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务集团安全管理规定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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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集团安全管理规定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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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集团安全管理规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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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集团安全管理规定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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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散杂货作业安全通则
第一条本通则是参照《》结合我港口实际而制定。
第二条新职工、转岗职工及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严禁酒后作业。
班前要充分休息好,作业时精力集中。
严禁边操作边打电话。
第四条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非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作业现场。
装卸车作业时,司机必须离开驾驶室。
第五条下舱作业装卸工的香烟、打火机等火种不得带下船舱,由装卸队统一保管;进入库内作业的装卸工、司机等火种一律不得带进库,由仓库管理员统一保管。
第六条货舱作业时,装卸小组长必须在舱口监督装卸;无故不得离开。
第七条对装运可能产生有毒气体或缺氧的船舶货舱[如原木、生铁(包括铁矿、废钢铁)、钢材、化肥、粮食、锌矿、铜矿、煤炭、鱼粉、种子饼、食糖等],进行装卸作业前必须首先咨询船方是否可能存在有毒气体,要求船方在开舱通风换气后进行空气检测。
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通知港方。
港方在接到船方空气质量检测合格的通知后,应指派专业人员对货舱的空气质量进行复核,空气质量合格后,方可派人下舱作业。
作业期间应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检测。
第八条作业前,要了解货物的种类、规格、特性、件重等,并根据作业条件制定相应的装卸工艺方案。
对特殊货种、有特殊要求的货类或新货种作业前,应召开船前会,制定装卸工艺,认真准备和检查将要使用的各类工属具,布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每工班开工前都必须开好班前会,交待本工班作业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作业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严格执行登轮纪律,上下船或进出舱要从梯子或指定地点通行,并拉开距离,不准拥挤,不准在舱口沿上行走或坐卧。
指挥手、监护人员(装卸队小组长)严禁坐在舱口围上。
第十一条起重机、工属具等应按规定负荷使用,严禁超负荷作业。
第十二条照度达不到标准时不准作业。
作业过程中,严禁将照明灯具直接放在货物上,作业中止或结束后应把照明灯具收回。
第十三条要随时查看周围环境,选择安全位置和作业方式。
严禁在起重机臂下、吊钩运行线下或近距离往复行驶的装载机作业线通过或停留。
严禁在有倾覆可能的物体前通过或停留。
第十四条不准在作业现场抛、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第十五条不准推钩、拉钩、悠钩作业。
吊钩及货关不准从人员头上经过。
第十六条在舱内作业过程中,不准“挖井留山”。
应该平衡装卸;袋装作业严禁使用手钩。
第十七条在人机联合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无指挥时严禁作业;起重机司机在起落钩时要做到稳起、稳落。
第十八条不准在车底下(或车旁阴影处)、车帮上、轨道上、道心内、货垛旁或其它危险处休息、乘凉、避风、雷雨。
第十九条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保持密切联系,相互照应;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嘻笑打闹或干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条任何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现场调度等)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作业结束后,归回工属具,清理现场,认真清点人数,并报现场调度。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出码头人员必须服从门岗保安检查和现场人员管理,遵守码头管理规定。
二、进入码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胸卡、穿戴好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保用品。
三、人员进出码头必须在指定的通道行走,严禁私自进入码头前沿、护轮坎、堆场、仓库等作业场所和配电室等限制区域。
四、进入码头人员严禁吸烟,严禁擅自动用码头设施、设备和电器、用电线路。
五、不准在车底下、车帮上、轨道上、通道上、箱垛根、货垛旁或其它危险处休息、乘凉、避风、避雨。
六、严禁在吊机运行关路下、近距离往返行驶的作业车辆的作业线或在有倾覆可能的物体前通过或停留。
七、进入码头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km/h,在堆场、仓库、地磅、前场作业区域、交叉路口、转弯处等时速不得超过5km/h。
八、进入码头的车辆(含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须停放在指定位置上,非作业车辆严禁进入堆场、仓库等作业区域。
安全质量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部署,规范生产人员的作业行为,增强集团公司全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港口设施、机械设备、货物等财产的完好,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
第四条公司、部门负责人对本公司、本部门的安全质量负全部领导责任;队(班组)长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督促责任;现场调度、安全员、队(班组)长等现场管理人员发现“三违”现象不加制止、纠正或制止不力的,按“三违”处罚规定处理;各岗位作业人员对其所从事生产安全质量负直接责任,因违规、违章造成的事故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及受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罚款、待岗学习或解除合同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港区内发生事故,该公司领导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内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事故发生的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和分析,查出事故原因,并召开公司安全专题会议,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在日常的生产工作中发现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及时排除或因其及时上报而排除,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下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1、发现一般安全隐患,每起给予50~200元奖励。
由各分、子公司确定给予奖励。
