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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山资源法》等。
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有《×
×
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第21次全体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以第75号命令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
(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煤矿安全规程》制定的目的及意义
目的:
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
意义:
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为国家步入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新版的《煤矿安全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违法与法律制裁、犯罪及其特征
1、违法――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禁止的行为。
2、违法的四要素:
(1)必须是一种行为;
(2)必须侵犯了客体;
(3)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4)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3、法律制裁:
主要有
(1)刑事制裁
(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三种。
4、犯罪――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
5、犯罪的三个特征:
(1)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
(2)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的禁令。
(3)应受惩罚性。
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总学时:
煤矿生产技术
第一节煤矿地质基本知识
1、煤――是由沉积形成的可燃有机岩,是一种重要的能源。
2、煤层的顶板可分为伪顶、直接顶、老顶三类。
3、煤层的底板可分为直接底和老底两种。
4、煤层一般按厚度分为3类:
薄煤层<
1.3m中厚煤层1.3――3.5m厚煤层>
3.5m。
5、煤层按倾角大小分为4类:
(1)近水平煤层<
8°
(2)缓倾斜煤层8°
――25°
(3)倾斜煤层25°
――45°
(4)急倾斜煤层>
45°
6、煤矿地质构造主要有:
(1)单斜构造
(2)褶皱构造(3)断裂构造
第二节矿井开拓
一、矿井开拓方式
1、开拓方式有:
斜井开拓、立井开拓、平硐开拓综合开拓等
1、斜井开拓的类型及优缺点
2、立井开拓的类型和优缺点
3、平硐开拓的类型和优缺点
4、综合开拓的类型和优缺点
二、矿井生产系统
煤矿的生产系统主要有运输系统、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供水、供压气系统等等。
它们由一系列的井巷工程和机械、设备、仪器、管线等组成。
(一)运输系统包括运煤系统、辅助运输系统;
(二)提升系统包括提煤系统和辅助提升系统
三、井下巷道分类
煤矿井下的巷道按其作用和服务范围,可以分为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回采巷道3类。
1、开拓巷道―――-为全矿井一个水平或两个以上采区服务的巷道。
常见的开拓巷道有:
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及风井等等。
2、准备巷道――――为准备采区(盘区)而开凿的主要巷道,称为准备巷道。
常见的有:
采区上山、采区下山、采区车场、采区石门、
3、回采巷道―――形成采煤工作面及为其服务的巷道称为回采巷道。
常见的有工作面运输巷、工作面回风巷、开切眼。
采煤技术
采煤方法包括采煤系统和采煤工艺两项主要内容,根据不同的地质及技术条件,由不同的采煤系统和采煤工艺相配合,构成多种多样的采煤方法。
5、主要的采煤工艺有:
(1)爆破采煤
爆破采煤主要由:
爆破落煤、装煤与运煤、工作面支护、采空区处理等环节组成。
(2)普通机械化采煤
普通机械化采煤由破煤和装煤、运煤、工作面支护、采空区处理等工序组成。
(3)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
综采工作面的设备配备主要有大功率双滚筒采煤机、可弯曲刮板输送机、整体自移式支架。
此外还有乳化液泵站、转载机、可伸缩带式输送机、移动变电站等等。
(4)综采放顶采煤法
综采放顶煤采煤法,一般适用于缓斜及倾斜特厚煤层。
它分两步完成:
第一步是工作面采煤,第二步是放顶煤。
钻探技术知识
井下钻探基本知识
1、井下钻探的目的:
矿井井下进行钻探的目的是:
(1)用来探明前方是否有矿井水(老窑水、裂隙水、岩溶水),压力大小;
(2)用于煤层中瓦斯气体的抽放;
(3)用来探明地质构造;
(4)用来探煤厚;
(5)利用钻孔进行井下注浆。
2、钻探的概念:
钻探是由动力机(内燃机或电动机)带动钻机回转,由钻杆、岩芯管和钻头组成钻柱,并由钻机给一定的轴向压力和扭矩,从而使带刃具(切削具)的钻头产生克取岩石的作用,以达到不断往深部钻进的目的。
3、岩芯钻探的概念:
岩芯钻探是利用钻机及其它钻探设备,向地下钻孔,并取出孔内岩芯(岩石)、岩粉或向孔内施放测试仪器,以供地质勘探人员或有关人员了解不同深度地层的地质情况,为矿床勘探、工程施工等提供地质资料的工作。
凡是需要取出孔内岩芯的钻孔工作,统称为岩芯钻探。
4、钻进方法的概念及分类:
钻探施工向地下钻孔时,破碎孔底岩石的方法及所采取的钻进技术称为钻进方法。
目前主要是应用机械方式破碎岩石,根据作用力的性质及方法不同,钻进方法可分为回转钻进、冲击钻进、冲击回转钻进及振动钻进等。
5、岩石的物理机械性质:
岩石在外力作用下所表现的性质,叫做岩石的物理机械性质。
根据岩石的物理机械性质,岩石可分成坚固的、塑性的和松散的三大类。
通常用硬度、强度、研磨性、弹性和塑性等来表示,它们对钻探工作有很大影响。
6、岩石的物理机械性质对钻探工作的影响:
(1)硬度:
岩石的硬度是指岩石抵抗其它物体压入的能力,又叫抗压入强度。
它是影响钻进切入深度(或压入深度)的主要因素。
(2)强度:
岩石强度是指岩石在各种外力(拉伸、压缩、弯曲和剪切力)作用下抵抗破碎的能力。
(3)弹性和脆性:
岩石在去掉负荷后能恢复原来形状的特性称为弹性。
钻进具有弹性的岩石,弹性变形要消耗一部分能量,增加了钻进的困难。
岩石在外力作用下不下引起残留变形,即破碎的特性称为脆性。
(4)塑性:
岩石在外力作用下改变了形状而不断裂的性质叫做岩石的塑性。
在钻进中塑性变形要消耗很大一部分能量,而且易产生糊钻、缩径等现象。
(5)研磨性:
岩石磨损研磨材料的性能称岩石的研磨性或摩擦性。
岩石的研磨性对钻进的影响是摩擦力,它要消耗能量和使切削具磨损,大大影响钻头的有效工作时间。
(6)稳定性:
岩石在有自由面(如孔壁)的情况下,不坍塌、不崩落的性质称为稳定性。
岩石的稳定性与岩石本身的结构有关,与冲洗液性能的关系也很大,在沉积岩中钻进,如果泥浆配制得不合适,就会造成孔壁坍塌或掉块现象。
