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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
一、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乙方的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代理权限范围是: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公开市场信息和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别员工的身份。
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的过错行为,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为【】以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编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
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
宜。
二、甲方的义务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包括:
1、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该变化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代理活动维持适当的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汇报代理活动的情况;
6、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7、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维持其执业资格与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甲方客户,本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0、乙方从事代理甲方证券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
11、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其因履行本合同而持有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
第六条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在招揽和服务客户时,未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
2、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4、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5、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6、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7、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8、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10、以甲方或其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11、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12、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13、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4、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15、经纪人之间相互诋毁、相互争夺客户,直接或间接挖甲方存量客户,损害甲方利益;
16、同时在其他机构兼职或与其他证券公司合作;
17、开展业务时违反相关法规和甲方制度;
18、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七条根据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招揽、产品介绍及客户服务的相关工作,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
报酬计算依据与方法、报酬支付时间、报酬支付方式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合同附表执行。
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本条规定的报酬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八条甲方有权每月在乙方报酬内提取风险金,风险金提取比例、发放时间和扣发事项按《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任何保密信息,包括甲方商业、客户资料等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除非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而必须向甲方客户进行披露(如向甲方客户披露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等),乙方亦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本合同内容;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之代理期限届满后,仍对其知悉的上述保密信息及本合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被监管机构处罚,或因此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对守约方予以及时、足额的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甲方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等不承担责任。
如乙方的无权、越权代理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或其他情形而致使甲方承担责任时,甲方有权就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损害甲方信誉、形象;
3、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4、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5、接受甲方以外的其他证券公司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6、乙方未能完成甲乙双方约定的最低任务目标;
7、乙方证券从业资格未能获得协会审批通过或被证券监管部门吊销;
8、乙方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未按时提交甲方办理年检;
9、乙方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条件;
10、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11、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12、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之规定,情节严重或给甲方及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被监管部门处罚;
13、其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之情形。
如乙方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未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应视为甲方放弃该权利,亦不影响甲方日后或者在乙方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时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因甲方被监管机构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撤销业务许可或者自行停业等原因,乙方无法正常执业;
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3、甲方相关管理制度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提出合同解除一方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委托或受托终止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即甲方的住所地,乙方的现居住地址)之日起终止。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平等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即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任何一方可以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订合同,经对方同意,可续订本合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部门和【】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日篇二:
3-1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范本)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
【】
20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2、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光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包括: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篇二: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证券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证券经纪人(以下称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以下称合同)。
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条合同应载明声明与保证条款:
(一)甲方已经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合同应载明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乙方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第四条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
(三)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乙方应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合同应约定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期间。
委托代理权限不得超出以下范围:
(一)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所服务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合同应约定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3、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宜。
(二)甲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委托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4、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八条合同应载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至少应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2、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3、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
妥善保管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第九条合同应载明,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十)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十一)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十二)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十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合同应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应当明确具体。
合同还应约定,除为满足合规要求,或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且调整后有利于乙方的情形外,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调整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合同应载明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款。
合同应当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还应当约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
2、乙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
3、乙方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执业地域范围执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文本份数等事项。
篇三:
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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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2、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北京大爱投资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
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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