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湾体育中心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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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乙方承诺在受托运营管理期间最大程度发挥深圳湾体育中心社会效益。
6.
7.乙方在受托运营管理期间有权使用“深圳湾体育中心”名称进行市场推广和运营管理活动,甲方亦不得在乙方受托运营管理期间对甲方或其关联单位所属其它物业、场所、基地等冠以“深圳湾体育中心”名称。
8.
第五条委托运营管理标物
第六条
1.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标物为深圳湾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a)深圳湾体育中心主体育场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b)
(c)深圳湾体育中心综合体育馆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d)
(e)深圳湾体育中心游泳馆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f)
(g)深圳湾体育中心室外体育场地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h)
(i)深圳湾体育中心运动员接待中心及其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j)
(k)深圳湾体育中心内商业物业及配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
(l)
(m)深圳湾体育中心内停车场/库、公共通道、园林、草坪、空地以及构建物和配套设备、设施;
(n)
(o)深圳湾体育中心停车位、广告位等;
(p)
(q)深圳湾体育中心内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设备、设施;
(r)
(s)深圳湾体育中心内办公设备、设施等其它动产。
(t)
3.本合同标物以甲乙双方确认《委托运营管理标物清单》为准。
5.本合同项下标物物业产权属甲方所有,由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标物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
如根据深圳湾体育中心实际运营管理需要,乙方要求对委托管理标物主体结构进行调整或变更使用功能,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并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7.甲方同意将第26届大运会期间在深圳湾体育中心使用并且目前留存于深圳湾体育中心办公设备等若干物资一并移交给乙方,委托乙方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第八条
1.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深圳湾体育中心期限为50年,自2012年1月1日起算。
3.本合同期内,甲方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08)0113号]合同期限届满,深圳湾体育中心所在T107-0007号宗地地块5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甲方应向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延期申请,争取使之满足上述甲方委托乙方运营管理深圳湾体育中心50年期限。
但如遇相关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就甲方提出土地使用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本合同期内,如遇乙方因运营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7.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根据届时情况决定是否续签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第九条标物转移
第十条
1.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应共同办理完成深圳湾体育中心移交手续。
3.深圳湾体育中心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涉及建设期间各项建设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乙方可备份保存;
涉及项目各项产权文件原件由甲方保留;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项目竣工建筑图纸。
双方办理前述档案、资料、图纸移交时,应当办理相应移交手续并签订书面移交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1.乙方在受托期限内对深圳湾体育中心依法自主进行运营管理。
3.甲方有责任为深圳湾体育中心经营争取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甲方有责任尽力同深圳市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协调,为深圳湾体育中心创造宽松经营环境,维护乙方合法权益。
5.乙方保证在受托运营管理期限内,深圳湾体育中心各场馆均正常对外开放,场馆设施均获得正常维护及保养,因此支出全部管理、运营及维护成本,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受托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1.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享有依法自主运营管理权利。
甲方对乙方进行监督,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对乙方运营管理本合同之标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具体监管,但甲方干涉乙方具体营运。
3.在乙方开展正常运营管理过程中,甲方应予以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照办理等)。
5.乙方在受托期间对深圳湾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权范围包括:
(a)招商权(含委托招商权)。
有必要时甲方将尽可能协助支持乙方,共同确保并争取承揽申办活动(尤其是政府举办活动);
(c)发布广告权(含委托广告权)和无形资产运营权;
(e)标物各场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室外健身场地等)及其附属设施出租权、管理权、使用权;
(g)标物运动员接待中心和商业物业及其附属设施出租权、管理权、使用权;
(i)人事(包括管理层员)招聘权和工资福利待遇制定权;
(k)体育赛事或其它活动宣传、广告权、体育赛事或其它活动营销权、物料供应权、供货商选择权、体育赛事或其它活动预约和安排权利等;
(m)体育赛事或其它活动电视转播(含直、录、复播)以及赛事或其它活动衍生节目中电视广告资源(包括大型主题活动、专题报道、赛事或其它活动直播等)开发权利;
(o)标物范围内餐饮、休闲、娱乐以及停车场和商业零售运营权及其委托运营权;
(q)运营事项(或项目)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权;
(s)标物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管理权及使用权;
(u)其它与运营相关权利。
(v)
乙方行使上述运营管理权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其时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委托运营管理期限。
7.乙方对运营管理之标物,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a)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对本合同标物有保管、运营、管理、检查、维修、保养保证标物安全、完好之义务(自然损耗、折旧除外),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对本合同标物保管、运营、管理、检查、维修、保养等全部费用;
(c)对本合同标物环保、卫生等有管理义务。
9.乙方应保证深圳湾体育中心在受托运营期限内正常运营,其中公共体育设施部分,应保证每年不少于280天对外开放,但由于超出正常预期之台风、暴雨等特殊反常气候以及乙方不能控制其他原因除外。
10.
11.乙方在受托运营管理期内行使上述运营管理权与第三人发生经济纠纷,乙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法律责任。
如遇第三人追究甲方连带责任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12.
13.本合同期内,对标物建筑物、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倒塌、环境污染等导致第三人损害,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法律责任。
14.
1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不得在深圳湾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构筑物上添附新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在深圳湾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增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16.
1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方不得改变深圳湾体育中心用地红线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
18.
