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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设备维护管理制度……………………………29
十八设备维修制度………………………………30
十九矿井测风制度………………………………31
二十要害场所管理制度…………………………31
二十一停送电管理制度…………………………32
二十二倾斜井巷严禁蹬钩行人制度………………35
二十三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36
二十四防爆检查管理制度…………………………37
二十五矿灯管理制度………………………………38
二十六班前会制度…………………………………39
二十七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39
二十八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40
二十九探放水制度…………………………………42
三十安全投入保障制度…………………………42
三十一用工制度……………………………………43
三十二消防管理制度………………………………44
三十三敲帮问顶制度………………………………45
三十四考勤制度……………………………………46
三十五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46
三十六紧急避险系统维护管理制度…………………46
久兴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2、会议主持人:
矿长。
矿长不在家时由安全矿长主持召开;
3、参加会议人员:
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瓦检员、班队长等;
4、会议内容:
1)、学习上级管理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和有关文件;
传达贯彻上级安全会议精神。
2)、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布置的隐患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3)、提出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责任到人,限期整改。
4)、研究决定对安全工作有功人员的奖励。
5)、研究决定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分和处罚。
5、会议纪律:
1)、规定参加会议人员和临时决定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凡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
6、设立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议记录本”,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三、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
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五、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排查结果报告县煤炭管理部门。
六、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管、分级管理。
七、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了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八、排查出的隐患,由矿治理,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一般隐患由班组立即解决。
九、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有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一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一十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一十二、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一十三、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十四、贯彻本制度,煤矿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和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三、安全检查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二、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三、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
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检查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车间、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安全检查付全面责任。
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五、由矿长组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等到贯彻落实,安全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七、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八、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20次。
(3)、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的检查。
九、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进行安全制度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
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十、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定”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的工作。
十一、安全检查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的行为。
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
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
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有权限期解决;
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十二、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度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十三、依照本制度,矿制度严重和一般“三违”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后执行。
十四、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半年以上。
十五、本制度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四、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审批。
二、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
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
“三下采煤”安全措施的开采设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负责人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四、经审批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层爆炸性、煤层自然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备案。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设计、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带压开采”安全措施等,由矿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县煤炭管理局审批。
六、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巷道贯通措施、采掘工作面采用窜联风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主管技术人员负责审批。