2、发现较大安全隐患,每起给予200~500元奖励。
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给予奖励。
3、发现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的,每起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可以评为年度优秀安全管理员。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年终评比先进个人时,给予优先考虑。
1、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且产生效益的。
2、对重大隐患(可能马上造成事故的)能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得到妥善处理,避免了事故发生的。
3、在事故发生时或防抗灾中能临危不惧,奋勇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员安全,成绩突出的(不包括该事故的肇事者)。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全年无发生“三违”现象和事故,表现突出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年终评比先进集体时,给予优先考虑。
1、对装卸工属具、装卸工艺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投入生产后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能产生较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2、对装卸工属具、装卸工艺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投入生产后能大大提高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安全生产气氛,且全年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全体职工必须以安全、优质、高效为服务宗旨搞好生产。
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留住客户,违者按以下条款处罚。
1、在作业现场或办公场所起哄、闹事、吵架或打架,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视情况给予挑起事端者罚款100~1000元,给予参与者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利用工作之便刁难客户、索取小费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其非法所得“以一罚十”处理,并视情况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另行处理。
3、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客户商业秘密、损及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的,给予罚款500~1000元,并另行处理。
4、现场作业人员不服从调度的指令、影响作业的,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5、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船方的规章制度,在外轮上作业要遵守涉外纪律,违反外轮登船纪律的,罚款100元。
若发生有损港口形象的不良行为,另行处理。
6、作业前饮酒或在作业中饮酒的,责令其离开工作岗位,给予罚款200元,并视情况另行处理。
7、偷盗货物者按所盗货物的原价“以一罚十”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另行处理。
8、因“三违”行为等被处罚而蓄意刁难报复者,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9、作业人员在当班作业结束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交接班、记录、检查、做好门机锚定等)各项工作的,罚款50元。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凡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等。
2、参与作业的人员穿拖鞋、不穿工作鞋等。
3、船舶靠离泊位时,系解缆工人无穿戴安全帽、工作鞋、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4、参与锚地作业的人员在上下船时没有穿戴好安全帽、救生衣等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任何人在作业场所、重点部位等吸烟,罚款50元;仓库内发现一个烟蒂当班仓库员罚款50元。
第十三条装卸作业开工前,现场负责人应落实装卸要求和布置安全措施,违者罚款50元。
因管理不力,造成下列情况的,罚款50元。
1、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章作业等现象不及时加以制止的。
2、装卸重大件、特殊货种时,未落实装卸安全防范措施,没按规定操作的。
3、全船作业结束时,未督促作业人员收放好工属具,在港区外作业的机械无回原位的。
4、在船舶靠离泊时,没有按规定操作的。
5、上下船时,必须从敷设安全网的舷梯或跳板通过(海上过驳作业特殊情况可从船舶软梯上下)。
6、作业过程中船体倾斜超过3度以上没有及时调整纠偏的。
第十四条现场作业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作业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出现怠工等现象,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五条仓库管理员离开仓库将钥匙交给非仓库管理员,罚款400元,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十六条船舶货舱作业人员下舱前,现场调度、安全员未按规定做好船舶货舱空气质量检测的,每次各罚款100元;未做好记录的,每次各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装卸工艺规程,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元。
1、对所使用的工属具在工前、工班中无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按照工属具使用和报废标准使用的。
2、船舱内作业挖井留山、倒关、拖关的。
3、卸船前未预先彻底解除所卸货物的绑扎、加固装置的。
4、作业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造成船体倾斜超过3度以上的。
5、大型船舶靠泊时,不按规定使用泊位旗示意,危及码头设施和船舶安全的。
6、未按要求挂好船边网的。
7、违反规定使用手钩的。
8、作业完毕,没有将所用工属具收回并存放在规定的地点的。
第十八条各公司带班领导、现场调度、队长、班组长等发现“三违”现象而不及时加以制止的,罚款50元;该人员自己违反规定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仓库员、理货员理货不认真,当班未分清残损、交接数字不准确、理货件数差错,每次罚款50元。
管理不严,不按规定操作而造成下列现象之一的,罚款50元:
1、货物进库、进场时,仓库员没有核对唛头,造成货物堆存混票的。
2、发现与交接方的交接数字有误差,而不采取措施查明原因、盲目装货。
3、对出库、出场货物没有核查有效出库凭证或发现单证和货物不符,不查询清楚而盲目发货的。
4、没按规定关灯、关窗、关门、挂锁,放任外来人员在库场区域自由进出的。
5、发现事故隐患或苗头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堆存货物受损的。
6、仓库内货物堆叠不规范的。
7、值班仓库管理员没有做好日常值班巡查且做好记录的。
第二十条港口装卸机械司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和有关机械保养制度,造成的事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下列情况负处罚责任:
1、没有机械操作证或证件不符,擅自动用港口装卸机械设备,每次罚款100元,队长、班组长知情不予制止的罚款200元。
2、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动用港口装卸机械设备,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另行处理。