19.本合同期内,不得利用本合同标物开展或进行违法活动。
20.
21.乙方承诺对深圳湾体育中心红线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深圳湾体育中心营运而引起信访维稳事件、群体性事件承担善后处理责任。
22.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收入和费用开支
第十六条
1.乙方受托运营管理期间,深圳湾体育中心所产生各项收益归乙方。
同时乙方承担运营及管理期间所发生全部管理、运营、维护成本等各项支出。
2.
3.运营管理期间税费
4.
(a)乙方受托运营及管理深圳湾体育中心期间各项收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甲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争取给予乙方最大程度税收优惠。
(c)根据税务相关规定,深圳湾体育中心属公益性文体设施土地税、房产税已作减免,营业性商铺、酒店土地税、房产税由乙方缴纳。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1.乙方受托运营管理本合同标物及其附属设施期间财务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计法以及有关现金管理,结算管理,外汇管理,发票单据管理等制度规定,独立核算。
3.乙方不得以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之标物及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或运营权为抵押,向第三方申请融资或借款,或为其他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担保。
5.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受托运营管理本合同标物及其附属设施期间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乙方应每年将深圳湾体育中心年度审计报告提交甲方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保险
第二十条
1.投保项目:
(a)财产保险:
即按照本合同标物及其附属设施财产金额100%投保(包括但不限于基本险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财产升值险等);
(c)公众责任险:
即按照相关保险法规定投保;
(e)社会保险费:
即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g)其他按照公共体育设施、商业物业和国际运动员接待中心行业惯例应投之应保项目。
以上项目保险,应在中国政府批准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费用列入运营管理成本,本合同期内由乙方自行负责。
3.投保金:
(a)本合同期内,深圳湾体育中心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财产险,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持续投保,并在投保单上注明甲方为共同被保险人。
(c)本合同期内,深圳湾体育中心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保险赔付金必须用于该项目维修及重置,甲、乙双方不得挪作他用。
5.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向甲方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其它约定
第二十二条
1.本合同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对深圳湾体育中心或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标物进行整体或分割出让。
3.本合同期内,如经乙方同意,甲方对深圳湾体育中心或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标物进行整体或分割出让,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5.本合同期内,甲方对深圳湾体育中心或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标物进行整体或分割出让,不得影响乙方对深圳湾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权和乙方正常运营管理行为。
否则,由此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继续行使运营管理权,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经营管理期限,按照每年2000万元赔偿标准据实计算一次性赔偿给乙方。
7.本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解除合同。
如乙方自行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经营管理期限,按照每年2000万元赔偿标准据实计算一次性赔偿给甲方。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1.本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或违约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全部损失。
3.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则按违反该条款造成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六条
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如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由该委员会按照当时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5.前述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
7.在发生争议仲裁期间,对未发生争议合同条款,双方均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七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1.因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由,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由包括战争,政府征收或征用,政府制裁,封锁,禁运,罢工,暴动,骚乱,恐怖行为,瘟疫,火灾,爆炸,超出建筑物设计防范能力之洪水、台风、地震及其它天灾。
3.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履行或被迫延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在此类情况发生后14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说明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理由。
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60天,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
5.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深圳湾体育中心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毁损、灭失等且保险不能赔付,由业主单位(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合同终止或解除
第三十条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终止或解除。
3.因不可抗力造成体育中心事实上无法运营,经双方协商,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5.本合同约定运营管理期限届满且未续签顺延合同,可终止合同。
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甲乙双方合作关系终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90日内,将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之标物及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土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等,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但本合同期内,因自然损耗已灭失除外。
第三十一条保证
第三十二条
9.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由乙方控股母公司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函,保证乙方将严格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合同义务,否则乙方控股母公司须代为履行和承担相关义务。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四条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变更或补充事项,可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其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及其条款含义和解释以及合同双方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约。
7.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订页)
甲方(盖章):
法定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地址:
【附件一】
深圳湾体育中心物业现状
深圳湾体育中心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后海片区,占地约30.74公顷,总建筑面积约33.5万平方米,是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大型综合体育场馆和综合文化商业活动场馆,包括: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室外体育设施、配套商业、运动员接待中心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具体以竣工验收时双方确认情况为准)。
其中:
1、体育场
建筑面积36270平方米,主要包括:
●一个标准尺寸综合体育场,共有固定座位20218个,可举办各种大型体育赛事和大型文化演出活动;
●
●一个标准尺寸足球热身场。
2、体育馆
建筑面积54430平方米,主要包括:
●一个标准尺寸综合体育馆,共有固定座位10000个、活动座位3000个,可进行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篮球、手球、体操等多项专业体育赛事,也可举办各种大型文化演出活动;
●一个热身馆,内部场地长51米、宽37米,可设14片羽毛球场或3片篮球场;
3、游泳馆
建筑面积20530平方米,共有固定观众座席675个。
设有50米×
25米×
2米标准比赛池和25米×
1.2米训练池各一个。
4、室外体育设施
室外标准尺寸网球场14片(含2片红土场),网球练习墙1片;
室外标准尺寸篮球场9片。
5、商业
建筑面积25800平方米。
6、运动员接待中心
建筑面积23590平方米,共19层,设242间客房。
7、其它附属设施
规划停车位3000个,其中地上1449个、地下155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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