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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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状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掌握。
第九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
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规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实施环境爱护标记管理的机动车,实行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
详细方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自使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将非机动车销售状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根据规定进行登记并悬挂车辆号牌。
上道路行驶时,其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楚、完整。
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全部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准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者机具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规定不需登记的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阻碍交通平安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激励并优先进展公共交通,并加强对慢行交通系统的讨论,保障公众出行平安、畅通、便利。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照明不足、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等影响道路交通平安情形的,交通、建设、城管、电力、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经养分护单位应当准时进行修复或者排解。
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扬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不得阻碍平安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修理、养护、清理、绿化等作业时,应当根据道路作业规范落实交通平安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平安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黏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隧道进行作业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依附于道路设置的市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并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高速大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大路上的设施完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准时发布交通平安预警信息,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的障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大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大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协作。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旅游区道路交通平安和观光巡游的需要,可以在旅游区内设置观光巡游线路,供观光巡游车辆行驶。
其次十条激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实行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
激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和满意车辆停放需求,提高停车场(库)利用效率。
停车管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其次十一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状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已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库)能够满意停车需求的。
其次十二条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平安、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其次十三条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四条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掌握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连续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转弯的车辆应当依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其次十五条机动车全部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
(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载货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预防货物脱落、泄漏、遗撒;
(四)非牵引车不得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
(五)全挂拖斗车、载运危急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途行驶。
其次十六条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行驶,不得开启远光灯。
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急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
其次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在不阻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状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校车、接送员工的单位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客。
其次十八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进出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临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单排依次等候进站。
其次十九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以外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进出中心城区,应当根据交通部门指定的路途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上下客。
交通部门确定行驶路途和停车地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看法。
第三十条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
无法正常行驶的,除根据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设置警告标记外,还应当快速报警,恳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逗留。
第三十一条旅游区观光巡游车辆应当在设置的观光巡游线路内,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行驶,并留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激励游客换乘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观光巡游车辆进入旅游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车辆换乘供应便利。
第三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状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
(二)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三)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防和削减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原则,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的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依据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详细实施方案。
遇有突发大事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刻启动应急预案,亲密协作,准时沟通、反馈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责任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训练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修理、检查制度;
(二)聘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质和道路交通平安培训状况;
(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平安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平安工作,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配备交通平安人员,保障交通平安投入,改善交通平安条件。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平安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刁莫非路交通平安管理相对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应当准时订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省实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惩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情节稍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赐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制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状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开启照明灯光的;
(二)有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改动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至复原原状。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当事人供应相应合法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客运出租汽车、校车、单位客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的;
(四)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不按指定线路行驶或者停车上下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的;
(三)全挂拖斗车、载运危急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四)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不按指定的时间和路途行驶的;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六)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时,不按规定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的;
(七)观光巡游车辆不按指定的观光巡游线路行驶或者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有第一款、其次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
有其次款第
(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惩罚打算。
有其次款第
(二)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复原原状。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未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惩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或机具至当事人供应相应合法证明。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阻碍交通平安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
属于车辆全部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惩罚车辆全部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其次款规定,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宣扬牌(栏)、横幅等设施,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阻碍平安视距或者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排解阻碍;
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解阻碍,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道路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平安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实施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责任制,或者实施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责任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可以扣留车辆,依照后款规定处理外,对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被扣留的车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收购、置换或者托运回原籍。
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全部人担当。
原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牌证。
逾期不接受收购、置换或者托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惩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作。
详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杭州市道路交通平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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