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质押监管业务合作协议总量控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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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已签署或即将签署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
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
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2.5质物以《质物清单》(见附件2)列明的为准。
2.6在乙方清偿甲方全部授信风险敞口金额前,不论乙方是否提货、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见附件6)列明的要求,质物最低价值等于质物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5)确定。
“风险敞口”是指甲方给予的授信金额减去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存单、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金额部分。
2.7丙方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质物清单》。
第三条出质通知与出质确认
3.1质物设立质押时,甲方、乙方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1),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丙方,丙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予以确认。
3.2《质物清单》构成乙方、丙方对质物移交至甲方并由丙方代理甲方占有的确认。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3丙方在签发《质物清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质物清单》。
丙方保证《质物清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3.4质物在每次入库时、每次办理提货及换货后,均须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自动成为主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与本协议项下的附件,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质物清单》与主合同不符的,以《质物清单》为准,并构成对主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
《质物清单》须传真至甲方,传真机号码为(区号),《质物清单》的原件应在三天内交存甲方。
第四条监管期间
4.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4.2甲方采用间接占有的方式监管质物,委托丙方直接占有质物。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时,质物转移占有至甲方,质押监管期间开始。
乙方须保证配合丙方的占有、监管。
4.3甲方通知丙方全部质物解除质押时监管期间终止,甲方以《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的形式通知丙方(见附件3)。
第五条质物监管
5.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5.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5.4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与乙方提货或换货,办理甲方对质物的提货。
5.5审核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协议第二条第2.6款的规定。
5.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5.7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8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9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标签或指示(格式见附件7)。
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5.10丙方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甲方质权落空或质物价值不足质物最低价值的,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5.11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电话:
)为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务的联系人,该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即认为是丙方的行为。
第六条质物提取
6.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甲方最新发出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6.2质物的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应当事先提出《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4),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5)向丙方办理提货。
同时甲方向丙方签发更新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6.3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质押率的倒数关系计算,即提货价值=补充或追加的保证金数额×
1/质押率。
“质押率”是指风险敞口/质物最低价值×
100%。
6.4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6.5甲方在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
如以传真方式发送,传真的传真机号码为:
,丙方在收到《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电话:
)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乙方的提货。
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发送传真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质押库存作出账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6.6丙方按照甲方《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在给与乙方提货后应会同乙方共同向甲方签发新的《质物清单》(见附件2-2),并送达甲方。
第七条价格规定
7.1质物单价按照甲方送达乙方、丙方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7.2当质物的现时市场价格与质押生效时确定的质物价格相比较涨跌幅度大于%时,甲方有权对质物的单价予以调整。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市价跌幅的比率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物;
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在整个授信额度项下的违约,甲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宣布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并要求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
第八条追加质物
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3.1条款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由乙方、丙方共同签发更新的《质物清单》。
第九条质权行使
9.1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9.2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费用标准和支付时间见《费用约定书》(附件10)。
10.2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11.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可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
如果甲方未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代乙方支付或明确表示拒绝代为支付,丙方有权变卖与欠交的相关费用等值的质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抵付欠交的相关费用。
若有余款,应按甲方的指示将其存入乙方在甲方营业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不得将其支付给乙方或任何其他人。
丙方处置质物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通报甲方和乙方。
10.3甲方代为支付11.1款所列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计算)支付给甲方。
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受质物的担保偿还。
第十一条留置权
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二条保险
12.1占有监管期间,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甲方保管;
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
12.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费用。
第十三条通信和联络
13.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3.3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样式(格式见附件9)。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和质物本身品质、包装不善的原因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质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7和5.8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4.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4.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特别约定
15.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5.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
15.3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第十六条协议效力
16.1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签发了《质物清单》,该《质物清单》项下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继续适用本协议。
16.2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6.3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其它
18.1下列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1.《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2.《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
3.《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
4.《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
5.《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
6.《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
7.《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
8.质押标签
9.印鉴样式
10.《费用确定书》
18.2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8.3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年月日签订于(分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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