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模板版分解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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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包工程名称:
1.2分包工程地点:
1.3分包工程范围及工作内容:
2.合同价款
2.1本合同价款为 元(¥ ),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税额 元。
其中施工安全措施费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专款专用,经甲方确认投入后按乙方的工程结算量支付,计价方式采取的是( ):
(1)总价固定,甲方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的变化,以及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并且因为该变化而计算的工程价款在本合同价款 %(含本数)范围内的,不影响本合同的结算价款,工程竣工时按本条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并且因为该变化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本合同价款 %(不含本数)的,超出的部分在工程竣工时据实结算,最终结算价款在本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基础上进行增减。
(2)单价固定,工程竣工时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计算的实际工程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审核结算,综合单价【例:
XXXX施工项目,综合单价XXX元/吨(大写),其中不含税价XXX元,税率XX%,税额XXX元】:
,其中施工安全措施费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
(3)预算承包,计算方式:
。
(4)其他:
2.2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如有)、机械费(如有)、措施费(含施工安全措施费)以及规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签证办理资料准备费(如有)、财务费用、施工机构转移费、场地清理费、利润、质量安全保证金、停窝工损失费、参与本工程建设的乙方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金、与本工程施工有关的设备和财产保险金及应缴税金等所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为包死价,任何情况不可调整。
2.3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通过自己收集、现场考察、甲方提供等方式取得对分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并对资料感到满意,能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各种因素乙方已经在本合同价款中予以了充分考虑。
2.4其他约定:
3.合同工期
3.1本分包工程开工时间为 ,节点工期要求:
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甲方可根据网络进度进行调整。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具体工期以甲方网络进度为准进行调整。
3.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于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日(国内原则上5日,海外酌情确定),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并说明原因。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日(国内原则上3日,海外酌情确定)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同意延期,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延期。
甲方同意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或者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需要推迟开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3.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合同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①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且发包人给予甲方工期顺延;
②不可抗力的原因。
3.4乙方应当在3.3条约定事由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
4.技术资料与施工组织设计
4.1.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所载明的范围、套数(1套)向乙方提供图纸,在乙方施工完毕后将图纸退回甲方资料室。
如乙方需要更多份数,应自费复制。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分包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4.2乙方负责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和相关施工方案的编制,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日以前将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下同)和进度计划提交给甲方。
甲方应当在收到后的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已经批准。
甲方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乙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但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4.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4.4甲方的任何批准不免除乙方对其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措施等所应承担的责任。
4.5乙方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保管,并向甲方完整移交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管理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以上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保管及移交费用。
5.材料、机械的供应
5.1本合同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有 ,甲方负责供应的机械有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机械、设备,视为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机械;
分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机械由乙方自行解决。
分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机械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5.2乙方应当于分包工程开工前 日向甲方提交材料、机械的需求总计划,并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的材料、机械、设备的需求计划。
需求计划应当包括材料、机械的种类、数量以及供应的时间等。
5.3乙方从甲方领取材料、机械时应当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5.1条规定视为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机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从发包人处领取。
5.4甲方有偿提供的材料、机械的价格按照 价格执行,其价款从工程款中扣除或抵作工程款。
如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机械的数量超出甲方规定限额的,则超出部分材料的价格,甲方可以按照市场价加上合理的采购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出库价格及税金与乙方进行结算。
5.5甲方负责所供机械具有良好的使用状态和正常的使用性能,乙方应服从甲方对机械的统一调度、安排,甲方有偿提供的机械由乙方承担租赁费用,乙方还应承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指挥或操作不当等原因产生的一切损失。
5.6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必须用于本合同分包工程。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从甲方领取的材料、机械用于非本合同目的,否则甲方有权就此部分材料、机械按照本合同5.4条款确定的价格的200%或者市场价格的150%计算费用。
5.7乙方不得自行采购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用于分包工程,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8甲方负责供应以外的材料、机械,乙方应当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产品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
乙方采购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具体清单由甲方提供),采购前乙方选择的供方应通过甲方的资质评审。
5.9乙方负责采购的用于工程主体的材料、机械在到货(或集港) 前(国内原则24小时,海外酌情)应当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材料、机械到货(或集港)后 (国内原则48小时,海外酌情)组织验收,未经甲方验收的材料、机械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
乙方对其所采购材料、机械的质量瑕疵、权利瑕疵的责任并不因甲方的验收而免除。
5.10施工过程用到的标准围栏、安全网、密目网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工程所需标准化围栏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及维护和拆除。
