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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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这一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诉求。
三、原告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被告保留起诉原告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XX年,被告林木采伐后,林地本应要进行多次抚育,但原告阻止被告进林地作业,造成这些林地至今没有抚育,荒废至今,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初步评估这些损失约85万,被告保留起诉原告要求其赔偿的权利。
四、应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1)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
(2)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
(3)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
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承包
经营耕地的承包人弃耕抛荒的;
(5)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
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6)承包方随
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被告没有违反上述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因此,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
综上所述,原告拒收租金、阻挠被告进林地作业,造成被告极大的损失。
而被告没有违约,已经支付给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更无须支付原告所谓的经济损失。
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没有到期,原告应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所有请求。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答辩人:
某甲二□一x年x月x日篇二:
土地纠纷答辩状答辩状
答辩人:
扶绥县渠黎镇渠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
覃荣校渠新村委会主任被答辩人:
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扶绥县人民政府责令我村委会土地侵权,把姑良(地名)亩确权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组所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所指“姑良”地纠纷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按照县、镇两级农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体土地,大搞农业生产,对全村范围内属于村集体多年荒芜没有耕种闲地利用机进行翻犁,当时翻犁“姑良”地的亩土地时由于属于村集体闲散荒地,所以第三生产队(即现在的第三小组)没有群众及队干提出异议,然后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给群众经营。
1988年村委会发包“姑良”地面积亩,期限1988年8月-1996年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绥县公证处公证。
1997年继续发包给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积是亩,面积比1988年减少2亩,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厂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积减少2亩。
从1986开垦,1988年8月发包8年,到期又发包28年,这个期间渠新村委会连续发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组没有提出过土地权属争议,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争议。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发包使用,此地的权属早已归答辩人渠新村委会所有。
因此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渠新村这个事实有1988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保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1997年
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保签订的《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证明渠新村委会实际属于权属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
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
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XX年开始种植马占树、橡胶树。
XX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XX)第34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取
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
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
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
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姑良”发包的土地属于渠新村委会土
地的,白集有(XX)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XX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
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证。
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
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XX年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
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利而拒绝参加会议。
被答辩人白集有(XX)第34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三、被答辩人所说的答辩人将其耕牛猎杀殆尽更是子虚乌有之事。
被答辩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将其耕牛四处散放,耕牛丢失后便迁怒于在附近从事种植的答辩人,四答辩人从未猎杀过一头被答辩人所在村的耕牛。
相反,答辩人的地却因被答辩人的耕牛来践踏而常常被踩坏,答辩人还未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被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
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以上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主要问题所作的答辩。
请法庭查明实情,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
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共有
二0一0年四月九日份证据。
篇三:
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发布日期:
XX-07-17作者:
刘琦律师
XX年1月处理的一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我们作为被上诉人(一答辩状答辩人:
南京XX公司
住所地:
南京市XX区XX街XX号
答辩人因江苏XX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XX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
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XX年5月5日
签订合同及XX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
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
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
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
补充协议
(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XX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XX年7月9日,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XX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
双方签署该
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补充协议
(二)中约定每滞后一天罚款十万元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限额。
该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相比,明显过高,而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以下是提交法庭的答辩状。
