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规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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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三)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
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
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
专利实施资金支持。
(四)政府建立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无偿或贷款贴息支持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
(五)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
第七条上市融资
(一)作为无形资产,在融资、并购、上市过程中,亦受益匪浅。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是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资助类如重大专项、创新基金等,认定类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很多科技项目都需要在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基础上申报。
(三)是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上市的基础条件和重要考核指标。
第八条品牌和形象
(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标志着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企业的产业
化能力,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提高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将提升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在进行重大项目招投标时具有明显的优势。
第九条其他
(一)海关(进出口)、出入境方面比较便利。
(二)优先行政审批、许可,直通车服务。
(三)企业借聘和从内地调入科技人员及人员赴港出国,享受优惠。
(四)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销售机构,给予优惠。
(五)优先保证用电、用水和通讯。
(六)建设用地和购置住房,给予优惠。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认定六要件):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是否更
新):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第十二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第十三条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二)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三)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第十五条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核算流程
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指标的核算,推动公司技术创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制定本流程。
第一节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由总经理(或授权下属副总)、技术总监、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行政总监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管理小组”),全面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批准研发中心岗位设置,确定年度经营目标,审议年度研发计划及经费预算;
(二)负责组织制订和健全公司各项研发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四)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研发中心,全面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具体工作。
研发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研发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制度文件(名称仅作参考):
1.《XX公司企业研发中心管理条例》;
2.《XX公司研发经费管理办法》;
3.《XX公司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4.《产学研合作协议》。
(二)依据年度经营目标,制订年度研发计划及经费预算,并保障研发计划顺利实施;
(三)确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种类及名称;
(四)确定研发项目,编制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书;
(五)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报及维护;
(六)组织申报科技奖励、科技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立项查新及产品检测报告等;
(七)开展研发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的科研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每年年末总资产增长率及销售收入增长率的测算;
(二)明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范围;
(三)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个研发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
(五)根据相关原始凭证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直接在主体账套进行研发费用的核算
(六)负责接受、审核研发中心、人力资源部门、仓库部门及销售部门提供的凭证,保证其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建全公司人力资源信息统计,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提升公司人员综合素质,确保人员结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要求;
(三)负责员工日常考勤、绩效考核,为员工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仓库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货品的品质特征分类存放,每种货品应挂卡片,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等;
(二)按公司财务制度办理出、入库手续,对经手的出、入库物品要当场核实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和《入库单》、《出库单》一致,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出、入库。
第二节成长性指标的计算
第二十一条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
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
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
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
第二年销售额)-1
注1:
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
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
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注2:
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第二十二条每年10-11月,财务部门预估当年企业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结合由技术中心评估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情况,考核企业当年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企业当年考核分值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应上报管理小组,并考虑采用合理措施,优化相关指标。
第二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标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技术转让收入:
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二)技术承包收入:
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
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四)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要求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60%以上。
第二十五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汇总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表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要有相应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着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应。
(三)产品或服务的“整体”或“不可分割部分”能够与取得的研发成果相对应,则整个产品的收入都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需要分割。
第二十六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
(一)销售商品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七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目设置
