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责任保险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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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
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
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
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
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
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
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
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
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
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
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
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
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
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
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
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
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
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三)风险管理服务
1、乙方将不定期的与甲方召开风险管理会议,聘请有关专家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改进。
2、乙方可负责为被保险人员工提供保险培训,提高风险意识。
3、乙方可负责向被保险人提供其他类似项目的风险管理经验及损失信息,共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四)乙方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悉的被保险人的有关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五)乙方与甲方共同定期组织被保险人进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组织被保险人(人数视被保险人规模而定)开展国内外学习交流。
五、协议的变更或补充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甲方会员认可,可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协议终止
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确认,合同终止。
如不提出终止,协议持续有效。
八、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二)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与原已备案的保险条款存在差异时,由乙方负责及时向有关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原条款。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地址:
_________地址:
代表(签字):
_________代表(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_________签约地点:
篇二: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书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
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附件
附件一: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凡依法设立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二条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承办审计业务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该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次在本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篇三:
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
产品简介
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条款解析
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被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代理业务:
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三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二)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二条、第三条
(一)和第三条
(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被保险人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六)被保险人经营超越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业务;
(七)被保险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
(八)未取得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九)被保险人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私自接受保险代理业务或在其他保险代理机构执业;
(十)对被代理人的诽谤或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
(十一)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十二)被保险人被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或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办理业务;
(十三)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赔款。
第六条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与被代理人未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
(二)因计算机系统资料的丢失或毁坏造成的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被代理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四)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五)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费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费为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预计业务收入与保险费率之乘积,但不得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该保险费为预收保险费,在本保险期满后三十日之内,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限内的实际业务收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若预收保险费低于实际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
反之,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但保险人的实收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提供全部在册从业人员名单,并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第十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单中的约定交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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