3、装卸机械在港区内行驶,时速超过15公里,在仓库内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每次罚款50元。
4、学徒或实习司机取得操作证后,必须跟班作业,满三个月后才能独立操作,否则按无证操作处理。
学徒跟班作业期间发生事故带班师傅负连带责任,无师傅带班由队长负事故责任。
5、非生产作业需要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擅自将装卸机械开往宿舍区、食堂、港区外或其它非生产场地者,每次罚款50元。
用于谋取私利的按其非法所得的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
因生产需要,大型装卸机械进出港区大门时,无指定专人指挥,给予队长、操作司机各罚款50元,因无人指挥引发事故,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6、装卸机械司机无认真、及时、如实填写运行日记及做好交接班制度,每次罚款50元。
7、起重机械司机在没有指挥手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清楚的情况下起吊,每次罚款50元。
8、门机司机作业前未对行走装置、电缆进行检查,解除锚定装置收起铁契,每次罚款50元。
9、门机司机在没有指挥手在机下配合,做好行走指挥,清除障碍物,观察电缆等协助工作,擅自移机,每次罚款50元。
发生电缆损坏事故的,按事故经济大小损失进行处理,如有其他事故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0、作业结束后,装卸机械无按要求归位,每次罚款50元。
11、机械抢修时,当班司机未按要求跟机维修,每次罚款50元。
12、流动机械司机无按操作规程检查使用,每次罚款50元;发生机损事故,按规定追究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机修工、电焊工等(包括司机门机保养)在2米以上(无护栏或防护装置的)高空作业,无系安全带、无一人负责安全监护,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检修,罚款50元,但特殊情况除外,如排除故障时听声音等。
第二十三条机修工因维修需要起吊机械设备的重大部件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指挥吊装,否则,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事故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港区内油库、仓库、配电室等部位进行明火作业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给予作业班组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电焊工应严格执行《焊接作业安全规定》和集团公司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者每条款罚50元。
第二十六条电工应严格执行《港口用电安全操作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港区生产和生活用电的安全,违者每条款罚50元。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理货质量、计量质量,理货员和司磅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质量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50元。
1、理货单证编制差错、数字计算有误、集装箱每理错一个箱号、装车前不验看《司磅凭证》、提前开出《出门单》、按规定应制作而不制作理货单证。
2、对需要分规格、分标志的货种因理货原因而造成混票。
3、计量单证编制差错、数字有误、《司磅凭证》填写不全。
第二十八条安全员应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质量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各生产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规章制度的情况,违者将按以下条款处理:
1、上班时没有穿戴好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罚款100元。
2、上班前或作业中饮酒,在作业场所吸烟,罚款100元。
3、没有做好现场“三违”和处罚记录,罚款50元。
4、在作业现场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三违”现象及时给予制止,没有制止或制止不力的,罚款100元,因此而引发事故,要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第四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港区内发生的事故,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都要及时如实地做好事故记录,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船指导员、队长、班组长)应当立即把事故情况按有关规定报告所属单位负责人。
记录不全,罚款100元;没有记录的,罚款200元;没有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虚报的,按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作业现场发生危险货物泄露、火灾、重大生产、船舶碰撞码头、特种设备等紧急事故及集团公司受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启动应急反应预案时,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及时到达现场参加抢险救助活动,除按事故大小影响程度酌情予以罚款100~300元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生产中由于管理人员自身失、渎职或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违纪、冒险作业而造成工伤、机损、货损、货差、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事故,按以下条款处理(按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1、事故的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以下同)的,直接责任者按不低于损失金额的25%赔偿,并扣发当月安全奖。
2、事故的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直接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的20~25%,并扣发2月安全奖。
3、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的,直接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的15~20%,并扣发3月安全奖。
4、事故的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或事故处理难以决定的,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以上事故中,性质特别恶劣的,另行处理。
5、同一当事者一个月内累计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以罚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被处以罚款四次(含四次)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被处以罚款六次(含六次)以上的,由分、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方案。
6、队一个月内因违规等行为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理二次(含二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连续被处理四次(含四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因违规行为连续被处理六次(含六次)以上的,队长,分别处以100元、300元、500元罚款。
