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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运工程建设需要强制执行的其他标准。
第九条为适应水运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可制定试行标准。
试行标准经实践检验并经修订完善后,正式颁布执行。
第十条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交通部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归口管理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委员会受交通部水运司的委托,配合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发展的思路和蓝图。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是标准体系的具体体现,是编制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的依据。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立项和编制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是包括水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维护全过程的技术标准的总汇。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库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提出建立标准项目库的统一要求;
(二)有关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科研和院校等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要求提出项目建议;
(三)交通部水运司对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召开专家研讨会,编制标准项目库。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由交通部发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三章标准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及良好的资信;
(三)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或科研等技术工作;
(四)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主编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尚应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水平,并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编写人员应为从事相关专业、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和较高技术水平,并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编写组组长或副组长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较好的书面表达能力。
标准编制工作的编写人员应参加标准编制培训,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标准编写组的专业覆盖面应满足标准编制的要求,其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十九条标准项目立项时应根据标准编制工作的需要一并提出标准专题研究,标准专题研究应满足标准编制工作的需要,并服务于标准的编制工作。
标准专题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按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要求执行。
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标准主编单位相同或相似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标准编写组组长相同或相似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应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发展,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应充分体现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节能、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政策要求,满足水运工程建设的需要。
对未纳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和标准项目库,但当前工作急需的标准项目,可由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建议,经专家评审后方可立项。
第二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申请、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编制年度计划等阶段。
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标准的立项申请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一)一式4份。
第二十三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的项目初审由交通部水运司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立项的专家评审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进行。
参加立项评审会的专家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20人。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应在申报单位介绍项目背景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经费建议数额、是否立项、项目主编单位等提出明确评审意见。
是否立项的结论性意见分为急需立项、立项、暂缓立项或不立项。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中应包括评审专家结论性意见的统计结果。
评审意见经各位专家签名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交通部水运司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与项目主编单位签订“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二)。
第二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计划由交通部水运司根据财政部对前期费项目预算的批复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进行编制。
第四章标准编制
第二十九条标准的编制包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局部修订。
标准的编制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工程建设和技术发展的要求,体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利于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条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面技术成熟、经济环保的创新成果。
第三十一条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积极采用经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十二条标准的编制不得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相抵触,标准之间应协调、统一、避免重复。
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同意,方可纳入标准。
第三十三条标准的编制应充分发扬技术民主。
对有关技术政策,应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
对有争论的技术问题,应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做出结论。
第三十四条标准编制中涉及的关键技术问题或拟纳入标准的新成果应进行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
当标准中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组织试设计。
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的成果经专家审定适合纳入标准的方可纳入标准。
第三十五条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JTJ200)的相关规定,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
第三十六条主编单位应组织编写组成员学习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编写规定,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编写成员的编写工作进行经常性督促和检查,并于每年12月5日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三)。
参加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编单位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第三十七条标准主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工作大纲和标准编制的具体情况召开编写组工作会议,工作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应抄送交通部水运司,必要时交通部水运司派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标准编制的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总校稿和报批稿五个阶段,各阶段成果资料的格式要求见附件四。
第三十九条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在前期调研和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制工作大纲送审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五)。
除合同有明确规定外,大纲送审稿应在年度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完成。
送审文件及送审稿各报交通部水运司一式四份。
送审文件中应包括大纲审查会推荐专家、建议时间、地点和联系人等内容。
