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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学:
从非社会学解释到社会学解释
犯罪学是处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门学科。
近年来,计算机犯罪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一个新兴课题已受到广泛重视,不过我们迄今看到的几乎都是非社会学的研究,这与犯罪学早期发展的情况颇有相似之处。
犯罪学早期的非社会学的理论和解释,把犯罪归因于罪犯身上的个人特性,而这些特性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根源。
“尽管由于历史发展如工业化、城市化和劳动市场的出现导致的犯罪与刑事司法上的变化已得到确证,但上述倾向也曾盛极一时。
”(艾兹恩,1988:
4)
首先是古典犯罪学。
1764年,伴随着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出版,犯罪学形成了它的雏形,史称古典犯罪学派。
贝卡里亚认为,“避苦求乐”、“避害趋利”是个体行为的基础,“由于人的自私和贪利的本性,就产生了犯罪、犯罪现象。
”(肖建鸣,1992:
50)应该指出,如果说“科学出现前的”对犯罪行为的解释依赖于超自然主义,根据的是宗教信仰,犯罪被理解为恶魔驱使的结果,那么古典犯罪学基于功利主义的社会哲学和“理性人”的观念,则把犯罪归因于人的自由意志。
古典学派认为,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并不为邪恶的精神力量或恶魔等控制;
人最终能自由地决定选择犯罪行为还是非犯罪行为。
因此,个人应对其行为负责。
然后是犯罪生物学。
通常认为,1876年意大利法庭医生龙勃罗梭《犯罪人论》的出版,标志了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
切萨雷·
龙勃罗梭深受达尔文进化论和社会学创始人孔德实证主义的影响,试图利用自然科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犯罪。
这样从方法论看,生物学派的实证方法和古典学派的思辩方法形成了鲜明对照。
通过对意大利监狱内的观察和死刑犯头骨的剖检,龙勃罗梭认为,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
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是从天赋犯罪中产生的,即“天生犯罪人”。
(施奈德,1991:
114~115)
在对犯罪的解释上,所有早期的非社会学的理论可以说都具有“先天”的理论特点。
也就是说,他们都主张是犯罪人“体内”某种因素使其具有犯罪倾向。
这种体内的诱发性因素可能各不相同,它可能是基因、潜意识、邪恶的精神或自由意志,但这些主张在其基本形式上是一致的,即个人体内的某种因素是犯罪行为的根源,社会或社会基本条件在犯罪根源上的作用则被大大地忽视了(艾兹恩,1988:
14)。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犯罪原因一直处于核心地位。
实际上,犯罪乃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其原因不在“先天”而在“后天”。
因而,犯罪学理论“从早期的非社会学的观点发展到现代社会学的观点,从研究恶魔到研究社会结构”(艾兹恩,1988:
7),这是必然的。
于是,犯罪社会学在犯罪生物学遭到批判后逐渐兴起,并在以下方面澄清了一些误解和先入之见:
犯罪的首要原因是社会学上的而不是生物学上的或心理学上的;
犯罪是社会变迁的代价;
犯罪并非主要是社会下层的现象;
在社会中造成损失最大的犯罪并非是街头犯罪;
解决“犯罪问题”的最好方法并非是增加更多警察和监狱。
犯罪社会学研究的问题是,犯罪率和犯罪类别在多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因素(施奈德,1991:
108)。
近一百年来由于现代化和科技革命带来的人类活动规模和范围的迅速扩大,犯罪学研究已早不限于街头犯罪,无被害人犯罪、有组织犯罪、法人犯罪、白领犯罪以及计算机犯罪等变成了重要的犯罪类型。
但现代犯罪学面临的一大难题是,在这么多新的犯罪类型中,为什么唯独计算机犯罪一跃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
时至今日,在国际刑法界列举的现代社会新型犯罪的排行榜上,计算机犯罪已无可争议地名列榜首。
近年来我国计算机犯罪骤增,情况也是如此。
