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合同讲解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0018550
- 上传时间:2023-01-15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1.29KB
婚姻与合同讲解Word文档格式.docx
《婚姻与合同讲解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与合同讲解Word文档格式.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的基本原则有:
自愿原则、法律地位平等或称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
婚姻的基本原则有:
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夫妻互相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该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首先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合同关系中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合同平等意味着机会平等、当事人在适用合同规则上的平等。
合同的自愿原则相对应的是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3.5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
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应以爱情为基础,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时,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指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主要体现为:
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②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以决定其法律效力。
③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应体现公平精神,不能有不公平行为。
合同的平等原则与公平原则相对应的是婚姻的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应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男女平等体现在婚姻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求,符合婚姻的本质、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观。
一夫一妻也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都是不公平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则不平等。
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各个方面和各个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作为解释合同的重要依据。
它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对民事活动有重要指导作用。
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应的是婚姻中夫妻互相忠实、家庭成员敬老爱幼原则。
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
夫妻之间应忠于感情,应该诚实、坦诚相待以及互敬互爱,相互以礼相待,不得侮辱对方,并应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及其独立权利,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
合法原则与法律约束力原则。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上述规定体现了法律约束力原则。
它要求:
①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是依法成立;
②法律约束力原则首先表现为合同具有履行力;
③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④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与上述原则相对应的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原则。
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与合同法上关于合法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是一致的。
三、从合同的成立看婚姻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的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和婚姻的成立要件也是相似的。
(一)主体上的要求:
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
所谓当事人,指参加合同关系承担订立合同所产生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者法律责任的人。
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即使为第三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合同的订立人实际上仍然是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只能是享受合同的利益。
综观各国婚姻,合法有效的婚姻大多具有备三个特征:
①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②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
③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内容上要求:
具备了必要条款。
必要条款是合同成立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标的、数量等,缺少这些内容就无法成为合同。
而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有:
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规定,同样婚姻不具备这些要件,则婚姻不能成立或是无效。
内容上的要求两者也存在相似之处。
(三)形式上的要求。
合同的成立,要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合意,这种合意又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形式要求,有书面的、口头的也有其他形式。
有的特殊合同还要求履行必要的登记等手续。
而婚姻的成立形式要件,如双方意思的一致性,即双方达成合意,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与方式如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或结合制。
形式上的要求两者也大同小异。
四、从合同的效力看婚姻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成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法关于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
从婚姻法上来看,原婚姻法从效力角度只有效婚姻,而缺少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婚姻效力的一些规定,主要就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很显然,婚姻法上的变化或修订是参考了合同法的内容,从理论上已经把婚姻视作特殊的合同来看待。
有效合同的要件为
①合同当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而有效婚姻的要件主要有
①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与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应的;
②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同样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禁止有配偶者结婚,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和禁止有一定疾病的患者结婚,这与合同法规定的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本质都是一致的。
无效婚姻制度与合同法中的无效合同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妙。
所谓的无效合同指存在无效事由(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无效婚姻的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
”
这些规定,实质上是法律对无效婚姻的强制性规定(也包含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的内容),这与无效合同的本质规定也是完全一致的。
可撤销的合同指因意思表示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
可撤销的婚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的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在此,可撤销的婚姻也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瑕疵即缺乏结婚的合意,故有权要求撤销该违法婚姻。
两者的请求撤销的期限都是1年,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都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和尊重受害人意愿而非强制宣布其无效。
五、从合同的终止看婚姻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婚姻的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其后果直接表现为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解除,即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夫妻身份终止,同居义务终止,扶养义务终止,夫妻间继承权消灭。
从性质上看,合同终止的事由分为两类:
一是根据当事人意思所产生的事由,如合同的合意解除;
债务的相互抵销;
债务的免除;
债务的提存。
二是法律规定的事由,如法定的解除,债务的混同。
同样,婚姻终止的事由也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离婚而终止,离婚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也是依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思所产生的事由;
二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近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认为,配偶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中的主体一方不复存在,自然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
在此,同样与合同终止第二类中的法律规定的事由有相似之处。
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
《合同法》92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为使合同关系善始善终,确保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这同样体现了离婚当事人在终止婚姻关系后的附随义务。
六、从合同的违约责任看离婚的过错赔偿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责任。
所谓离婚过错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
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
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
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早在世纪即登上人类的立法舞台,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
我国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合同所包涵的婚姻权利与婚姻义务主要由婚姻法所设定的。
合同强调权利,婚姻意味着权利;
而婚姻权利是靠婚姻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婚姻意味着义务,或者说,婚姻意味着责任。
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平息和补救,所以只有通过赔偿的方式才能使无过错方得到财产补偿和精神慰藉。
显然,这是婚姻的合同本质的有力体现。
换句话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实是一种合同责任,是合同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婚姻义务而致使对方合同权利婚姻权利受损失的法律后果。
可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凸现了婚姻的本质,揭开了婚姻本质的面纱。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合同,而合同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合同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离婚不仅使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解除了婚姻合同,而且也必将使无过错一方处于弱势状态。
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就是婚姻领域里的。
弱者在解除婚姻合同之后,往往陷入离婚所引发的心理伤感或精神顾虑,甚至基本的物质生活也不能保证。
为了避免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许多婚姻弱者宁愿勉强维持脆弱不堪的婚姻合同,也不会轻易选择离婚。
由此,婚姻自由的空间显得捉襟见肘,婚姻自由原则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背离了婚姻的本质,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相反,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使无过错一方得到相应的救济、补偿和安慰。
这样就消除了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合同带来的许多顾虑,从而拓展和深化了婚姻的自由空间。
修改前的婚姻法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自由,尤其是离婚自由。
新婚姻法把这项制度明确规定下来,不仅是对婚姻本质的整体认可,更透视出了婚姻合同中的具体内涵,特别是内涵。
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进一步保障了婚姻的自由,拓展了婚姻自由的空间。
七、婚姻是特殊的合同作为婚姻的特殊合同与合同具有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①合同的标的为财物或财产,而婚姻主要体现为身份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在此也是把婚姻这种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对待的。
②婚姻的自由度比合同的自由度要小,它受到的限制和约束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但它往往受到伦理道德、子女的制约与限制,而合同的自由包括缔约自由、解除合同以及及终止合同的自由要比婚姻的自由宽泛得多。
合同还存在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以及合同的转让(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还存在效力待定的合同。
这些都是婚姻所不具备的。
另外,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许多的情况都是法定的,这些也是婚姻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之处。
但它无论如何特殊也都不影响婚姻作为合同的本质即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合同本质。
长期以来,婚姻的本质在我国受到禁锢,承认婚姻是一种合同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交易。
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
近来,随着民众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
可喜的是,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
这次婚姻法修正案中就有许多制度折射出了婚姻的合同本质。
北大陈兴良教授的论文。
参考资料:
陈兴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婚姻 合同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