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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正向激励与负向惩戒力度,提高员工举报积极性,同时加大知情不报行为的成本付出。
(五)对实名举报人实施有效保护原则。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工作程序,确保不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奖励条款适用于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的举报,其他有利于金融资金安全但未涉及案件的举报按《唐山市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奖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邮政金融全体从业人员。
第2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严格执行举报受理与核查相分离制度。
市行风险合规部负责举报受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工作;
举报的核查工作由市行审计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各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本部门条线的举报核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经市行领导批准,可授权一级支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工作的人员要严格筛选,保证人员素质适应工作要求,并尽可能地保持稳定。
第七条全市邮政金融从业人员对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可能引发资金案件的违规行为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便直接向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汇报或汇报后没有解决的重大违规经营和危害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问题、异常情况等,可直接向市行举报受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八条举报受理部门、核查部门要建立举报保护机制,妥善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人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在举报事实未查清前,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被举报人权利,妥善制定保护措施,并做好监控工作,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第九条举报受理部门、举报核查部门和人员在处理举报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处理,为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严格遵守下列举报纪律和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对举报内容,严禁直接或变相透露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调查举报情况和向举报人核实举报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准暴露举报人身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凡查实属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辖内邮政金融各相关岗位、营业网点均要下发“举报或信息反馈联系卡”(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一)风险合规部:
负责依据举报受理工作纪律,对举报受理人员进行管理与约束;
负责制定举报处理初步方案,并及时提交主管行长;
对核查确认有风险的,配合举报涉及的业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有效整改建议,涉及本部门整改的,认真组织落实好整改工作;
对核查部门、核查人员举报核查工作进行监督;
负责妥善保管举报档案资料,确保资料保密;
负责对举报人相关奖惩申请。
(二)举报受理人员:
负责举报登记,对举报材料建档、归档;
对举报事项初步分析,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反馈举报情况;
协助部门负责人制定举报处理初步方案;
及时催要、接收核查资料,确保各种举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审计部及相关配合核查的部门:
负责针对举报情况制定适用、可行的核查方案,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取得最真实结果;
组织安排核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
对核查人员行为进行管理与约束;
接受相关举报处理制度的约束;
及时向风险合规部、核查部门主管行长反馈调查结果;
妥善保管核查资料;
参与举报问责工作。
(四)举报核查人员:
负责根据核查方案及时、有效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中尊重客观事实,注重证据采集,杜绝主观臆断;
按规定填写调查记录、核查报告,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妥善保管本部门举报或信息反馈登记表、调查记录、核查报告等资料,确保保密。
第三章举报内容及方式
第十三条举报内容
主要包括异常情况举报制度内容、各岗位人员异常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操作等。
具体包括:
(一)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总行、省行有关规章制度经营邮政金融业务;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贪污、盗窃、挪用邮政金融业务资金;
(三)XX,违规贷出、拆借、担保、投资、转存邮政金融业务资金;
(四)违反规定将邮政金融业务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性支出;
公款私存、高息及变相高息揽储;
(五)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虚增或瞒报储蓄存款、虚列邮政金融业务收入;
(六)邮政金融从业人员有赌博、嫖娼、盗窃、吸毒、贩毒或有吸毒贩毒倾向等劣迹;
(七)发生资金案件隐瞒不报;
(八)超越授权范围、直接办理应由他人办理的业务等严重违反业务操作规程行为,给邮政金融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九)存在消费水平高、举债消费、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个人收入与消费水平明显不符的行为;
(十)大额购买彩票、基金、炒股、炒汇等;
(十一)参与经商活动,投资额度与其收入水平明显不符且无正当来源;
(十二)涉及《邮政金融各岗位异常情况》中规定的内容;
(十三)违反《河北邮政金融柜员内控守则》相关内容条款;
(十四)贪污、挪用或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将邮政金融资金进行帐外经营;
(十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问题。
第十四条举报方式方法及举报对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委托他人举报的方式进行举报,也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原则上鼓励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举报对象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第四章举报处理的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处理举报要严格遵守公正、公平、适用、独立、保密的基本原则,严肃、认真、彻底地查清举报事实。
第十六条风险合规部举报受理人员对接收的举报或反馈的信息要在当日逐级上报至主管行长,不得延误。
举报内容严重或金额巨大的要立即上报,稳妥处置或采取紧急措施控制,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举报核查工作必须保证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期间人员固定,不得随意变动,调查工作严格遵循各项工作原则。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人在接收举报时要建议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联系方法。
对不愿公开姓名、单位的,应当尊重其个人意愿。
第十九条邮政储蓄银行各部门均有维护资金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非举报受理部门或人员一旦接收到举报或其他有效信息的,必须在接收当日将接收的内容、举报人等相关资料直接移交风险合规部,并注意保密。
第二十条各级机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时,可视需要对被举报人采取停职停岗、离职离岗、强制休假等措施,以便于核查人员的调查。