(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的工作大纲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评价意见、主要内容的修改意见、章节安排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参加大纲审查的专家除参考主编单位的推荐意见外,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家库”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
(三)标准主编单位根据大纲审查会会议纪要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对大纲送审稿进行修改,并形成工作大纲报批稿(格式及内容见附件五)。
除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外,大纲报批稿应在大纲送审稿审查会后15天内完成报部,报批文件及报批稿各四份,报批稿电子版一份。
(四)标准编制工作大纲经交通部水运司批准后方可开展标准的编制工作。
批准的标准编制大纲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的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时,应由主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交通部水运司批准,批准文件为合同补充文件。
第四十条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根据标准编制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调查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出调研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纳入背景资料中。
(二)编写组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应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研讨会应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写入会议纪要。
会议情况报交通部水运司,必要时,交通部水运司派人参加。
(三)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应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前完成审定工作。
(四)编写组在完成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征求意见稿应由主编单位发送30个以上与标准技术内容有关的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并抄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四份。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且不超过三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
(六)编写组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
对反馈意见中有争议的主要技术问题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研或测试验证,必要时,应专门召开征求意见会。
征求意见会一般由主编单位组织,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情况报交通部水运司。
编写组对反馈意见的处理应形成反馈意见处理一览表。
第四十一条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的工作分为工作大纲和成果审定两个阶段。
标准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按标准工作大纲阶段的工作要求执行。
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工作大纲内容包括:
背景和必要性、实施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的研究成果、进度计划、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概况、经费使用计划、参加人员资历等。
其中预期的研究成果应提出对标准相关条文的补充或修改意见,拟定的标准条文和条文说明等。
第四十二条标准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审定阶段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在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完成后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审定申请,送审文件及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成果送审稿各一式四份。
送审文件中应包括成果审定会推荐专家、建议时间、地点和联系人等内容。
(二)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成果送审稿进行审定并形成审定意见,审定意见明确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结论能否纳入标准。
参加会议的专家除参考主编单位的推荐意见外,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家库”选取并不得少于10人。
(三)主编单位根据审定意见的要求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成果报告。
专题研究或测试验证成果资料待标准送审时一并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第四十三条送审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写组根据反馈意见及相应处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
标准送审稿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
条文中拟确定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应用黑体字加以区别。
(二)当标准中采用新的设计理论和方法时,应组织试设计,并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提出试设计报告。
(三)送审稿送审前,主编单位应组织预审查并形成预审查意见,预审查意见应纳入送审报告。
送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完成的主要工作、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的水平对比、对标准的简要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以及主编单位的预审查意见等。
(四)送审稿阶段提交的成果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专题研究报告、测试验证报告、征求意见处理一览表、试设计报告、调研报告、背景资料、成果效益分析报告等。
(五)标准的送审文件应以公文的形式和提交成果各报送交通部水运司一式四份。
送审文件中还应包括审查会推荐专家、建议时间、地点和联系人等内容。
(六)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主编单位应在审查会议召开15天前将有关送审文件送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
参加审查的专家除参考主编单位推荐意见外,原则上从“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专家库”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10人。
(七)对标准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标准技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安全、经济和环保政策,是否准确反映水运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无可靠依据,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以及是否符合标准的编写规定等。
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综合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总校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标准送审稿审查会会议纪要的要求,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总校稿。
(二)标准的总校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主编单位应配合做好总校会议工作。
除送审稿审查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外,总校工作应在会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四十五条报批稿阶段的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主编单位根据总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总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报批稿中拟定为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以黑体字加以区别。
(二)报批稿以公文的形式报交通部水运司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报批稿报送应在总校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
对于总校中出现的超出审查会会议纪要要求的修改内容,应在报批公文中予以说明。
第五章标准的发布
第四十六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号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由交通部发布。
第四十七条制定和修订的标准以文件和标准正式出版物形式发布。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条文说明以文件形式发布,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必要时也可发行单行本。
第四十八条标准的出版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组织。
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规定。
第六章标准项目合同管理
第四十九条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标准的编制工作。
如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修改合同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交通部水运司负责对标准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一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经费,采用一次性核定、按合同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拨付的办法,分合同签订生效、工作大纲批复和标准发布三个阶段,按年度拨付给标准的主编单位。
