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问题解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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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4、问题:
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基金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监督指导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负责基金会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
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协调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基金会的清算事宜。
5、问题: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能
负责基金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
对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
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对基金会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6、问题:
申请设立基金会受理条件
成立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3)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4)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住所;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7、问题:
申请设立基金会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表格之一)(一式二份);
(2)《基金会成立申请书》(表格之二)(一式二份);
(3)其他有关材料。
8、问题:
申请设立基金会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9、问题:
基金会变更事项有哪些?
基金会变更事项有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和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
10、问题:
基金会名称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基金会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1、问题:
基金会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2、问题:
基金会住所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3、问题:
基金会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注:
如基金会变更住所,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4、问题:
基金会类型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基金会的类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征;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5、问题:
基金会类型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6、问题:
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基金会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7、问题:
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8、问题:
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9、问题:
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如基金会变更原始基金数额,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20、问题: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1、问题: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2)《基金会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如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22、问题:
基金会变更登记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23、问题:
基金会注销登记受理条件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以及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基金会注销登记的材料必须齐全、合法、有效,方能正式予以受理。
24、问题:
基金会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一式一份);
(3)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4)银行账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5)其他有关材料。
注:
基金会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印章。
25、问题:
基金会注销登记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26、问题: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受理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5)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6)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7)在基金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者相似。
27、问题: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一式一份);
(4)基金会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一式一份)。
28、问题: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设立或者不予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决定。
29、问题: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有哪些?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有:
名称、住所、负责人、业务范围。
30、问题: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1、问题: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一式一份)。
32、问题: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33、问题: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一式二份);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4、问题: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负责人的产生符合《章程》及《基金会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负责人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5、问题: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36、问题: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变更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越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2)变更的业务范围与基金会内其他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相似;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7、问题: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2)《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一式一份)。
38、问题: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39、问题: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受理条件
(1)分支(代表)机构完成工作条例的规定任务,或者基金会决定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40、问题: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一式一份)。
注:
基金会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印章。
41、问题:
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办结时限
、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42、问题:
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的确定是怎样考虑的?
《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
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
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
经统计,全国性基金会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为50%,为达到促进基金会活的目的,把标准定为:
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因此,以基金额为标准确定公益支出比例。
为达到促进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双重目的,公益支出比例定为:
上年基金余额的8%。
43、问题:
怎样理解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基金会经营行为的关系?
非营利性是基金会的基本特征。
非营利,是指基金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金会可以为了使基金保值、增值而开展经营活动,也可以为了募集资金而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
这些活动的收益都要用在公益事业上,不能在内部分配;
当基金会终止的时候,基金会的财产也不能归还捐赠人,要转让给其他公益组织。
因此,基金会的这些经营行为仍然是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不影响基金会的非营利性。
44、问题:
关于外国人在华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有何规定?
《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主体没有做境内外的限制,依照本条例,外国人可以在华捐资设立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也可以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长期以来,我们了解到很多外国个人、企业有在中国设立基金会的意愿;
外国基金会也希望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活动。
这次,《条例》为外国人设立基金会和外国基金会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给这样的组织、机构以合法身份,将它们纳入法制化的管理。
一方面,是要求任何基金会和基金会的代表机构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活动;
另一方面,也是为我国的公益事业争取到更多的有益支持。
相关政策法规: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二00四年三月八日)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相关办事指南:
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相关服务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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