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自治制度建设研究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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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项民主权利的行使和民主制度的运行,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
(一)民主选举。
是村民自治的前提,这是指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和制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基本走向正规。
(二)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
民主决策就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农村设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让农民和村干部一起讨论决定村内大事。
(三)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实体。
民主管理,就是发动和依靠村民,共同管理村内的各项事务,维护村内的社会秩序。
(四)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障。
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际监督的权利和制度。
民主监督有两种主要形式:
一是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委会干部定期述职,接受村民的评议;
二是村务公开,把与村民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公之于众,接受监督。
民主监督的实施,使村务工作更加民主化、公开化,使村民自治有了可靠的保障。
村民自治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对社会主义政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这表现为:
首先,村民自治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民主素质,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现代民主政治经过发展,已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设施和基本程序,其成功实施很大程度上也需要有成熟的民主主体。
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传统政治、经济体制的影响加上“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而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的传统政治文化的作用,使得广大民众缺乏现代民主参与者应有的独立品格,建国后相当长时期里“运动式民主”及动员式参与等做法使广大民众形成了“政治冷漠”,而这也正是精英民主论及悲观民主论者藉以攻击中国民主建设的口实。
事实上,只有不断进行民主的实践,也只有通过有效的自觉式参与才能逐渐培养民众的政治民主素质。
对此,托克维尔就认为,“用什么办法能使人们养成权利观念,并使这种观念能被人们所牢记。
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
”而村民自治通过在广大农村地区设立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种适宜的民主实践形式。
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由于村级事务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四项民主权利与民主制度的实践,逐渐认识了现代民主运作的基本制度及基本技术、基本程序,民主管理能力大大提高。
为中国民主的全面推进造就了最基本的条件和最坚实的基础,这就是:
(1)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九亿农民将成为具有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的成熟的选民和民主主体;
(2)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成熟的民主技术、民主制度和民主经验;
(3)一支训练有素的近10万人的指导选举和民主生活的人员队伍。
其次,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基层民主的发展,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代表了其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而社会主义民主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这种民主权利,只有在它与这种权利的具体实现形式相结合时才得到体现。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完全实现由人民当家作主,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直接民主还不可能,因此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在初级阶段的当代中国有两种形式:
一方面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基层民主制度,人民群众通过各种自治组织,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同时,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趋势是:
不断扩大民主主体,增加直接民主的比重,真正实现由人民当家作主。
村民自治通过广大农村地区实行直接民主,它使社会主义民主赋予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从基本制度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原则要求和法律条文,变为普通民众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并且能够实际操作的具体方式,广大农民可以在诸如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候选人公开竞选、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村级公共权力行使的民主监督等环节中,实际行使公民权利,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随着村民自治的逐步发展和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将会有更多的人能享受到直接的民主权利,直接民主的比重将不断扩大,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发展方向。
而且,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让广大农民实现对民主政治的全面参与和对民主果实的分享,提高他们的民主素质、民主能力和民主信心,将为将来的基层政权自治,乃至高层民主奠定基石,提供源源不断的推动力,以及良好的经验借鉴,村民自治的发展,将增强推进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信心。