财务部门应当在“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下设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目,核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并设置明细科目。
以“主营业务收入”为例,“其他业务收入”可参照“主营业务收入”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八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核算流程
1、产生品入库,由仓库部门点验和检查,无误后签收,编制一式三联的《入库单》(第一联:
仓库留存,第二联:
仓库记账,第三联:
财务记账),并及时送往成品库,分类存放。
入库产品若为高新技术产品,则《入库单》中产品名称应与确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称一致。
2、接到客户提出的订货需求,经公司管理层授权批准后,销售部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编制一式多联的《销售订单》(第一联:
客户留存,第三联:
财务记账),《销售订单》中产品名称与《入库单》中产品名称一致。
3、仓库部门根据经过批准的《销售订单》编制一式四联的《出库单》(第一联:
发货留存,第三联:
客户留存,第四联:
财务记账)。
《出库单》上信息与其对应的《入库单》中信息一致。
4、装运部门在装运之前核实从仓库提取的货物都附有经批准的《销售订单》,并且,所
提取的货品内容与《销售单》内容一致。
保管员签字后留存一联,装运部门将货发给客户并让客户签字后,客户留存一联,装运部门留存一联,转交财务部门一联。
5、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复核销售发票的准确性并递
交至客户。
发票名称尽可能与高新技术产品名称一致。
6、财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发票》、《出库单》等单据,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并将《增值税发票》、《销售订单》、《出库单》、《银行回单》等单据附在销售收入记账凭证后面。
第三节研发费用的核算
第二十九条研发费用指标
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
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各项
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要求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
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严格来讲,每年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均应符合要求。
销售收入通常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注3:
境内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比例不低于60%。
第三十条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的样式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表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
(二)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三)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
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八大类费
用。
第三十一条研发费用核算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
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研发费用科目设置
财务部门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研发费用,并按下图设置明细科目:
按照《管理办法》及《工作指引》的归集范围及归集要求在设置“研发支出-费用化/资本化”
的基础上设置三级、四级科目,按照研发项目设置三级科目,并根据研发费用的归集
范围分别设置四级科目。
第三十三条研发费用账务处理
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
开发阶段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管理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形成“无形资产”。
财务部门根据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
(一)研究阶段
研发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
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
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四条研发费用核算流程
(一)人员人工
1、员工入职时,人事部门做好员工信息的统计工作,编制《全体职工名册》,收集员工资料,
包括:
毕业证书、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
2、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人事部门及研发中心共同确定研发人员,填写《大专以上研发人员
名册》,并提交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确定大专以上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及辅助人员三类。
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
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
从事统计调查等。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
活动的熟练技工。
(2)企业应与全职研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一金”。
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应有
企业考勤记录,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月末,人事部门根据当月考勤记录,编制工资表。
研发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等相关信息应在工资发放记录、奖金发放记录中单独编制,并将研发人员工资表提供给
研发中心。
4、研发中心根据研发人员所从事的研发项目,填写《研发人员考勤表》,一个研发人员参与
多个研发项目,研发费用按实际参与各个研发项目的工时分摊。
5、月末,研发中心编制《薪酬分配表》,确定当月各项目人员人工费用。
6、财务部门根据《薪酬分配表》填制凭证、登记账簿。
(二)直接投入
1、研发负责人根据研发计划及研发项目的进度情况确定领料的品种及数量,填写《领料单》。
具体要求如下:
(1)《领料单》应明确注明研发项目的编号及名称;
(2)研发负责人及研发中心负责人在《领料单》上签字后,到仓库领取材料。
2、研发中心指派专人按照编号整理并保管《领料单》。
月末,根据当月收取的《领料单》编制《领料汇总表》,并将《领料汇总表》递交财务部门。
3、研发中心记录在试生产过程中使用水电气的情况,如无法精确计量水电及其他动力消耗情况,则应根据实验消耗的材料、实验耗时、机器台班等信息,合理确定消耗数量及金额,并编制《水电气分配表》。
4、研发中心指派专人保管《水电气分配表》。
月末,根据《水电气分配表》编制《水费(电费、燃料)汇总表》,并将《领料汇总表》递交财务部门。
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费用发生时,研发中心填制相关单据,并递交财务部门。
6、财务部门根据《领料汇总表》和《水费(电费、燃料)汇总表》及其他相关单据,填制凭证、登记账簿。
(四)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折旧费用
1、研发中心负责提供研发仪器、设备及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台账,递交财务部门,并明确各研发项目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划分研发专用固定资产和研发、生产共用固定资产。
2、财务部门根据研发中心提供的研发仪器、设备及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台账,编制《研发设施和设备折旧表》,并递交研发中心。
所用仪器、设备及在用建筑物尽可能大于税法要求的最低折旧年限(仪器、设备10年,在用建筑物20年)。
3、月末,研发中心根据当月《领料汇总表》及仓储领料情况,编制《折旧费用分摊比例表》。
4、研发中心根据《固定资产折旧表》及《折旧费用分摊比例表》,编制《折旧汇总表》。
专用固定资产折旧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多个研发项目使用同一个专用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折旧平均分配至各项目;
非专用固定资产折旧按研发领料占当月总领料的比例分配。
5、财务部门根据《折旧汇总表》填制凭证、登记账簿。
长期待摊费用
研发中心办公楼发生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其摊销年限尽可能大于税法要求的最低年限,专用于研发的研发中心办公楼,其摊销费用全部计入研发费用,进行试生产的车间按研发领料占当月总领料的比例分配。
(四)设计费
1、研发中心发生的工程测量费、方案设计费、施工图纸设计费等设计费,由研发中心确定发生费用的研发项目。
2、财务部门根据相关单据填制凭证、登记账簿。
(五)设备调试费
1、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调试费,由研发中心划分至项目。
(六)无形资产摊销
1、购入无形资产时,研发中心划分专用无形资产和非专用无形资产。
专用无形资产摊销全部计入研发费用,多个研发项目使用同一个专用无形资产,该资产摊销平均分配至各项目;
非专用无形资产摊销按研发领料占当月总领料的比例分配。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1、研发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及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提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申请,报
管理小组审批。
2、采用招标、议标等方式确定受托单位,制定规范详尽的委托研发合同,明确产权归
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委托研究合同中开发项目名称要保持申报项目名称一致;
(2)项目成果为企业所有,包括:
企业应全部或部分拥有产权或5年以上独占许可权利;
(3)价格公允、独立交易、非关联方交易。
独立交易原则:
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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