七、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采掘作业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八、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九、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
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
文本要求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一十、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技术负责人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人员应当签字,未参加传达的人员要补课。
一十一、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
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一十二、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一十三、本制度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五、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井上、井下生产系统各环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按国家规定,必须在一小时内,将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经过等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统计包括伤亡及五大灾害事故,统计内容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经过、原因、性质、时间、地点、伤亡人数。
每次事故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防范措施要在年度总结中作出记载。
3、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还必需查清突出方向、孔状、容积及煤(矸)量,计算气体涌出量,发生事故前后的安全措施等。
4、统计工作由安全部门人员负责,发生事故时向上级报告由矿长负责。
5、作好事故统计档案工作,作为矿井事故统计分析预防的基础资料。
六、职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年初,矿制定全年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计划的内容要具体,并按照年计划逐项实施。
2、对井下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年审、培训考核、上岗制度,考试不合格,年审不过关者,不允许上岗。
3、新工人入矿及转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记录。
4、必须认真执行矿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教育培训内容进行培训,并做好记录。
5、职工培训工作人员每月应就下月培训工作做出月度调整计划,以便搞好有针对性的培训。
6、认真组织好井下特种工种及安全技术工作。
七、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检身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并持证上岗。
2、检身人员必须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
发现未正常出井人员,要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查找。
3、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配合检身人员的工作,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身,未经检查不得入井作业。
4、检修期间严格按照检修措施执行,无入井许可证者一律不准入井。
5、交接班时,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6、矿井处理灾害事故期间,必须按矿长签发的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
八、井口检身制度
1、井口检身工要严守职责、严格检身制度,时刻注意上、下井人员。
2、所有出、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井口检身工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入井作业。
。
3、所有入井人员都要佩戴安全帽、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4、严禁酒后和携带烟草或威胁矿井安全的其它易燃物品下井。
5、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携带喷灯、氧焊机入井。
6、禁止在距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和设明火装置。
7、严禁任何人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一经发现,除按矿上有关规定处罚外,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8、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并遵守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入井。
9、严禁穿带化纤物、拆卸矿灯的专用工具入井。
10、井口检身工必须持证上岗。
九、“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否则按脱岗处理。
2、超出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还未到的,交班人员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否则按脱岗处理。
不按时接班每次罚款20元。
3、交班后,由交接班人员及时用就近电话向矿值班室汇报,值班室值班员要作好记录,否则每次罚款20元。
4、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监测传感器等情况,并与接班人员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履行签字手续,要做到交接工作不清不离开工作地点,否则每次罚款20元。
5、瓦检员交接班后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调度台帐上,连瓦检手册交当班值班领导。
(二)、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检员要主动向值班员汇报当班生产及“一通三防”情况,符合规定后,当班值班领导要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
2、瓦斯班报的审批:
当班值班根据瓦斯调度台帐的瓦斯数据和瓦检员的汇报情况填写瓦斯班报,交当日值班领导审批。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要立即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瓦斯日报的审批:
瓦斯日报由当日值班领导安排专人填写,瓦斯数据以三班瓦斯浓度最高班为准,填写好后在报矿总工程师及矿长逐级签字。
(三)、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贯通巷道两头相距(一般巷道相距20米、突出煤层及综掘巷道相距50米)时,即进入贯通管理。
2、进入贯通管理前,由矿负责施工的技术员写出贯通施工安全措施,方可按贯通措施在贯通区间进行施工,否则停止作业。
3、贯通头若被封闭,进入贯通期间提前排放瓦斯,并进行正常通风,不能排放的必须编制特殊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贯通工作。
4、贯通期间,每放一炮,必须对贯通迎头的瓦斯、通风、煤尘、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方可按规定进行放炮工作。
5、贯通期间矿建立巷道贯通台帐,施工班长每班要向矿值班汇报当班爆破进尺,再由矿值班把记录填好,严禁出现假记录、假汇报。
6、贯通期间矿要作好调风的准备工作,提前构筑好通风设施,贯通后立即进行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待通风系统稳定及调风影响区域内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恢复生产。
7、严禁出现误贯通,否则按重大未遂事故进行处理。
8、超过5米又未进行通风的巷道视为盲巷,凡盲巷必须进行封闭。
停风的掘头超过24小时都必须进行封闭。
9、封闭的盲巷及掘进头前设正规栅栏,并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及说明排板,瓦检员每班对闭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温度进行检查。
(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1、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200立方米以上的水量。
2、井口、主扇房及瓦斯抽放泵房附过20米内不得有烟火存在,严格入井检查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引火物入井。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气焊和喷灯焊。
