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安全生产及安全教育培训讲义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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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四.新员工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a.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b.公司安全组织与安全生产概况
c.安全作业常识(机械、电气、劳动保护等)
d.应急处理与急救
e.灭火与逃生常识
f.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五、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其中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2.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新员工入厂和调换工种的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参加操作。
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
电气、起重、焊接(切割)、等特种作业的工人均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考试合格后,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注]:
①特种作业就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
②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操作等等。
③我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
电工、行车工、叉车工、司机、焊工、气割工、
4.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四新”教育和变换岗安全教育。
“四新”安全教育指:
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对操作者及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培训及应急措施的应用等。
除了以上所将的三种安全教育外,还有复工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教育等。
复工安全教育是针对离开操作岗位较长时间的工人进行的安全教育。
第二讲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安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活动中永恒的主题,也是当今乃至未来人类社会重点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类在不断发展进化的同时,也一直与生存发展活动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着不懈的斗争。
当今社会无处不在的各类安全防护装置、管理措施都是人类安全研究的心血结晶。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安全问题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样化,对安全问题的研究也就需要更深入,更具科学性。
§
1安全基本知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经济安全发展,要求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就要做到“预防为主”,而预防为主则是以必要的安全理论知识为前提,就要从基本的原理知识着手。
比如说,什么叫“安全”?
你也许会说,“那还不简单,就是没有危险”,不能说你的错,但那也不完全正确,“安全”的定义是:
一种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
正确了解了“安全”的定义后,我们可以知道,它是一种状态,要安全就要一直保持这种没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
这样才能算是正真意义上的“安全”。
我们学习这些基本的安全理论知识也就是让这些理论来指导我们的工作,增强我们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一、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1、人本原理:
在生产生活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这就是人本原理。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根本,始终把人的地位放在第一,根据人的思想和行为规律,运用各种激励手段,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挖掘人的内在潜力。
2.五同时
“五同时”是指:
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五同时”要求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
“五同时”使得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措施,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3、三不伤害原则:
三不伤害就是指在生产工作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员工的安全是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家庭幸福的源泉,有了安全,美好生活才有可能;
他人生命与你的一样宝贵,不应该被忽视,保护同事、不伤害他人是你应尽的义务;
人的生命是脆弱的,变化的环境蕴含多种可能失控的风险,你的生命安全不应该由他人来随意伤害,工作中应该做到不被他人伤害。
4.三同时”的原则是指: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这一原则要求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在投产使用时,必须要有相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之配套使用,使劳动条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5.预防原理
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这就是预防原理。
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或设施损坏和环境破坏的场合,事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发生重合,使能量逆流于人体,造成事故的发生。
我们控制事故的发生也就是从人和物两个方向入手,通过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举例]:
由于机床的旋转部位外露而造成的工人的手被绞伤。
首先机床的危险部位外露是由于设备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也就的不安全的的状态。
而人的手靠近外露旋转部位,是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只有是人的手伸进了危险部位、而设备本身的旋转部位外露,事故才会发生。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人为错误。
包括引起事故发生的不安全动作;
也包括应该按照安全规程去做,而没有去做的行为。
不安全行为反映了事故发生的人的方面原因。
不安全行为分下列几类: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等);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2、不安全装束(如在有旋转零件部位的设备旁穿肥大服装等);
13.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处理错误。
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不安全状态反映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方面的原因。
包括物、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
不安全状态分下列几类: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有缺陷(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面罩、安全带、安全鞋等);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二、安全色、安全线及安全标志
1.安全色:
国家标准规定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事故发生。
国家规定的四种安全色为:
红、、蓝、绿
其中:
红色很醒目,使人们在心理上会产生兴奋和刺激性,红色光光波较长,不易被尘雾所散射,在较远的地方也容易辨认,所以用于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如:
禁止吸烟的标志。
黄色对人眼能产生比红色更高的明度。
用于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告标志、警戒线、行车道的中线、机械上齿轮箱、安全帽等。
如:
当心触电
蓝色表示指今、必须遵守的意思,如:
必须系安全带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主要用于提示标志、车间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通行标志、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位置。
安全通道标志牌
2.对比色:
对比色是指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四种安全色的相对应对比色只有黑白两种颜色,如下表所示:
安全色
对比色
红
白色
黄
黑色
蓝
绿
