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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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开工日或被保险工程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验收时终止。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关税等。
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
其他承保工程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二、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
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补保险工程保额为限。
五、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工程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发手续。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成心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条索赔和赔款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二、本公司的以恢复投保工程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工程的残值应予扣除。
三、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工程或予以修理代替之。
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局部应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管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管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第八条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九条本公司对每一事故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据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第十条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2〕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3〕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4〕领有公区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第2篇鉴于保险单列明的投保人已填写查询表,并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提交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申请书和其它所需的书面材料(该等查询表及投保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均视为本保险合同的一部份)。
保险人同意:
在投保人已缴付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费后,保险人以保险单所列的承保工程和赔偿限额为限,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承当赔偿责任。
总那么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报价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局部,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根底。
第一局部物质损失保险局部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各被保险工程或其任何局部。
第三条以下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1〕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及所有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2〕档案、绘图、账簿、账单、现金、印章、契据、债据、票据、有价证券、支票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四条双方理解并同意:
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各被保险工程或其任何局部,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以外的原因,遭受不可预见和突发的物质损失而需要修理和重置时,保险人以支付现金、修理或重置方式(由保险人选择)予以赔偿,但所赔偿的每个单项的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规定的相应被保险工程的保险金额,以及每次事故的最高限额〔如适用〕,所有工程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如在保险单中单独列明残骸清理费用,那么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发生损失而引起索赔时,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清理残骸的费用。
第五条责任的扩展:
只有在事先特别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本保险才负责赔偿超时工作、夜班、节日加班、快递运输的额外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单中列明的在每一次事故中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的免赔额;
2.各种间接损失,包括罚金、及延迟损失、不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3.设计错误所引起的损失;
4.重置、修理或矫正被保险工程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
但此责任免除只限于直接受损的工程,而不包括由于上述原材料缺陷和工艺不善引发的事故而导致的正确实施工程的损失;
5.自然磨损、腐蚀、氧化、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于缺乏使用引起的变质;
6.建筑用装置、设备或机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或功能紊乱;
7.仅在盘点时发现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保险金额:
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金额不得少于:
就第一项而言:
被保险建筑工程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包括所有材料、工资、运费、关税、应付款及业主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就第二项和第三项而言:
建筑用装置、机器及设备的重置价值,即被保险建筑用装置、设备或机器用同种或有同样功能的新装置、设备或机器替代所需的费用。
并且,被保险人保证在遇到任何工资或价格的重大变化时调整保险金额,但此调整只有当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签发批单前方能生效。
如在损失发生时发现保险金额低于被保险工程的总价值,被保险人将根据保险金额与应投保的总价值的比例获得赔偿。
每一项财产及每一单项费用均单独受此条件限制。
第八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九条赔偿的根底:
如发生损失或损害,本保险的赔偿根底应为:
(1)在可修复情况下以将被保险工程修复至受损前状态的费用减去残值为限;
或
(2)在全损情况下以被保险工程损失前一刻的实际价值减去残值为准。
但赔偿的前提应为:
1、被保险人实际承当了索赔的损失或损坏;
2、该损失或损坏的金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
3、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得以证明已实施修理和重置的必要凭证和文件。
所有可修复的损失应予修复,但如修复损失的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工程受损前的价值,那么赔偿应按上述第
(2)款办理。
如临时修复是最终修复的一局部,且未增加总的修理费用,那么该费用应由保险人承当。
对被保险工程的任何改造、添加或改良的费用,本保险不予赔偿。
第二局部第三者责任保险局部
第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建造或安装第一局部所列被保险工程时,在工地或邻近地区发生以下事故而依法应当承当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额。
1.第三者身体伤害或疾病(无论死亡与否);
2.第三者财产损失或损害。
根据本第二局部所提出的索赔,保险人同时负责赔偿:
1.任何被保险人应当补偿第三者的诉讼本钱和费用;
及
2.所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费用。
但保险人在第二局部项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单中列明在任一事故中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用于对保险合同第一局部已承保的各项进行改善、修复或重置所引起的费用;
3.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所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和建筑物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批单中特别声明赔偿的除外);
4.由以下各项所产生的责任:
(1)承包人的、业主的或其它与工程有关〔该工程的局部或全部在第一局部中承保的〕的机构的雇员、工人及其家属的身体伤害和疾病;
(2)上述承包人、业主或其它与工程有关〔该工程的其局部或全部在第一局部中承保的〕的机构或其雇员、工人所有或由其照管和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及所有船舶或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其与第三者所订协议而承当的任何赔偿责任,但对于即使没有签定该项协议时也应依法承当责任的情形除外。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认可、提议、承诺、付款或赔偿。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人愿意,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代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理赔或起诉。
