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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散水、防滑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1.0.3块料面层的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楼地面石材、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凸出地面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管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的柱、跺、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
2橡胶面层、塑料面层、地毯面层、木地板、防静电活动地板、金属复合地板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
3拼花、波打线(嵌边),按相应的楼地面块料面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5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台阶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零星装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8梯级拦水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石材刷养护液、保护液,按相应石材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楼梯、台阶的大理石、花岗石刷养护液、保护液时,按定额子目乘以下系数:
楼梯1.36,台阶1.48。
楼梯踏步地毯配件,按配件设计图示数量以长度或套计算。
1.0.4其他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1楼梯及台阶面层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长度未注明时,防滑条按踏步两端距离各减150mm计算。
2水磨石嵌铜条、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单独酸洗打蜡,按楼地面、楼梯、台阶相应面层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B.2墙柱面工程
2.0.1定额中砂浆、水泥石子浆等种类、配合比、材料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2.0.2各种抹灰及块料面层定额,除个别子目外,均包括扫水泥浆。
2.0.3抹灰项目中抹灰砂浆厚度,如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除定额有注明厚度的子目可以换算外,其他不作调整。
抹灰厚度,按不同砂浆分别列在定额子目中,同类砂浆列总厚度,不同砂浆分别列出厚度,如定额子目中15mm+10mm即表示两种不同砂浆的各自厚度。
2.0.4墙面垂直高度超过20m时,外墙抹灰厚度增加为:
(30m内增加厚度5mm,60m内增加10mm,90mm内增加厚度15mm,90m以上增加厚度20mm.套“抹灰砂浆调整”的相应子目。
)
2.0.5墙面设计钉钢网者,抹灰子目中的人工乘以系数1.30。
2.0.6内外附墙柱、梁面的抹灰和块料镶贴,不论柱、梁面与墙相平或凸出,均按墙面计算。
2.0.7墙、柱面等块料镶贴子目中,凡设计规定缝宽尺寸的,按疏缝相应子目计算;
没有缝宽要求的,按密缝计算。
2.0.8圆柱、圆弧墙、锯齿型等不规则墙面抹灰及镶贴块料,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2.0.9走廊、阳台的栏板不带漏花整幅镶贴块料时,套用墙面子目。
2.0.10墙裙、护壁套用墙面相应子目。
2.0.11门窗洞口侧壁镶贴块料,分别套用墙面或零星块料面层相应子目。
2.0.12墙柱面块料面层均未包括抹灰底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的抹灰底层子目。
2.0.13零星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面层项目适用于单体0.5m2以内少量分散的抹灰和块料面层。
2.0.14单块石板面积大于0.64m2,人工乘以系数1.15。
2.0.15木装饰饰面层、隔墙(间壁)、隔断子目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条、收边、装饰线(板)。
装饰饰面层子目,除定额注明外均不包含木龙骨、基层。
2.0.16隔墙(间壁)、隔断所用的轻钢、铝合金龙骨,如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2.0.17木龙骨基层是按双向计算的,设计为单向时,人工、材料用量乘以系数0.55。
2.0.18隔墙如有门窗者,扣除门窗面积,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2.0.19木龙骨如采用膨胀螺栓固定者,不得换算。
2.0.20面层、木基层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时,应按相应子目执行。
2.0.21半玻璃隔断(隔墙)是指上部为玻璃隔断,下部为其他墙体,应分别套用相应子目。
2.0.22木墙裙、护壁套用墙面相应子目。
2.0.23石材线条宽度150mm以内套用细部装饰的“装饰线、压条”子目计算;
线条宽度500mm以内的,套零星项目计算;
线条宽度500mm以外的,套墙面相应子目计算。
2.1抹灰:
抹灰按设计图示结构面计算。
2.1.1墙面抹灰、墙面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墙裙、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以外的孔洞面积,不扣除踢脚线、挂镜线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门窗洞口和孔洞的侧壁及顶面不增加面积。
附墙柱、梁、垛、烟囱侧壁并入相应的墙面面积内计算。
1外墙抹灰面积,按外墙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外墙裙抹灰面积,按其长度乘以高度计算。
3内墙抹灰面积,按主墙间的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1)无墙裙的,高度按室内楼地面至天棚底面计算;
2)有墙裙的,高度按墙裙顶至天棚底面计算;
3)无吊顶天棚的,由室内地面或楼面计至板底;
有吊顶天棚的,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另加100mm计算。
4内墙裙抹灰面,按内墙净长乘以高度计算。
2.1.2独立柱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柱断面周长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