而中国村民自治的20年实践已证明:
这一切正在出现。
广大民众通过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直接民主的实践后,也不断要求其代理人能合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为国家层面的民主提供了动力。
最后,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基层民主的建设与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了基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形式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基层直接民主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载体的间接民主的结合。
但是,缺乏直接民主为基础的间接民主形式很难保证人民的代理人不“反仆为主”,因此必须发展直接民主以济间接民主之穷,这也是当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取得的成功经验。
列宁当年也曾经说过,“委托人民代表在国家机关中实行民主是不够的,要建立民主,必须让群众自从下面发挥主动性,实际参加一切国家生活。
”而且,只有通过基层直接民主的发展,才能使广大民众直接体验到社会主义赋予他们的民主权利,增强广大民众关心和参与民主建设的积极性,才能推动间接民主制的完善,形成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持续内驱力。
基层民主的发展,不断提高广大民众的民主素质,也对广大的代理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人民代表制度完善最终也是以基层民主为基础的。
村民自治的发展,通过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治能力,将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化提供一个坚实的社会平台。
一方面,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社会民主的发展,使传统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步发生变化,从而推动了国家制度的民主化。
另一方面,村民自治重构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秩序,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相对稳定,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村地域和人口为主导的超大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而这正是中国民主建设赖以顺利推进的社会基础。
从中国民主化进程的视野来审视村民自治,可以得出的结论,正如有学者所论证的:
村民自治可形成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路径依赖:
这些都可以归结为:
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已经为中国民主建设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
(从村民自治的方向转向具体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当前,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情况是竞选型选举模式。
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提初步候选人,然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进行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
第二种情况是党政协调型选举模式。
指党政二合一型,村支书时担任村主任,“一班人马,两块牌子”。
第三种情况是垄断型选举模式,一般来说其自治权力掌握在家族、宗族、教派手里。
家族宗族是以姓氏为标志的,宗教则在举行宗教活动时可以看出来。
第四种情况是均势型选举模式。
当一个村有几个宗族时为维护各家族政治、经济上的利益,“村官”不集中在同一姓氏,而是轮流执政。
第五种情况是乡村复合型选举模式。
在有些情况下,乡镇和村干部之间有某种内在的利益联系,村干部听命于乡镇政府,乡镇领导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村干部的以权谋私行为等。
表现在村委会选举中,乡镇政府领导认为需要通过选举换掉某村干部,他们就会组织一次认真的选举,如果他们担心某个干部被选下去,就会在选举中作一些操纵。
第六种情况是黑金政治型选举模式。
乡村地痞、“恶势力”、“地头蛇利用其势力贿选、拉选票,操纵选举。
形成以上模式,主要是以下几种因素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影响。
1.乡村家族、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影响。
存在着大家族、大宗族的农村中,农民选择自己的自治组织领导时,会j}常自然地受到宗族、家族组织的制约,大家族、大宗族在选举中占据着所有席位或绝大多数席位。
这实际上是一种垄断型选举。
其结果是,该地区的政治稳定,但经济收入集中于家族核心人物手中。
由于宗族观念根深蒂固,宗族核心人物对村内经济垄断,村民在这样的组织下也各有其位置,这种模式有利于农村基层的政治稳定,但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
在有多个家族、宗族的农村地区,选举情况就要复杂一些。
在村委会成员的组成上,要考虑到均衡,即各家族、宗族都能占村委会一定席位。
2.乡村恶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一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痞、地头蛇、土皇帝势力,利用他们的各种关系、各种手段达到当选目的。
他们在“民主提名,推荐候选人”时,给提名人打“招呼”,在“正式选举”环节上,通过暴力、金钱对村民进行控制,这一类势力掌握大量基层公共资源后,主要危害在于掠夺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破坏国家政权的统治基础。
二是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互相勾结形成势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
但是对没有自治基础的中国农村,人们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各不相同,不论是乡镇干部、村干部均难以一下子适应这变化。
于是,在一些地方,乡镇干部与村干部形成关系网、隐性益集团,村干部就像乡镇干部的附庸。
在人事上,乡镇干部保证所任用的村干部在村庄有效使用权力,例如每完成乡镇下达的工程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等;
在许多具体工作中,乡镇直接指挥取代村民自治,在村委会选举中,乡政府背后会做一些操纵,使“他们的人”选上;
有的乡镇领导人还在一定程度上放纵村干部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行为,事发后会包庇他们。