第五十二条标准编制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和批准工作大纲的要求,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财政部《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文件的规定。
调研经费由主编单位统一支配,用于集体调研。
第五十三条批准的标准工作大纲中要求进行国外调研的,应由主编单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国外调研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调研目的、调研内容、调研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经费使用等基本情况。
交通部水运司将根据标准编制工作的安排以及申请报告的内容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标准主编单位。
以标准的名义进行国外调研的必须经交通部水运司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国外调研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形成调研报告并及时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第五十四条主编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在规定时间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经费申请,交通部水运司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合同规定向部财务司请款。
第五十五条主编单位应于每年12月5日前将本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反映在“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中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合同有可能被中止:
(一)项目组织和执行不力。
(二)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
(三)拖延项目编制进度达六个月以上。
(四)不可抗拒因素。
第五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检查不力、遇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主编单位,交通部水运司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合同有可能被中止。
第五十八条合同中止后,主编单位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项目不能完成的,除终止合同外,交通部水运司还将追缴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资格或给予其他处罚。
第七章标准日常管理
第五十九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管理包括标准宣贯、执行情况收集、标准解释、国外相关标准的发展情况分析、标准及相关技术交流、标准复审、成果资料管理等。
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
第六十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颁布实施后,交通部水运司将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宣贯培训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宣贯培训工作结束后应由有关单位形成总结报告报交通部水运司。
第六十一条标准发布前应成立标准管理组,标准管理组由3~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标准管理组中至少应保留两名标准编写组的成员。
标准管理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为不超过55岁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熟悉并掌握标准的技术内容;
(三)熟悉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程经验。
第六十二条标准发布实施后,标准管理组协助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标准管理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助进行标准的解释工作;
(二)参加标准的培训和宣贯工作;
(三)调查了解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
(四)对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交通部水运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五)参与标准的复审和再修订的立项工作;
(六)参加有关标准的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标准发布后,每年12月5日前向交通部水运司提交有关标准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实施情况综述、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标准培训和宣贯情况、国内外相关技术和标准的发展情况、其他与标准有关的情况等。
第六十三条交通部水运司将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发布实施的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适时地组织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
第六十四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
在相应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组织标准的复审工作。
第六十五条标准的复审工作一般由标准的主编单位承担,主编单位应在接到部复审通知后及时开展复审工作,复审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集和整理标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二)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等,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
(三)针对标准内容,向30个以上与标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发送复审征求意见函。
(四)对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整理,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召开征求意见会,并形成复审结论性意见。
第六十六条复审工作应在交通部水运司下达复审通知3个月内完成,并形成复审文件以公文形式报交通部水运司一式四份,复审文件应包括复审报告和复审反馈意见处理一览表。
复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复审的目的和意义;
(二)复审过程中的主要工作;
(三)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标准复审结论(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废止);
(五)下一步主要工作。
第六十七条复审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不再需要立项评审而直接列入下年度标准编制计划,复审意见中应推荐项目的主编单位。
第六十八条复审结论由交通部发文公告。
第六十九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由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编写,其知识产权属于交通部。
标准专题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或合同事先明确约定外,授予项目主编单位所有,并根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在特定条件下,交通部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七十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应由主编单位进行收集和整理。
除按规定向交通部水运司报送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在本单位建立一套包含所有资料的完整档案。
第七十一条标准专题研究项目实施所取得的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应由主编单位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第七十二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专题研究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章奖励
第七十三条为了鼓励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水运工程技术进步,交通部设立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
第七十四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2007年开始第一届评选工作,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单位不超出3个,个人不超出5名,在没有合适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可以轮空。
第七十五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奖人员进行奖励。
第七十六条申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应为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和有关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在培养标准工作后备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
第七十七条申报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应为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中长期发挥重要作用,注重跟踪世界先进技术和积极推进技术进步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七十八条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突出贡献奖”申报工作截至时间为评选活动年的8月14日,申报表见附件七,个人申报材料应有单位的推荐意见。
交通部水运司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发文公布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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