2002年新年伊始,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超过六成的中国互联网用户的计算机过去一年曾遭黑客入侵,更不用说近年来震惊世界的那些黑客事件了。
犯罪学从早期的非社会学理论走向现代社会学理论,无疑构成了本文研究计算机犯罪的理论背景。
它不仅说明了对计算机犯罪进行社会学研究的必要性,而且也为我们批判性地认识当代社会的犯罪问题提供了合适的观点和方法。
计算机犯罪是一个与信息时代相联系的深刻的社会问题,因而优先选择社会学来研究它,能得到最清楚的阐述、解释和理解。
二、犯罪多因论和多因素分析
犯罪学大部分解释的目的在于发现“犯罪原因”,对犯罪原因的研究是犯罪学家最关切的问题之一(昆尼,1988:
109)。
对计算机犯罪的成因机理进行分析研究,无疑将有助于我们了解它是在什么条件下、如何和怎样发生的。
在理论分析的指导下,选择可采取的必要对策,预防、控制和制止计算机犯罪,可以有效地维护计算机及信息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龙勃罗梭作为犯罪学的开山鼻祖,对犯罪原因作了最早的实证研究。
但他的“天生犯罪人”主张使其理论具有许多缺点,其中许多是致命的缺点。
和生物学派的主张形成鲜明对照,犯罪社会学派从个人和社会两个角度对犯罪和罪犯进行研究,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
意大利犯罪学家恩里科·
菲利是龙勃罗梭的学生,他原是犯罪生物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后来转向了犯罪社会学。
他在《犯罪社会学》中提出了犯罪原因“三元论”,即个人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菲利,1990:
41)。
菲利不排斥龙勃罗梭的“遗传犯罪人”或“天生犯罪人”的主张,但他认为还有另外两种犯罪因素,其中社会因素在三种犯罪因素中起主导作用。
因此,通过促使犯罪产生的社会环境进行改良,可以预防和控制大部分犯罪,但不能消除全部犯罪。
不能消除全部犯罪的原因是由于个人因素——行为人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愿望而导致的犯罪仍将存在。
对于这部分犯罪,菲利主张通过对犯罪人矫正来消除,因为犯罪这种道德疾病像生理疾病一样,犯人像病人一样。
因此,他主张对犯罪人的矫正也应当像对待病人一样,针对不同的原因和个性特征,施以不同的治疗。
而不能像古典派那样,把刑罚当作唯一永恒的处方(菲利,1990:
6~7)。
几乎与菲利同时,德国刑法学家弗朗兹·
李斯特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
李斯特认为犯罪的原因包括人体特质因素和社会因素。
人之所以犯罪,一方面是由于其先天特质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由于后天受社会环境影响或外界刺激。
当然他也强调社会因素是主要原因。
他曾说过,犯罪原因大部分在社会,研究犯罪原因就要研究社会缺陷。
消灭了社会上的原因,犯罪就自然消灭了(魏平雄,1989:
33)。
计算机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症。
所以当本文优先选择社会学的方法和观点之后,紧接着就确定要采用多因素分析。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传统犯罪社会学的遗产,更多留下的是“一因论”。
无论是默顿的“社会反常状态论”、塞林的“文化冲突论”,还是萨瑟兰的“差别交往论”、科恩的“亚文化论”都是如此,他们都是抓住犯罪原因的某一方面提出主张而独树一帜。
然而这与计算机犯罪的实际情况不符。
在当代,计算机犯罪是社会各种复杂矛盾的综合反映。
比较计算机发明之初的社会状况,我们发现当今计算机犯罪的“病因”更复杂,还出现了许多原来预想不的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我们不仅要优先选择社会学,还要采用“多因论”。
用社会学解释犯罪,最基本的观点是“把社会因素或社会结构当作犯罪的主要原因”(艾兹恩,1988:
612)。
所以本文将把研究重点放在“因特网环境”这个关键因素上(见后文)。
然而人们在接受社会学的基本观点后,却往往容易忽视传统犯罪社会学的另一个弱点(也是最大的弱点):
它们无法说明“差别性反应”问题,即同样的情况下,为什么有的人成了犯罪人而有的人却没有(李洪海,1987:
181)。
因此,本文在重视社会因素分析的同时,也将个人因素纳入研究视野。
事实上,现在掌握计算机知识和技能的人越来越多,为什么只有少数人走上犯罪道路?