井口房、井下峒室及主要进风巷需进行焊接工作时,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要求进行。
4、井下硐室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
5、井下大巷消防管路必须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三通阀门(阀门必须能开关),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的消防水管末端距工作面煤壁不得超过20米,末端用胶管接至采面,并保证上下胶管能在采面中部相交。
6、井筒、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进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必须在井下消防材料库中配备10台以上的灭火器,各机电峒室、检修地点、井底车场及各采煤工作面进回巷距上、下出口30米范围内要放两台灭火器,且保证灭火器完好不失效。
8、井下使用的电缆、皮带必须阻燃,风筒、塑料管必须抗静电和阻燃,否则严禁入井。
9、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加强煤电钻保护的保养及维修,采用皮带运输的巷道必须按规定完善各种保护装置,保护装置不完善,皮带不得使用。
10、井下放炮,必须正向装药,正向起爆,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米,坚持按规定使用水炮泥,炮眼剩余部分用黄泥填满,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放炮母线出现明接头,严禁使用放炮器以外的其它动力进行放炮,严禁放糊炮、巴炮和利用残眼、钻孔装药放炮。
11、半煤岩巷、煤巷的放炮母线与雷管脚线以及雷管脚线之间连接处必须用绝缘电工胶布包扎,杜绝明接头。
1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必须对井下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严禁失爆。
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13、首先发现矿井火灾的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汇报,尽快弄清着火原因,根据火灾性质,灾区的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灭火或控制火情。
1)、采面上出口及上巷因机械火花引起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或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首先切断该采面所有电气设备的电源,然后用灭火器、水、砂等灭火。
2)、掘进巷道或其它地点的残药、刹杆、煤等固体物着火,在瓦斯和一氧化碳不超过以上浓度时可先切断电源,直接用灭火器、水、砂灭火。
3)、电气设备着火,必须首先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0024%的情况下,用干砂或绝缘体灭火。
4)、瓦斯浓度或一氧化碳浓度超过以上规定时,必须切断电源,在班队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的带领下,沿避灾路线迅速撤离灾区升井。
14、调度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本单位领导。
15、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进行处理。
1)、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煤层,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灭火管路。
管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15米,并配置一圈不少于20米的软管,否则停止作业。
2)、作业规程必须有专门的防灭火措施。
3)、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回收封闭完毕,否则按事故追查处理。
4)、开展好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健全防灭火检查制度。
5)、斯抽放泵房作好防灭火检查记录工作,建立防火密闭管理台帐。
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炸药库、皮带运输巷、主扇房、瓦按规定配齐足够数量的防灭火器材,并建立管理台帐。
6)、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启封火区要经矿总工程师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门措施。
7)、矿井有权向职工贯彻学习防、灭火的有关知识、井下自燃发火预兆、发生火灾时的避灾路线等。
8)、采后密闭必须编制专门的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设计施工。
(五)、粉尘检测制度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必须有专人测定两次。
2、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有专人测定一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采掘工作面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六个月测定一次。
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一个班次内至少采集两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检测每月测定一次。
(三)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一次;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月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以上检测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送矿总工程师签名审阅,且做出相应处理措施。
(六)、瓦斯管理及检查制度。
1、井下采掘工作面生产、巷修、回收工作都必须设专职瓦检员,矿井每班设巡回瓦检员。
2、巡回瓦检员负责全矿井下各硐室、总回风、其它通风巷道及密闭前的瓦斯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必须填写在记录牌上,每班不少于三次,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3、各头面瓦检员对通往工作地点的各巷道都要在入口5米测定一次瓦斯,发现异常和超限应立即向矿值班人员汇报,通知停止作业,切断电源;
到达工作地点后,先要检查进、回风流的瓦斯情况、作业地点及机电设备附近的瓦斯、通风情况,符合规程要求方可允许工作,未经检查不准生产。
4、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巷风流瓦斯或二氧化碳均应在测风站内巷道上部检查,采煤工作面回风瓦斯在距采煤工作面煤壁线10米以外的回风巷风流中检查,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在其巷道中检查,并以其最大值为处理标准。
5、回采工作面必须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切顶线附近及工作面风流瓦斯,工作面上隅角,溜子机尾下部附近,局部漏顶处以及进、回风流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迎头,巷道全长的风流和局部漏顶地点、回风流和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并以最大值为检查结果。
6、瓦检员必须定点、定位按要求进行工作,并执行“一炮三检查”及“一班三汇报制度”并做到瓦检手册、记录本、瓦斯报表“三对口”制度,瓦检员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误检,严禁在岗上睡觉,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7、回采工作面上后尾必须全方位检查瓦斯,并用好处理后尾瓦斯的风障,后尾瓦斯超过1.5%严禁生产,采掘工作面瓦斯达1%时,严禁作业,并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所有动力电源,待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8、临时停工的地点严禁停风。
若需停风,必须先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停风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3%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排放瓦斯。
9、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按矿指定交接班位置进行交接班。
10、矿总工程师必须按期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并督促执行。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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