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562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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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电能计量……………………………………10
4设备选型…………………………………………12
4.1高低压设备及材料…………………………12
4.2电能计量装置………………………………14
4.3各类智能系统………………………………14
5施工及验收…………………………………………16
5.1施工………………………………………16
5.2验收………………………………………16
本规范用词说明………………………………………17
附录A居住区供配电一次接线图及配电站电气平面布置图范例………………………………………………………18
附录B居住区电缆管沟、工作井图范例…………23
引用标准名录………………………………………26
条文说明………………………………………………27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2Terms……………………………………………………………2
3Designof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4
3.1LoadCategory……………….………………………………4
3.2LoadCalculation……………………………………………5
3.3PowerSupplyofResidentialAreas…………………………6
3.4Facilities………………………………………………….…9
3.5LightningProtectionandGroundingofDistributionFacilities
……………………………………………………………10
3.6ElectricityMetering………………………………………10
4SelectionofEquipments………………………………………12
4.1High-LowVoltageEquipmentsandMaterials……………12
4.2ElectricityMeters…………………………………………14
4.3InterfacingofVariousSmartSystems……………………14
5Construction,InspectionandAcceptance……………………….16
5.1Construction……………………………………………16
5.2InspectionandAcceptance………………………………16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Code………………………………..17
AppendixA:
Samplediagramsofdistributionwiringanddistributionstationlayout……………………………………………………………18
AppendixB:
Samplediagramsofcableconduitandcableworkingwellinresidentialdistricts………………………………………………………23
NormativeStandards…………………………………………………26
ExplanationofProvisions………………………………………….27
1总则
1.0.1为规范广西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城镇规划范围内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有条件的农村可参照执行。
1.0.3根据城镇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居住区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中低压配电网。
1.0.4居住区总体规划设计应包含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
应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电站用房及电力线路通道,结合城市发展规划预留居住区内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走廊。
1.0.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及电力通道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节能、环保和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满足居住区供电质量和居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在设备采购交接验收时应进行必要的检测。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0.7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居住区Residentialdistricts
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0.2公共服务设施Publicservicefacilities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为居住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2.1.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PowersupplydistributionFacilitiesofresidentialdistricts
特指专供居住区住宅用电的供配电设施,其范围包括从原有公共配电网接入点至居民用户电表之间的供配电设施。
2.0.4配电站Distributionsubstation
10kV以下交流电源经配电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
2.0.5配电变压器Distributiontransformer
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0.4k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
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按供电对象可分为公用配变和专用配变,简称公变和专变。
2.0.6户外开关箱Outdoorswitchgear
将若干开关柜置于同一箱体内,用于汇集和分接电缆的户外10kV配电设备。
2.0.7电能计量装置Powermeasuredevice
包括各种类型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电能量采集的终端设备等。
2.0.8配置系数Configurationcoefficient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或低压配电线路馈送容量(kW)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2.0.9表前线Servicewire
从用户低压分接点至用户电表之间的导线。
2.0.10入户线Housewire
从用户电表至住宅内总开关之间的导线。
3供配电设计
3.1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按性质不同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主要有:
1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用电等;
2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用电等;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的消防用电等;
4Ⅰ类汽车库的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规范中规定的一级负荷。
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主要有:
1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住楼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用电等;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的消防用电等;