显然这与行为人的品质因素关系很大。
例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金融计算机犯罪,几乎都与行为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物质观、法纪观有关。
当然,我们重视个人因素,并不意味着承认所谓“犯罪天性”,而是把视角有针对性地放在品质、技能、特别是心理因素上。
关于犯罪原因的社会学探讨,与心理学、生理学探讨等把重点放在可能使人以犯罪方式行动的个人特质上的做法相反,把重点放在导致犯罪行为的社会条件上。
同时,当我们运用社会学观点分析个人行为时,“个人恶性”并不被视为生来如此,而是被看成后天不良社会化的结果。
也就是说,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的社会意识,人的意识因其能动性又可以反作用于人的社会存在。
这样既拒绝了“犯罪天性”,又肯定了个人因素对犯罪行为形成的作用。
犯罪学认为,作为社会现象的整个犯罪的原因和个别犯罪行为的原因之间是有差别的。
就计算机犯罪而言,在这一点上,如果囿于传统的社会学解释也是不能成功的。
因为即便是探究个别犯罪行为之原因,传统犯罪社会学也几乎只针对街头犯罪。
(艾兹恩,1988:
24)例如,芝加哥学派的社会学家都是以“低文化群体”来说明城市青少年不良行为发生的原因的。
而今我们面对的却是违法者的高文化群体。
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的社会犯罪现象,与一般犯罪不同,专业技能是这种犯罪必备的个体条件。
正是计算机犯罪人对专业技能的拥有,才使之以“智能犯罪”区别于传统犯罪。
从个体特征上对计算机犯罪行为加以考虑,将有助于消除“标定说”在犯罪学中的长期影响,从而把认知精英的犯罪也置于法律的管辖之下。
当然,无论对传统犯罪还是对计算机犯罪,心理学解释都非常重要,它既是常识性的组成部分,又是社会学的一种手段。
从现实中大量个案来看,不良心理也是导致信息空间违法行为的内驱力。
在犯罪动机方面,许多计算机犯罪以贪财牟利为目的,这与一般犯罪中的情况并无大的区别。
但不少计算机犯罪与金钱关系不大,这也是事实。
在信息革命的冲击下,新型犯罪越来越与心理方面的疾病有关,例如“上网成瘾症”、“网络飘移症”、“信息焦虑症”等等。
另外,青少年黑客对计算机系统无端的捣乱活动也使人们不得不承认,“好奇”也是计算机黑客的动机之一。
对于计算机犯罪,就个人原因而言,心理因素的研究远比品质因素和技能因素的研究要复杂得多,这方面有大量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例如,作案人“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以及接触计算机的机会(他们的受信任地位),想要‘打败机器’的动机常常起一定的作用”。
另外,“公众舆论并不把计算机犯罪视为‘真正的、日常的、一般的’犯罪,这增加了侦破工作以及给作案人定罪的困难”,由此也强化了罪犯的犯罪心理(施奈德,1991:
72)。
三、从因特网环境诠释计算机犯罪的成因
犯罪人的特点和个性以及向犯罪行为过渡的机制,一直是犯罪学家所关心的问题。
然而社会学家认为,犯罪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人类行为主要是受人们所面对的社会影响而产生的。
如果说发达社会今天在许多方面都面对着新的犯罪行为,人们却不能因此忘记,犯罪是一个“与社会基本条件相联系”的自然现象(杜尔凯姆语)。
(比卡,1992:
32)
社会学需要从人类今天所面对的新的社会基本条件来诠释计算机犯罪的成因。
从这一观点出发,毫无疑问,计算机犯罪是“与因特网环境相联系”的一个自然现象。
虽然世界上最早起诉的计算机犯罪案可以追溯到1966年,计算机犯罪的发生还可追溯到更早(蒋平,2000:
63)。
但犯罪统计显示,因特网才是计算机犯罪的分水岭。
20世纪90年代,随着电脑和电话携手,原来只属于一小批学者的电子禁区突然向所有人开放了,由此计算机犯罪在世界各国蔓延开来,一跃成为全人类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们经常讲的所谓的因特网,其实就是目前世界上用户最多、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