7、分、子公司部门一个月内因违规等行为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理四次(含四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被处理八次(含八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因违规行为累计被处理十二次(含十二次)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400元、600元罚款。
8、分、子公司(含集团公司各部门)一个月内因违规等行为被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处理八次(含八次)以上的,或一个季度内累计被处理十六次(含十六次)以上的,或一年内因违规行为累计被处理二十四次(含二十四次)以上的,公司(部门)负责人,分别处以400元、800元、12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公司、部门负责人或队(班组)长等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管理松懈,导致本公司、部门职工(作业人员)违纪、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性质、损失大小及后果分别对公司、部门负责人、队(班组)长等进行处罚。
1、发生一般事故(重伤以上)的单位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对造成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管理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给予集团公司内通报批评,按事故大小和造成的损失扣发相应比例的年终奖处罚。
出现
一般事故(重伤以上)的,扣发绩效工资及年终奖20%,出现较大事故的,扣发绩效工资及年终奖50%,出现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全额扣发年终奖。
第三十三条结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若发生安全事故,集团公司经营层相应扣发绩效年薪。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上述相应标准执行或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本规定的另行处理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在岗职工。
参加作业的装卸工人、货主及其代表、货运司机等参与码头装卸及疏运作业的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各单位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收到的罚款金额可以作为本单位安全基金。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发现的“三违”现象,由该单位负责落实对其处罚,罚款金额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基金。
第三十七条与集团公司发布的其他管理规定不一至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是依靠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的有效方法。
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根据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活动。
三、安全检查组织形式上分为各分公司、子公司自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四、各分公司、子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五、安全检查要深入作业现场,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法规的要求。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思想。
检查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如领导是否真正做到了关心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场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职工群众是否人人关心安全生产,在生产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法规是否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2、查制度。
主要检查单位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上议事日程,是否真正贯彻执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五同时”、“三同时”是否得到落实。
同时,还要检查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新职工入港的“三级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调换工种工人的培训教育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
主要是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单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定,特别是单位的要害部位和重点设备的安全情况。
4、查事故处理。
检查单位对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六、集团公司开展安全检查的方式有:
1、日常性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三违”现象及时给予纠正。
2、专业性检查是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针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进行的检查。
3、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气候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
4、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包括节日前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节日后进行遵章守纪的检查等。
七、日常的现场安全检查应坚持做到以下七个字:
1、“查”。
检查线路不受被检查单位的约束,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不漏项。
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的进行检查,避免图形式,走过场。
2、“帮”。
帮助被检查单位解决问题,能办的立即办,不能立即办的应帮助限期解决,以消除隐患为目的。
3、“停”。
发现随时都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追”。
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当面追究责任,令其改正。
5、“回”。
即回头复查,对停止作业进行整改的项目或单位,要停一处整改一处,搞好一处,并及时回头进行复查。
6、“蹲”。
必要时派人蹲点,盯住不放,帮助想办法,订措施,督促整改,直至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7、“处”。
对疑难或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请有关单位领导出面处理,不能悬而不决,影响安全生产。
八、集团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事故教训,针对具体情况,将可能存在的问题一一列出,制成安全检查表。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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