第五章举报处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风险合规部举报受理人员收到举报时,要认真对待、详实记录,具备条件时应录音,填写“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见附件二),详细记录接收举报时间、举报内容、举报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风险合规部拟定举报处理方案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主管行长。
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要编号使用,编号规定为“XXXX(年份)-n(连续数字)#”,如“2009-1#”代表“2009年1号举报登记表。
登记表顺号使用,按年理订,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风险合规部将举报处理方案、“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一并提交主管行长审批。
主管行长针对举报内容对处理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意见,批准举报处理方案和措施,并确定核查部门和具体的核查人员。
对涉及二、三类网点的举报事项,风险合规部要将“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反馈市邮政局相关领导及金融业务部指定的举报受理联系人。
指定联系人应相对固定,如遇人员变动,请及时通知市行风险合规部。
同时,由企业委派相关人员配合市行核查人员进行举报核查。
第二十三条核查人员应在接受核查任务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对举报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可采取上门走访、调研、座谈、检查等多种方式,并填写举报调查记录;
在核查结束之日起两日内撰写异常举报核查报告(见附件四),对举报事实的真伪予以确认,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或处理措施。
调查记录、核查报告由核查人员、审计部及相关配合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风险合规部签收。
调查记录、核查报告均须填制一式两份,一份由审计部留存,一份由风险合规部作为档案保存。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核查工作时,核查人员要在规定时限前提出延长核查时间的申请,经核查部门主管行长结合受理举报部门主管行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风险合规部接收调查记录、核查报告后,应及时提交主管行长审阅。
主管行长应视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在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发生案件的,应按资金案件处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五条举报事项全部处理完毕后,举报受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全部相关资料,包括举报材料、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核查报告等,并在“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中填写核查处理结果。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经核实举报内容属实,但未形成资金案件的,参照《唐山市邮政金融资金安全奖励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已形成案件的,视具体情况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奖励形式主要包括发放奖金、表彰、提拔、上调等,上述方式可以重复计奖。
第二十七条奖金奖励标准:
(一)对由于举报人举报,及时破获金融案件的,按照涉案金额(指贪污、挪用、诈骗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由于举报人举报,经查证属实除按本条款第
(一)项相关规定给予举报奖励外,如为企业挽回资金损失的,同时按所确认挽回资金损失的2%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不低于1000元,不能明确挽回资金损失数额的,依具体情况奖励举报人1000元—10000元。
(三)根据《中国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制度(试行)》中划分的案件等级,对同一等级中发生的盗窃、抢劫案件,将涉案金额折算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的金额后,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属于案件或有引发案件隐患的行为,负有监督、制约职责的员工知情不报的,一经查实,按下列规定严格问责。
(一)对确实属于举报范围未及时举报,引发资金案件,但未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和监督管理关系、制约程度的不同,给予100元--10000元的处罚。
(二)对未及时举报,造成金融案件并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和监督管理关系、制约程度的不同,按所确认造成的资金损失的1—5%进行处罚,最低处罚不低于1000元,涉及责任人为劳务工的,一律退回劳务输出单位;
责任人为合同制员工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以上条款与《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可重复问责。
若存在冲突,以《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为准。
第二十九条对举报管理人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或不对举报事项按规定进行处理、举报管理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失职行为,由举报督查管理人员提出问责意见。
具体为:
(一)举报受理人员、核查人员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或不对举报事项按规定进行处理、违反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失职行为,未引发资金案件的,对责任人给予500-10000元处罚。
(二)举报受理部门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故意拖延或不对举报事项按规定进行处理、违反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失职行为,未引发资金案件的,给予1000-20000元处罚。
(三)举报核查部门负责人存在主观上故意阻碍核查导致核查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未及时发现或纠正核查人员失职行为的、违反保密原则泄露举报内容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等行为,未引发资金案件的,给予1000-20000元处罚。
(四)前三款所涉及岗位人员因失职引发资金案件等严重后果的,依据《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第五章、第六章有关条款实施问责。
(五)以上条款与《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试行)》可重复问责。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同一事项有多人次举报或反馈的,以最先受理的实名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对同一事项有多人进行群体实名举报或反馈的,署名人均应作为奖励对象。
奖励标准实行总额控制,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每起举报处理完毕后,由举报受理部门依据标准对举报人提出奖励/处罚申请,申报经办人员应为原举报受理人员,填写举报及信息反馈奖励申请/处罚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五),经部门负责人、主管行长、行长逐级审批后,一份留存,一份提交市分行会计财务部,市行会计财务部依据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举报档案执行一案一卷制,每件举报专卷立档。
所有有关举报的档案资料,一律按保密档案保存、调阅,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山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唐山市邮政金融案件防控有奖举报及信息反馈奖惩制度(试行)[唐邮银发2009(144号)号]同时废止。
原制度与本制度如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
1、举报或信息反馈联系卡
2、举报或信息反馈受理登记表
3、举报调查记录
4、举报核查报告式样
5、举报或信息反馈奖励/处罚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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