保险人在诉讼活动和理赔过程中具有完全自决权。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一切保险人所要求的相关信息和协助。
第十五条就任一保险事故而言,如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每一任何事故的最高赔偿额(扣除任何已支付的赔偿金额),或支付被保险人低于最高限额的赔偿额但该金额足以妥善解决此事故提起的索赔,那么保险人在本第二局部项下对该事故不再承当赔偿责任。
第三局部通用条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由以下各项所直接或间接引起、引发或扩大的损失、损害及责任不承当赔偿责任:
1.战争、侵略、外敌入侵行为、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内战、暴乱、革命、兵变、叛乱、暴动、罢工、停工、民众骚乱、军事或篡权势力、恶意的群体或代表任何政治组织或与其有关的群体的破坏行为、阴谋、没收、征用、在法律上或事实存在的政府或公共权力机关命令所为的征用、破坏或消灭;
2.核反响、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成心行为和重大疏忽;
4.工程全部或局部停工。
在任何诉讼或其它法律程序中,如保险人根据上述除外责任第一款规定,认为某一损失、损害或责任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赔偿范围,而被保险人认为属于本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的,那么被保险人应负举证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尽管保险单中所列的责任起始时间可能不同,但是保险人的责任期限应从工程开始日或自保险单中所列的被保险工程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立即生效,保险人的责任于所承保工程各局部交付或投入使用时终止。
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保险单中所列的终止日期。
任何保险期间的延长,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那么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假设因成心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当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并按照保险人提出的一切合理建议预防损失、损害及责任的发生,同时遵守各种法律规定及制造商的建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当。
第二十三条
(1)保险人代表应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间检查被保险工程的风险。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代表提供一切评估风险所需的详细资料。
(2)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工程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根据情况需要自行承当费用增加防损措施。
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工程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除非获得保险人书面确认和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对被保险工程做出任何可能引起风险增加的实质性改变,否那么,对于由此造成风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如发生被保险工程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工程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如发生保险合同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当:
(1)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同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告知损失的性质与程度;
成心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局部,不承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尽全力采取一切措施减小损失的程度,否那么,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3)保护受损局部,以供保险人代表或勘查人员进行调查;
(4)提供保险人所需的被保险人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一切相关信息及文件证明。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5)由于盗窃或抢窃引起的损失,应通知警方。
在已按本条款的规定通知保险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对轻微的损失进行修复或替换。
在其它情况下,对受损工程进行任何修复或替换前,应由保险人代表对损失进行勘查。
如保险人代表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勘查,被保险人有权自行进行修复或替换。
如果被保险工程没有及时得到妥善修复,对由于未及时修复而造成或引致的扩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或责任,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无论保险人是否已经作出赔偿,当被保险工程的损失应由第三者〔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其他被保险人除外〕承当时,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的要求,采取或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第三者追偿,费用应由保险人承当。
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第二十七条如被保险工程发生损失时,本保险负责赔偿的损失、损坏或责任同时有其他保险承保,那么各保险人应按其承保的相应比例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成心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当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局部不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
假设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解除合同,保险人将按照规定收取保险单所列保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
假设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保险人将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也可随时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并退还按日比例计算的从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保险工程发生局部损失后,投保人可以自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也有权以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以应当退还投保人按日比例计算从解除之日起的被保险工程未受损失局部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第三十三条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各章节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局部,在保险合同中任何地方出现的保险合同一词,应理解为包含保险单及保险条款各章节。
在保险合同中的任何地方出现过的任何词语如被赋予特定含义,那么该词语在保险合同中其它任何地方出现时,同样具有相同的含义。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范本第3篇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
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局部。
顺序号工程关系方姓名和地址是否被保险人?
1所有人承包人转承包人其他关系方2工程名称及地点3工程期限首批被保险工程运至工地日期年月日建筑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4物质损失投保工程和投保金额投保工程投保金额免赔额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工程
〔3〕包装工程工程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5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危险种类赔偿限额免赔额地震、海啸洪水、暴雨、风暴6工程详细情况体积:
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建筑材料撤除工程7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地形特点地质及底土条件地下水水位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8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
如是,请列明以下各项:
〔1〕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有免赔额
赔偿限额免赔额
A人身伤害
每人
B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9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10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如是,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以下文件:
〔1〕工程合同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__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工程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局部。
明细表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物质损失保险工程保险金额免赔额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工程3.安装工程工程4.建筑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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