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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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制度
目录
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方针,进一步健全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完整体系和长效机制,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体制下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真正实现学校由以外延发展为主向以内涵发展为主的转变,
第二条本条例监控与保障的对象是本科教学质量。
主要包括教师教学质量,院(部)教学工作水平,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各项教学基本建设水平和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
第三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主要手段是开展经常性的教学评估,包括本科教师教学质量评估、院(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本科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以及各种单项评估,即“3+X”教学评估体系。
第四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主要内容由组织机构及监控职能、专家队伍及工作职责、评估内容及操作程序、信息反馈及整改建设、教学评估实效保障措施五个要素构成。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监控职能
第五条学校教学评估领导小组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领导机构。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首席督学担任;组员由督学、评估中心主任、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人事处处长担任。
教学质量监控体系领导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组织全校的评教、评管、评学及专项评估工作;
2.协调教务处、学生处及各教学单位等部门在监控体系中的工作关系;
3.对教学质量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学校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是教学评估审议、认证组织。
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首席督学担任;副主任由督学担任;委员由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教务处处长、学工部(学生处)部长(处长)、人事处处长和各教学评估学科专家组组长担任。
校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质量标准、评估方案,讨论认证教学评估结论;
2.审议各教学评估学科专家组提交的教学整改建设意见和建议;
3.审议向校教学评估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长报告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教学研究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是学校独立设置的教学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1.参与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质量标准、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2.组织实施各类教学评估工作;
3.负责处理评估信息及发布评估结果;
4.负责审定校级教学研究课题立项,配合教务处进行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5.负责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
6.负责制定学校教学评估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7.为督学、校级督导员教学评估工作提供服务;
8.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9.负责对基层教学单位教学评估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10.完成主管校长或首席督学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中有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职能,同时也负有对教学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设的职责,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评估中心开展教学评估工作。
教务处在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各项教学工作质量标准或规范;
2.制定监控体系所需的各种评估方案和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办法及相关文件;
3.制定教学质量监控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4.组织实施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教学评估工作;
5.制定并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6.为校级督导员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提供服务;
7.负责对基层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
8.负责面向学生的教学质量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提供反馈意见;
9.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10.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质量进行监控。
第九条学生处是学校学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和学生有关的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工作,积极配合教务处及学院(部)等教学单位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发挥教学质量监控的功能和作用。
学生处在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参与学生的学习状态与效果评估,并向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反馈情况;
2.针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有关学生学习思想、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加强教育管理及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3.经常召开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教务处及时通报情况;
4.加强学生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十条人事处是学校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教师有关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与教务处、学院(部)等教学单位积极配合,在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业务水平、进行教师业务考核、引进优良师资等方面发挥功能和作用。
人事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1.制定教师业务规范;
2.负责教师业务考核与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3.负责教师申请职称晋升时对其教学质量等级进行审查;
4.负责引进教师的岗位资格审查;
5.负责在教师教学质量等级认定过程中提供师德师风方面的信息;
6.负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提出重新安排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学院成立教学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院(部)督导组组长为成员之一。
学院等教学单位在监控体系中的主要职责:
、
1.领导本单位的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
依据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教、评管、评学工作,也可依据学校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等特点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依据学校制定的指标体系,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工作进行自评;
3.负责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的监控,教学质量评价和自行完成教学质量等级的初步确定;
4.负责组织对学生学习状态与效果的评价及提出改进教风与学风的建议;
5.对本单位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与建设措施;
6.接受学校职能部门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督导体系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建立教学督导体系,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监督。
督导体系由校督导组和学院(部)督导员组成。
督导组成员的任职条件是:
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强、教育理论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在学校享有较高威望的退休或在职教授或副教授。
督导组职责:
1.根据所在专家组的分工,深入课堂听课,并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和评语;
2.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调研活动,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部)建立教学评估领导小组和督导组。
学院(部)教学评估领导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长(部主任)任组长。
学院(部)督导员职责:
1.参加所在学院(部)督导组的教学质量监控和各项评估工作;
2.完成学院(部)督导组分配的听课任务,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等级评定和评语;
3.对所在学院(部)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监控运行体系
第十三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分校级和院(部)级运行。
院(部)级监控体系是基础,学院(部)领导按要求认真开展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校级监控体系负责对全校的教学状态和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同时对院(部)级监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教学质量监控包括课堂教学质量、实践教学质量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
在质量监控过程中对教师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教学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同时对实践教学、毕业设计与论文加强监控。
第十五条学校定期对学院(部)的教学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和评估。
检查和评估的重点是学院(部)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学校要定期对管理部门及教学单位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找出原因,认真整改。
第五章信息反馈体系
第十七条评估中心负责将各类评估结果及评估专家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及教师本人。
第十八条评估中心负责接待教师、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访问和咨询,听取和采纳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教学评估专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与评估对象交换评估意见,反馈评价结果,帮助其改进提高,同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整改与建设体系
第二十条 校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发现又能够确定整改建设方案的问题,各成员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组织整改建设,重大问题提交校教学评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评估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建设意见和要求,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校教学评估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下达的整改建设任务,认真落实,并及时报告整改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评估中心和教务处负责对各院(部)和有关部门的整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七章 教学评估实效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对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建设的同时,应当合理利用评估结果,制定并落实各类教学评估的实效保障措施,强化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学生不断提高学习效果。
第二十六条 本科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实效保障的主要措施是:
1.对每轮评估中教学质量等级为C级的教师,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培训和提高,连续两轮为C级者,调离教学岗位。
2.对每轮评估中教学质量等级为A级的教师,学校一次性发给1000元人民币;对教学质量等级为C级的教师,各教学单位在发放教师讲课费时酌情扣减。
3.学校设立教师教学质量优秀奖,由校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和评估中心依据《黑龙江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法》(2000年4月6日制定,2006年12月5日第四次修订)组织评选,学校给予获奖者一次性奖励4000元人民币。
同时遴选部分获奖教师开展观摩教学,发挥榜样示范作用。
4.在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滚动评审时,最近一轮教学质量评估等级为A级者有资格申报,为B级且科研成果突出者可破格申报,为C级者无资格申报。
5.在学校每年进行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审时,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情况下,最近一轮获校教学质量优秀奖者优先晋升职称;最近一轮教学质量评估等级为A级者优先于B级者晋升职称,为C级者无资格申报职称。
6.在每次进行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时,最近一轮教学质量评估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者有资格参评,为C级者无资格参评。
7.在学校进行教师特聘岗评聘时,最近一轮教学质量评估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者有资格申报,为C级者无资格申报;在学校进行教学特聘岗评聘时,最近两轮教学质量评估等级均为A级者有资格申报。
8.在学校选留毕业生任教、引进教师和非教学系列人员转为专任教师时,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后,委托校督学组织相关学科专家5—7人(其中校督学、督导员4—5人,院(部)1—2人)进行教学业务能力考核(包括试讲及答辩,必要时可进行科研成果审查)并写出考核意见返回人事处。
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予录用。
第二十七条 院(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实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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