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货运代理概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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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人能够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中每一个环节的业务或全程各个环节的业务,手续简单方便。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及性质
(一)国际货运代理(TheFreightForwarder)的概念
1、目前国际上尚无被各国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定义
2、1996年10月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做过如下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是指与客户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的人。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是指所有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如货物的运输、拼箱、储存和处理,及货物的包装与配送服务;
以及与上述有关货物服务相关的辅助性及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与货物的款项及单证等服务。
3、2004年10月FIATA又推出最新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及物流服务是指所有和货物的运输(即采用单一的模式和多式联运模式所完成的运输)相关的服务,即货物的拼箱、储存、处理、包装或配送等相关的服务和与上述服务相关的辅助性及咨询服务,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海关和财政事务、货物的官方申报、安排货物的保险、代收或支付货物相关的款项及单证等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还包括物流服务,即将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应用于货物的运输、处理和储存及实质上的整体供应链管理之中。
所有这些服务,都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具体的服务内容而量身定做,灵活运用。
4、1995年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给出了“国际货运代理业”定义
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运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收益的行业。
5、1998年外经贸部又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了进一步的界定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其作为代理人的业务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其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及服务费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1、货运代理的身份
代理人
契约当事人(承运人)。
2、货运代理的性质
从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看;
从产业性质看。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简介
货运代理与客户的关系受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私法管辖。
1、英美法系是由法官制定的法律
2、大陆法系是成文法
(二)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别
货运代理的两种法律地位,是指作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亦不同。
1、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分与认定
(1)收入取得的方式
(2)提单的签发方式
(3)经营运作的方式
(4)习惯做法与司法认定
(5)我国认定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中遇到的问题
2、国内中转运输采用间接代理方式得不到司法审判的承认
(1)进口中转货物发生货损货差代理责任的认定
(2)国内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
(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因此,凡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首先自己一定要明确以何种身份行事。
由于现代社会货运代理的身份已发生变化,而我国的法律尚存在滞后现象,所以,要特别强调的是:
一方面,当货运代理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时一定要规范化,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身份及法律地位;
另一方面,我国司法人员也应面对新的形势,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在深入调查、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全面分析后,实事求是地、慎重地作出判决。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货运代理的业务服务范围很广泛,通常为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的任务。
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发货人(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海关、承运人、班轮公司、航空公司,在物流服务中还包括工、商企业等。
货运代理服务内容包括:
1.选择运输线路、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
2.订舱;
3.接收货物;
4.包装;
5.储存;
6.称重、量尺码;
7.签发单证;
8.报关;
9.办理单证手续;
10.运输;
11.安排货物转运;
12.安排保险;
13.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
14.进行外汇交易;
15.交货及分拨货物;
16.协助收货人索赔;
17.提供与工程、建筑有关的大型、重型机械、设备、挂运服务和海外展品等特种货物的服务;
18.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与运输有关的其他服务、特殊服务。
(一)服务对象分类
根据货运代理的不同服务对象,可将其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货运代理为发货人服务
(2)货运代理为海关服务
(3)货运代理为承运人服务
(4)货运代理为班轮公司服务
(5)货运代理为航空公司服务
(二)服务作用分类
根据货运代理在提供服务中所起的作用和所扮演的角色,亦可将其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顾问
(2)组织者
(3)进出口处理
(4)转运代理
(5)委托人——提供拼箱服务
(6)经营人——提供无船承运人业务
(7)经营人——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8)运输延伸——提供物流服务
(三)国际货运代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在提供上述服务时货运代理还应与相关部门(包括政府当局和某些公共机构)建立、发展和保持必不可少的联系。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②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③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的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
④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
⑤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⑥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
⑦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⑧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2)义务
①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③向委托人报关委托事务处理情况;
④披露委托人、第三人;
⑤向委托人转交财产;
⑥协助委托人完成相应事务,并对此保密。
(3)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①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②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明知委托事项违法却仍继续进行代理事务,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④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⑤无权代理,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自行承担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①检查货物、文件的权利;
②拒绝运输权;
③收取运费、杂费权;
④取得赔偿权;
⑤货物留置权;
⑥货物提存权。
①及时安全运送货物;
②选择合理运输路线;
③发送到货通知;
④妥善保管货物。
(3)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①迟延运输的赔偿责任;
②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③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责任限制及除外责任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是指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
(1)作为代理人
负责为发货人或货主代为订舱、保管和安排货物运输、包装、保险等活动,并代他们支付运费、保险费、包装费、海关税等费用,然后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因而上述所有的成本将由客户承担。
客户在提货之前不能付清全部费用,货运代理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其所应收取的费用。
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
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如果货运代理能够证明他对第三人的选择做到了合理谨慎,那么他一般不承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责任。
(2)作为当事人
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是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目前,各国法律对货运代理所下的定义及其业务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按其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②不仅对自已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③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2、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国际货运代理通常在“标准交易条件”中规定其最高责任限额,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接受货物时货物的市价。
FIATA标准交易条件范本规定:
对货物损坏或灭失,赔偿限额为2SDR/kg,而每件货物最高赔偿各国自行规定。
我国CIFA规定货物的赔偿限额是每公斤2SDR,但由于缺乏必须的政府法规方面的背书,因此,至今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判例是按CIFA的规定办理的。
但是,根据FIATA推荐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以及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应就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原则和赔偿责任限制在法律法规方面做一规定,这有利于平衡货主及货运代理的利益,保护货运代理的合理经济利益。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承运人被剥夺责任限制的权利。
3、国际货运代理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
①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②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③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
如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
④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⑤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⑥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⑦不可抗力所致。
客户不得让货运代理对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
①有关货物的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
②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
③货物在卡车、车箱、平板车或集装箱的装载不当;
④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货物内在的危险。
4、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1)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
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
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残损,货运代理不承担责任,除非其本人第三人有过失。
当货运代理在货物文件或数据上出现过错,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通过法院向货运代理请求赔偿。
责任关系如图1-2所示。
(2)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关系如图1-3所示。
1、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2、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在这种情况下,对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被视为承运人,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3)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关系如图1-4所示。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4)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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