2.1.3独立梁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梁断面周长乘以长度以面积计算。
2.1.4独立柱、房上烟囱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2.1.5栏板、栏杆(包括立柱)的抹灰,按其抹灰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2.1.6零星项目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1.7装饰抹灰分格,嵌缝按装饰抹灰面积计算。
2.2块料面层:
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外饰面计算。
2.2.1墙面、墙裙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2柱面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3梁面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4零星镶贴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5挂贴、干挂块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6零星装饰块料镶贴,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2.2.7成品石材圆柱腰线、阴角线、柱帽、柱墩,按外围饰面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2.2.8干挂石材钢骨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计算。
2.3木装饰及其他
2.3.1龙骨、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2.3.2墙饰面,按设计图示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
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2.3.3柱(梁)饰面,按设计图示饰面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柱帽、柱墩并入相应柱饰面工程量内。
2.3.4隔断,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扣除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浴厕门的材质与隔断相同时,门的面积并入隔断面积内。
1隔断的不锈钢边框,按边框展开面积计算。
2全玻隔断如有加强肋者,肋玻璃工程量并入隔断内。
B.3天棚工程
3.0.1天棚的抹灰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子目注明可换算外,其他不作调整。
抹灰厚度,按不同砂浆分别列在定额子目中,同类砂浆列总厚度,不同砂浆分别列出厚度,如定额子目中10+5mm即表示两种不同砂浆的各自厚度。
3.0.2计算雨篷底面抹灰时,雨篷外边线套用相应装饰或零星子目。
3.0.3天棚抹灰装饰线,线角的道数以一个突出的棱角为一道线,分别套用三道线内或五道线内相应子目。
3.0.4定额中所注明的砂浆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的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3.0.5本章除了部分项目将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外,其余均按天棚龙骨、基层和面层分别列项编制。
3.0.6本章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和常规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3.0.7平面、跌级天棚是指:
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平面天棚,不在同一标高者为跌级天棚。
3.0.8艺术造型天棚分为锯齿型、阶梯型、吊挂式、藻井式四种类型,其断面见附图。
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且超过两级(包括两级)者为阶梯型天棚。
3.0.9本章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项目均为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为单层结构时(大、中龙骨底面在同一水平上),人工乘以系数0.85。
3.0.10上人型天棚安装龙骨吊筋采用射枪时,(每100m2减少人工0.25工日、吊筋(圆钢φ10以内)用量3.8kg,增加钢板27.6kg、射钉585个。
3.0.11不上人型天棚龙骨吊筋改全预埋时,(每100m2增加人工0.97工日、吊筋(圆钢φ10以内)用量30kg,扣除子目中的全部射钉用量。
3.0.12本章艺术造型天棚项目均已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项目均不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
3.0.13天棚的防火处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3.0.14天棚检查孔的工料已在定额内综合考虑,不得另行计算。
3.0.15天棚(胶合板、石膏板、埃特板及金属板等)开孔,圆孔每10个0.3工日,方孔(含修正龙骨)每10个0.5工日。
3.0.1天棚抹灰,除注明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垛、柱、附墙烟囱、检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
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入天棚面积内,板式楼梯底面抹灰按斜面积计算,梁式楼梯底板抹灰按展开面积计算。
3.0.2阳台底面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相应的天棚抹灰面积内。
阳台带悬臂梁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1.15。
3.0.3雨篷底层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相应的天棚抹灰面积内。
3.0.4天棚抹灰如带有装饰线时,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3.0.5天棚中平面、跌级和艺术造型天棚抹灰,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0.6天棚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不扣除间壁墙、检查洞、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面积。