这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只是走走形式,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也只是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失去了自治组织的含义。
3.竞选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第一种竞选是“海选型”。
这种由村民直接加竞选的村民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年龄在30-45岁之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当过兵或家产富裕,大都在外打过工或者担任过村组干部,对村组事务熟悉,热心于公益事业,在村民中有一定威望。
在村民自治组织构成不变、职能不变的情况下,在农民朴素的“唯才是举”的观念下,通过竞选出来的农村干部素质有明显提高。
他们有头脑、懂经营,对村民负责,在村民的委托与自己的责任心驱使下,必然会带动农村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
通过竞选方式形成的村委会虽然不一定是最优的搭配,但这是村民自治发展的一个方向。
第二种竞选发生在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
许多农村的党支部书记认为在农村要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支部的领导,就是党支部书记对村委会主任的领导。
但是一些村民却认为,村支部主要是乡镇党委任命与支部推选,村委会则是全村选民投票选举出来的,“几百上千选民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就是要比几十名甚至几名党员选出的村支书有威信”。
为解决这种矛盾,山西省河曲县于1991年首创了“两票制”选举党支部的办法。
第一票是村民的信任投票或民意票,全村选民用不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候选人;
第二票是支部党员的正式选票,乡镇党委依据村民信任投票的结果,向村党支部正式提出差额候选人,由全村党员投票选举党支部。
“两票制”吸收了选民选举机制,巩固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合法性;
而且信任票和民意票也强化了党支部为民谋利意识,如果党支部蜕化,下一次选民的信任票就不再会投给他。
还有的地方实行“村支书一村主任”一肩挑的模式,这种权力结构在全国农村占大多数。
这种权力结构模式避免了农村“两委”的权力冲突,增强了村级组织的协调能力,提高了村级组织的整体效能,但从长远看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完善。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竞争型选举将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传统型选举中,农村基层社会生活也有稳定感,但都是以牺牲社会竞争为代价,人们竞争创造的天性被压抑,使这样的稳定格外脆弱,经不起外界因素的冲击。
垄断型模式还处于以传统意识为主流的意识形态中。
实行垄断型选举的农村地区,一般情况下其经济发展也不是很开放。
选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程度也比较低,竞争能扩大选民的政治参与,实现选民的政治要求,从而达到政治稳定的目的。
从各种形态的选举情况来看,我国村民自治中竞争型选举模式是值得提倡的,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民自治日益成为上述三个村庄政治生活的中心。
《村组法》(简称)保障每一位守法农民拥有参与村民自治的政治权利。
他们拥有神圣的选举权,既可以选别人也可以选自己,这为每一位有参与村内政治活动热情的人开辟了道路。
通过调查,我发现村民自治最大的特点是使每一位守法农民都有机会表达自己利益的权利和机会,尽管事实上多数人的利益表达是无力的。
用民主的标准来评判,这无疑是进步的。
但是在社会关系主要建立在亲缘关系之上、“熟人社会”占主流的农村里,这种利益表达方式对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就不能加以简单化的理解。
我在调查中发现,很多以前被当地农民唾弃的“不务正业”的村民或毫无能力而拥有庞大家族背景的村民在选举中粉墨登场,而且很多人最终得以当选。
在2002年夏季的村委会换届中,碾盘村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武力威胁村民的恶劣事件。
他们在选举过程中,手拿棍子挨家挨户警告村民,要选他们推举的人,否则便威胁会怎样怎样。
而大部分村民出于自身或家庭安全的考虑,一般会无奈、屈从,因而他们推举的人便可当选。
表面上,村干部是依照法定程序选举出来的;
但实际上,村民却很难选出信任的人担任村干部。
如果这一状况长期得不到纠正,农民很有可能对村民自治失去信心,基层民主也就会流于形式,违背中央最初的政策设计意图。
民主是好东西,但如果没有充分的内外部条件,就很可能成为行恶的工具。
村民自治也是一样。
在情况复杂的农村,村民自治要存在和发展下去,仅仅依靠一部《村组法》是远远不够的。
阐发
通过调查,我把影响这三个村庄村民自治的主要原因总结为如下四点:
一、《村组法》等法律宣传不到位,农民民主法制意识不强:
我认为这点至关重要。
由于各级政权组织对《组织法》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其认识很肤浅,参政素质不高。
绝大多数农民只知道选举时自己可以投一票,至于召开村民大会,监督村委会等事项,大多闻所未。
更加令人担忧的是,某些侯选人本身也不懂法,他们的政治权利从根本上也难以得到保障。
一九九年村民选举时,宿州市西二铺乡九个行政村中八个新当选的村主任,或因为乡干部故意出难题而被罢免,或因与村支书无法合作而被迫辞职。
这些村主任作为村中的精英尚且不懂法、不知用法律手段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般村民的法制认知水平可想而知。
因此,要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不光是出台几部法律就能解决的,更重要的是普法、启民智,从思想层面上培育法律意识,使村民自觉认识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捍卫自身民主权利的紧迫性。
二、村民自治中的腐败问题:
在对张庄和碾盘的调查中,我发现不少候选人在明目张胆地贿选。
当然,他们并不认为这是贿选而是联络邻里感情。
几个侯选人摆宴席、送酒烟,有的甚至送钱。
结果这些人当选为村干部而有些侯选人则由于坚信不花钱也能选上反而落选。
农民在这一过程中的态度是暧昧的,他们中流传这样一句顺口溜:
“请客就到,送礼就要,选不选不知道。
”在物欲和良心的权衡中,他们放弃了后者。
上述侯选人在这次选举中平均花费三千元人民币,而即便当选,一年的工资也不过二千多元;
在多数情况下,由于乡财政紧张,工资拖上几年不发也属正常,那他们为何甘愿付出如此巨大的成本去去贿选?
答案昭然若揭--通过谋求政治资本,进而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
这里有一个触目惊心的例子:
宿州市蕲县镇煤矿资源丰富,由于过度开采,矿井附近的村子沦为塌陷区,矿上理应赔偿二百多万元的安家费。
蕲县潘庄是塌陷区内的一个村子。
今年村委换届,一名叫潘成标的村民贷款十三万人民币作为“竞选基金”,并许诺只要当选,村里孩子小学的学费和村干部四年的工资由他全包。
一次,他送给村里一未、大家族的主事人一万块人民币以收买此家族的全部选票。
虽然最后无人敢要,但隐藏在背后的东西怎能不令人深思。
我想,村民自治中的贿选对乡村民主进程影响比其他障碍因素更恶劣,它污染了作为村民自治主体--广大农民参与村民自治的动因,导致农村政治腐败。
如果农民在对贿选见怪不怪之后,心安理得地出卖自己的良心和神圣的选举权,试问民主将何从发展?
