罪道路。
近年来,社会上赌博、卖淫、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和丑恶现象泛滥成灾,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起着不可估量的毒化作用,诱发了未成年人犯罪。
(四)、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许多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又称为“情感上的急风暴雨”时期。
在这个阶段,他们独立意识大为增强,力图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对社会、对人生、对自己的未来生活的设计,都自有主张。
这一时期它们对困难和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失败,容易灰心丧气,甚至自暴自弄,破罐破摔,走上报复社会,与社会对抗的违法犯罪道路。
四、未成年犯罪的预防
(一)、学校应当开设法制课。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在法制国家办理一切事情的具体要求和程序都能从法律上找出依据。
因此,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全民的法律知识,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普法要从娃娃抓起。
要想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真正普及法律知识,就应当从小学开始将法律做为必修课程。
我认为,当一个人知道自己的某种行为将会触犯国家刑律,将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将会使自己失去自由时,他就会尽力去克制自己的情绪。
当一个人知道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合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该采取怎样的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时,他就会尽力避免违法行为,而采用合法的行为。
(二)、优化家庭教育
孩子的第一个老师是自己的父母,父母对孩子的影响对孩子的一生至关重要。
这一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让父母掌握适当的教育方式,从思想上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工作,以及消除父母不当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
因此,核心问题还是让家长从思想上切实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这一问题重视起来,这主要靠教化。
(三)、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实施宽严相济的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必严。
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很宽大的处理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一直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四)社会预防
目前,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三厅”,“二室”,和“一吧”,即:
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台球室、游戏室、网吧。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全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相关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文化机关等都应各尽其责,杜绝不健康势力向我们的未成年人侵蚀,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稳定、有序和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让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远离未成年人。
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建议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此外,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还有以下几种:
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非刑罚处理方法既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了教育,又体现了从宽处理的原则,与少年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和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相吻合,也是实现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的重要手段。
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倡适用罚金刑,以此替代严厉刑罚的适用。
虽然有时罚金是由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代为缴纳,但却有其积极的一面,因为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对子女的监护管教义务,由其代为缴纳罚金可以增强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意识,提高责任感。
同时,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罚金而不再判处自由刑,可以避免其在监管所受到其他犯罪人的不良影响,增加改过自新的机会。
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累犯构成条件,并可适用缓刑。
首先,从犯罪特点看,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虽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但毕竟是身体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控制能力相对较差。
其次,从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来看,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不易被改造的成年再犯者。
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大的自身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犯罪但也容易得以校正,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应当注重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限制累犯制度的适用。
笔者建议,在保留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的同时,应对其构成条件作出特殊规定,限制构成年龄,以年满18周岁为宜,同时把未成年累犯的时间间隔缩短,并对未成年累犯准予适用缓刑。
扩大适用不起诉的范围,逐步确立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制度是指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直接由检察机关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如果不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表现良好者就不再起诉。
暂缓起诉制度在政策上属于非刑事处理方法的一种,可以使未成年人免遭诉讼程序中的消极作用,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绝大部分是初犯或偶犯,对他们的处罚,由于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检察机关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也会判处刑罚,这样就给未成年人留下了刑事前科,严重影响其回归社会。
暂缓起诉制度在审前阶段就将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地予以分流,既缓解了司法机关的压力,也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改过自新。
尽快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法院体制。
当前全国许多法院都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少年法庭,并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尽管少年法庭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少年法庭作用的发挥仍然比较局限。
首先在组织上它是松散、不稳定的,其次在职能上它是多重、不专一的,不利于审判人员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工作中,更不利于建立独立、系统的少年司法制度。
因此,尽快建立健全独立建制的少年法院,同时建立特殊的未成年人审判程序,才能更有助于未成年犯的挽救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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