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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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课程修读
第九条学生应修读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一)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
(二)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
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选修该门课程;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四)选课后决定不修读的,须办理退课手续。
未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成绩为0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一十条课程自修
(一)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下同)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可允许某些课程自修,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参加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均不得申请自修。
第一十一条课程免修、改修
符合学校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可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可以在军训前申请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但须本人于开课前提出申请,经校医疗部门诊断确认。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大学体育课可改修“非竞技类体育课”。
“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大学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一十二条课程先修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必须先办理手续,然后跟高一年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一十三条课程重新学习
(一)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均须参加重新学习(选修课允许重选)。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二)重新学习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办公室批准后,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三)课程重新学习的管理依据《集美大学课程重新学习管理办法》实施。
第一十四条对学生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主辅修等原因引起课程学分要求的变化,学生填写《集美大学转学(转专业)学生已修学分确认申请表》进行学分确认。
第一十五条辅修第二专业和修读其他专业课程
(一)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主修专业已修满1年,前一学年已修习的主修专业各门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且无出现重新学习的,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二)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当学期本专业课程修读情况,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选修取得的学分可转换为通识教育选修课或学科基础选修课学分。
(三)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考勤
第一十六条出勤的检查与处理
(一)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毕业设计(论文)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经批准免听者除外)。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超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实习、劳动、军训和毕业设计(论文)等一天按5学时计算,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二)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双向考勤。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负责,班长每周向学院办公室提交考勤表,学院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记过以下处分由学院审批发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学校发文。
各学院对学生的旷课处理,均须抄送教务处和学生处等备案。
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教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
第一十七条请假
(一)学生请假,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事假、公假1天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病假3天以上2周以内,事假、公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须经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病假2周以上,事假、公假1周以上的,须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院分管领导批准。
经批准后的准假通知书由学院办公室登记,并通知任课教师。
(二)请假期满需续假者,应于请假期满前另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获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三)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和旅游,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假期结束必须按时返校报到、注册,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
违反校规校纪者,按《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集美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十八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输入电脑,并归入本人档案。
成绩数据和学生成绩总表在学生毕业后由校档案馆保存。
第一十九条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3小时。
大学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3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高于30%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
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
90-100分优秀(A)
80-89分良好(B)
70-79分中等(C)
60-69分及格(D)
60分以下不及格(F)
第二十一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排名采用绩点制。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考核成绩小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
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4
良好3
中等2
及格1
不及格0
因特殊原因采用两级制的,暂不计算成绩绩点。
凡通过补考和重新学习(因对及格以上成绩不满意而重新学习的除外)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为1。
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课程结束考核不及格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
大学体育课、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
补考的课程成绩按卷面成绩计。
第二十四条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若考试与本学期其他所修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另外安排考试;
开班重新学习的课程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但教考必须分离。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公、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包括重新学习课程的考核),必须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
因病缓考的需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等材料或学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
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另行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补考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考试卷面成绩计,如含有实验或其他环节成绩,则由该课程的原任课教师提供,并计入学期总成绩。
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记。
第二十六条考试作弊和课程考核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予补考,但可申请参加重新学习该课程。
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直接申请重新学习。
第二十七条原则上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并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两份,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课程所属学院办公室。
成绩单经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无误后,一份存档,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成绩管理人员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使用集美大学综合教务系统将数据提交成绩总库。
第二十八条同一门课程,学生经多次参加考核,以最高分的一次考核成绩载入在学生归档书面成绩单。
补考或重新学习考核合格成绩在学生成绩档案上应作标记。
第七章编班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都应编入相应的专业自然班,并参加班级活动。
第三十条学生先修课程的学分数大于高一年级应修课程学分总数1/2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其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毕业最低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继续修完毕业最低学分。
延长修习年限的学生,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二条延长修业年限中,已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未获得学分未超过毕业最低学分5%的学生,在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班级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离校自学待考,自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离校自学待考的学生,限其在允许的弹性修业年限内回校申请参加相应年级同一课程的考试。
未经申请与缴交学费而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重新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重作毕业设计(论文)者,不允许其离校待考。
第八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转学
(一)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两校同意及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管理部门将批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转入同批次高分录取学校的;
10.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转专业
(一)在校本科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特长的一、二年级学生,例如:
发表所特长学科方面的学术性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并经本校相关学科3位高级职称教师推荐;
2.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因入学后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不低于拟申请转入专业当年相应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数;
3.在校一年级学生通过转专业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一年级第一学期在本专业所修的各门课程成绩都在及格以上(不含补考),且平均分在70分以上(不含体育)。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3.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学习者;
4.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5.定向生或委培生未经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者;
6.师范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师范类专业者,航海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航海类专业者;
7.艺术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者;
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者,非体育类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体育类专业者;
8.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形式招生者(专升本、单独招生等);
9.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按《集美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周(含6周)的;
(二)注册后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含1/3)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学期以上(含1学期),因创业需要或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休学须学生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须填写《集美大学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未办理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应离校回家;
(三)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犯错误或触犯刑律,符合《集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等级以上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件,并经复查合格,方准办理注册手续;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校学生处对其在休学期间是否遵纪守法、及其相应的表现行为是否符合大学生的行为规范进行复查。
学生须提供停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有关无违法违纪的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三)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有已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及学分数,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一十章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一学年所修读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及专业教育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当学年所修读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及专业教育课程学分三分之一的,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二)学生一学年所修读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及专业教育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当学年所修读的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及专业教育课程学分二分之一的,由学校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须经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在校期间,提出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申请不能超过2次。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第3次退学劝告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在其学制年限基础上超过4年且不满足结业条件的;
(三)学生累计在校实际修业年限在其学制年限基础上超过2年且不满足结业条件的;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类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且说服无效的。
因上述
(一)-(六)项原因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学院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决定给予退学的,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退学决定书留置在学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经常居住场所,即视为送达。
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满15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退学文件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生源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一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弹性修业年限已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制已满,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不愿意延长修业而要求结业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三)结业学生,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1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凡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准备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提前1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制定出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毕业时,须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五十二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按《集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办理。
第一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的,根据《集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集美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集大教〔2006〕20号)和《集美大学学生退学试读管理办法》(集大教[2006]7号)同时废止。
学校及教务处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五十六条《国防生培养协议书》中有关学籍方面的条款和其他有关毕业条件的要求是本《规定》对国防生管理的补充条款,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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