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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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有选择地开展原始创新,着力提升重点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通过实施“培育创新主体、完善创新体系、提升创新能力”三大工程,集聚创新人才、建设创新文化、弘扬创新精神、启迪创新思维、优化创新环境,为把昆明建设成为产业优势明显、引领作用突出、创新人才荟萃、创新氛围浓厚的创新型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4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主要奋斗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依托、产学研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实现科技进步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于55%;
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GDP的比重达到1.6%以上;
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0%以上;
发明专利授权量年均每百万人达到50件;
全市公众基本科学素养达标率提高到2.6%以上,使昆明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实力得到较大提升。
再通过10年的努力,到2020年,把昆明建设成为西部重要的创新型城市。
二、提升重点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5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高新技术带动传统农业技术升级、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确保农产品安全为主攻方向,重点支持烤烟、畜牧、蔬菜、花卉、特色经济林优质品种的引进选育和良种繁育,积极开发应用农业节水、科学栽培、科学施肥和病虫害防治等新技术,实施一批高效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工程。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
6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围绕生物创新、光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和传统工业“新四大支柱产业”,在重点领域突破、重点产业做强、重点企业培育和重点技术储备等四个层面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产品,带动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推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形成日益完善的产业链和创新能力较强的产业集群,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7推进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提升重点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在建设昆明呈贡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昆明光电子产业基地、昆明信息产业基地等产业基地中,集成技术、政策、人才和综合服务等创新要素,营造产业发展的整体优势,努力培育一批持续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具有较大经济规模的创新型企业集群,支持昆明高新区、经开区“二次创业”和工业园区快速发展。
8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加强滇池流域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的研究,建立与现代新昆明发展相适应的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发展高效节水、空中水资源调配与利用、水资源循环再利用技术,开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技术,重点在化工、冶金、建材等行业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推进节能环保新能源、新设施、新工艺的应用,加强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方面的科技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9加强社会公共领域的自主创新,发挥科技的支撑作用。
围绕人口健康、公共卫生及安全,在重大疾病、流行性传染病、重大动植物疫病、禁毒防艾等预警与控制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突破。
在重大事故和灾害的应急处理方面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科技保障。
全面开展创建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各项工作。
10加强现代服务业和城市管理技术创新。
以数字广播影视服务、动漫制作技术、现代医疗卫生服务、旅游服务、现代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技术等为优先发展方向,提升现代服务产业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层级。
加快城市规划与管理、智能交通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速“数字昆明”、“数字城管”建设,提升中心城市现代服务功能。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注重制度创新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11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体制。
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切实把科技行政管理的重点放到研究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创造保障条件、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服务能力上。
调整科技计划体系的框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科技计划管理模式,把支持的重点落实到加强规划引导、政策调控和公共服务,组织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加快全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发挥和调动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上。
完善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考核,探索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制度,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能力和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12建立健全合理配置科技创新资源的统筹机制。
通过不断深化改革,解决科技创新资源部门所有、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弊端,打破地域和部门所有制界限,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新机制。
完善技术转移机制,促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创新资源的集成配置、高效利用和信息交流。
13加强科技创新各领域的国际国内合作。
扩大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世界知名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昆设立研发机构;
加强与东南亚、南亚地区的科技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到东南亚、南亚自建或与国外机构共建创新平台、科技型企业;
进一步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外商来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发展生态经济。
加强与国内中心城市的科技创新合作,实现昆明与全国创新活动的对接互动;
加强与省内各州市的科技合作,带动全省的科技自主创新。
四、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程,确立企业自主创新主体地位
14推动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主体。
建立企业创新投入激励机制,落实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落实国家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政策。
对我市的内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5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瞄准国家和省、市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采取产学研结合等多种方式,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制定完善相应的认定办法和支持政策,继续加大对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给予奖励。
16落实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自2006年1月1日起,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在5年内免征房产税。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确定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17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进一步发挥昆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类科技人员在昆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成长快、效益好的科技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创新活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8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政府利用基金、贴息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
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19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符合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吸引民间资金和境外风险资金在我市开展风险投资。
引导社会创业风险资金加大对种子期、起步期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营造良好的科技投融资环境。
20落实国家扶持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积极帮助我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技机构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自主创新产品,争取纳入国家统一确定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对外援助推荐产品目录。
对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市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采购。
在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不低于60%。
五、实施创新基础条件建设工程,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21加快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建设。
研究制定建设科技创新基础条件的相关措施,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
22支持科技孵化器建设。
制定完善科技孵化器认定条件和有关“入孵”企业及项目的优惠办法,落实扶持各类科技孵化器建设的税收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大中型企业建设科技孵化器,支持有实力的大学建立大学科技园,吸引社会资源参加各类科技孵化器建设,加速培育创新企业、项目和人才。
23促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落实国家在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中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