让职工了解煤矿安全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检查工作
煤矿安全检查员的条件、职责和权利
煤矿安全检查概述
第一节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煤矿生产建设行业的特殊性需要安全检查
(一)煤矿作业条件艰苦复杂多变
我国煤矿95%以上是井下作业,平均井深400m以上。
井下作业条件艰苦,复杂多变,作业环境狭窄,活动受限,阴暗潮湿,对安全非常不利;
通风、照明、供水、供电、排水、运输等环节繁杂,布满了各种管线、机电设备和支架,随时都有安全隐患;
工作地点分散、线路长,工人入井前,在地面更衣、领灯、佩带自救器,入井还需乘车、乘罐笼和步行,经上千米的各种巷道才可到达工作地点;
八小时工作制一个班下来加上路途时间往往超过十个小时,工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累疲乏,体能下降,反应迟缓,极易产生烦躁情绪,出现图省事、怕麻烦的心态,从而违章作业和出现不安全的行为;
井下有很多单人作业岗位,人员分散增加了管理难度,发生“三违”现象无人及时劝阻和制止,出现险情和事故不能及时救助等。
凡此种种都是诸多事故的诱发因素,增大了事故发生的概率。
此外,在井下,工作现场总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情况复杂多变,如随工作面的推进会遇到新的地质构造;
设备的搬动移挪、磨损失灵和工作状况的变化以及通风、瓦斯、地压等都时时处于变化之中,都可能威胁安全生产;
在人的行为方面和环境、设备等方面会出现不安全隐患。
这时不仅需要井下所有管理和操作人员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而且更需有一批专职安全人员去检查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煤矿自然灾害严重,生产过程隐患多
我国煤矿地质构造复杂,自然灾害严重,引发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因素多。
所有煤矿都存在五大自然灾害隐患:
瓦斯、粉尘、顶板、水害和火灾,严重威胁着煤矿安全生产。
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应用,井下设备不断增多,运输和设备发生着很大变化,从而导致井下用电电压普遍提高,运输机电事故呈上升趋势,使安全管理面临着新的课题。
自然灾害和生产过程的安全隐患增多,严重威胁煤矿的安全生产,例如,胶带运输机引发的火灾,液压连轴节着火、综采支架安装、拆卸、运输过程发生事故等。
特别是瓦斯、煤尘爆炸和井下突水等特大事故,往往造成矿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三)煤矿生产工艺复杂
煤矿井下生产是多工种、多方位、多系统立体交叉平行作业。
不论哪个工种、哪个岗位、哪道工序、哪个系统、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或者人员违章或失误都可能酿成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
例如,因一人在小煤窑井下吸烟造成瓦斯爆炸;
一个电工明电作业引发瓦斯爆炸;
局部通风机停运,没有按规定立即撤人,瓦斯积聚而继续放炮,造成瓦斯爆炸。
类似这样血的教训,不止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二、煤矿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严重性,要求强化安全检查
(一)煤矿事故伤亡严重
据统计,20世纪,我国铁路、冶金、建筑、纺织、化工、石油、建材、有色金属、地质、轻工、电力、煤炭等12个产业中,煤矿事故频繁,伤亡最多,每年死亡近万人,比其他11个产业的死亡总数还多,占国内工业死亡总人数的60%以上。
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在6左右,死亡总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都有远远高于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
以1996年为例,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美国为0.039,俄罗斯为0.070,南非为0.23,印度为0.54,波兰为0.33。
美国煤炭产量略低于我国,近年来每年煤矿死亡总人数没有超过60人,1996年后未超过40人,1998年只有29人。
而我国1996年国有重点百万吨死亡率1.168,国有地方矿为4.02,乡镇矿高达7.70。
(二)事故多伤亡大
我国煤矿事故伤亡严重,除零星事故频繁发生外,主要表现是造成多人伤亡的重、特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其中主要的是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1991~1999年9年中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发生5971起,死亡39480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共发生872起,死亡16296人,相当于1.11天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8天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三)尘肺病人多
据1996年统计,全国省属以上煤矿尘肺病患者高达17.5万人,占全国尘肺病人总数的40%以上,已累计死亡5.4万人,现有患者121278.20世纪90年代年约有3000人死于尘肺病,这还不包括防尘措施更差的省属以下煤矿.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开采强度的加大,煤尘明显增加,而粉尘对身体的危害有个积累过程,因此有些煤矿企业对粉尘的防治重视不够,这就更要求加强安全检查。
(四)煤矿事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煤矿伤亡事故事故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是很明显的。
事故发生后,事故抢救、伤员救治、家属抚恤等要支付一笔费用,事故造成停产、减产、设备设施的损坏以及恢复生产等也要额外支付一大笔费用。
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要么不堪重负,要么由盈变亏,甚至一蹶不振,大伤元气。
据有关资料,我国每年因伤亡事故和尘肺病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27亿,约占国有重点煤矿年销售收入的5%左右。
煤矿事故多、伤亡大,不仅是一个严重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每发生一起重、特大事故都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直接涉及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甚至国家形象,煤矿形象更受到巨大损害。
事故给伤亡家属造成的痛苦是无法弥补的给亲人带来的心理伤害是无法愈合的。
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工作格外关心,多次召开会议下达指示和作出批示。