人类有史以来还从来没有一项技术如此迅速地改变了世界的面貌:
从网络购物到网络经商,从网上交友到网上办公……。
由此,“网络化”也生成为一个社会学概念。
在社会学意义上,“网络化”首先就是指因特网环境的形成。
一切变化的这样快,由于因特网,如今整个世界都被网络化了。
我们不是主动地“自投罗网”,就是被动地被“一网打尽”。
而对计算机犯罪来说,网络化造就了这种犯罪泛滥的社会环境,犯罪学也因此衍生出了“网络犯罪”这一新的学术概念。
应该指出,我们今天所讲的计算机犯罪已不是当初的计算机犯罪,而是如今已作为严重社会问题来看待的计算机犯罪,它实指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被定义为因特网环境下的计算机犯罪。
毫无疑问,因特网环境的性质在各方面都完全不同于我们生存的现实环境。
然而正是因特网环境的这些异乎寻常的性质,对计算机犯罪泛滥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
1.超时空性
美国网络专家威廉·
奥尔曼认为,因特网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
正如过去铁路、公路使地理距离缩短,人们可以方便地异地交往一样,信息技术带来的信息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完全改写了距离的意义,使我们生活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地球村”(麦克卢汉语)。
在这个地球村中,信息就在指尖。
2.开放性
众所周知,因特网就是全人类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分享信息。
正是信息的自由流通,才使因特网自身的存在价值得以实现。
为此,因特网必须向所有人开放。
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则希望计算机最好相互分离,网络最好处在封闭状态。
但这样一来,网络就不成其为网络了。
网络本质上是开放的,开放性是网络的根本特征,关闭网络意味着消灭网络。
所以,当一台台原本单独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光纤和电缆连接在一起的时候,信息对社会的作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
3.自治性
因特网可以说是人类有史以来建造的最大的一台机器,但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中央控制机构,也没有集中领导的主管部门。
因特网之所以吸引人,不仅因为它是一个遍及全球的大众网络,而且也是因为它是在没有设计师负责规划的情况下自然演变而成的。
换言之,因特网环境具有“无中枢散布式”的社会结构,用户的网上行为全是由他自击鼠标所产生的。
每一个网民都不是中心,同时又都可以视自己为中心。
因此,因特网是一个高度自治的电子空间。
4.虚拟性
通过将全球无数台电脑联网,因特网形成了一个在光纤和电缆之中存在的另一个地球、另一个世界,人称“赛伯空间”(Cyberspace)。
过去我们一直依赖物理空间进行的那些活动,如聊天、娱乐、购物、经商等等,现在有许多都转到这个空间来完成。
尼葛洛庞蒂写成《数字化生存》一书,无非是要说明现代人在电脑网络社会中的“虚拟生存”成了人类又一种生存方式。
但虚拟生存毕竟不同于现实生存。
在这里,为虚拟所把握的每样事物或过程都得以用自已的方式来表达,甚至人也是以符号为代码而活动的。
这样一来,日常生活中诸如人的身份、地位、直观角色等都不再起作用了。
在网上,各种角色都虚拟到只能被视为能动的智能符号。
犯罪社会学的方法是统计学的普遍观察,以便了解社会规律性。
如果说计算机犯罪泛滥在犯罪率上预示了新的犯罪浪潮,那么因特网环境的性质对此可以提供很好的解释。
问题关键是,因特网在把人类生存的范围从物理世界向数字化的虚拟世界加以延伸的同时,也造就了计算机犯罪超越时空限制的社会条件。
在计算机问世之初的40年里,计算机没有联网,保持相互分离状态,计算机犯罪既使产生问题也不大,不会引起大面积蔓延的瘟疫。
