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安机关软环境建设规章制度汇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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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民警岗位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坚持“四快”原则,实行“法律法规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听证调解公开、接受监督公开”的“四公开”,做到“快速出警、快速勘查、快速取证、快速结案”,主动协助当事人安排伤员救治、受损车辆维修和人员、货物转运;
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减轻痛苦、减少损失、提供方便;
积极联系全市各医疗单位开辟伤员救治“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保护伤者生命。
第九条行政收费严格执行法定标准,决不发生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现象。
第十条接待群众报案、投诉、办事、来信来访热情周到、礼貌待人、举止端正、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为群众提供规范文明优质服务,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和“衙门”作风。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便民服务措施,办事及时、简便、认真、高效,简化办事手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质量,让群众满意。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服务标准、程序、期限、要求的事项,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服务标准的事项,按照简约、快捷、便民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规定服务标准、实行限时办结。
(三)手续齐全、材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做到随到随办,一次办结,不推不拖;
需补充材料手续的,一次性告知。
(四)严格执行法律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调解纠纷和民事赔偿的办理期限;
(五)群众办理户口、申请行政审批、申请护照证件等,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办公桌上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及职务的标示牌,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有本人照片、部门名称、本人姓名及职务的胸牌。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音。
第十四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意见箱,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违诺必究。
凡违反承诺,被群众举报、投诉或造成后果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记分处理、停止停职检查、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公安机关临聘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六条各县(区)公安机关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
此前与本制度相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泸州市公安机关首办负责制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行风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干警、职工的服务意识,防止个别单位及其民警工作中出现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等问题,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提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的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公众形象,爱民惠民,便民利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度是指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首位接受询问或办理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业务部门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及其全体公安民警、受聘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位接待群众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
首位接办事项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五条 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群众,必须做到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态度和蔼,不论群众所反映情况是否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或者本人管辖,均应先行接待,及时受理,不得刁难、推诿、拖拉,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和“衙门”作风。
第六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并且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严格认真、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填写《办理事项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的政策、程序、时限等,并耐心解答当事群众的咨询。
第七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不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引导或指导群众找相关的办事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办理,并及时移交相关材料。
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已联系到位,由于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部门的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主动告知相关单位联系电话,并与相关单位和民警、工作人员先进行沟通,有条件的可将来办事的群众带到相关单位,与有关工作人员做好交接。
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单位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已联系到位,由于相关单位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单位的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凡涉及到紧急案件或有人员伤亡等特殊情况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做好登记和汇报工作,然后再移交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严禁推诿、扯皮。
第十条 两个以上的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在承办责任上发生争议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当首先接待,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或领导裁定。
(一)有权裁定的部门或领导应是双方共同的上级;
(二)紧急情况下可由指挥中心代行裁定;
(三)对上级或指挥中心的裁定,任何单位或者民警、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必须先予以执行,仍有异议,可在接办后按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
不能当时答复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后答复或提请有关部门答复;
属于举报(投诉)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所反映的情况记录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信函咨询,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在上级规定的文件办理时限内给予答复;
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十三条 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态度热情、举止端正、行为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
应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充分展示公安机关的良好公众和公安民警的良好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一)接听电话要有礼貌,先说“您好”,再报单位名称,然后问明情况阐明问题;
(二)接待来访、办事群众,应做到主动招呼、热情接待、诚恳对待、耐心解答、认真办理、及时办结;
(三)首接首办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
(四)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任何借口推脱或敷衍塞责;
(五)遇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接首办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应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首接首办负责制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工作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
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
第十五条建立首接首办责任制登记制度,制作《首接首办责任情况登记表》、《首接首办责任移交登记表》,必要对来信、来电、来访或办事群众的姓名、时间、请求事项、首接首办责任人、办理结果以及移交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六条对首接首办的事项实行倒查制度。
首接首办责任人因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意见箱,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各县(区)公安机关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
泸州市公安机关文明办公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公安机关的“三个文明”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规范办公秩序,倡文明新风,求工作实效,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总体要求,把公安机关建成传播文明、展示文明、带动文明的窗口,营造整洁舒适、和谐高效、文明轻松的办公环境与工作氛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严格警容风纪管理。
(一)民警执勤执法、参加集会或外事活动,必须按规定着制式警服、佩戴警容标志,呢、布料警服不得混穿(特殊情况除外);
(二)休假和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女民警怀孕期间不得穿警服;
(三)不得穿警服参加营业性舞厅的舞会、卡拉OK等娱乐活动(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