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也对安全生产采取了不少措施,力图把煤矿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来。
当前,党和政府大力提倡“以人为本”,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安全生产,是党和政府的要求,是时代的要求。
三、实行安全检查是我国煤矿的成功经验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煤矿的安全状况极为重视,全国建立了安全管理和监督机构,颁发了《煤矿安全规程》等一系列法规。
半个世纪以来,煤矿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摸索和积累了一整套安全工作经验,煤矿安全状况朝着逐渐好转的方向发展,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1949年的22.54降到20世纪末的5.94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原煤炭部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加强科技进步,着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开展“质量达标准、安全创水平”活动,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监督检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煤矿安全生产实践证明,凡是领导干部重视安全管理,支持安全检查员人员的工作,安全检查的作用发挥得就好,郊果就明显,矿井安全状况就好。
因此,实施强有力的安全检查是搞好煤矿安全的得力措施。
经过半世纪的摸索,我国煤矿安全监察进行了重大改革,实现了政府执法,垂直监察,这是煤矿安全工作的历史性进步。
但是国家监察不可能替代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工作。
煤矿生产活动全过程的日常安全检查活动以及各种类型的有针对性的安全大检查,仍然是煤矿不可缺少的“常规武器”和“战术手段”,煤矿安全检查员依然是肩负安全重任的“矿山安全卫士”。
第二节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检查工作简述
一、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就国家安全管理而言,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法规为基础,“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监督”是当前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格局。
国家监察,即是由国家煤矿监察局及其下属的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各级煤矿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用法律的强制力量推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国家监察是由国家法规确定建立的安全监察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国家安全机构的地位、设置原则、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安全监察人员的资格以及任免程序等。
因此,它的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并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进行的,它的监察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地方监管,就是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对本地区、本行业内的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煤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
对企业安全生产制定规划、提出要求,下达指令,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
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执行安全与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规定。
企业负责,是指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承担风险的管理体制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即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也是在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群众监督,职工群众通过各级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安全监督员,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广泛的群众监督。
二、国家监察与企业安全检查的区别
国家监察是代表国家,以法律赋予的强制力推动行业和企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监察对象主要是行业和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是政府的执法活动,具有明显的法律权威性和命令性,具有宏观和提纲挈领的特点,而对现场隐患和人的行为的监察则是抽查性的,而非普遍性和经常性的工作。
行业和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活动,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与国家监察有很多类似和交叉,但是这种检查行为只代表行业或企业,在行业和企业内部运作,它的检查对象主要是企业安全管理、人的行为和现场安全问题,需要细化、深入到每个岗位和作业点。
矿井的安全检查人员还要跟班活动,实行24小时全天候、全覆盖的检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隐患、反“三违”、堵漏洞。
由此可见,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是企业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企业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自律行为。
这种检查一旦需要超越企业管理体系或与企业自身利益发生矛盾时,就难以发挥作用了。
第三节煤矿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职能、权限及道德规范
