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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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加班工资: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根据规定支付的工资。
3.3.3各项津贴和补贴:
包括综合补贴、工龄、房贴、中夜班、岗位津贴、职称津贴等。
3.3.5绩效工资:
超额劳动报酬及特殊奖励工资。
3.3.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病、工伤、产后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疗养、长期学习、进交流站待岗、退休留用、内退、离岗休养支付的工资。
3.4月薪工资制:
原技能岗位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打破原技能岗位工资的等级,根据业务能力、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而设立的工资制度。
4工资的审核及程序
4.1工资的审核以上级及公司的考勤制度和考核制度为依据。
4.2每月5日前各部门领导审核后的考勤月报表及考勤盘片、各类假单、岗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每月2日前报劳资部门审批)、月薪工资变动(考核)表、加班工资申请及花名册、班组变动、转正定级表等单据及有关考核凭证报送劳资部门审核。
审核无误的,即作为本月结算工资的依据。
4.3劳资部门将审核后的工资清单发给各部门,各部门应校核无误后才能发给个人。
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劳资部门取得联系并落实处理办法。
5工资的结算
5.1每月19日为工资支付日,遇休息日、节假日向前顺移。
5.2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
(全年天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12,即为结算每月工资的天数。
5.4.调入、招收员工:
在新定技能工资时均不含企业内部增加的工资等级标准。
5.6岗位工资以岗变薪动为原则,每月10日前变动的当月变动;
10日后变动的下月变动。
5.7对获得晋升技能工资资格条件的员工,每次只增加技能工资0.5级。
5.8加班工资:
5.8.1构成:
5.8.1.1固定加班工资。
5.8.1.2加班工时奖金。
5.8.2支付标准:
按不低于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5.8.3支付办法:
延长工作时间:
支付基本工资150%的劳动报酬。
休息日:
支付基本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法定节假日:
支付基本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5.10各项津贴和补贴:
综合补贴(其中30元):
当月缺勤小于5天(含)扣15元;
综合补贴(其中30元)、工龄补贴、岗位津贴:
当月缺勤大于5天,停发;
岗位津贴:
缺勤l天扣1天;
综合补贴、房贴:
全月事假、旷工停发。
5.11绩效工资:
详见《关于绩效工资分配的规定》。
5.12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13内退、离岗休养、退休留用人员工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14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工资停发。
6工资的管理
6.1劳资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6.2各部门应设一名兼职工资员(分厂、分公司一般由核算员兼任),负责日常有关工资管理工作。
6.3工资卡片的管理:
各部门存有一套本部门员工的工资卡片。
工资卡片是记载员工工资演变过程的基础资料,是处理、查阅工资信息的依据。
工资员应根据劳资部门工资变动通知单及时变更工资信息,每月根据工资单校核工资并进行班组变动,保持与劳资部门信息一致。
新进公司员工的卡片由劳资部门建立后发放到部门;
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的卡片由调动人员本人从原部门随同月考勤卡带往新部门报到;
从本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的(离开公司通知单上部门盖过章的),因故停发工资的(被劳资部门临时调入编外的)工资卡由部门保管。
6.4凡岗位变动的应及时填报“岗位变动审批表”,做到岗变薪动。
7与工资有关的扣交款
7.1养老保险、公司内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当年缴费部分,根据有关文件按一定比例以上年本人工资收入计扣。
7.2房贴、房屋公积金扣款基数、比例,根据无锡市有关文件执行。
7.3交纳个人所得税:
月计税基数=月工资收入-税务部门规定的扣除基数-应交个人公积金-应交个人养老保险金-应交个人医疗保险金-应交个人失业保险金。
计税方法:
根据基数分段计算(超额累进):
税率:
计税基数≤500元税率5%500元<
计税基数≤2000元税率10%2000元<
计税基数≤5000元
税率15%5000元<
计税基数≤20000元税率20%20000元<
计税基数≤40000元
税率25%计税基数>
40000元税率30%
国有企业劳动定额管理规定
1.总则
1.1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生产技术条件下,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和有效运用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完成一定的产品(工作)所规定的时间消耗标准,是正确编制生产、技术、财务、劳资等方面的计划及按劳分配的依据。
1.2劳动定额必须贯彻劳动经济政策和上级有关定额工作指示,应结合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制订和修改劳动定额,保持劳动定额水平的先进合理性。
1.3劳动定额属经济法规,必须维护其严肃性。
凡公司批准实施的现行“法定工时定额”,各分厂、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任意修改。
2.管理
2.1在公司内劳动定额工作实行一级管理,以工时定额为主,产量定额为辅。
2.2工艺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产品劳动定额的制订、修改工作,参与对工时定额执行情况的分析、考核工作。
2.3工具制造部门工时定额由劳资部门依据工艺文件制订、贯彻、修改。
2.4工程部门、专机制造部门、产品开发部门下属车间工时定额由兼职定额员负责制订。
2.5劳资部门负责对生产工时完成情况的检查、统计分析和考核等工作,有关资讯及时与工艺部门沟通。
3工时定额的制订
3.1工时定额(产量定额)的标准:
定额水平必须保持先进合理,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的操作实践,多数人能达到,少数人可以超过或接近水平。
3.2制订工时定额必须以产品图纸、工艺文件为依据,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操作条件,逐道工序制订定额。
3.3制订工时定额的方法:
以技术计算、技术测定为主,以类推比较、经验估算、模特排时等方法为辅。
3.3.1各工艺部门(驻分厂工艺组)在生产技术准备阶段的小批试生产前,应编制并提出“试行工时定额”。
3.3.2各工艺组在“试行工时定额”通过工艺验证和生产确认后,应将其整理并提交工艺部门定额管理员和主管领导审批后成为“正式工时定额”。
3.3.3“正式工时定额”报审时,各工艺组应同时提交试行定额的计算、估算资料和测定、验证资料。
3.4凡是有条件执行多机管理的工种,应制订多机单件定额。
凡是一机多人操作的机床,定额以一机单件定额乘以定员人数计算,以便于核算和汇总产品台套定额。
4劳动定额的修改
4.1为了保持定额的先进合理,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定额必须适时进行修改。
定额修改由工艺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审批后即为法定定额。
4.2在定额执行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进行定额修改。
4.2.1工艺内容改变:
产品设计要求改变、原材料规格及材质改变、设备和工艺装备改变、工艺参数改变、工艺过程改变等。
4.2.2定额有明显的不合理。
5劳动定额的基础管理
5.1产开技术资料室、工艺部门负责提供产品零件的工艺规程,工艺或加工路线如有变动,应及时修改并通知有关执行部门。
5.2工艺部门负责制订公司的劳动定额,并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
5.3企管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年、季、月的生产计划、生产作业计划及生产完成月报(新产品试制计划应提前二个月通知)。
各分厂外协工时统计表经外协归口管理部门(对外协件号、外协工序、入库数)审核后,在每月二十八日前报劳资部门。
5.4各有关部门在工时统计中应做到准确、全面、及时,并对汇总的有关报表负责,审核后的票证作为计算和统计生产完成情况的依据。
5.5各生产班组应设兼职定额员,一般由生产组长或统计员担任,兼职定额员的具体任务是:
了解和掌握本组人员的工时定额完成情况,作好定额的贯彻与统计工作。
6几项具体规定
6.1由于本人责任造成产品(或零、部件)退修,则退修工时不另加计算,非本人责任退修工时按劳动工时计算,同时必须在造成退修责任者的完成工时中扣除。
修理后仍不合格,修前修后耗用工时均不计算完成定额工时。
6.2废品一律不计算完成定额工时。
6.3为保证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凡是个人记录和部门上报的实动工时和完成工时,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其他借口否认其真实性。
6.4多机管理的班组定额计算:
单机班产定额乘以多机管理系数(1.5~2),并以此计算定额完成情况。
6.5师徒凡分机床操作的,均须分别记录工票,其学徒所完成的定额工时由部门酌情处理。
6.5严格一序一票的日常工作票管理制度,各类时间应按规定正确记录,凡加班延点必须填写在实动工时栏内。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1.1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外来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1.2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前提是:
用工部门必须严格定岗定员,基本员工必须满负荷工作。
1.3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原则是:
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人数,严格审批手续,严格日常管理。
各用工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对外来务工人员思想上严格要求,生产上指导传授,生活上关心帮助。
2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2.1劳务派遣人员
2.2其他人员
3.劳务派遣人员
3.1劳务派遣人员的隶属:
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解除合同手续;
负责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
公司负责使用和日常管理。
3.2录用、进离公司的手续程序
3.2.1部门确因生产能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经劳资部门生产能力平衡、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3.2.2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充,必须通过合法的、具有相当担保能力的社会劳动服务部门进行。
3.2.3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登记证)”、学历证书。
进公司前必需由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进食堂的另需到市卫生防疫中心体检取得健康证。
3.2.4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由公司劳资部门审核,然后办理进入公司的有关手续,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3.2.5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方能上岗。
3.2.6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内部跨部门工作调动,必须经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2.7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必须在十五日之内上报劳资部门,并及时通知本人前往劳资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具体方式:
由所在部门填报“外来务工人员离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盖章后方可离开公司。
4管理
4.1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职能管理
4.1.1进出公司由劳资部门、保卫部门统一扎口办理有关手续。
4.1.2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管理。
4.1.3劳资部门负责劳动技能培训。
4.1.4保卫部门负责治安保卫管理。
4.1.5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用管理。
4.1.6后勤部门负责宿舍管理。
4.1.7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2用工部门应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劳务派遣人员予以关心、教育、指导和帮助,并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承担管理责任(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2.1违法犯罪;
4.2.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各种事故;
4.2.2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4.3用工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台帐,并对本部门发生下列情形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4.3.1私招乱雇人员;
4.3.2人、帐不清,管理混乱;
4.3.3弄虚作假,虚报工时;
4.3.4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
4.4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严禁劳务派遣人员住宿(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另行规定)。
4.5劳务派遣宿舍区域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使用包括煤球炉、煤油炉、电炉、电饭锅、电水壶在内的各种加热器具。
5其他人员
5.1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因看守工地、材料等必须在施工现场临时居住的,其居住区域严格限定在施工区域范围内;
严禁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公司。
其居住人数、地点、时间由部门统一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
本条规定精神,由工程基建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对承建方提出明确要求。
5.2保洁公司、绿化维护、常住公司内的其他协作、合作单位等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报劳资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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