然而,计算机一旦被放入网络环境情况就大不相同了,突然间该网络上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意味着是任何网络上的每一台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失去时空限制,便一下子蔓延开来。
计算机犯罪也演变成网络犯罪而一跃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
因特网环境的性质还在许多方面对社会秩序产生直接影响。
因特网“无中心、无主管、无国界”,号称法律和原子弹对它同样无能为力。
因此信息空间的犯罪如果发生,要发现它、起诉它、打击它是很难的。
阿道夫•凯特勒是犯罪统计学的先驱,他认为犯罪成因有三个条件:
基于个人道德观念强弱的犯罪意志、作案机会以及利用这种机会的可能性(施奈德,1991:
因特网环境的“超时空性”、“开放性”、“自治性”、“虚拟性”,使计算机犯罪具备了传统犯罪所没有的许多特征,如“无形性”、“瞬时性”、“跨国性”、“不易识别性”等等(张彦,2000:
90-91),作案的机会以及利用这种机会的可能性由此大大增加。
例如,在网上个人仅仅通过一微小的技术就可以绕开或规避国家或政府的控制。
同时,网路数量和流通空间的无限性,可以使任何监控系统都顾此失彼。
按照社会学观点,犯罪这一现象本身是社会固有的。
在社会系统中,犯罪造成的社会功能失调主要是在某些人的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的时侯发生的。
被惩罚的犯罪者的下场强烈地刺激着其他人服从社会秩序。
而如果人们发现犯罪能够“避开惩罚”,不仅犯罪者会再次犯罪,而且其他人也会受到引诱去做同样的事情。
因特网是一个充满悖论的空间,悖论的存在导致解决因特网问题处于两难境地。
在现实社会中,正式社会监督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约束力的手段,社会控制结构表现为由中央到地方的层级控制方式。
网络的社会控制结构不是纵向的而是横向的,不是一国而是跨国的。
这样一来,控制权威的归属就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如果控制结构为“国际机构—各国政府—网络社区—Internet服务供应商”,那么控制的有效性和成本的分摊将因不同国家对“网络资源”占有的差异而引发争议;
而如果各国政府的“中央控制”行为延伸到网络空间,限制网络用户进入政府认为不必或不该进入的网络社区(不论是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还是保护公民免受侵害),都将使网络的开放性受到损害,甚至可能危及网络本身的存在(邓俐加,2001:
54)。
如此看来,因特网环境的性质显然对正式社会监督是不利的,它导致垂直约束力的锐减。
在网络空间,社会控制结构的扁平化以及正式社会监督的削弱或瓦解,这都是计算机犯罪泛滥的重要原因。
四、社会变迁和网络生活方式的影响
在犯罪社会学中,芝加哥学派的影响是很大的。
该学派以一种人类生态学观点,把犯罪原因尤其青少年犯罪原因,与某一城市的地域分布、环境状况联系起来研究,故又称为犯罪生态学派(陈显容,1992:
77)。
芝加哥学派与早期菲利的观点有一种渊源关系,因为菲利在他的“三元论”中特别列出了“自然环境因素”(菲利,1990:
计算机犯罪如今是存在于因特网环境中的社会问题。
如果说因特网环境的超时空性、开放性、自治性、虚拟性,使计算机犯罪具备了传统犯罪所没有的那些特征(如“无形性”、“瞬时性”、“跨国性”、“不易识别性”等等),那么把研究视角放在因特网环境形成上,不过是对计算机犯罪的成因做了必要的情景分析。
这种分析足以使我们查明计算机犯罪泛滥的直接原因,但并非是深层的原因。
因此,我们现在要转向讨论社会因素的其他方面。
里查德·
昆尼认为:
“违法者的人格,是在社会因素和具体的生活环境条件影响下形成的。
11)路易斯·
谢利则把犯罪原因的研究视野引向现代化和社会变迁,他指出:
“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犯罪率都是与这种主要社会转变相联系的各种问题的晴雨表。
”(谢利,1986:
24)历史上,工业化引起的犯罪浪潮,曾是各国社会理论家广泛讨论的一个议题。
