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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疾病控制综合楼工程建筑工程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阳市疾病控制综合楼工程(项目名称)已由东阳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东招施工(2009)078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地点:
在东阳市市吴宁西路路66号。
质量要求:
合格,计划工期:
要求12个月,计划开工日期:
2009年10月31日,建筑规模:
框架结构,地上六层,地下一层,建筑面积9579.96平方米。
工程造价约1200万元,采用施工总承包,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二级含以上施工企业资质,完成同等项目一个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对拟类派项目经理的要求:
①具有公民建专业二级含以上资质等级,②持有安全生产任职资格b类证,③目前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无任职。
对拟派项目班子其他成员的要求:
①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须持有土建专业的上岗证书,②安全员还须持有安全生产任职资质c类证,③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土建或相近专业的工程师以上职称,④项目班子成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目前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无任职。
3.3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4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中的建筑工程一个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7月1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5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图纸押金500元,在退还图纸时退还(不计利息)。
4.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20元。
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2日内寄送。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09年8月20日9时30分,地点为东阳市招投标中心十楼开标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其他
6.1资格审查:
本工程采用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人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地址:
东阳市招投标中心
邮编:
322100
联系人:
张三
电话:
86691216
传真:
789937973
电子邮件:
38323445@
网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东阳支行
账号:
3302847855857584743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
东阳市招标中心
联系人:
电话:
86691216
1.1.4
项目名称
东阳市疾病控制综合楼工程
1.1.5
建设地点
东阳市市吴宁西路路66号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建筑工程标段,以工程清单为主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36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09年10月31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0年11月1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二级含以上施工企业资质
财务要求:
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业绩要求:
完成同等项目一个业绩
信誉要求:
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详见招标文件
其他要求:
/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六日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不允许,重大偏离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六日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09年8月20日9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天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一.开标会议确定身份证件: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项目经理资格(资质、注册)。
证书二、①资格候审材料原件:
安全生产资格证副本,项目经理b类安全资格证,项目安全员(类安全资格整原件)②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企业或项目经理业绩材料的,应提交项目中标,通知复印件,合同原件竣工验收单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期前60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50万元人名币提交时间:
在购领文件后3个历天内
担保银行: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年(2006—2008)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1年(2007—2008)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3年(2006—2008)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①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每页上须加盖投标人印章,期封面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投标承诺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的签字和盖章②头文件的商务标封面和投标报价书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认的签字和盖章③.投标报价书还应有造假人员的签字和资源专用章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4份
3.7.5
装订要求
①正本与副本分别封装。
②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其他材料分别封装。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名称:
建筑工程段投标文件
在2009年8月20日9时3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东阳市招投标中心十楼开标室
参加开标会议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交易员和拟派工程的项目经理
注:
本工程参加开标会议的委托代理人为交易员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
投标人或公证处人
(5)开标顺序:
按递交投标的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
120万元人名币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
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
(6)其他要求: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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