4居住区内的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用电等;
5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的消防用电,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等相关规范中规定的二级负荷。
3.1.4未列入上述一、二级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宜为三级。
居民用电负荷属于三级负荷。
3.2用电负荷计算
3.2.1居住区居民用电负荷配置应不小于表3.2.1所列数值。
表3.2.1居住区住宅用电负荷配置表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功率
户建筑面积S≤60m2
4kW
户建筑面积60m2<S≤90m2
6kW
户建筑面积90m2<S≤120m2
8kW
户建筑面积120m2<S≤144m2
10kW
户建筑面积144m2<S≤180m2
12kW
户建筑面积180m2<S≤300m2
20kW
户建筑面积300m2<S≤500m2
30kW
户建筑面积S>500m2
60W/m2
3.2.2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按设计用电设备容量统计。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负荷计算应不低于以下负荷密度:
办公60W/m2~100W/m2;
商业(含商铺、会所)100W/m2~150W/m2。
3.2.3配变安装容量应按表3.2.3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配变容量应按单台供电范围独立计算。
表3.2.3配变安装容量配置系数表
单台配变所供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0户及以下
0.9~1
10户以上30户以下
0.8
30户以上50户以下
0.7
50户以上100户以下
0.65
100户以上200户以下
0.6
200户以上300户以下
0.55
300户及以上
0.5
3.2.4低压线路馈送容量的配置系数,应按表3.2.4进行选择:
表3.2.4低压线路馈送容量配置系数表
单一回路低压线路所供居民住宅户数
多层住宅建筑
高层住宅建筑
3户及以下
1
3户以上12户以下
不小于0.8
不小于0.9
12户及以上,50户及以下
不小于0.7
50户以上
不小于0.6
3.3居住区供电
3.3.1电源要求: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1二级负荷宜由双重电源供电。
2双重电源应互为闭锁。
3备用电源容量应能满足一、二级负荷用电的需要。
4居住区三级负荷宜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3.3.2供电电压
1居住区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以下的,采用220V/380V供电。
2居住区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kVA以上的,采用10kV供电。
3居住区居民用电以外的用电设备如为集中负荷,且大于100kW,原则上采用10kV供电,设独立变压器。
如负荷比较分散,可采用380V供电,就近接入向居民供电的变压器的独立回路,变压器容量应增加相应的容量。
3.3.3高压供电:
1居住区宜采用配电站方式供电。
2居住区配电站应根据负荷分布和供电半径合理设置。
3高压电缆及架空导线的截面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宜按表3.3.2高压电缆及架空导线的截面推荐表进行选择。
表3.3.2高压电缆及架空导线的截面推荐表
类型
电力电缆(mm2)
架空导线(mm2)
主干线
300、240
240、185
分支线
150、120
变压器进线
95、70
——
3.3.4低压供电:
1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20.4kV电缆分接宜采用低压分接箱,低压分接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3配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4无功补偿装置电容容量宜按变压器容量的30%配置,必要时应配置谐波限制装置。
5低压系统的接地型式应根据配电站所处位置选择接地系统,当配电站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TN-S系统;
当配电站在建筑物外时,宜采用TN-C-S系统。
6三相计算负荷不平衡度应小于15%。
7低压主干线及低压分支线、表前线及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宜按表3.3.3进行选择。
表3.3.3低压主干线及低压分支线、接户线截面推荐表
截面不小于(mm2)
低压主干线
150
低压分支线
70
表前线
10(铜)、16(铝)
3.3.5接线形式
1居住区电源宜经公共配电网的开关设备接入,如变电站开关柜、户外开关箱、柱上开关等设备。
居住区接线范例参见附录A中图1、图2、图3。
2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站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3公共服务用电设施的低压供电线路不应与供居民用电的低压供电线路共用一个回路。
一级、二级负荷的低压供电线路应建设独立供电回路。
3.4配套设施
3.4.1居住区的配电站形式宜采用小容量多布点的方式。
3.4.2居住区应按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足够的配电站用房及高低压电力通道,配电站平面布置参见附录A中图4。
当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分期实施时,居住区应按终期规划建设配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
3.4.312层以下的住宅楼宜在地上1层建设独立电表间;
12层及以上的住宅楼宜每3~6层建设单独电表间。
3.4.4电表箱前应预留不小于0.8m的抄表维护通道。
3.4.5配电站应接近负荷中心,不应设置在地下最底层,不应与厕所、浴室、蓄水池、下水道、空调系统等容易积水、发热的场所相邻。
配电站应具有排水、防渗水功能;
还应具备通风及独立的消防设施,并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及检修通道。
3.4.6居住区电缆通道宜采用电缆排管或电缆沟方式建设,与燃气、电力、通讯、给排水等各种管道的距离应满足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跨道路时应建设过路管道,合理设置工作井。
3.4.7居住区配电站、电缆线路均应预留有足够的备用间隔及备用管道。
电缆通道建设时,应根据电力通信、自动化规划,预留相应的通讯管道。
3.4.8在配电网自动化规划区域内居住区的中压配电网,应预埋配电网自动化通讯管孔,预留配电网自动化设备装设位置及通讯线路位置。
3.5配电装置防雷和接地
3.5.1无避雷线的10kV配电线路,在居民区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接地,金属杆塔应接地,接地电阻均不宜超过30Ω。
3.5.2高低压配电线路,当采用绝缘导线时宜有防雷措施,防雷措施应根据当地雷电活动情况和实际运行经验确定。
3.5.3中性点直接接地的1kV以下配电线路中的保护线或保护中性线,在进入建筑物处应重复接地。
3.5.4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3.5.510kV架空线的电缆接入点和配变低压侧应装设防雷装置。
3.5.6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3.5.7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5.8当配电站供电的建筑物的基础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作为配电站的接地装置,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5.9入户线段必须有独立的保护接地线。
3.6.电能计量
3.6.1安装有变压器的居住区,应在变压器低压侧或高压侧安装电能计量总表。