正如马克恩在《模范国家比利时》和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的,犯罪率随着社会工业化而迅速上升(谢利,1986:
今天,因特网兴起有着过去工业化那样的社会变迁的意义,这一点对于我们解释计算机犯罪也非常重要。
如果说“犯罪是社会变迁的代价”(施奈德,1990:
460),那么20世纪末犯罪率激增就是信息革命所预示的巨大社会变化的明证。
在工业社会,犯罪问题主要是一种城市现象。
20世纪初,美国有七种犯罪学说占据了国际犯罪学的统治地位,除了前面提到的默顿的“社会反常状态论”、塞林的“文化冲突论”、萨瑟兰的“差别交往论”、科恩的“亚文化论”以外,还有帕克和伯吉斯的“同心园论”、肖和麦凯的“社会解体论”、克洛华德和奥林的“机会论”。
但我们可以找到它们的共同点,“这些主要的美国犯罪学说都是根据日益城市化的现代生活条件来解释犯罪的原因,都是根据个人以及身居其中的社会和城市生活的普遍作用来分析现代化对犯罪的影响”(谢利,1986:
24)。
今天,着眼于社会的更大变化,当我们看到计算机犯罪首先在那些巳经步入信息社会的发达国家构成威胁,又很快蔓延到那些“门槛国家”,自然要将其成因与“网络化”这个概念联系起来来进行解释。
实际上,“网络化”如今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它不仅是指因特网环境的形成,同时也是指与这种环境相联系一种全新生活方式的获得。
我认为,如果信息化是和工业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那么网络化就是和城市化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网络化之于信息化的关系,犹如城市化之于工业化。
施奈德在《犯罪学》一书中写道:
“城市化不只是城市的扩展,它更主要表示大城市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不必局限于大城市本身,而且也可以在城市化的农村地区按这种方式生活。
与这种生活方式同时出现的有形形色色的越轨、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成因。
”(施奈德,1990:
244)现在当人们从现实世界来到因特网这个数字化的虚拟世界时,立刻会发现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
世界一切变得直接了,世界一切变得透明了。
但这也极容易造成一些人的放纵、无所适从、忘乎所以、精神亢奋、不良交往等等。
我认为,信息革命的到来表示了与旧的社会秩序的断裂,代之以新的生活方式,同时出现了新的失调和冲突以及对犯罪成因的新解释。
网络生活方式在多方面诱发了越轨、违法和犯罪行为,首先是匿名交往。
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活动大多是在“缺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缺场”造成人们活动的“匿名”。
人们可以摆脱现实社会附加在人们身上的自然和社会特征,相互平等地交往,甚至不受限制地和陌生的人打交道。
但社会也因此付出了代价,因为匿名性给人们提供了逾越社会规范的机会空间,人们可以伸缩自如地张扬自我,而不必承担责任和担心受到谴责。
犯罪分子则因为匿名性而得到了最好的庇护,他们可以隐去身份,摘下面具,从而使撒谎、诽谤、盗窃、诈骗、散布有害信息等行为变得异常容易。
其次,因特网是一个互相联系的奇迹,导致更多的社会纽带,但这种联系的性质是所谓“弱纽带”。
在网络中,人际交往主要是通过人机对话实现的。
与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相比,它短缺了许多丰富的内容:
眼神、微笑、手势、语调,更少见有亲和力的经久不竭的真情交流。
曼纽尔·
卡斯特在提出“弱纽带”这一概念时指出,“线上沟通促进了没有禁忌的讨论……。
然而,付出的代价是线上友谊的终结率很高。
一句不愉快的话便可能导致切断联系——永远切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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