相关的清理、修理、丢失的费用结算,执行甲方的相关制度。
5.11甲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参照以下 款损耗率考核乙方。
A、混凝土:
;
B、钢筋:
C、钢材:
D、管道:
E、保温材料:
F、电气、热控:
G、执行 定额;
H、其他约定:
5.13甲方提供的主要施工材料对乙方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考核:
5.13.1乙方实际材料使用量超出施工图纸量加上5.11条款中约定损耗率的,超出的部分按照甲方物资采购材料单价及相应的采保费从乙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考核扣款=(领用量-施工图纸量×
(1+损耗率))×
材料单价×
(1+采保费率)
注:
采保费率2.4%,材料单价执行甲方物资采购价
5.13.2措施性用料按照甲方审定后的施工方案加上合理损耗进行考核,其余辅材由乙方负责,具体参照甲方相关管理办法。
5.14其他约定:
6.计量与支付
6.1乙方应当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确认。
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修正的,甲方不予审核乙方当期已完工程量并且不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6.2乙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日前乙方所有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未结算的工程量。
若有遗漏,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对该部分工程量要求甲方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6.3乙方对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后 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 日内进行复核;
乙方对甲方的复核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在充分听取乙方的意见后确定工程量。
6.4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6.5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日内,甲方根据本合同所列的单价计算乙方已完工工程价款,并按照该价款的 %确认当期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该进度款在发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支付相应进度款后向乙方支付,其余价款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6.6工程计量签证或证明必须按照甲方管理程序由甲方负责人(现场经理、副总工程师、工程部部长)或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其它具体施工和管理人员的签证或证明均为无权签证,不能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对于没有施工蓝图的工程,工程量的确认需施工单位、工程部、经营部三方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6.7其他:
7.税金
7.1本合同采用计税方式 。
A、一般计税
B、简易计税
7.2乙方需在计量结果及工程价款确认后 日或按照甲方要求日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够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是谁专用发票,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局后 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未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4乙方应按国家税务文件规定,以双方的结算额为依据在项目当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乙方税金未在项目当地预缴,造成甲方不能抵扣分包结算(税金)的,乙方负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竣工验收与结算
8.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符合发包人和甲方的具体要求。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正。
8.2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后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或者自行组织验收,乙方应配合发包人或者甲方进行验收。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8.3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符合发包人和甲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分包工程存在缺陷需要修复的,为乙方提供修复后的符合发包人和甲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8.4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应当符合发包人和甲方的具体要求。
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正。
8.5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如果甲方确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高于发包人依据总包合同确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的,则乙方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依据总包合同确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工程量为准。
8.6竣工结算由乙方报甲方项目部进行初步审核,再由甲方公司总部进行复审。
经复审后的结算作为最终竣工结算,因复审而调减了工程价款时,乙方同意结算价款的此种调减。
8.7发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向甲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后 日内,甲方在扣留本分包工程总价款的 %作为质量保证金以及根据本合同可以扣留的其他款项后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质量保证金等予以扣留的款项在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成就时向乙方支付。
8.8即使甲乙双方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但如果发包人根据审计调减了甲方的工程价款时,甲方对乙方的结算价款也应当相应进行调减,乙方同意结算价款的此种调减。
8.9每月甲方为乙方办理结算后(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件),乙方应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与当期结算金额同等额度的工程款发票,如乙方未向甲方提供工程款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并暂停后期结算;
同时,乙方应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发票经税务部门核查为假发票的,乙方应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8.10甲方通过银行转帐、乙方自取支票或承兑汇票等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8.11其他约定 。
9.质量与安全
9.1乙方应就分包工程质量向甲方承担不低于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9.2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 ,质量验收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乙方应当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甲方发出的指令、 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或者发包人、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制定的质量策划文件、质量保证措施要求进行实施。
9.3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规范的约定:
9.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5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9.6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返工直至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乙方原因的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9.7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与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9.8乙方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甲方或者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9.9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或者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
9.10质量保修条款
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额的 %,质量保证金从每月的结算中扣留;
9.10.1质量保修期限,本合同适用第示例:
AC款(可多选)
(一)正式实体工程:
正式实体工程质量保修期从所属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完毕之日开始计算。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合理寿命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以及其它的防渗漏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