三、乡级政府的干预问题:
乡级政府的影响是基层发展所必须直接面对的最直接的行政因素。
没有哪一级政府比乡政府与农民关系更密切。
村民自治也是乡级政府最关注的事情,因为只有通过对村的领导,才能实现对广大农民的治理,因而选出什么样的村干部对乡级政府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选出值得乡级政府“信任”的干部,在实行村民自治后乡干部由原先直接任命转变为在选举中偏袒通过施加行政影响来安排符合自身政策设计的村干部名单。
在农民面前,乡政府无疑是国家权威的代表,乡政府的倾向性因此对农民有很强的威慑力。
令人吃惊的是,乡政府往往在选举中帮助某些候选人采用不法手段谋求当选,或者在侯选人做出违法行为后,以裁判的身份证明其行为的合法从而平息事态。
在韩岭村1998年选举中,乡政府为了让其支持的人当选,在唱票时故意让一部分合法的票作废,引起极大的民愤。
张庄选举时,镇政府直接下来指定村主任侯选人。
乡政府这样做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农民上访,引起民怨民愤,不切实贯彻民主精神、执行基层民主政策,成了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羁脚石。
四、党组织及党员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毋庸讳言,两委关系的好坏关系到一村政治稳定与否。
党委怎样领导村委,将直接影响两委之间的团结合作。
在我重点调查的韩岭村、张庄、碾盘三个村中,只有韩岭村两委关系处理地比较好,其他两村的两委(尤指村主任和书记)矛盾比较突出,村主任基本上处于无权状态。
实际上,村主任作用发挥的程度都取决于村主任是否兼任书记或与书记关系的密切程度。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的党员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许多人在研究农村问题时,往往只注重两委关系而忽略了农村党员的素质对两委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影响。
在了解了三个村党员构成、发展状况及在村中所发挥的作用后,我认为如何发展农村党员是基层党建的核心。
以前发展的对象是德才兼备的乡村精英,而现在这三村发展的党员多是与村支部书记关系密切的人。
书记发展自己信任的人做党员,是为了在下次支部选举中继续取得多数,从而连选连任。
碾盘村(行政村)有两个自然村,作为大村的碾盘只有四个老年党员,村书记的儿子、儿媳作为发展对象成为中共党员,但村里已有十几年没发展新党员了。
而外一个自然村居然发展了二十多名党员。
这种“书记标准”使很多优秀的农村青年无法入党,不能在农村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带头作用,影响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恶化了村民对党组织的评价,也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民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发展。
2004年笔者到杭州市桐庐县凤川镇和建德市梅城镇对11个村基层民主实践情况进行了访谈,从中看到农村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后,经过1999年和2002年两次民主选举,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被广泛激活,基层民主政治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一、呈现出的特点
第一,村民参选热情空前高涨。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迅速推进,群众渴望管理集体事务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正合人民群众的心意,村官由自己选举,充分体现了自己的意愿。
因而,广大农民表现出空前的参选热情。
2002年换届选举,参选率都在90%以上。
许多在外打工的青壮年,在选举日那天,都请假在家等候选举。
黄栗平村人口有673人,选民有476人。
选举日那天,不论是外出打工的还是远处经商的全部赶到投票站,从上午6点开始到9点钟止,全村476名选民全部投票完毕,参选率达100%。
第二,候选人确定依法有序。
调查的11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产生不尽相同。
桐庐县凤川镇的5个村,是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海选提名,按得票最多的前2名或前3名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
建德市梅城镇6个村是由选民进行初选,把超过10人以上提名的都列为初步候选人,再经过酝酿讨论筛选,最后由村民代表和全体党员投票确定正式候选人。
上述两种确定候选人的方法,都符合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正式选举有秘密写票处。
凡设立中心投票站或自然村分设若干投票分站的,都设有秘密写票处,这给选民自由、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了保证。
第四,当选者中有女性。
11个村中,4个村委会有妇女当选,桐庐的上喻村村委会主任就是个女当家。
11个村有妇女当选的占36%。
第五,村委会选举竞争异常激烈。
由于选举体现了群众的意愿,选民对于选谁具有充分的自由度,这使一些利益主体为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积极争取选民支持,使选举竞争日趋激烈。
二、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来看,村委会的选举程序正逐步趋于完善,选举的民主程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是,无论是民主选举,还是民主管理,都还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还有一批为数不少的村民民主意识不高。
因此,选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各种拉票行为愈演愈烈。
竞争为拉票提供了合理的空间。
应该说,有些拉票是正常、合理的。
但是,拉票也为某些利益主体实现自己的目的提供了良机。
他们利用各种手段,使出种种招数,有的打法律的擦边球,有的直接违背法律。
于是,在选举中“金钱交易”、“物质交易”、“虚假承诺”便应运而生。
一是金钱交易。
每张选票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
有的直接收购,有的当场付现。
梅城镇庵口村有一选民一人就帮委托人收购填写了80多张选票投进票箱。
致使该村选举票箱封存了17个月后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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