一、安全检查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检查工作,爱岗敬业,认真负责,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2)在井下现场工作满五年以上。
(3)对检查现场和专业熟悉了解,掌握煤矿“三大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二、安全检查员的职能
(1)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条例、指令以及上级安全决议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2)参加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参加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采区采掘面的投产验收。
(3)参加制定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业务保安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作业标准等的贯彻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操作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参与工程、设备质量的等级审定和安全质量评估活动。
(6)参与组织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查处事故隐患,督促有关单位按“四定”原则(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资金、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隐患,并跟踪复查整改情况。
(7)在所有检查活动中随时随地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对严重“三违”行为要汇报安全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和帮教。
(8)监督检查安全经费、安全奖惩、安全结构工资等的使用执行情况及安全措施工程的进度和效益。
(9)调查安全情况,监督组织安全活动,总结安全工作。
(10)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参与抢救并尽快向上级汇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事故现场勘察记录并按规定参加调查、统计、分析和上报,对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参与并协助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安全规程措施的学习考试活动,对这些活动的开展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监督检查灾害以预防处理计划,重大事故防范措施的编制、演习和执行;
对矿山救护和工伤抢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3)指导支持群众开展安全检查网活动。
(14)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安全信息工作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收集、汇报和传递各类安全信息。
(15)参加安全生产有关会议,审查与安全工作有关的文件、记录、资料、报告和图纸等。
三、安全检查员的权限
(1)安全检查员凭安全检查证,在所辖范围内有权进入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有权检查所管辖单位的安全情况和部门的业务保安情况。
单位部门领导和职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和妨碍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员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整改,无故不处理整改的,安全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并按规定给予责任者处罚和帮教。
发现有造成事故的紧急危险情况时,安全检查员有权命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3)安全检查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行为,有权直接对“三违”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送安全部门对其帮教。
(4)安全检查员有权对所辖单位的晋级、先进评比、奖励等进行审查,对严重“三违”和事故责任者有权提出否决意见。
(5)煤矿各级领导拒不接受安全检查人员的意见,坚持违章指挥、冒险生产,或因工作打击报复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越级上告。
以下三种情况安全检查员有权超级上告:
1企业、单位领导不接受正确意见,坚持违章冒险生产的;
2企业、单位领导因职工履行安全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对其打击报复的;
3领导干部因安全检查员对本单位及个人提出安全上的意见而进行打击报复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行政或司法部门处理。
四、煤矿安全检查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遵守劳动和工作纪律,紧持原则,尽职尽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2)坚持照张办事,以理服人。
所查隐患和“三违”都要符合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并且耐心地与被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详细讲述清楚,使检查活动和检查意见既能避免事故发生,也能宣传安全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3)所有检查意见都要做好文字记录,把隐患地点、内容、整改处理措施、整改处理负责人或“三违”内容、“三违”人姓名等记录清楚,并要求被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三违”者签字认定。
对被查“三违”者不提供姓名,拒不签字的应要求现场负责人指认代签,如现场无他人作证代签时,可查检“三违”者的上岗证或矿迪灯、自救器号码,以备出井检查。
(4)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要大胆果断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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