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XX公司XX年x月x日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下称被告):
某甲
被答辩人(下称原告):
某县某村民委员会因原告诉被
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答辩如下:
土地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答辩人:
一、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所指“姑良”地纠纷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按照县、镇两级农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体土地,大搞农业生产,对全村范围内属于村集体多年荒芜没有耕种闲地利用机进行翻犁,当时翻犁“姑良”地的亩土地时由于属于村集体闲散荒地,所以第三生产队(即现在的第三小组)没有群众及队干提出异议,然后由村委会统一发包给群众经营。
1988年村委会发包“姑良”地面积亩,期限1988年8月-1996年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绥县公证处公证。
1997年继续发包给渠新村三队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积是亩,面积比1988年减少2亩,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厂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积减少2亩。
从1986开垦,1988年8月发包8年,到期又发包28年,这个期间渠新村委会连续发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组没有提出过土地权属争议,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争议。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发包使用,此地的权属早已归答辩人渠新村委会所有。
渠新村公所(即现在的渠新村委会)与承包人覃宏
保签订的《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证明渠新村委会实际属于权属人所种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会集体的土地,这近四十亩的土地,位于牙叉镇志道村委会集体土地范围内的“什清万”地,此地既不属于方口经济社,也不属于那放村,是四荒无主地。
答辩人从1981年时就开始在此开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种植山茅油,从XX年开始种植马占
树、橡胶树。
XX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通过不正当程序将这块地圈入其版图内,非法拥有白集有(XX)第341号国有土
地使用权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便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答辩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
被答辩人的
行为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四答辩人使用争议地近三十年,无论其权属原来是无主地,还是
属于何人,经过三十年的种植,此地的权属早已归四答辩人所有。
因此被答辩人在起诉书中主张的答辩人“归还被侵占土地“的事实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姑良”发包的土地属于渠新村委会土地的,白集有(XX)第341
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XX年被答辩人方口经济社未与那放村答辩人等土地实际占有人协商,自作主张与国土局重新划定界限。
将答辩人等的土地划入其版图内,并以此为依据取得此争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志道村委会根据土地的实际占用情况,认为方口经济社将答辩人村还有几个村的村民所种植的土地圈入其集体土地证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便提出对国土局为方口经济社新设的土地界限进行撤销。
志道村委会的请求得到了镇政府的支持,XX年志道村委会的书记符文荣在牙叉镇开会时将方口经济社土地界限被撤销一事进行传达,并说方口村与那放村两村之间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继续在原来的土地上进行种植。
方口经济社的人因知道此次会议对其不
利而拒绝参加会议。
被答辩人白集有(XX)第341号集体土
地使用权证因其土地界限图被撤销而失去参考依据,不能作为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存在土地侵权的证据。
相反,答辩人的地却因被答辩人的耕牛来践踏而常常被踩坏,答辩人还未向其提出赔偿请求,被
答辩人竟恶人先告状。
被答辩人的此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胡乱猜疑,损害了答辩人的名誉权,答辩人对此不负责任的说法提出抗议。
1、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篇四:
土地仲裁答辩书
申请人XXX诉我农村土地转包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
意见(要点)如下:
一、申请人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主体资
格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1、申请人不是土地流转主体。
2、我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不是与申请人签订的。
3、根据《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合同法》52条,属于无效合同”是错误的。
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无效的五种情形的任何一种。
2、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
他方式流转”。
据此,我与XXX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3、我与XXX签订的转包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显失公平”与事实不符
1、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我与XXX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确定转包土地租金价格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无权干涉。
2、申请人无权请求增加承包费至每公顷2500元,我与XXX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申请人无权请求变更、申请撤销。
3、即便XXX有权提起,也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一年的规定。
4、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我与XXX依法签订的转包合同合法有效,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故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无理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年月日篇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概念
l.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承包地的使用、生产经营、产品处置、收益、流转以及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纠纷。
2.纠纷当事人。
包括发包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与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是农户或其他单位与个人),受让方(与承包方签定流转合同的当事人)。
3.纠纷种类。
主要是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受让方、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等四种类型。
4.引发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
主要是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走了样,不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随意修改承包指标,大幅提高承包金,以“反租倒包”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流转剥夺了承包农户的流转主体地位;
二是承包方的原因:
转让承包地未经发包方同意,转包、互换、入股、租赁承包地,未报发包方备案,不及时缴纳农业生产用水水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
三是受让方的原因;
四是承包、流转合同不规范:
条款不清楚、内容不具体、手续不完备、指标不合理,显失公平、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有的达1
到80年)。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途径
l.协商。
协商是解决任何纠纷的首要途径。
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承包方与受让方、受让方与发包方之间发生纠纷,首先是双方直接、面对面进行磋商,这样可以节约时间,减少精力和财力的耗费,又不伤和气,有利于双方以后相处。
2.调解。
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得过的第三人从中斡旋,以期达成一致。
核心是双方信得过,即使是依法具有调解职能的村委会和乡政府,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皆不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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