3.0.7天棚基层、面层,除有注明外,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不扣除间壁墙、检查洞、附墙烟囱、柱垛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单个0.3m2以上的孔洞、独立柱、灯槽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面积。
3.0.8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按3.0.6条规定。
3.0.9天棚面层,若饰面材料没满贴(挂、吊、铺等)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其实际面积或数量计算。
3.0.10装配式天棚面层,如有与装配式天棚材料规格相同的灯盘、风口等时,应扣除其相应面积。
3.0.11板式楼梯底面装饰工程量(除抹灰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15计算,梁式楼梯底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3.0.12其他天棚(含龙骨和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0.13送(回)风口,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B.4门窗工程
4.0.1本章除满州窗按手工操作外,其它均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考虑编制的。
不论实际采取何种操作方法,均按定额执行。
4.0.2本章木材木种分类如下:
一类:
红松、水桐木、樟子松。
二类:
白松(方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
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
四类:
栎木(柞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麻栎、青刚)、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
4.0.3本章木材木种均以一、二类木种为准(除定额子目说明外),如采用三、四类木种时,木门窗制作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0;
木门窗安装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6;
其他项目按相应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35。
4.0.4本章木材以自然干燥条件下含水率为准编制的,需人工干燥时,费用另行计算。
4.0.5本章板、枋材规格,分类如下:
4.0.6本章木材除有注明外,均以竣工木料为准,即定额内已包括一面3mm、二面5mm、圆木每立方米体积0.05m3的刨光损耗在内。
4.0.7本章中木门窗框、扇截面取定如下:
无纱镶板门框(单裁口):
55mm×
95mm
有纱镶板门框(双裁口):
115mm
无纱、满州窗框(单裁口):
85mm
有纱窗框(双裁口):
105mm
无纱镶板门扇:
40mm×
有纱镶板门扇:
95mm+30mm×
胶合板门扇:
32mm×
55mm
无纱窗扇:
55mm
有纱窗扇:
55mm+35mm×
如设计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框截面以边框为准;
扇料以主挺截面为准。
换算公式为:
(设计截面÷
定额截面)×
定额材积
4.0.8木门窗框、扇制作,是以现场制作考虑的。
如是购买门窗半成品的,按本章附表(门、窗、配件价格表)执行,不能执行本章门窗制作子目。
本章附表除注明制安外,均未包括安装费用。
4.0.9半玻门扇、全玻门扇安装,如带木格的,木格安装按门扇单面木格(半成品)安装子目执行。
4.0.10各种门扇带透视玻璃窗的,每带一个矩形透视玻璃窗增加0.15工日、非矩形增加0.18工日,玻璃按透视玻璃窗的洞口面积乘以系数1.10。
4.0.11门扇和门套安装装饰线、贴装饰物、镶嵌装饰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2门套项目中未包门套骨架的钢结构,如设计有要求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3全部胶合板门项目按双面不接驳的施工方法考虑,如采用接驳的施工方法,胶合板消耗量乘以系数0.73,其他不变。
4.0.14窗台板天然石材子目适用于石材宽度500mm以内,如石材宽度500mm以上时,人工乘以系数0.60,其他不变。
4.0.15门窗的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6本章的玻璃品种、厚度,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7布窗帘倍折系数按2.50考虑,如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8百页窗帘指各种平行、垂直的半成品百页帘和各种装饰卷帘。
4.0.19本章钢门的钢材损耗率为6%,各种钢材比例除另有约定外,可以调整。
4.0.20门窗框、扇的制安子目,只适用于装饰装修工程中门窗框、扇单独制安。
框扇同时施工时,按木门窗(框扇)制安子目执行。
门窗框扇单独安装的子目,小五金在门窗扇单独安装内考虑。
4.0.21铝合金门窗安装,是按成品门窗考虑的。
4.0.22本章未包括施工验收规范中要求的检测、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4.0.23全玻璃门的拉手、门夹、锁夹等的安装,套用本章相应子目。
4.0.24门窗安装后的缝隙填补工作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内。
4.0.25门窗如使用钢化、中空、夹胶等玻璃,相应子目的玻璃消耗量乘以系数0.90。
4.0.1各类门、窗制作、安装,除有注明外,不论单层双层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门、窗框外围面积计算。
如设计只标洞口尺寸的,按洞口尺寸每边减去15mm计算。
折线形窗按展开面积计算。
4.0.2单独门窗框制作安装,外框安装按框外边长、中横框长按门洞宽以长度计算。
4.0.3单独门窗扇制作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扇面积计算。
4.0.4卷闸门窗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如设计无规定时,安装于门窗洞槽中、洞外或洞内的,按洞口实际宽度两边共加100mm计算;
安装于门、窗洞口中则不增加,高度按洞口尺寸加500mm计算(见图)。
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小门安装以个计算。
4.0.5木格成品安装,按木格面积计算。
4.0.6门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4.0.7半玻门的饰面如采用接驳的施工方法,门饰面的工程量扣除玻璃洞口的面积。
