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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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转换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基金代理销售系统后台,外联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内联各分支行代销网点基金销售前台的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
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
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批。
(二)分级管理
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
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行、分支行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
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基金代销业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行和代销网点分级管理。
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代销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总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职责
1.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联系,开展并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
2.负责制定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负责对分支机构代销基金业务资格的审批。
4.负责全行基金代销业务的营销策划和宣传推广。
5.负责对全行基金销售业务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及各方的反馈意见,提出基金代销业务改进方案。
6.制定年度基金代销计划,并负责对各代销渠道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产品销售人员的各项培训工作。
7.协调总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销售业务后台服务支撑。
8.负责全面评估基金产品的各项风险,并进行风险评级。
9.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
10.负责基金代销个人客户的营销和推广。
11.负责收集、分析基金业务相关政策、法规,关注基金业务动态、同业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应对策略和业务方案及业务需求。
(二)运营管理部职责
1.负责制定基金的会计核算办法。
2.负责基金业务的日终清算和资金汇划。
3.负责根据分支行上缴的基金销售档案资料进行复核检查。
4.负责对分行及代销网点的柜台交易进行监管。
5.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6.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单据保管、发放和事后监督等工作。
7.受理、回答客户对基金代销业务的查询、咨询等内容。
8.受理、处理客户对基金代销业务的投诉,并及时将客户建议转至相关基金代销业务相关部门,以便本行改进基金代销业务的处理规范和服务规范等。
(三)渠道管理部职责
负责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和手机银行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四)信息技术部职责
1.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作。
2.负责与注册登记中心的科技部门联系,完成有关数据传递。
3.负责代销系统的软件开发、维护、数据传输工作,确保柜台代销系统、电话银行委托系统的正常运行。
4.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及时处理系统运行故障。
(五)公司金融部职责
负责基金代销公司客户的营销和推广。
(六)审计部职责
负责对本行代销基金业务经营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七)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对代销基金业务进行监控、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分行职责
(一)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网点的人员配备、资格审批。
(二)监督检查代理销售网点的柜台交易情况。
(三)负责本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统计及分析工作。
(四)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
(五)负责分行客户经理信息的录入、代销网点基本信息的管理。
第一十条代销网点职责
(一)根据总行制定的营销方案,向投资者正确宣传基金业务,推进基金销售业务的开展。
(二)开放日日间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各种基金交易,及时对外公布基金信息。
(三)负责日终进行当日有关基金业务统计,打印确认交易流水及相关报表。
(四)负责按时上缴基金代销业务凭证、报表及投资者有关资料。
(五)负责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业务咨询,公布基金产品净值。
(六)负责对投资者进行风险偏好调查,提示投资者确认知悉产品信息,引导客户购买适合其风险偏好的基金产品。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一十一条基本规定
(一)基金代理销售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三)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
30-15:
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
(四)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五)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须到开立基金账户的网点办理。
(六)个人投资者可凭本人所持有的XXX银行借记卡办理基金交易。
机构投资者必须在X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七)用于基金交易的XXX银行借记卡若遗失或损坏,需到本行办理换卡业务,挂失后所换新卡无须重新建立基金交易签约关系,只需进行银行账号修改即可。
(八)投资者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登记注册确认为准。
(九)投资者认购基金时,分红方式为基金契约默认的分红方式。
认购成功后投资者可按基金契约的规定,根据需要变更分红方式。
第四章开办条件
第一十二条分行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设有专门负责管理基金代理销售的部门和人员(可以与其他业务划入到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且分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的从业务资格须满足证监会的规定。
(二)经总行个人金融部审核批准。
第一十三条营业网点开办基金代销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能正常开办XXX银行借记卡。
(二)配备熟悉基金业务并取得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基金销售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三)具备代理销售基金的柜台交易场地。
第五章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第一十四条代销网点柜台可受理的基金业务包括:
签约、解约、开户、销户、登记、撤销、认购、申购、赎回、撤单、柜员抹账、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投、变更基金分红方式、银行账户变更和查询等。
第一十五条签约/解约和开户/销户
指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建立/解除客户资料签约,开立/注销基金账户的行为。
(一)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名下的XXX银行借记卡。
2.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在本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号。
2.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机构信用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5.银行预留印鉴片。
6.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
7.机构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8.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若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无法现场办理,则经办员需提供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
第一十六条认购
指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一)认购只能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二)投资者可多次认购,认购手续费按每个账户单笔分别计算。
(三)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四)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时,银行账户中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五)认购交易一经受理,当日闭市后不能撤单。