a.对比色有黑白两种颜色,黄色安全色的对比为黑色;
红、蓝、绿安全色的对比色均为白色。
而黑、白色互为对比色。
b.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和公共信息标志。
白色则作为安全标志中红、绿、蓝三色的背景色,也可以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及安全通道、交通上的标线及铁路站台上的安全线等。
3.识别色:
人们在各种气瓶上涂上各种颜色和字体来区分它们,就是利用了安全色和对比色来识别
序号
介质名称
瓶体
字样
字色
1
氢
淡绿
大红
2
氧
淡酞蓝
黑
3
氨
淡黄
液氨
4
空气
白
5
乙炔
乙炔不可近火
在我们公司经常见到的有乙炔和氧气气瓶,这两种气体主要用于进行气割、气烘等作业。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性比较大的压力容器。
4.安全线:
在工矿企业中用以划分安全区域与危险区域的分界线。
厂房内安全通道的标示线,铁路站台上的安全线都是属于此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线用白色(公司是用黄色线划分),宽度不小于60mm。
在生产过程中,有了安全线的标示,我们就能区分安全区域和危险区域,有利于我们对危险区域的认识和判断。
5.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类型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
a禁止标志:
是指不准或禁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图形标志。
其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形框,圆环和斜框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衬底为白色。
例如:
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激活、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禁止架梯等。
b.警告标志:
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形边框,三角形边框及图形为黑色,衬底为黄色。
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触电、当心车辆、当心瓦斯等。
c.指令标志:
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其基本形式是圆形边框。
图形符号为白色,衬底为蓝色。
例如:
必须戴防护眼镜、护耳器、防护手套、必须系安全带。
d.提示标志:
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
其基本形式是正方形边框。
图形符号为白色。
衬底为绿色。
太平门、安全通道标志等。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全厂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法规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标准五大类。
下面对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做简要的介绍:
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规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①摘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
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
①合同权: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
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②知情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④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⑤培训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主要有:
(1)头部防护类。
如安全帽、护发帽;
(2)呼吸防护类。
如各式防毒面具、防尘口罩;
(3)面部防护类。
如电焊面罩、护目镜、防冲击护具;
(4)听力防护类。
如耳塞、耳罩等;
(5)防护服装类。
如防静电服、防寒服、防水服等;
(6)手足防护类。
如各种防护手套、防护鞋及专用护肤品;
(7)防坠落类。
如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
劳动防护用品除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还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必须报废和停止使用。
⑦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⑧紧急避险权: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⑨工伤索赔权: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⑩工会监督权: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b.四项义务:
①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③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录:
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3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原则”
第56条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安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3消防安全知识简介
有句谚语说得好:
贼偷一半,火烧精光。
平时学点消防知识,在碰上谁也不敢保证不会发生的火灾的时候会救我们一命,会为我们挽回一些损失的。
否则等我们意识到其重要性时,也许我们就再也没有机会来学习了。
一、燃烧的基本原理
1、燃烧的本质:
燃烧,俗称“着火”。
燃烧是可燃物质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一种放热发光的剧烈化学反应。
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2、燃烧的条件:
①燃烧的必要条件:
为了更好地掌握灭火原理,首先应该了解物质燃烧的条件。
任何物质发生燃烧,都有一个由未燃烧状态转向燃烧状态的过程。
燃烧过程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即:
可燃物、氧化剂和温度(点火源)。
以上三个条件是发生燃烧的基本条件。
然而,事实证明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具备了燃烧的基本条件,如果可燃物的数量不够,氧气不足或点火源的热量不大,温度不够,燃烧也不能发生。
亦只有达到一定量变,才能发生质变。
所以,更发生燃烧,除了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充分条件
②燃烧的充分条件:
a.一定浓度的可燃物:
要燃烧,必须使可燃物质与助燃物(氧化剂)有一定的浓度比例,如果可燃物与助燃物比例不当,燃烧就不一定发生。
b.一定比例的助燃物:
要使可燃物质燃烧,助燃物的数量必须足够,否则燃烧就会减弱,甚至熄灭。
c.一定能量的点火源:
无论何种能量的点火源,都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才能引起可燃物着火。
d.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三者的相互作用。
实验证明,燃烧不仅必须具备可燃物、助燃物和点火源,并且满足相互之间的数量比例,同时还必须使三者相互结合,相互作用。
否则,燃烧也不能发生。
在教室里有桌、椅、门、窗等可燃物质,有充满空间的助燃物(空气),有火源(电源),构成燃烧的条件具在,可是并没有发生燃烧现象,这就是因为这些条件没有作用的缘故。
二、灭火的基本原理
根据燃烧的基本条件要求,任何可燃物产生燃烧或持续燃烧都必须具备燃烧的必要条件和充足条件。
因此,火灾发生后,所谓灭火,就是破坏燃烧的条件,使燃烧反应终止的过程。
通过对燃烧的三个条件分析,我们在采取灭火措施时就是对燃烧的三个条件采取措施,通过消除着火源、控制可燃物、隔绝空气来达到灭火的效果。
其中消除着火源的措施有很多,其中有安装防爆灯具、禁止烟火、接地避雷、隔离和控温等;
控制可燃物的措施主要有在生活中和生产的可能条件下,以难燃和不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等。
灭火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冷却、窒息、隔离和化学抑制。
前三种灭火作用主要是物理过程,化学抑制是一个化学过程。
不论是使用灭火剂灭火,还是通过其他机械作用灭火,都是通过上述四种作用的一种或几种来实现的。
1.冷却灭火对一般可燃物而言,它们之所以能够持续燃烧,其条件之一就是它们在火焰或热的作用下,达到了各自的着火点。
用水扑灭一般固体物质的火灾,主要是通过冷却作用来实现。
水能大量吸收热量,使燃烧物的温度迅速降低,最后导致火焰熄灭。
常用的还有二氧化碳进行降温灭火。
2.窒息灭火各种可燃物的燃烧,都需要在其最低氧浓度以上的条件下进行,低于此浓度时,燃烧不能持续。
人们通常向燃烧区释放大量二氧化碳、氮气、水蒸气等气体来降低燃烧区内氧气的浓度,以达到灭火的目的。
采用窒息法的常用措施有:
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喷射在燃烧物的表面,降低燃烧区域的氧气的浓度,从而使达到灭火的效果。
3.隔离灭火燃料是燃烧条件中的主要因素,如果把可燃物与火焰以及氧隔离开来,那么燃烧反应自动就会中止。
火灾中,关闭有关阀门,切断流向着火区的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通道;
打开有关阀门,使已经燃烧的容器或受到火势威胁的容器中的液体可燃物通过管道导致安全区域,都是隔离灭火的措施。
还有如火灾中用棉被、沙石扑灭火灾等等。
4.化学灭火化学抑制
灭火物质的有焰燃烧中的氧化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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