3.6.2居住区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3.6.3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应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3.6.4居住区应安装低压集中抄表系统电能量采集设备。
3.6.5用电计量表计应安装在专用计量表箱内,表箱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和维护。
同一居住区内,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宜一致。
3.6.6居住区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采用相对集中安装方式。
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电表箱,12层以下的住宅楼,电表箱宜设在一楼。
12层及以上的住宅楼,电表箱分段集中,每3~6层设一处集中电表箱,若同一单元每层超过18户时,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电表箱设置点。
多户电表箱不宜安装在户外。
3.6.712层及以上的住宅楼,电表箱应安装在专用电表间或配电间,电能表宜装在0.8m~1.8m的高度(表水平中心线距地面)。
安装在户外的单户表箱下沿距地面1.6m~1.8m。
若距楼面(地面)小于上述要求,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6.8电能表下端应加有住户房号的标签,两只三相电能表相距的最小距离为80mm,单相电能表相距的最小距离为30mm,电能表与箱边的最小距离为40mm。
4设备选型
4.1高低压设备及材料
4.1.1配变
1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
住宅建筑物内的配电站应采用干变。
2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S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
干变应采用SCB10或SGB10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
3向住宅供电的单台变压器容量油变不宜超过630kVA,干变不宜超过800kVA。
4.1.2电缆
高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4.1.3架空线
高、低压架空线及架空表前线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
4.1.4入户线
入户线应采用铜芯线,导线截面应按表3.2.1所列用电功率校核。
4.1.5低压母线槽
超高层住宅建筑内配电线宜采用混合绝缘型低压母线槽。
4.1.6金具
线路金具应使用节能型金具。
4.1.7户外开关箱
户外开关箱内的开关柜应采用全密封、全绝缘产品。
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和故障指示器。
所在地区有配电网自动化规划的应采用自动化型户外开关箱。
户外开关箱的防护等级和防腐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4.1.8配电站高压柜
配电站应选用全密封、全绝缘开关柜。
出线至变压器的开关柜宜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
4.1.9低压开关柜
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
变压器出线总开关和母联开关应采用框架空气断路器,低压分路开关采用塑壳断路器,开关柜采用抽屉式,防护等级不低于IP31。
4.1.10低压分接箱
低压分接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线均绝缘封闭。
进出线采用塑壳断路器。
具备下进线和侧进线功能。
外壳应采用不锈钢、SMC片状模塑料等防腐材料。
4.1.11低压无功补偿箱
1低压无功补偿箱应根据无功功率的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及谐波限制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2电容器应采用干式、自愈式阻燃型电容器。
全部电容器组应采用低压塑壳式断路器保护,分组电容器应设置熔断器保护。
4.2电能计量装置
4.2.1各类电能计量装置应满足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通过法定检定机构或国家授权的检定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2.2安装在变压器低压侧的总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为1.0级,电流互感器准确度等级为0.5S级;
住宅一户一表的电能表准确度为2.0级;
电能表应选用具有通断电控制功能、电量冻结功能的电子式电能表。
4.2.3计量互感器二次回路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
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4mm2。
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5mm2。
4.2.4单户住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
别墅用电应采用落地集中式表箱,表箱应安装在户外公共区域并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户内安装不应低于GB4.028的IP20等级的规定,户外安装不应低于GB4.028的IP54等级的规定。
4.2.5进出电能计量表箱的导线应采用U-PVC管保护。
4.2.6电能计量表箱体应采用ABS工程塑料材质,箱盖应采用透明的PC聚碳酸酯塑料材质。
4.3各类智能系统
4.3.1配电网自动化部分
1有条件的居住区可增加配电网自动化功能。
2配电网自动化的配置应满足当地供电企业配电网自动化规划技术要求。
4.3.2低压集中抄表系统
居住区内应实现低压集中抄表;
低压集中抄表系统应包括具有通讯接口的电能表、电能量采集的终端设备(包括集中器、采集器)、主站管理系统,且满足当地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自动化系统技术要求。
4.3.3电力负荷管理终端
变压器容量大于100kVA应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并接入当地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自动化系统。
5施工及验收
5.1施工
5.1.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应按正式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如需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
5.1.2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随工验收,接地装置的复核测试应独立记录成册。
5.1.3电缆路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标志块(桩)等,未经供电部门允许禁止在公共电缆通道上挖掘施工。
5.2验收
5.2.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隐蔽工程和接地装置应经过中间验收和测试。
5.2.2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竣工后,应按本标准及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验收,贸易计量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贸易计量规范及相关标识规范验收。
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5.2.3中间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出具验收报告,并提供竣工图和相关签证单、设计修改资料给当地供电管理部门存档。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了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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