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章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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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政府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③安全生产工作状况。
2)目标分类和内容
①控制目标。
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控制目标经安委会审定后由生产技术部门分解、下达,并予以公布。
②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任务,包括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基础保障、管理保障和日常工作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和要求。
(3)目标实施、监控与考评
1)目标的实施
①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
②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③实行季度监测,年终考核
2)目标监控
安全部门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目标完成情况。
3)检查与考评
①季度自查。
每季度末月,各部门对本季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生安全办,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抽查和检查。
②全年考评。
每年12月底安全办将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组织对目标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部门的自查结果进行集中审查,形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③年底总评。
每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对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报安全生产办公室。
安全生产办公室将组织对目标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部门的自查结果进行集中审查,形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④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具体详见《绩效考核办法》。
(4)评定与奖惩
1)评定
①管理人员考核:
240分以上优240—200分良200—160分中160分以下不及格
②普通员工考核:
90分以上优秀80—90分良好70—80分中等
60—70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2)奖惩
依据考评得分,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实行奖惩。
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为使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决策科学化,安全管理规X化,总经理决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会议类型分: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公司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会等。
一、会议类型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各主管汇报上季度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及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2、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会议为不定期,主要内容是及时研究和解决当前的安全生产遇到的问题,运用科学方法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或通报有关安全信息和宣贯有关安全政策等。
3、安全生产事故分析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要召开安全生产事故分析会。
二、会议安排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会议时间安排及召集由安全管理员负责,总经理应主持或参加会议,布置、检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和安全事故分析会由生产主管或安全主管提出,安全主管负责通知。
三、会议记录
为使安全生产会议内容切实有效地落实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所召开上述类型安全生产会议,由安全管理员(主管)负责会议决议记录,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相关人员予以执行落实,并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台帐。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认识和了解与我单位生产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规X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安全办负责对各部门各途径识别和获取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批阅并批准转发至相关部门;
每年组织一次“获得适用的安全年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符合性评审会议;
负责公司级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项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整改方案的审批、检查和验证;
指定办公室制定年度“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的计划和落实必要的经费。
2、各部门负责不定期获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其适用性,追踪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及时交安全员备案;
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3、安全管理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汇总清单后,负责文件的发放。
选择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更新。
负责编制工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年度评价报告”
4、各部门对本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及时进行宣贯,传达给相关方。
三、内容:
1、获取渠道和时机
1.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官方、行业报刊、数据库和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
1.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获取。
1.3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1.4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安全员备案。
各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
安全员适时调整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每年在符合性评审会议前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2、识别适用性
2.1安全员根据工厂的特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识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并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工作。
2.2安全员将各部门应将获取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条款对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传达。
2.3当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
3、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3.1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妥善保管。
3.2安全管理员应对各部门已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建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档案,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3.3安全管理员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并传达给相关方。
3.4安全管理员应将过期或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及时收回并进行管理。
4、符合性评价
4.1各部门于“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会议”前将本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递交给安全员。
4.2由安全管理员及管理部于“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会议”前,编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年度评价报告”
4.3主要负责人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评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年度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确保工厂和从业人员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对于不符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提出不符合项整改的要求。
4.4各部门对评价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不符合项提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整改方案。
4.5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不符合项提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整改方案进行审批、检查和验证。
5更新
5.1各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不符合项进行纠正、整改、更新。
5.2各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文件”保持或持续改进的计划。
4.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X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X围
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2.本制度所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配备要求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2.各生产车间要求设置一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本车间技术员兼职担任。
四、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2组织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1.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1.8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2.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2.4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2.5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领导报告;
2.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车间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3.1负责所属车间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3.2对于本车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3对本车间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4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3.5对于本车间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环科报告;
3.6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7组织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3.8车间兼职安全管理员每月定期向安全办书面报告所在车间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5.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X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工伤的界定
1.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3.1.4患职业病的。
1.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3.3.1故意犯罪的。
1.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1.3.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责任划分
1.4.1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1.4.2生产主管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4.3安全主管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4.4行政主管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负责办理员工投保、更新。
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5.工伤管理程序
1.5.1办理投保
1.5.1.1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上交行政部门。
1.5.1.2行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报保险公司。
1.5.2事故处理
1.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1.5.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生产主管。
1.5.2.3生产主管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及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1.5.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先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垫付。
1.5.2.5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总经理签字后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1.5.3责任追究
参照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
1.5.4报险程序
1.5.4.1为保证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行政主管报险,具体要求如下:
(1)厂内事故
事故发生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告知安全主管及行政主管,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行政主管,以确保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
如厂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安全主管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
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保卫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行政主管。
(2)厂外工伤事故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行政部门,且在24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行政主管,并在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3)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
(4)门诊治疗的须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2)《门诊病历》。
3)《用药明细》及发票。
4)《检验报告单》。
5)住院治疗的提供
6)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7)《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
8)《检验报告单》。
(5)注意事项
1)因各部门上报不及时、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
员工上下班出现的工伤事故,如因工伤员工个人汇报不及时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2)严禁各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补贴给出资人。
3)无论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员工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的各项单据中的名字与工伤员工XX中的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
4)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企管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在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
6.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总则
(1)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厂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按“四不放过”原则,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2.机构与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有关部门的主管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负责处理。
(2)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机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3)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4)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5)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X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6)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XX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7)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8)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9)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治理排除。
3.检查和整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领导小组组织全厂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4)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5)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所规定的伤害。
3)死亡。
(6)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相关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7)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立即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X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8)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
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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