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范文5篇修改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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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
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
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
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衬)、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
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
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场所。
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除参加重大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
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及时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2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
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
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
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
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第十二条2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等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
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
第十六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
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3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第四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来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第五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
不得席地倒卧。
第六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七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八条体能课着作训服。
第九条不得着制服出校(除工作需要)。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单》,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一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单》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年度工作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发出《公安督察通知单》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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