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启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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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是否安排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由该省根据《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财农〔2013〕19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通知》有关精神,自行研究确定。
西藏自治区、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不开展现代农业园区试点。
2014年新立项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入规模为: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00万元;
天津市、山西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00万元;
北京市、上海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1000万元。
2014年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应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选项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园区区域规模(指园区内的国土面积),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3万亩;
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2万亩;
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1-1.5万亩。
(二)园区内耕地种植粮食作物面积不低于75%。
(三)园区内拟扶持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至少有2个以上。
(四)园区建设地点和具体项目的选择不应与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建设地点和具体项目重复。
现代农业园区内农民合作社(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下同)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中“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有关规定。
四、投入政策
(一)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和用途。
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财政资金中,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部分应不低于30%。
主要用于修建田间水利灌排设施、改良土壤和增施有机肥、修建和硬化田间道路、营造农田防护林或生态林等工程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进行新建高标准农田或对已建成项目区进行提升改造,或者新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或对已建成项目区进行提升改造)。
应通过三年建设将园区现有的耕地全部建成为高标准农田。
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其中用于高标准农田田间作业道路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不得超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总投入量的30%。
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田间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建设。
投入扶持农民合作社部分不低于20%。
既可用于农民合作社组织推广应用良种、良法等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购置更新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补助,也可用于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设施建设。
为防止单个项目规模过小,园区内安排的农民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单个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投入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30%至50%比例确定。
主要用于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园区内扩大生产经营的种养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扩大农产品仓储和流通能力等。
如果园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较差,也可由龙头企业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用于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资金中的30%,应由园区内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
为避免投资分散,安排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央财政资金单个企业不低于250万元。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作适当调整,但需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
(二)地方财政投入、新型经营主体自筹资金比例和资金使用范围。
地方财政投入比例按照现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规定执行。
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合作社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的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规定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农民合作社持股龙头企业工作。
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全面实施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部分财政资金由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
通过组建股份合作社或农民持股会参股龙头企业,采取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建立起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民的利益紧密联结机制,使财政资金扶持企业产生的收益部分由农民享有。
要把允许农民合作社持股作为选择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地方农发机构应帮助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股人享有股权分红收益。
2014年上报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备案材料时,应说明开展农民合作社持股产业化龙头企业试点的具体方案。
五、申报和审定
(一)申报要求
1.拟申报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发机构(以下简称“县级农发机构”,农发机构与财政部门分设的,应与财政部门共同)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三年总体规划、三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三年实施方案(其中三年总体规划报送省级农发机构审定;
三年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国家农发办评审;
三年实施方案,待国家农发办下达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立项备案通知后,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并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
组织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农民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单位编制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负责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相关材料和审查意见。
编制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三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各类功能区布局;
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
水土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建设、管理和营运体制机制;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分析;
资源环境评估分析;
组织与政策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其中“各类功能区布局”。
主要包括规模化优质粮食作物生产功能区,优势特色经济作物或林果业种植功能区,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功能区,粮食等农产品加工功能区,农产品流通功能区,生态观光功能区,农村居民安置和休闲功能区等七类功能区,七类功能区应设置齐全。
同时,根据各类功能区实际需要,应配套水利工程、农机工程、林草绿化工程、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科技驱动工程、信息化控制和服务工程、居民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等建设。
要编制各类功能区位置分布示意图。
“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
按照上述各类功能区建设内容和任务进行划分,并应明确相应的工程设施建设数量或任务。
同时,应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农民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等。
园区分年度的建设内容、任务和目标应以附表形式予以说明。
“建设、管理和营运体制机制”。
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经营运行管理经济实体的组建方案;
农民合作社在产业链中组织分工及其利益联结方式,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龙头企业的具体方式;
土地流转、产权制度改革和宅基地产权处置方式的政策措施等。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三年总投资及分年度投资需求;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整合财政其他资金、吸引银行贷款、社会资金等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规模。
其中安排用于各类功能区及其主要建设内容的总投资(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构成及来源;
安排用于建设高标准农田或土地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扶持农民合作社、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主要建设内容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非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情况。
“资源环境评估分析”。
主要包括园区开发建设对水资源供需平衡及水质、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其中针对园区建设环境评价问题应出具园区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审定意见。
如果省级将权限下放到地(市)级,可由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现代农业园区的环评审定意见。
2.地(市)级农发机构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有关材料后,应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编制规范性进行审核。
3.省级农发机构负责制定编制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三年总体规划、三年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年实施方案和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指导意见;
审定三年总体规划,审核三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三年实施方案;
制定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竞争立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的竞争立项工作。
4.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总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的选址(园区的选址必须符合本通知“选项条件”有关要求),园区总体方案的设计,园区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的制定;
负责搞好有关部门和跨乡镇区域的协调;
负责提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和成立经营运行管理经济实体的组建方案,待国家农发办批准立项后,负责具体组建;
负责统筹整合财政其他资金、吸收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园区建设,并为园区建设搭建政策平台、创造建设环境。
(二)申报程序和审定
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的建设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后,乡镇政府、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根据《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向县级农发机构申报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情况,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总体要求,县级农发机构组织编制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三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查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将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三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报送所在地(市)级农发机构审核同意,由地(市)级农发机构报送省级农发机构(农发机构与财政部门分设的,还应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农发机构(农发机构与财政部门分设的,农发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地(市)级农发机构报送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三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的合规性审核可行后,发布竞争立项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综合评分等形式,按照1:
2以上差额方式竞争立项,选择出1个试点项目(2013年已开展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竞争立项的省份,既可继续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确定2014年试点项目,也可将2013年参与竞争立项排列第2位且已解决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符合2014年立项条件的试点项目,优先安排立项,并对相关情况作单独说明)。
竞争立项结果(包括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和申报项目单位的名单及相关情况)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完毕,于2014年2月28日前以省级农发机构文件形式将竞争立项情况、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三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园区环评审定意见、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园区试点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等材料(含电子版,其中各类材料的文本为PDF格式,基本情况表为EXCEL格式)报送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后,予以立项实施。
六、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一)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不予受理。
具体包括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等。
(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的不予受理。
具体包括园区内地表水资源承载能力较弱,需新打机电井,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不能有效恢复;
植被覆盖率较低,水土流失较重,农业面源污染较重,农业生产废弃物不能无公害化处理和有效利用等。
(三)建设管理能力较弱的不予受理。
具体包括园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对于开展试点缺乏积极性和缺少资金政策保障措施;
园区内农民群众意愿不强;
申报单位的项目建设与管理能力较差等。
七、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
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由当地农发机构提供。
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三)各省级农发机构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指导试点地区做好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和项目申报工作。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国家农发办将对现代农业园区试点建设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试点省份予以连续扶持并加大投入力度,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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