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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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①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
②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北侧时,按5.2条款的规定控制,且最小间距为13米。
③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东侧(或西侧)时,建筑间距为24+0.2(Hp-30)米(Hp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5.7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①当山墙宽度小于16米时的间距不小于15米,但当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20米;
②当山墙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5.8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②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的0.9倍控制;
③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9有开窗时(一般指客厅、居室窗,下同)的山墙间距:
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与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
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无开窗时的山墙间距:
多层与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中高层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5.10北向或西向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托儿所、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人活动中心等有强制性日照要求的建筑除外)时,其间距的计算可以扣除底层的高度。
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算起。
非居住建筑间距
5.11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行,民用非居住建筑适用于5.12~5.14条款。
5.12民用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5.2~5.10条款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5.13条所列建筑类型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5.14条款的规定控制,但应考虑住宅的视觉卫生要求,适当加大间距。
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有关规定控制。
5.13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5—1的规定;
并同时满足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首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学校教学楼首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表5—1特殊建筑的间距规定
建筑性质
建筑间距
备注
托儿所、幼儿园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1.2倍
学校教学楼
按居住建筑计算间距的1.1倍
两教室长向相对间距不少于25米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
5.14民用非居住建筑(第5.13所列建筑类型除外)的间距:
①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不应小于18米;
②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3米;
③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不应小于10米;
④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⑤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⑥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5.15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5.16对于超高层建筑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开发建设项目,若按上述要求确实难以满足其建筑间距控制要求时,在满足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一半的基础上,通过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日照分析专业软件进行日照分析,在满足日照标准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确定实际的退缩间距要求。
同时该结果应经过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等相关程序确认。
建筑退让的通则
5.17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地面轨道交通两侧的,其建筑红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5.18~5.31的规定。
建筑退让用地红线
5.18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并不得小于表5—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的规定。
5.19相邻地块为没有永久性建筑物并且尚未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空地,南北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北边为多层建筑或南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
东西向相邻的地块则假定东边或西边为等高建筑,按5.2~5.16条款确定建筑间距、按5.18条款的规定计算退让距离,并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已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以控规建筑限高为依据确定建筑间距。
5.20相邻地块已建、在建或已作规划报建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5.2~5.16条款和表5—2的规定外,还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含第5.13所列建筑类型)的日照间距要求。
表5—2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
建筑类别
退让距离
建筑朝向
居住建筑(含5.13条规定的建筑)
非居住建筑
最小退让距离(m)
主要朝向(见附录)
低层
4
多层
6
5
高层
10
8
次要朝向(见附录)
3
按消防间距控制
5
8
6.5
注: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退让红线距离按主要朝向退让红线距离控制
5.21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
按上述退界要求或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其离界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5.22工业厂房、仓库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不少于5米。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5.2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3的规定。
表5—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规定
规划道路
类别
临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D
城市道路
道路红线宽度≥60m时,
D≥10m
40m≤道路红线宽度<
60m时,D≥8m
25m≤道路红线宽度<
40m时,D≥6m
15m≤道路红线宽度<
25m时,D≥4m
9m≤道路红线宽度<
15m时,D≥3m
5.24高层建筑(不包括高层工业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的高层主体退缩以5.23条款规定为起点,高度每增加一层(居住建筑以30米起计,非居住建筑以24米起计),增加退缩0.5米;
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在满足5.23条款规定的同时,可按以上计算结果的60%作为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
超高层建筑的退让应综合考虑交通影响评价专项研究及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专题研究。
5.2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有足够的、与城市道路相连的集散场地、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建筑退让城市高架路、立交和交叉口
5.26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30米;
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宜小于15米;
。
5.27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立交匝道边缘线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道路交叉口停车视距的情况下,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中高、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5.28交叉口设有立交控制线的,建筑退让立交控制线:
多层、低层建筑不少于4米,中高层建筑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主体不少于8米,并应同时符合5.26、5.27和消防、抗震、安全等相关要求。
建筑退让绿线
5.29新建、改建建筑物(包括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路侧绿带绿线、各类绿地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不包括居住小区级以下的绿地)。
建筑退让轨道交通控制线
5.30地下轨道(简称地铁,下同)保护区分为地铁控制保护区和地铁特别保护区。
(1)地铁控制保护区是指:
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的水平投影外侧30米,以及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冷站结构边线外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
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2)地铁特别保护区是指地铁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车辆段内建(构)筑物结构边线外侧3米范围内的区域。
(3)地铁的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规划控制。
5.31沿地面轨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除地面轨道管理维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地面轨道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两侧退缩轨道交通距离,应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地面轨道两侧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
(2)地面轨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筑退让河涌、河道
5.32当建筑临河布置时,建筑红线由规划部门划定,建筑退让河涌、河道堤脚线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建设用地界线退让应满足水利部门的规定。
建筑高度
5.33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5.34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
H≤1.5×
(W+S)
式中:
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W为道路红线宽度;
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35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5.36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7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以及佛山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三第10款。
民用建筑物的面宽要求
5.38民用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10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5)城市滨水地区的民用建筑物的面宽要求应按照城市设计要求执行。
建筑面宽控制示意图参见附录三第11款。
建筑物的层高控制
5.39疏散楼梯应按计算层数设置,电梯数量按停靠站数设置。
住宅建筑一律按每3.0米为一层计算总层数,即总高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首层为商业网点(每间商铺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其层数按上述方法计算。
所有建筑的商业部分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6米(15米以上的大跨度商场和中庭部分除外),若有1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餐厅、多功能厅等大功能空间须增大层高者可适当增加;
其余部分(除住宅外)的计算层高不得大于4米。
5.40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层高(包括各类配套服务建筑)大于6.0米时,其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详见附录三计算规则第3款。
居住天井
5.41居住建筑如需设天井,宜采用开口天井,并应符合5.42-5.44的规定。
5.42开口天井:
建筑物开口深度少于或等于2.5米时,其开口宽度不应少于1.5米;
开口深度大于12米时,开口宽度按5.2~5.10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开口深度在2.5米~12米时,开口宽度按表5—4规定控制。
表5—4开口天井最小宽度
天井属性
天井用途
开口天井最小宽度(m)
九层以下(≤27m)
大于九层(>
27m)
窗正对开口
窗在两侧墙上
厨房、卫生间通风采光
2
2.5
楼梯间、电梯厅、储藏间通风采光
1.5
1.8
2.5
南北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东西向开口的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5.43内天井:
内天井的最短边长按表5—5规定控制。
与内天井相连的楼梯不得封闭设置,应直接对外设出口,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表5—5内天井最短边长
内天井最短边长(m)
九层以下
大于九层
厨房、卫生间、储藏、楼梯间、电梯厅通风采光
客厅、卧室通风采光
9
5.44内天井内不得外挑阳台和楼梯平台。
设置于内天井内的空调室外机外挑搁板不得超出建筑外墙线0.5米,内天井内若有其他外挑构件,以构件外缘线为准计算最短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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