4.0.8门窗套、门窗套贴饰面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4.0.9门窗贴脸、盖口条、披水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4.0.10窗台板、筒子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4.0.11窗帘盒、窗帘轨(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成品窗帘安装,按窗帘轨长乘以实际高度以面积计算;
装饰造型帘头、水波幔帘,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4.0.12钢门窗、塑料门、塑钢门窗、彩钢板门窗、不锈钢全玻门窗、纱窗的制作,按门窗安装相应子目的定额含量计算。
4.0.13铝合金门窗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
但折形、弧形等的铝合金门窗,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其制作工程量按相应门窗安装子目的定额含量计算。
4.0.14纱窗安装,按窗框外围面积计算工程量。
4.0.15全玻璃门,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门洞口面积计算。
4.0.16全玻璃门的配件,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0.17特殊五金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0.18窗框外侧环保防腐层,按长度计算。
B.5幕墙工程
5.0.1本章钢化玻璃损耗率为3%,铝材、钢材、不锈钢型材损耗率为6%,耐力板损耗率为10%,耐候胶、结构胶损耗率为20%,不锈钢玻璃爪损耗率为1%。
5.0.2本章除有规定之外,定额子目所用材料,如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材料可换算,其它不变。
5.0.3幕墙开启窗部分为滑撑联动上悬窗,上悬窗的玻璃及结构胶、耐候胶已含在幕墙内。
5.0.4本章未包括施工验收规范中要求的检测、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5.0.5幕墙项目均不包括预埋铁件,如发生时另行计算。
5.0.6点支式支撑全玻璃幕墙、点支式光棚不包括承载受力结构。
5.0.7每套不锈钢玻璃爪包括驳接头、驳接爪、钢底座。
定额不分爪数,设计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
5.0.8光棚、顶棚未考虑支承光棚、水槽的受力结构。
支承光棚、水槽的受力结构,发生时另行计算。
5.0.9光棚的底边如为平面弧形的,每延长米型材增加0.5工日。
5.0.10光棚项目两个排水坡度以下的为二坡玻璃光棚,两个以上排水坡度的为多坡光棚。
5.0.11钢水槽的防腐及其装饰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5.0.12成品光棚中的光罩为成型产品。
5.0.13幕墙中的防雷装置的联接及与防雷装置焊接定额已综合考虑,如设计独立防雷装置时另行计算。
5.0.14本章金属型材按理论的重量计算,其包装费在材料单价内考虑。
5.0.15弧形幕墙人工乘以系数1.10,材料弯弧费另行计算。
5.0.16在执行本章定额子目时,其技术要求和所使用的材料,除符合有关的规范标准外,还必须达到《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102-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以及《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的要求。
5.0.1带骨架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与幕墙同种材质的窗所占面积不扣除。
5.0.2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不扣除明框、胶缝所占的面积,但应扣除吊夹以上钢结构部分的面积。
带肋全玻璃幕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肋玻璃另行计算面积并入幕墙内。
5.0.3幕墙的上悬窗增加费,按窗扇设计图示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
5.0.4点支式全玻璃幕墙钢结构桁架,按质量以吨计算。
5.0.5幕墙防火隔断,按其设计图示尺寸以镀锌板的展开面积计算。
5.0.6成品光棚,按设计图示成品组合后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其余光棚,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5.0.7光棚的水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见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并入光棚面积内。
若水槽与光棚的材质不一致时,其水槽另行计算。
B.6细部装饰栏杆工程
6.0.1本章定额子目在实际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6.0.2压条及装饰线,均按宽度150mm以内考虑。
6.0.3装饰件,是按成品考虑的。
6.0.4本章栏杆、栏板均不含扶手。
栏杆、栏板、扶手适用于楼梯、走廊及其他装饰性栏杆、栏板。
栏杆、栏板、扶手的造型见附图。
6.0.5木、石材楼梯扶手和弯头,按成品安装考虑。
6.0.6栏杆、栏板材料损耗率为:
铁花、钢材、铝材、不锈钢6%,有机玻璃、钢化玻璃3%。
6.0.7栏杆、栏板所用材料如设计与定额用量不同时,材料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6.0.1机锣凹线、装饰线、压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6.0.2装饰件安装,按件或套计算。
6.0.3镜面玻璃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边框外围面积计算。
6.0.4栏杆、栏板、扶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扶手中心线长度(包括弯头长度)计算。
不扣除弯头、立柱所占的长度。
6.0.5弯头,按个计算。
B.7家具工程
7.0.1本章适用于施工现场制作的家具工程。
7.0.2本章板材损耗率为10%,玻璃损耗率为3%,五金损耗率为2%,装饰线损耗率为6%。
7.0.3家具构造做法如下:
1家具结构以胶合板为主。
柜的开间立板、水平隔层板、上下封面板按15mm胶合板考虑,柜的抽屉立板按12mm胶合板考虑,柜门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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