第一十七条申购
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一)申购只能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二)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三)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时,银行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申购资金。
(四)申购交易一经受理,当日闭市后不能撤单。
第一十八条赎回
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申请卖出的行为。
(一)投资者赎回只能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二)赎回的基金单位须在投资者基金账户可用份额以内。
(三)赎回的基金单位最高或最低限额须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四)赎回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作冻结处理。
(五)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单位时,选择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处理方式须为顺延或取消。
(六)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的基金单位按《基金公告》的规定执行。
(七)赎回交易一经受理,当日闭市后不能撤单。
第一十九条撤单
指投资者对当日委托交易申请撤销的行为。
(一)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产品转换、转托管、TA账户开销户、登记均可受理撤单业务。
(二)撤单只受理整笔委托交易,不能部分撤单。
(三)撤单须到原申请交易网点办理并提供原申请交易委托号。
(四)在工作日9:
00-15:
00进行的交易可以当日撤单,非交易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不能当日撤单。
第二十条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基金账户内的基金单位从一个销售机构转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一)申请转托管的投资者须已在另一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
(二)转出的基金单位,经注册登记中心确认后记入转入方基金账户。
(三)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须为基金账户的可用份额,且每笔交易只能选择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进行转托管。
(四)投资者转出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作冻结处理。
第二十一条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进行互换的行为。
(一)被转换的基金必须是同一代销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
(二)申请转换的基金可以是基金账户内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
(三)投资者申请转换的基金单位必须为基金账户内可用份额。
(四)申请转换的基金必须处在开放日。
第二十二条基金定投业务
指投资者按月/周定日进行基金申购的投资行为。
(一)定投业务主要指投资者定时进行基金申购。
(二)定投业务一次可指定多项基金产品的申购。
(三)定投业务需要投资者指定投资结束方式、投资频率和申购金额。
第二十三条设置基金分红选择
指投资者对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进行分红方式设置的行为。
(一)分红方式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二)投资者一次只能设置一只基金的分红方式。
(三)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单位时,若不设置分红方式,系统将默认为按基金契约规定的方式。
(四)分红方式的设置需在权益登记日前办理(具体按照基金契约规定方式执行)。
第二十四条红利发放
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分红方案,通过销售机构将基金红利发放给投资者的行为。
按投资者设定的分红方式实现红利发放,投资者所得红利为税后红利。
第二十五条客户资料修改
指投资者对客户资料内容提出变更的行为。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时,不得进行客户资料修改。
(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信息资料应与投资者本人银行账户资料保持一致。
(三)投资者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变更须提供相关材料,在核心系统先行修改,然后在基金代销系统做客户信息同步处理。
1.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投资者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XXX银行借记卡。
2.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名称、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4)机构信用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5)银行预留印鉴片。
(6)机构的结算账户。
(7)机构对基金业务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
(8)机构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若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无法现场办理,则经办员需提供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对经办人员的授权书(加盖机构公章)。
第二十六条查询
投资者可亲自携带XXX银行借记卡和有效身份证明在基金代销网点的基金代销专柜查询基金账户信息和基金历史交易信息,也可通过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募集失败
在基金设立的募集期内,未满足证监会要求的基金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未能成立。
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基金终止
指基金在存续期内,因出现证监会规定不得出现的情形,经证监会批准宣告终止。
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按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基金代销业务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差错业务管理
(一)由于代销网点操作人员输入错误导致交易差错,造成资金损失的,一经发现,代销网点应及时报告上级行请求查实,并进行差错处理。
(二)事后发现的差错,按差错种类作相应处理。
1.少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原申购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投资者的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2.多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将多申购部分做赎回,对于赎回后,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的,由差错行承担。
3.少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赎回,对于补充赎回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低于投资者原赎回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的,由差错行承担。
4.多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持有时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的,由差错行承担。
(三)差错处理权限
1.资金损失1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资金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分行,在4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3.资金损失5万元以上,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大额业务授权管理
对个人投资者委托交易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委托交易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代销网点基金柜台管理人员授权。
第七章代销基金合作机构准入管理
第三十一条若与基金公司建立、变更、解除合作关系,总行个人金融部将向零售业务发展委员会提交相应议案,并执行决议结果。
第八章基金自助交易管理
第三十二条自助交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基金自助交易时,必须遵守基金交易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交易密码,防范交易风险。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XX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X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暂行)》(XXX银发〔20XX〕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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