第四条民警或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着装应当整齐、干净、规范,不得赤背、穿背心、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五条民警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和省公安厅“八条严禁”等相关规定,执行任务和上班期间以及中午不得饮酒,任何情况下不得酗酒。
第六条严格文明办公。
(一)工作态度热情,精神饱满;
个人仪表端庄,举止大方;
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对上不拘谨、不恭维,对下指导谦虚谨慎、平等待人,建立良好的同志关系。
(二)接触群众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不得使用污言秽语伤害群众、损害公安机关的文明形象。
(三)坚持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大力提倡文明办公,对来人、来电、来函咨询业务及接洽工作,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应有问必答;
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内,应主动予以协助;
对来访者要区别情况,尽快予以答复,做到态度和蔼,礼貌待人,依法办事,热情服务,坚决克服“四难”现象,努力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四)接听电话应使用“你好”、“请稍候”、“对不起,你找的人不在,请留下联系电话”、“这件事请打某电话找某科查询”、“这件事这样处理好吗”、“别客气”等用语。
(五)其它单位前往联系工作,应使用“请稍候,我马上与有关领导和人员取得联系”等用语。
(六)接到上级指示和通知应使用“请让我作一下记录”、“马上向领导汇报”、“处理结果随后报告”等用语。
(七)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答复问询要耐心,使用“请坐,有什么事要办”、“请稍候、马上就办”、“别着急,慢慢谈”等用语。
第七条严格办公秩序。
(一)建立正规的办公秩序,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工作秩序井然,忙而不乱,上班、执勤期间,不得大声喧哗、闲谈、乱串科室、打闹、吃零食以及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旷工或早退,不得擅离职守。
(三)办公室保持室内肃静,不接待私人来访,不打与工作无关电话,不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不准在办公室内开展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
第八条严格环境卫生管理。
自觉维护办公环境,做到窗明几净,整洁优美;
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文件、材料妥善保管。
(一)不随地吐谈、高空抛物、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不乱扔乱倒食物,不污损墙面,按指定地点存放垃圾。
(二)不在机关内乱烧杂物,废旧报纸、档案及保密文件、资料送指定地点统一保存和销毁。
(三)不乱贴乱画和乱拉铁丝、绳子晾挂衣物。
第九条严格、公正、公开、文明执法,及时办理各类案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第十条积极开展“创人民满意”活动,加强“窗口”建设,配齐便民服务物品。
第十一条严格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保密守则,做到不该听的不听、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
第十二条严格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第十三条对外服务窗口单位应设有群众饮水器具、一套桌椅、程序明了的办事须知和便民联系箱。
第十四条经常深入开展基础调查,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办公桌上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及职务的标示牌,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有本人照片、部门名称、本人姓名及职务的胸牌。
第十六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意见箱,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被群众举报、投诉或造成后果经查证属实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批评教育、记分处理、停止停职检查、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泸州市公安机关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的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安机关及其全体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切实肩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与社会责任,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总体要求,根据公安机关“三定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单位、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核定的职位,将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本单位、部门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及其全体公安民警、受聘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机关、单位、部门必须按照效能建设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合理、严密,便于群众办事,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的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制定岗位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七条领导岗位应明确规定“一岗双责”,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正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八条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
建立A、B岗制度,指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九条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设置及其职责;
(四)具体岗位的B角责任人。
第十条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
(一)各机关、单位、部门应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二)各级机关应当建立软环境治理监察小组,负责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意见箱,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各县(区)公安机关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
泸州市公安机关同岗替代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安机关软环境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设“办事高效、运转灵活、行为规范、群众满意”的公安机关,方便当事人(单位)办证、办照、办牌、报案,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众形象,切实爱民惠民、便民利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直接面对群众的“窗口”服务单位(上级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直接面对群众的“窗口”服务单位的各岗位,实行复岗(AB岗)制,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岗位人员,并设置岗位人员去向公示牌。
第四条 各岗位的岗位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能熟练进行业务操作。
第五条 岗位不能由非警务人员代替,特定服务“窗口”出外。
第六条 各岗位的第一岗位人员因故不能在岗时,应及时将本岗位业务移交复岗人员办理,保证“窗口”岗位人员不发生脱岗现象,保障“窗口”正常运转。
第七条 第一岗位人员因故不能在岗时,未及时将本岗位业务移交复岗人员办理,造成“窗口”岗位人员脱岗的,追究第一岗位人员责任。
第八条 复岗人员替代第一岗位人员办理业务时,应按规定予以及时办理,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九条 复岗人员替代第一岗位人员办理业务时,未按规定予以及时办理,发生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的,追究复岗人员责任。
第十条各县(区)公安机关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
泸州市公安机关一次性办理告知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规定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民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第四条 经办民警对前往公安机关办证、办照、办牌、报案等事项的,当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第五条 经办民警在向当事人一次性告知时,除电话咨询的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外,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六条 书面告知形式为《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应包含办理该事项完整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 经办民警在受理业务时,对材料不齐、手续不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
根据其提供的申报材料所缺内容,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经办单位留底备查。
第八条 当事人持《一次性告知书》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待补齐后重新申报,由公安机关重新受理。
重新受理后,应按该申办事项的办理期限办理完毕。
第九条 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民警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证、办照、办牌等事项,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办证大厅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所办同一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应由主办行政机关受理并转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也可采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形式办理,不得推诿,贻误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是统一办理事项的主办机关,要按照统一办理规定做好受理、办理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是主办机关时,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主办机关做好受理、办理工作。
第十三条 当事人所办同一事项需要公安机关内多个环节才能办理完成的,只设立一个“窗口”对外,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和统一办理规定。
对违反规定,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或告诫处理;
对情节严重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意见箱,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泸州市公安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安机关办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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