制定促进昆明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构建以昆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县(市)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基础的社会化、网络化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引导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实施知识产权创造工程,提高昆明核心竞争能力
24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制定《昆明市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纲要》,建立健全市和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形成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形成、转化和保护的良好环境。
着眼于深化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引导、扶持力度,促进全市专利数量与质量的大幅度上升。
制定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对列入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支持;
在全市开展优秀发明专利评选活动,对专利技术实现产业化且做出突出成绩的实行重奖。
对我市经国家和省认定的知名品牌给予一定奖励,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国际国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25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
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作用。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投资入股等实施办法,完善涉及知识产权的举报、投诉和处理机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大力开展专利信息基础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有效利用。
加强政府、行业、中介组织的资源整合,探索有效的知识产权跟踪服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努力争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26鼓励引导企业参与制定和采用先进技术标准。
加快建立优势产业技术标准体系,重点支持烟草、冶金、机电、花卉、生物制药等传统优势行业结成技术联盟,开展技术标准战略研究和规划,鼓励、扶持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
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促进企业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向技术标准转化。
鼓励企业吸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
七、构筑创新人才高地,为自主创新提供智力保障
27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创新人才的核心支撑作用。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和《昆明市2007-2010年人才发展规划》,通过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等五大工程,培养一大批具有较高素质和开拓创新能力的人才,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人才基础,为提升昆明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28继续选拔和培养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
进一步完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选拔、培养、管理机制,在保持200名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基础上,根据现代新昆明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再适当增加数量。
增加投入,加大对已选拔出来的人才的培养力度,使其在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发挥骨干和核心作用,对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中为昆明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29大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创新团队。
通过重大科技专项实施、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科研基地和重要学科建设,将昆明市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在关乎我市发展全局的生物创新、光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冶金和化工等新兴产业或传统工业以及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打造10-20个科技创新团队,为优秀科技人才提供充分施展才华的舞台。
30建立开放灵活的人才流动机制。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保障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各种限制因素,形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机制。
31完善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加大对优秀科技创新人才的奖励力度。
进一步改革科技奖励制度,修订完善《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重奖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创新团队和个人;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类二等以上奖和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的科技工作者,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并优先向国家、省推荐参加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
对在创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充分体现科技人才价值的薪酬制度。
积极探索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完善科技成果入股机制,充分调动现有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加强对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组织领导,着力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
32加强对自主创新的组织领导。
党政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站在时代的前列,增强落实“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领导,以把握方向、科学决策、统筹协调、整合力量、增加投入、组织示范、营造环境为工作重点,及时专题研究和解决推进科技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人大和政协及其相关专(工)委、工作机构要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发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和统筹规划作用,做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发挥科技顾问团及各类专家在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继续深入开展再创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活动。
完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把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绩效列为重要考核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将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关任务纳入工作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33努力增加科技投入,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至“十一五”末,每年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安排用于应用研发的资金不低于当年财政支出的2%。
县(市)区级财政科技投入占当年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按第一、第二、第三板块分别不低于2%、1.5%、1%安排。
34积极培育创新文化。
注重优秀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大力弘扬“昆明精神”;
结合建设和谐文化,在全社会培育和倡导勇于创新、敢于创业、开放包容、鼓励竞争、宽容失误的创新文化。
组织开展科技人员学术交流、青少年发明创造、职工技能竞赛、群众性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等创新实践活动,启迪和培养创新思维,真正做到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新愿望得到切实尊重,创新活动得到积极鼓励,创新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创新成果得到充分肯定。
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城市,在全社会形成人人理解创新、支持创新、参与创新、推动创新,创新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风尚和生动局面。
35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作用。
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主攻方向,注重创新型城市建设中重大实践和理论课题的研讨,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
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36依法保障自主创新。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这个核心,制定保障和推进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昆明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将促进和保护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纳入法制化轨道。
37努力提高公众科学素养。
完善市科普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和科协在开展科技普及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普联动机制。
市和县(市)区级财政要增加科普投入,使市和县(市)区人均科普经费到“十一五”末都超过1元。
加大市和县(市)区科技创新设施及科普场馆建设力度,按照市“十一五”规划抓紧建设昆明科技馆,鼓励国有、民营各类企业和社会创办各种形式的科普基地。
建立一批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发挥科普教育基地对大中小学生科技创新教育的重要作用。
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和“世界知识产权日”等为重点,围绕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广泛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
38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共同的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从经济、科技、教育和管理等方面共同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财政、金融、审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全力支持,做好相关资金投入和监管、注册登记、税收减免等服务工作;
宣传、广播电视部门和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基层各类宣传阵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在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成果,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浓厚舆论氛围。
全市上下要积极行动起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探索、扎实工作,为增强全市自主创新能力、把昆明建设成为创新型城市、加快现代新昆明建设而努力奋斗。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细化、明确职责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或实施办法,一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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