C、防腐保温工程、电梯安装工程、转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管线安装工程、给排水和地下管道安装工程、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
D、供热及供冷系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E、质量保修期为 年;
(二)非正式、非实体工程部分:
F、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自本合同施工项目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开始计算;
G、质量保修期限至本合同履行完成;
(如脚手架搭拆,土石方爆破开挖,清理,服务等)
H、质量保修期至 完成;
9.10.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一)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
本合同适用第 款。
A、正式实体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其所属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签证完毕之日开始计算,2年内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甲方开始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无论质量保修期长短,其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均执行此项约定。
B、非正式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本合同施工项目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开始起计,2年内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C、非实体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该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合同履行完成后,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D、(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填写),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9.10.3在质量保修期内,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乙方应负有保修责任,可修补的,如乙方不予维修,所发生费用由质保金中扣除;
出现不可修补的质量事故,甲方根据具体情况扣除乙方质保金。
乙方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额外赔偿。
9.10.4如在质量保修期内质保金已返还,如发生质量事故,乙方应无偿修理,并承担其发生的费用。
9.10.5质保金返还时由合同签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单位授权委托人携本合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办理返还手续。
9.11其他约定:
10.工程变更与索赔
10.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者经甲方确认的发包人或者监理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有关分包工程的变更指令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乙方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监理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指令。
甲方应当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逾期则视为甲方已经确认变更指令,乙方应当按照该变更指令执行。
10.2如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部分的工程计价原则为: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该相同项目计价;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中没有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计价;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中既没有相同项目也没有类似项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计价方法。
乙方应当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日内向甲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日内不向甲方提出增加合同价款的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
10.3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乙方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甲方可以向发包人索赔的情况时,乙方可以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甲方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成功,甲方在发包人实际支付的赔偿款金额范围内,将乙方因该索赔事由实际增加的直接费用支付给乙方。
10.4甲方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当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配合,以便甲方充分行使索赔权利。
因乙方原因使得甲方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甲方可以在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的 %作为乙方对甲方的损失赔偿。
10.5其他约定:
11.保险与担保
11.1乙方必须为实施本合同工程的自有人员及所使用的劳务人员的人身、财产以及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人身、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1.2乙方保证甲方免于承受因乙方原因所引起的损失、索赔以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等。
11.3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履约担保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额度为 ,担保范围为 ,担保期限为 ,担保提交的时间为 ,对担保的其他要求为 。
(如发包人对甲方要求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相应表述与总包合同的表述一致。
)
11.4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履约保证,本合同履约保证方式适用第 款。
A、乙方向甲方支付金额为 万元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返还乙方(无利息)。
B、乙方向甲方出具金额为 万元的经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银行履约保函作为履约保证。
C、同意在每月已经办理的结算款中扣留 %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结束返还乙方。
(无利息)。
D、乙方按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与甲方签订履约保证协议,每份分包合同不再单独收取履约保证金。
12.一般权利与义务
12.1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查阅了总包合同,全面了解并理解了总包合同的内容。
乙方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的情况发生。
12.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以及甲方转发的发包人或者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者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者监理,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者监理的指令。
如乙方与发包人或者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3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当执行甲方根据本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12.4乙方在用工过程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必须按照承诺严格执行有关落实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帐户,与所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建立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①乙方应当确保所使用的劳务工工资的发放,依法承担对劳务工的法律义务,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劳务工法定义务的履行。
甲方从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作为乙方劳务工工资发放的保证金,达到100万元后不再扣除,每季度结算一次。
②对于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停工、罢工、寻衅闹事的,甲方根据事故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相应考核,因停工、罢工影响的工期,甲方不予顺延工期,对于影响甲方正常办公管理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相应赔偿,赔偿金额为5000元/小时。
③如甲方已给乙方支付工程款后,乙方仍不支付劳务工工资时,甲方下次付款时可直接支付给乙方劳务用工,乙方必须签字确认收款。
如果出现项目部垫支农民工工资的款项,项目部将在分包队伍的结算中全额扣除。
④在施工前分包队伍人员必须在项目综合部备案。
12.5乙方在进入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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